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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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2、,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一)*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目标和措施。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和

3、原则、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强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实行卫生工作行业管理。2.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基本药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市基本药物的统一集中采购、配送。3.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活动、应急救援工作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审核报批,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4.组织拟订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规划、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5.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免疫

4、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组织对各类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监测与综合防治。6.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7.推进中医的继承与创新,拟订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发展规划,依法加强对中医药的行业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8.指导规范全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9.负责全市医疗机构(

5、含中医医院等)的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工作,依法调解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依法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10.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学科研发展规划和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11.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职称评审、继续医学教育。12.负责全市大型医疗设备采购的审核报批和医疗广告的审核查处;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对采供双方执行集中采购情况进行综合

6、管理、评价等。13.负责卫生财务、会计、基建、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实施监督检查。15.负责全市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内外重要来访客人和全市性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16.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摘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号)。(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监督执法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拟订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2.负责公共场所、生活饮用

7、水供水单位、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卫生行政许可及放射诊疗的卫生行政许可。3.承担省级和市级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监督抽检工作。4.负责对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5.负责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诊疗技术、医用辐射机构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准入和日常监督管理。6

8、.负责对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各类非法行医行为;负责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全市医疗广告的审查,对违法广告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施综合监督检查。7.负责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规范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负责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8.负责对疾病预防控

9、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9.负责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机构准入的日常监督管理。10.负责对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学生学习生活环境、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实施综合监督检查。11.负责全市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统计、核实和上报。12.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13.参与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重大活动的卫生安全保障;14.承办市政府、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摘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号)。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法律(共6部)序号名

10、称发布机关实施时间共管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6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12月29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5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5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1日(二)行政法规(共20件)序号名 称发布机关实施时间共管部门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4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1987年12月3日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务院1988年1月14日公安、

11、外事、海关、旅游、教育、航空铁路、交通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9月1日6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10月1日7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12月30日8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1999年3月1日交通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10月1日计生10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2001年6月20日1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9月1日1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年5月1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2003年10月1日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2003年

12、5月9日1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6月16日1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1月1日1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11月12日18疫苗流通和预防性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6月1日1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2005年12月1日20护士管理办法国务院2008年5月12日(三)地方性法规(共2件)序号名 称发布机关实施时间共管部门1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1日2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1月1日(四)部门规章(共59 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实施时间共管部门1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

13、部1990年7月28日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2011年5月1日 3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卫生部1991年7月30日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1991年8月12日5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1991年9月12日6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卫生部1991年12月20日7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卫生部1992年5月11日8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1992年10月7日9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卫生部1992年10月3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1994年1月1日11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3月15日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14、则卫生部1994年9月1日13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卫生部1994年9月2日14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卫生部1994年10月8日15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1995年4月27日16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1995年6月2日17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6年4月5日1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1997年1月1日19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1997年3月17日20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1997年9月1日21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1997年6月19日22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1999月2月25日23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1999年7月16

15、日24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1999年7月16日25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1999年7月23日26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1999年10月25日27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2000年1月1日28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卫生部1999年12月29日29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2000年7月1日对外经贸30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2000年7月10日31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卫生部2000年10月31日3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2001年8月1日33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2001年8月1日34放射事故管

16、理规定卫生部2001年 8月16日35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7月1日36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7月1日37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5月1日38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5.1日39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5月1日40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7.1日41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7月1日4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2002年9月1日4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2002年9月1日4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2003年5月1日45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2003年5月1日46传

17、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2003年5月12日4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2003年8月14日4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2003年11月7日4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卫生部2004年5月1日交通50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2004年6月1日环保5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2004年11月17日52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2005年1月5日53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2005年1月5日54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2005年2月28日55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2005年7月1日56传染病病

18、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卫生部2005年9月1日57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2006年3月1日58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1990年6月4日教育5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1991年12月6日(五)省政府规章(共2件)1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政府1999年5月1日2甘肃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2001年10月1日(六)规范性文件中编办2010104号关于职业病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四、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项目(共6项)1.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

19、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实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0、。3.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 ,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4.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

21、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5.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二)行政处罚(共229项)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

22、妊娠手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取消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接生或出具婚前医学

23、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或者责令停业,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甘肃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承担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虚假证明或对婚前医学检查档案管理不善,泄露婚前医学检查男女双方的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

24、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临床用血的包装、存储、运输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25、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6、;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明知不合格血液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血浆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责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涂改、伪造、转让供血

27、浆证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处罚种类: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违反医师执业活动过程中有关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

28、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29、;(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8、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

30、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未依照医师注册、注销有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31、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

3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11、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

33、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34、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

35、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12、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种类:

36、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37、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38、,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1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取消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

39、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1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40、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1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

41、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

42、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1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

43、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1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44、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1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45、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9、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承担开展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等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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