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山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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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会会议纪要时间: 2010年6月20日 地点:合作社会议室主持:田维洋 记录:罗克彬参会人员:田维洋、罗克彬、陈正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于2010年6月2日在合作社会议室召开理事会,就相关事宜议定如下:一、合作社筹办期间张芮铭、罗克彬、杨昌毅、王德顺、田维洋等个人垫支筹办费用核定如下:序号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垫支费用(元)备 注01张芮铭5201031975073160113,400未予报销02罗克彬5225021969032737146,200未予报销03杨昌毅5227251978021

2、55831500未予报销04王德顺5221211975021360161,400未予报销05田维洋5221211978072766502,000未予报销合 计13,500元二、娄山合作社迄2010年10月25日止,所有成员出资总额共计7.97万元。其中,罗克彬、罗 凯、田维洋、王德顺、余 明、陈正庆、陈安华、李光杰、文必强等出资如下:序号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原有出资(元)备 注01罗克彬52250219690327371412,50002罗 凯522121421228005 1003田维洋5221211978072766508,00004王德顺52212119750213601615005余 明

3、006陈正庆5221211975092762146,01007陈安华5221215212305211008李光杰5221211975080862163,01009文必强52210119721015601X 10三、2007-2008年合作社经营期间向田维洋、罗克彬、杨昌毅、张芮铭、陈正庆、陈安华等成员成员借款核定如下:序号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元)备 注01田维洋5221211978072766501,500未予偿还02罗克彬5225021969032737141,500转为出资031,000未予偿还04杨昌毅5227251978021558311,500未予偿还05张芮铭52010319

4、75073160111,500未予偿还06陈正庆5221211975092762141,500未予偿还07王德顺5221211975021360161,500未予偿还08陈安华5221215212305212,500未予偿还合 计12,500元四、核定2010年6月30日前罗克彬、罗 凯、田维洋、王德顺、余 明、陈正庆、陈安华、李光杰、文必强等工作人员工资如下:序号姓 名月薪基数计薪时间计薪月数核发工资(万元)01罗克彬80002007年1月至1010年06月4233.6002罗 凯1500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6 0.9003田维洋80002007年1月至1010年06月4233.

5、6004王德顺25002007年1月至1010年06月42 10.5005余 明15002007年1月至2007年06月60.9006张芮铭15002007年4月至2007年08月60.9007杨昌毅15002007年5月至2007年05月10.1508刘天宁15002007年5月至2007年05月10.1509罗旭阳10002007年5月至2007年05月10.1010陈正庆25002007年7月至1010年06月24 6.0011李光杰25002007年7月至1010年06月24 6.0012陈安华20002007年7月至1010年06月24 4.8013胡大江10002009年9月至10

6、09年09月 10.1014张正阳10002009年9月至1009年09月 10.1015张正宇10002009年9月至1009年09月 10.1016张正勇10002009年9月至1009年09月 10.1017兰冰洋10002009年9月至1009年09月 10.1018罗树宽10002009年9月至1009年09月 10.1019张晓颖10002009年9月至1009年09月 10.1020罗树立15002009年9月至1009年10月 30.4521文必强10002007年5月至2007年05月 1 0.10合 计98.85万元五、理事会决定,所核2010年6月30日前工资、垫支筹办费

7、用及借款支持合作社部分暂不发放及偿还,在合作社经营产生利润弥补亏损后才予发放及偿还。六、理事会决定,接受相关人员申请将2010年6月30日前工资、垫支筹办费用及借款支持合作社部分转为成员出资,认缴出资后相应工资及款项不再补发及偿还。 七、理事会决定,于2010年6月30日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由合作社经理代表合作社就前述事项向成员代表大会予以说明,提请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参会人员签字:4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理 事 会 决 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于2010年6月2日在合作社会议室召开理事会,根据会议精神作出决议如下:

8、一、理事会就合作社筹办期间张芮铭、罗克彬、杨昌毅、王德顺、田维洋等个人垫支筹办费用核定如下:序号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垫支费用(元)备 注01张芮铭5201031975073160113,400未予报销02罗克彬5225021969032737146,200未予报销03杨昌毅522725197802155831500未予报销04王德顺5221211975021360161,400未予报销05田维洋5221211978072766502,000未予报销合 计13,500元二、理事会确认,娄山合作社迄2010年10月25日止,合作社成员共计220名,所有成员出资总额共计7.97万元。其中,罗克彬、罗 凯

9、、田维洋、王德顺、余 明、陈正庆、陈安华、李光杰、文必强等出资如下:序号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原有出资(元)备 注01罗克彬52250219690327371412,50002罗 凯522121421228005 1003田维洋5221211978072766508,00004王德顺52212119750213601615005余 明 006陈正庆5221211975092762146,01007陈安华5221215212305211008李光杰5221211975080862163,01009文必强52210119721015601X 10三、理事会核定,2007-2008年经营期间合作社向田维洋

10、、罗克彬、杨昌毅、张芮铭、陈正庆、陈安华等成员借款如下:序号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元)备 注01田维洋5221211978072766501,500未予偿还02罗克彬5225021969032737141,500转为出资031,000未予偿还04杨昌毅5227251978021558311,500未予偿还05张芮铭5201031975073160111,500未予偿还06陈正庆5221211975092762141,500未予偿还07王德顺5221211975021360161,500未予偿还08陈安华5221215212305212,500未予偿还合 计12,500元四、理事会决定,20

11、10年6月30日前罗克彬、罗 凯、田维洋、王德顺、余 明、陈正庆、陈安华、李光杰、文必强等工作人员工资核定如下:序号姓 名月薪基数计薪时间计薪月数核定工资(万元)01罗克彬80002007年1月至1010年06月4233.6002罗 凯1500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6 0.9003田维洋80002007年1月至1010年06月4233.6004王德顺25002007年1月至1010年06月42 10.5005余 明15002007年1月至2007年06月60.9006张芮铭15002007年4月至2007年08月60.9007杨昌毅15002007年5月至2007年05月10.150

12、8刘天宁15002007年5月至2007年05月10.1509罗旭阳10002007年5月至2007年05月10.1010陈正庆25002007年7月至1010年06月24 6.0011李光杰25002007年7月至1010年06月24 6.0012陈安华20002007年7月至1010年06月24 4.8013胡大江10002009年9月至1009年09月 10.1014张正阳10002009年9月至1009年09月 10.1015张正宇10002009年9月至1009年09月 10.1016张正勇10002009年9月至1009年09月 10.1017兰冰洋10002009年9月至1009

13、年09月 10.1018罗树宽10002009年9月至1009年09月 10.1019张晓颖10002009年9月至1009年09月 10.1020罗树立15002009年9月至1009年10月 30.4521文必强10002007年5月至2007年05月 1 0.10合 计98.85万元五、理事会决定,所核2010年6月30日前工资、垫支筹办费用及借款支持合作社部分暂不发放及偿还,在合作社经营产生利润弥补亏损后才予发放及偿还。六、理事会决定,接受相关人员申请将2010年6月30日前工资、垫支筹办费用及借款支持合作社部分转为成员出资,认缴出资后相应工资及款项不再补发及偿还。 七、理事会决定,于

14、2010年6月30日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由合作社经理代表合作社就前述事项向成员代表大会予以说明,提请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参会人员签字:31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会 议 纪 要时间: 2010年6月30日 地点:合作社会议室主持:田维洋 记录:罗克彬参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6月30日在合作社会议室召开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听取了合作社理事兼经理就理事会相关报告的说明,审议通过了理事会相关事项报告,就相关事宜议定如下:一、合作社筹办期间张芮铭、罗克彬、杨昌毅、王德顺、

15、田维洋等个人垫支筹办费用核定如下:序号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垫支费用(元)备 注01张芮铭5201031975073160113,400未予报销02罗克彬5225021969032737146,200未予报销03杨昌毅522725197802155831500未予报销04王德顺5221211975021360161,400未予报销05田维洋5221211978072766502,000未予报销合 计13,500元二、娄山合作社迄2010年10月25日止,所有成员出资总额共计7.97万元。其中,罗克彬、罗 凯、田维洋、王德顺、余 明、陈正庆、陈安华、李光杰、文必强等出资如下:序号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原有出

16、资(元)备 注01罗克彬52250219690327371412,50002罗 凯522121421228005 1003田维洋5221211978072766508,00004王德顺52212119750213601615005余 明 006陈正庆5221211975092762146,01007陈安华5221215212305211008李光杰5221211975080862163,01009文必强52210119721015601X 10三、2007-2008年合作社经营期间向田维洋、罗克彬、杨昌毅、张芮铭、陈正庆、陈安华等成员成员借款核定如下:序号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元)备 注0

17、1田维洋5221211978072766501,500未予偿还02罗克彬5225021969032737141,500转为出资031,000未予偿还04杨昌毅5227251978021558311,500未予偿还05张芮铭5201031975073160111,500未予偿还06陈正庆5221211975092762141,500未予偿还07王德顺5221211975021360161,500未予偿还08陈安华5221215212305212,500未予偿还合 计12,500元四、核定2010年6月30日前罗克彬、罗 凯、田维洋、王德顺、余 明、陈正庆、陈安华、李光杰、文必强等工作人员工资如下

18、:序号姓 名月薪基数计薪时间计薪月数核发工资(万元)01罗克彬80002007年1月至1010年06月4233.6002罗 凯1500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6 0.9003田维洋80002007年1月至1010年06月4233.6004王德顺25002007年1月至1010年06月42 10.5005余 明15002007年1月至2007年06月60.9006张芮铭15002007年4月至2007年08月60.9007杨昌毅15002007年5月至2007年05月10.1508刘天宁15002007年5月至2007年05月10.1509罗旭阳10002007年5月至2007年05月1

19、0.1010陈正庆25002007年7月至1010年06月24 6.0011李光杰25002007年7月至1010年06月24 6.0012陈安华20002007年7月至1010年06月24 4.8013胡大江10002009年9月至1009年09月 10.1014张正阳10002009年9月至1009年09月 10.1015张正宇10002009年9月至1009年09月 10.1016张正勇10002009年9月至1009年09月 10.1017兰冰洋10002009年9月至1009年09月 10.1018罗树宽10002009年9月至1009年09月 10.1019张晓颖10002009年

20、9月至1009年09月 10.1020罗树立15002009年9月至1009年10月 30.4521文必强10002007年5月至2007年05月 1 0.10合 计98.85万元五、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所核2010年6月30日前工资、垫支筹办费用及借款支持合作社部分暂不发放及偿还,在合作社经营产生利润弥补亏损后才予发放及偿还。六、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接受相关人员申请将2010年6月30日前工资、垫支筹办费用及借款支持合作社部分转为成员出资,认缴出资后相应工资及款项不再补发及偿还。 七、成员代表大会决定调整合作社组织机构成员:批准理事会成员张芮铭辞去理事职务的请求;鉴于理事会成员刘天宁长期未履行理

21、事职务,决定免去刘天宁理事职务;鉴于监事长、监事杨昌毅长期未履行监事长、监事职务,决定免去杨昌毅理事职务;鉴于监事罗旭阳长期未履行监事职务,决定免去罗旭阳监事职务。八、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由田维洋、罗克彬、陈正庆组成理事会,田维洋担任理事长职务,罗克彬任合作社经理;监事王德顺担任执行监事职务,履行监事会职责。参会人员签字: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部分成员增加个人出资的决定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6月30日在合作社会议室召开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就部分成员申请增加个人出资进行审议,同意下列人员出资申请:序号申请人姓名认缴金额(万元)认缴人签字

22、01罗克彬34.3202罗 凯 0.9003田维洋33.9504王德顺 10.7905余 明 0.9008刘天宁0.1509罗旭阳0.1010陈正庆 6.1511李光杰 6.0012陈安华 5.0521文必强 0.10参会人员签字: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部分成员增加个人出资的决定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6月30日在合作社会议室召开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就部分成员申请增加个人出资进行审议,同意下列人员出资申请:序号申请人姓名认缴金额(万元)认缴人签字13胡大江0.1014张正阳0.1015张正宇0.1016张正勇0.1017兰冰洋0.10

23、18罗树宽0.1019张晓颖0.1020罗树立0.45参会人员签字: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部分成员增加个人出资的决定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6月30日在合作社会议室召开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就部分成员申请增加个人出资进行审议,同意下列人员出资申请:序号申请人姓名认缴金额(万元)认缴人签字06张芮铭1.3907杨昌毅 0.29参会人员签字: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决定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6月30日在合作社会议室召开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就贵州娄

24、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进行相应修订。修改后的章程文本附后。参会人员签字:附件: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 程(二七年五月十五日发起人设立大会通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成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合作社名称:中文全称“贵州娄山生态农业

25、专业合作社”,中文简称“娄山合作社”;英文全称“China-loushan Eco-argriculture Co-operatives”,英文简称“China-loushan Co-operatives”,字母缩写“CLAC”。第四条 本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壹佰万元;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娄山关村委会;邮政编码:563100。 第五条本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六条 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二)开发新产品,实施新项目;(三)聘请专家、技术人员

26、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四)对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提供信息服务;(五)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六)获得认证、培育品牌、市场营销、行业维权等服务;(七)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八)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等。第七条 本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八条 本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7、。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本合作社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二章 成 员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合作社提

28、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 第十四条 本合作社成员可以个人、家庭、单位名义加入。以家庭、单位名义加入的,须指定一人作为全权代表在本合作社进行意思表示。第十五条 本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第十六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认缴出资;(二)经本合作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七条 本合作社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合作社

29、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本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不设立附加表决权。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合作社出资;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与本合作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参加本组织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

30、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六)维护本组织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缴或已认缴但尚未缴清的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个人成员死亡的;(三)单位破产、解散的;(四)被本合作社除名的;(五)未按本章程规定交纳出资的;(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因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情

31、形终止成员资格的,其法定监护人可以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第二十四条 因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情形终止成员资格的,其继承人可以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第二十五条加入本合作社十二年后,成员方可申请退社。第二十六条 个人申请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申请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二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合作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的亏损及债务。对成员资格终止前

32、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第二十九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须在该成员自加入本合作社之日起十五年后予以返还。具体返还方式由理事会会议决定。成员资格终止的,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公积金份额已形成本合作社财产的知识产权和实物资产部分,本合作社不予返还。第三十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经劝告两次无效的; (二)不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经劝告两次无效的;(三)不执行本合作社种植计划的; (四)不服从本合作社劳动安排的; (五)不将本合作社安排生产的农产品与本合作社进行交易的; (六)不履行本合作社规定的成员

33、义务或者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被除名成员资格终止前给本合作社带来经济损失的,须对本合作社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其他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听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三十四条 召

34、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五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须有出席会议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须有出席会议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通过。第三十六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三十七条 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会。理事会行

35、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基本管理制度;(三)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五)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八)决定本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增加;(九)决定本合作社名称及住所的变更;(十)履行本章程或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在理事成员中选出副理事长两人与理事长一人组成。当下列情况出现时由常务

36、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责:(一)情况紧急需要就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相关事项迅速作出决定;(二)因客观原因不能迅速召开理事会时。第四十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原则,出席理事会的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二)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三)签署本合作社出资证明书;(四)根据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理;(五)根据成员大会决议,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六)成员大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不能

37、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四十三条 本合作社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会。理事会成员、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决议方式与理事会相同,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四十五条 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须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理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理事会成员低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38、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或免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仅为一人时,该监事作为执行监事履行监事会职责。第四十七条 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合作社经营工作,实施理事会决议、方案;(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本合作社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解聘一般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八条

39、理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由非理事会成员担任的经理,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的理事会成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合作社资产;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合作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合作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合作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会成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合作社所有;给本合作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理事会成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40、。 第五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社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 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四十的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五十六条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依照下列规定按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一)该成员的出资份额; (二)该成员与本合作社的交易量(额); 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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