劳资员岗前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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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资员岗前培训第一章 劳动法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作用一、劳动法的概念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概念。它可以指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律部门也可以指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还可以指劳动法学或劳动法课程。但在本章中,(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有时,劳动法也可以专指F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尽管其他国家对劳动法有不同的解释,但诸种解释都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关于劳动法,我们要明确几四点:第一,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第二,劳动法与民法理关系密切,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它与工厂立法亦有密切联

2、系,它也是由工厂立法逐步发展而来的。第三,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个独国立的法律部门。法律是意志的产物,尽管这种意志本身最终仍由社会存在所决定,但法律毕竟是意g志的直接反映。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劳动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它是通过法律规范的作四用,把当事人的意志纳入统治阶级规定的范围,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二)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应从劳动的角度讲,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系的社会关系都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只调整其中特定的一部分,即劳动者因参加社会劳动而与所属的企业、事业、国家田机关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那一部分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有以下特点:第一,

3、劳动关系发生的原因是实现劳动的过程,即劳动者要直接参加某种生产物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第二,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录用了劳动者,使劳动者与劳动过程有了联系之后才发生的。第三,劳动关系是由职业的有偿的劳动而发生的关系,非职业的劳动、无偿的劳动、义务的劳动所发生的关系且都不由劳动法调整。三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关系虽然劳动关系是构成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最主要、最基本的一种关系,但并不是劳动法调整的惟一的关系。除了劳动关系之外,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那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有些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有些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些是随着劳动关系而附带产生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当事人,有

4、一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中的一方,而另一方则是有关的政府机关等。例如,有关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及职工之间由于处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管理劳动就业的国家机关与用人单位及职工之间由于招收和培训劳动者而发生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和法规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二、劳动法的内容劳动法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国家,由于各自的国情和法律传统不同,劳动法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劳动法的内容也是有差异的。从劳动法的发展历史看,劳动法的内容一直处于不断充实与开展之中。从许多国家的情况看,现代劳动法主要由以下几种制度组成。(一) 就业促进制度.良好的就业环境

5、是保障人民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各国政府从来都非常.重视就业促进制度的立法。促进就业制度主要包括国家的就业方针,政府有关部门在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服务、实施失业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措施,以及对妇女、残疾圃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的专门促进措施等内容。(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谈判是指,员工代表(通常是工会代表)和单位行政部门或者雇主之间就劳动E条件的改善和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进行的谈判制度。集体谈判在我国目前被称为集体协商“当谈判达成一致时,双方达成的协议称为集体合同。在历史上,由于工会方面.长期的斗争,集体谈判制度早已成为各国法律所认可的一种劳动法律制度。集体

6、谈判制.度主要包括谈判的主体、对象和程序,对谈判过程中劳方谈判权的保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集体合同制度主要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以及集体合同的形式和效力等内容。(三)劳动标准制度劳动标准一般指最低劳动标准。它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而制定的有关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劳动标准具有单方面的强制力,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约定高于劳动标准的劳动条件,但不能约定低于劳动标准的条件,低于劳动标准部分无效。劳动标准内容包括:第一,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最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第三,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等。(四)职业技能开发制度该制度是指对要求就业的或已就业的劳动者进行

7、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我国劳动法中关于职业技能开发的具体立法内容为,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在发展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方面的职责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五)社会保险制度传统上社会保险制度一直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但在理论界,社会保险法正在从劳动法中独立出来。关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后面还要专门讨论。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是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制度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的项目种类,社会保险的享受范围、资格条件和待遇标准,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营等。六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广义可以指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一切争议

8、。它包括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包括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争议所发生的争议,如劳动行政争议。狭义的劳动争议指,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在多数情况下,劳动争议是就狭义而言。劳动争议制度属于劳动程序法的内容,它是为了保证劳动实体法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规范。(七)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功能是,通过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活动,纠正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和现象,保证劳动法的贯彻执行。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劳动监督检查的范围、劳动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纠偏和处罚等处理规范。三、劳动法的作用(一)维护劳

9、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作为以保护劳动者为主的法律,是人权保障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法中,确认劳动力为劳动者所有,赋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地位,规定劳动者有就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安全健康、享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培训、组织工会、参与企业管理等项权利,从而使人权在劳动领域具有了实在的内容和具体的法律保障。(二)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手段。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际中看,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的地方,就有可能发生劳动争议。而比较完善的劳动立法和执法对于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具有直接的积极意义。即使是发生了争议,也可以通过劳动程序法使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此外,劳动法中的集体谈判制度和

10、集体合同制度,亦是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有效机制。(三)对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劳动法对劳动力市场的作用表现为:第一,确认劳动者为劳动力所有者,使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劳动力供方主体的法律地位。第二,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劳动力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相互选择和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动提供了法律条件。第三,实行统一的劳动标准和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力在使用和流动过程中得到基本保障,同时,也使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资源不中断。第二节劳动法的发展历程一、 劳动法的起源劳动是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只要有人类就会有劳动。有劳动,就会有劳动关系。但是,有劳动关系并不一定有劳动法。原始

11、社会的劳动关系不需要由法律调整,因而根本不存在劳动立法。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劳动关系虽然受到一些法律的调整,但由于在这两种社会形态下,整个法律体系均不完备,还处在民刑不分的阶段,加上劳动关系被视为一种财产关系,因此不可能产生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在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即资本原始积累时期,颁布了一些劳工法规,虽然出现了调整劳动h关系(雇佣关系)的工厂制度“但其主要内容是为了建立资本主义劳动关系而创造食件的强制措施,是明显地迫害劳动者的血腥的法律,而不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工人益的具体法律规范,因此,这种工广制度也不能视为劳动法的起源。在那么,劳动法的起源是什么呢?劳动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开始进入自由

12、竞争阶段的19世纪初。劳动法的出现是工业革命以后的事情。在工业革命中,出现了不断高涨的工人运动,它迫使资本主义政府不得不作出让步,即颁布了一些保护劳动者的法律。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工厂18岁以下的学徒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5时之间从事夜班。这个法律虽然适用范围小,内容也比较简单,但它是世界上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法律。因而,被视为劳动立法的开端。在此之后,欧洲其他几个工业发展较早的国家,如瑞士、德国、法国也随后颁布了内容相似的法律。这些法律虽然也被称为工厂法”但与工业革命前的工厂制度是有区别的。到了20世纪初,工人运动进一步发展,

13、劳工问题日益突出,包括组织工会问题,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问题,劳资争议处理问题等,先后进入劳动立法的范围,这些内容已大大超过民法所能调整的范围。由此,劳动法从民法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状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劳动法在世界各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20世纪30年代,劳动法表现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以德、意、日等国为代表的法西斯国家,不仅把已经颁布实施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劳动法规废除掉,还把劳动立法作为实现法西斯专政和进一步控制工人的工具。另一种倾向是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摆脱经济危机并缓和阶级矛盾的压力,在劳动立法方面对工人

14、继续采取了一定的让步政策。英、美、法等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大萧条以后,则采取了一些比较开明的法律措施。美国1935年颁布了国家劳动关系法(即华格纳法衍,承认工人有罢工权,工会有代表工人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1938年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了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时限制,以及超过标准工时的工资支付办法。英国1932年至1938年间也颁布了关于缩短女工和青年工人的工时,实行年休假制度以及改善安全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法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为了适应战时的需要,均大大降低了已有的法定的劳动标准。三、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政治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经济的较快发展和

15、比较安定的社会环境,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从总体上看得到了发展。虽然在整个的发展过程中,也曾出现了倒退,但进步的情况也是明显的。这期间劳动立法的特点是:(1)各国宪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2)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很多资本主义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出现了倒退的情况。例如,美国国会1947年修正通过的国家劳资关系法,虽然承认工人罢工的权利,但同时对罢工的权利和工会活动的权利又作了多种限制。(3)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各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侧重于改善劳动条件,规定劳动标准。(4)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劳动法的内容也得到充实。现代劳动法不仅适用于在工厂劳动的工人,而且公务

16、员也受劳动法的保护。特别是联邦德国,1974年颁布家内劳动法,把家内劳动也规定到劳动法的范围内。从劳动法的内容看,劳动法从劳动基本法到部门法,从就业保障和职业培训,再到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几乎无所不包。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劳动法以及促进就业的劳动立法,也成为劳动法的重要内容。至此,劳动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已发展成为比较完善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三节中国劳动法的发展我国的劳动立法,始于1919年的五四运动之后,在此之前,虽然清末民初也曾出现过关于劳动问题的立法,但都是反劳工的立法,同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直接目的的现代劳动法在基本精神上是完全背道而驰的。现代劳动法在我国出现的历史虽然不长,但因特殊的历史

17、背景,表现得比较复杂。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劳动立法从1919年至1949年的整整30年中,中国几乎一直处于战乱之中。长期的战乱环境,使得这一时期的劳动法具有了这样几个特点:第一,劳动立法不发达,法律文件数目少;第二,不同性质的劳动立法并存,各自作用于自己的政权区域内;第三,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军阀政府制定的劳动法规的有效时间普遍较短;第四,劳动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保护标准较低;第五,劳动法规的实施效果不理想。这30年中的劳动立法,根据其制定主体和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四个种类:(一)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1921年8月中旬,中国共产党在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

18、领导工人运动的公开机关。该机构以促进劳动保护立法为使命,成立之初就掀起了全国范围的劳动立法运动。1922年8月拟订了劳动立法原则,即保障政治上的自由、改良经济生活、参加劳动管理、劳动补习教育等四项原则。与此同时,又根据这四项原则,拟订了劳动法案大纲(草案),其中包括的内容十分齐全。虽然,最后该大纲未能出台,但它是工人运动的重要内容,推动了劳动立法的进程。二北洋军阀政府的劳动立法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劳动立法运动的压力下,北洋军阀政府在后期也制定了一些劳动法规,诸如暂行工厂通则(1923年)和矿工待遇条例(1923年)。其中暂行工厂通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规,是我国工厂法的开始

19、。总之,军阀政府的劳动立法内容标准低,实施效果差。三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苦1927年之前,国民党政府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为主体的。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和帮助下,先后进行了一些积极的劳动立法活动。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定了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1924年的国民政府工会条例是我国历史上,承认工会法律地位、保护工会权利和自由的首次立法。1927年,蒋介石掌握政权之后,迫于工人运动的压力,也先后进行了一些劳动立法。从1927年7月起,政府开始组织编篡劳动法典,后又决定改用单行劳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先后发布了工会法工厂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最低工资法等一系列劳动法规文

20、件,基本上形成了劳动法律体系。这一时期的劳动立法虽有一定的历史意义,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照搬了国外的立法条文,实施效果也不如人意。其中的不少法律,是到台湾之后才开始实施的。(四)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政权在领导革命斗争和生产的同时,始终将保护劳动者权益、加强劳动立法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根据地和解放区根据自身情况,先后制定了一些劳动法规,如江西行政委员会1930年制定的劳动保护法、晋冀鲁豫边区1941年的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等。其中立法内容最完善,也是劳动立法史上最有意义的,当属1931年通过的,1933年修改、重新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革

21、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革命发展和根据地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存在的问题是,劳动标准过高,难以执行,是一回国种左的倾向的表现。二、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法制建设1949年10月至今,在半个多世纪的进程中,我国的劳动法制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大背景之下,同样经历了反反复复、曲曲折折的发展历程。一 良好的开端、初步的发展从1949年至1966年,我国的劳动法制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经历了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从1949年10月至1957年,是劳动法制的初步建立时期。当时劳动法制的主要依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通过1954年

22、的宪法。这两部重要文件均原则规定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前者就劳动者的结社权、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劳动保险、工矿检查等问题,作了规定。后者则更规范地明确并保证公民所享有的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受教育权等。据此,劳动法制相继建立了与当时情况相适应的基本法律制度。特别是在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保险、劳动争议处理、工会立法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E规,为以后劳动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从1958年至1965年,是劳动法制的初步发展时期,如开始建立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监察制度、初步建立学徒制度和技工学校制度、统一退休退职规定等。这些法律制度在促进经济建设,贯彻党和国家的劳动政策

23、,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一时期的劳动法制建设的特点是: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劳动法制有了良好的开端,此后一直到文革前,它处于逐步发展的时期。在立法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调整的劳动法律、法规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在执法和守法上,基本上开展了以劳动保护执法和守法为主的劳动安全卫生执法和守法工作。在实行改革开放之前,在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历史上,还有一段我们不愿回忆的特殊历史,即文化大革命时期。文革中,在许多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上混淆了是非,劳动法规被说成是管、卡、压气整个文革期间,国务院仅就改革临时工和轮换工制度、调整部分人员工资、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发布了

24、几个通知。就是这仅有的劳动法规基本上还是在粉碎林彪反革命集团以后,周恩来同志主持中央日常工作时期和1975年邓小平同志主持中央日常工作期间发布的。文革中,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以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劳动法制建设处于停顿阶段。劳动立法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在执法上,以行政手段代替劳动执法,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的体制。.二劳动法制建设的春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中国带入了一个充满希望、充满光明的新时期。劳动保障法制迎来了它的春天。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的闭幕式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

25、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保护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这里,邓小平同志明确地提出制定劳动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问题,这对劳动法制建设是最大的促进。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新宪法对公民的劳动权、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社会保险都规定了基本原则。从1986年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党和国家加快了劳动制度改革的步伐,其重要标志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在这一通知的促进下,不断出台了改革劳动

26、制度的措施,极大地推动了劳动制度的改革。1978年到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劳动法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在此期间所发布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包括人们仍记忆犹新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1981年),还包括至今说起来还是朗朗上口的四个暂行规定等影响深远的法规。这些规定的积极作用在于,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劳动就业制度;初步建立起职工技能开发制度;不断完善了社会保险立法。此外,劳动保护立法亦在同期初具规模,成就显著。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也逐步纳入法制轨道。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期间,调整劳动关系的立法快速发展。首先是恢复了劳动合同制度。其次是工会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

27、的立法得到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对我国工会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再次,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87年在我国恢复丁1956年后被停止了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93年7月,国务院在总结6年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另外,劳动监察制度逐步得到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得以恢复,劳动部的立法文件一一劳动监察规定(1993年)标志着我国全方位的劳动监察制度的建立所有这些劳动法规是随着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体制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三)劳动立法步入黄金时期1994年7月5日,人们多年期盼的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

28、劳动法)终于诞生了。该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如果不算上文革前起草、审议劳动法半途而废的过程,劳动法从1978年开始重新起草到颁布也经历了十五载。这部法律体现和反映了劳动者以及社会各界多年的愿望和呼声。在众多的法律中,劳动法是老百姓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最关注的法律。人们将劳动法称为劳动者的保护神气劳动法的诞生是我国劳动法制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此后,中国的劳动立法进入了黄金时期。劳动法的基本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的核心是调整劳动关系;它的重点是确定劳动标准。由于劳动法是一个博大精深的法律部门,其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使得一部综合法典也不能全部包容,加之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

29、特点,需要若干子法以及一些地方的地方性法规与之配套。劳动法颁布之后,无论是劳动立法还是法制建设的其他方面,都进入了黄金时期。劳动法颁布后,劳动立法出现了从未有过的繁荣。这些立法元论是规范程度还是操作性上都比前一时期有了长足的发展。这一发展首先以劳动部从温1994年10月8日至12月26日发布的17个配套规章为标志。继17个配套规章之后,写一方面根据实施劳动法的需要,进一步发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开始了劳动法重要子法的起草工作,如劳动合同法(草案)集体合同法(草案)和就业促进法(草案)等。1998年成立劳动社会保障部之后,劳动保障立法出现了新的特点:第一,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

30、出台了一系列涉及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劳动行政法规(1998年)。第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日益健全。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的问题愈加突出。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空前发展。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等相关法规相继出台。第三,用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行为的有关条例和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建设中得到重视。第四节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基本原则。有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原则的内容被集中规定在法律部门的基本法中,如民法等。还有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原则的内容没有在法律中集中规定,需要通过理论抽象,通过众多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来确定。我国

3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一、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为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确立了出发点。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承担的义务。(一)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劳动是公民的权利的含义在于,我国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这对公民、用人单位和国家都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对公民来说,意味着享有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公民不分性别、民族和财产状况等,有权实现就业;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参与这种选择的竞争

32、;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对用人单位来说,意味着应当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履行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如保障公民有均等的就业机会;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来创造就业条件。(二劳动是公民的义务劳动是公民的义务,这是队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需要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制度固有的反剥削性质所引申出的要求。对公民来说,应当以劳动作为谋生手段,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就业机会的同时,努力通过多种就业方式为自己创造就业机会,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履行各项义务。对于用工单位来说,意味着有权

33、组织和安排职工参加劳动,并要求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完成劳动任务。对国家来说,意味着应当提倡和组织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劳动者,是各国劳动法的主要宗旨。我国宪法中对公民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权、物质帮助权、企业民主管理权等。劳动法以贯彻宪法中关于劳动者权益的精神为己任。根据劳动关系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特征,劳动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是偏重、平等、全面和最基本的保护。(一)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偏重保护指,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在劳动关系中事实上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也就是向保护劳动者倾斜。这要求,劳动法中应当体现劳动者

34、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优先保护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当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劳动法应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如,在劳动过程中,当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安全重于生产的原则,即使生产受到影响,也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又比如,从提高企业效率的角度看,许多企业可以裁员,但为了保障充分就业,控制失业率,从立法上或政策上就要对企业裁员进行严格限制,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规定禁止被裁的人员范围等。(二)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指,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具体含义包括两个层次:(1)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对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职务、劳动关系的所有制性

35、质或用工形式等不同的各类劳动者来说,他们在劳动法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标准都一律适用,禁止对任何劳动者在劳动方面的歧视。(2)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在劳动者中,还存在着某些由于特定原因而具有特殊利益的群体,如女性劳动者、未成年劳动者、残疾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群体除了受到劳动法给予的各种特殊保护外,其特殊利益还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这种特殊保护是对一般性平等保护的必要补充,目的在于,使劳动者群体的特殊利益与一般劳动者的共有利益一样受到平等的保护,因此并不违背平等保护的精神。关于特殊劳动者群体及其特殊利益的界定,以及特殊保护的措施和限度的确定,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三)全面保护

36、全面保护是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包括法定权益和约定权益,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哪个方面,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缔结以前、缔结以后或终止以后。都应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四)基本保护基本保护是指,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在劳动者的利益结构中,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要的人身安全健康、基本生活需要等利益属于基本利益,对劳动者的意义最重要,保护劳动者首先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为此,对劳动者的基本利益,或者直接由劳动立法规定或授权有关部门规定最低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利益不得低于这种标准,从而使劳动者的基本利益获得绝对性的保

37、护。三、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一)双重价值取向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关系,也就是劳动力资源配置的社会形式。可以说,劳动法也是劳动力资源配置法,它以实现劳动力资源配置合理化为宗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配置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是,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双重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需要同时追求劳动力资源的高效率配置和公平配置。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各尽所能,意味着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都得到充分的使用和发挥,应当成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总目标。劳动法的任务就在于,对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进行规范。(二)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即社会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各个用人

38、单位之间的配置。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宏观配置是国家直接管理下的行政配置。这种配置导致了一系列不合理的结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通过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资源进行宏观配置。劳动法的任务是,促成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确立和完善以市场配置机制为主,以行政配置机制为辅的劳动力资源配置体制,维护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例如,劳动立法要赋予和保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自主权,双方都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又比如,劳动法还应当规范国家促进和保障就业、调控劳动力流动的职责。(三)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是指,在用人单位内部对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劳动时间和劳动量的安排,即劳动过程中的分工

39、与协作。劳动法应当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劳动立法应当倡导和强制劳动力资源微观配置符合下列要求z第一,保证各个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现参加劳动的权利,科学地组织劳动过程,避免劳动力的闲置和浪费;第二,在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工资、福利、职业培训等方面,不断改善劳动力供给结构和提高劳动力供给水平;第三,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劳动力素质的义务和责任。第五节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它是劳动法调整

40、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方面,它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形成的,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另一方面,它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所缔结的,体现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但国家意志处于首位,当事人的意志只能在符合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发挥作用。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结果体现。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两者形成的前提条件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交换为前提,是提供劳动和接受劳动的双方在交换劳动的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法律和法规的存在为前提的,每一个具体的劳动关系要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必须有相应

41、的劳动法律和法规存在,否则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其次,两者的内容和效力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事实关系。如果国家没有制定调整某些方面劳动关系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方面的劳动关系没有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则这些劳动关系就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也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二、劳动法律关系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会是集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目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个主体有权利就有义务。

42、一般而言,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义务的履行是对方权利的实现。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是围绕着劳动力的所有权的分离来开展的。(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劳动力。劳动力有如下特征。第一,劳动力存在的人身性。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的肌体中,劳动力的消耗过程就是劳动者生命的实现过程。这种劳动力消耗过程和劳动者生存过程的高度统一使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一种人身关系。第二,劳动力形成的长期性。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时间比较长,一般需要16年。形成体力和脑力的劳动能力需要大量的投资,而这部分投资主要是劳动者家庭和个人负担的。第三,劳动能力一旦形成是无法储存的,过了一定时间

43、劳动能力又会自然消失。(三)劳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领域中的一部分行政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从而形成了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法应属行政法的一部分。由于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十分复杂,世界各国还没有一部行政法典。因此,劳动行政关系仍由劳动法调整。法律在对这部分行政关系进行调整时,既适用行政法的各项原则和基本制度,也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所形成的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品广义上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部分。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双方。劳动行政主体向机关兼有即政职能的其他行瞅酬,经授权具有一定政职能的机构,如职业介绍机构

44、等,在代理一定劳动行政职能时,也属于劳动行政主体。劳动行政相对人,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劳动行政相对人按照劳动行政主体的管理要求实施的行为以及所支配的物和无形资产。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即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又如,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行为,即用人行为。第六节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一)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概念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有的国家将其称为雇用规则、工作规则或从

45、业规则等。在我国,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还被称为厂规厂纪、职工守则和企业内部奖惩制度、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以用人单位为制定主体、以公开和正式的用人单位行政文件为表现形式,只在本单位范围内适用。所以,它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它不同于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另外,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则。它的调整对象是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以及职工之间的关系。它所规范的是作为劳动过程必要组成部分的劳动行为和用工行为。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凡是关于劳动过程之外事项的规定,都不属于内部劳动规则。(二)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关于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46、所包括的内容,一些国家由法律列举。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可以包括的事项相当广泛,几乎涉及劳动关系内容的各个方面和劳动关系运行的各个环节。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法、全面和完整地确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有的国家还授权特定机关制定内部劳动规则范本。我国1954年政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是标准的劳动规则。其内容涉及的方面包括:(1)录用、调动和辞退;(2)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基本职责;(3)工作时间;(4处分。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中将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的内容规定为,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

47、劳动管理规定。二、企业中实行内部劳动规则的实践(一)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历史发展附牛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或厂规厂纪在建立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必要的厂规厂纪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然而,在文化大革命中,企业的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气受到严重的破坏。企业经营管理也陷于瘫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对企业进行了全面整顿,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企业的各项工作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有纪可遵。特别是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地位之后,企业的厂规厂纪进一步完善,表现为:第一,国

48、家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企业在厂规厂纪中明确体现;第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了原则规定的,企业根据这些原则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根据企业实际,对国家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有关方面,制定实施了有关的办法。在很多企业中,都形成了门类齐全的内部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在维护企业生产秩序,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二)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现实当中,有些企业在制定和执行内部劳动规则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几种表现。第一,以罚代管、以罚代教。有些企业的领导人,片面理解从严治厂,认为从严治厂就是加强惩罚。例如,规章制度中,处罚和限制职工的条款过多,忽视正面问引导和激励作用等。第二,内部规章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在小企业中比较突出。例如,企业规章对职工的处罚严于法规的规定;又如内部规章削减职工的法定待遇与等。从多年各类企业实行内部劳动规则的总体情况看,国有企业好于非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好于小型企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好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F企业民主意识强的企业好于行政领导民主意识差的企业。企业在制定和实行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方面还存在着回一些问题。其表现为,第一,一些新经济组织在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方面随意性比较大,加上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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