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岗位练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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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办案岗位练习题(公平交易部分)一、 案例分析题(一)案情: 某县农资公司于2005年5月购进“科亚”纹枯净农药。“科亚”纹枯净农药登记证核准的使用范围:适用水稻作物,防治纹枯病。农资公司在销售农药时,散发其自行印制的资料。资料中标明:本品适用农作物,防治纹枯病、立枯病。“科亚”纹枯净农药高效、无毒,是防治目前所有农作物上一切病虫害的首选农药。经过宣传,不少农民误认为该农药适用品种广,功能多,纷纷购买。但部分农民在麦田使用后发现小麦被烧焦,于是到县工商局投诉。问题:该农资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规,应如何处理?答案:该农资公司利用散发资料方法对经销农药的质量、性能、用途等夸大其辞,作引人误解的

2、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工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案当事人的行为还违反了广告法。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更为确切。另外,工商部门应对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要求农资公司退还农民购货款并赔偿损失。这也是消除影响最好途径。(二)案情:个体工商户张某于2005年11月开始在销售xx啤酒过程中通过回收瓶盖的方式(带“B”字瓶盖每个0.3元),促使酒店服务人员向顾客推销其经销的xx啤酒以达到非法获利,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目的。问题: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什

3、么法规,应如何处理?答案: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向酒店服务人员回收瓶盖的手段,促使酒店服务人员向顾客推销其经销的啤酒,通过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以促成交易或在交易中排挤同行竞争对手,客观上限制了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自由,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张某在本案中为行贿方,酒店服务人员为受贿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案情:航泰电气开关厂是某无线电厂的分

4、支机构,该厂为了生产某种高压开关,从1993年开始就组织技术攻关小组,经过艰苦努力,1997年10月获“国家级新产品证书”,年销售额近1000万元。该厂职工邹某、高某、伍某等自2000年5月起,私下出资5万元,租用某市建筑大厦的房屋开始生产同一种高压开关,图纸是邹某利用职务之便盗用的,并由其负责管技术,高某负责财务、材料供应,伍某某负责销售。先后生产、销售高压开关38台。销售金额17.78万元。问题:邹某、高某、伍某等的上述行为是否违法?如不合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工商机关可否依据有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罚?答案:邹某、高某、伍某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

5、构成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机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案情:A市医药公司某批发部以给予买方经办人员回扣的手段销售药品,该批发部在两年期间,以按标价15的回扣和提供免费旅游及给当事人旅游费用的方式,将价值50余万元的药品销售给C市人民医院、D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单位。其中组织买方有关人员免费旅游一次;又由该批发部业务员李某经手直接提供数额不等的现金给上述医院的业务经办人员作旅游费用。某月某日,在向B市第一人民医院销售药品时,向买方经办人员提供标价15的回扣。问题:(1)A市医药公司某批发

6、部采用的手段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违反了哪部法律的具体规定?(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给予何种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案:(1)A市医药公司某批发部作为经营者,以给予买方经办人员回扣、提供免费旅游或给当事人旅游费用的方式推销药品属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予没收。(五)案情: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建立了一个网站,在该网站对自己经营的产品进行介绍、宣传。其中对某品牌洗牙机进行宣传时,谎称:“本产品远销欧美各国”,“是世界上最简便

7、有效的洁牙器具”。问题:某工贸有限公司对其经销产品的宣传行为是否违法?如不合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工商机关应依据哪部法律对其进行处罚?答案:某工贸有限公司在网上对其经营的某品牌的洗牙机的宣传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机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案情:群众反映,B县煤气公司要求用户必须到其下属的销售点购买煤气灶,经B县工商局调查取证,认定煤气公司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

8、停业整顿5天。煤气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复议决定维持B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煤气公司在收到复议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B县工商局对煤气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管辖权?2、煤气公司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能否附带提出行政赔偿申请?3、煤气公司应当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煤气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答案: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对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所以B县工商局没有管辖权。2、可以。3、B县人民法院。4、以B县工商局为被告。(七)案情:2005年7月,区

9、工商局到某医院检查时发现,2002年3月,该医院购置CT设备,为使更多的患者在本院做CT检查,自2002年5月开始,采取给院内外医生支付CT提成的方式,诱使院外医生介绍患者到该院做检查,并鼓励本院医生多开CT检查单,其中支付给院外医生每人次30元,院内医生每人次20元。截止2005年7月被查获时,该院共支付CT提成86000元,其中院内医生49000元,院外医生37000元。问题:1、该院的违法行为是什么?违法金额是多少?2、查处该院违法行为的日期应从何时开始计算?为什么?3、该院违反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应如何处罚?答案:1、该院的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行为。违法金额为37000元。2、违法期限应是

10、自2002年5月至2005年7月,因为虽然该院2002年5月至2003年6月的违法行为已超出2年的行政处罚期限,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因此仍属于行政处罚期限内。3、该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案情:某市和平医院于2004年5月至2006年6月期间先后从光明医药公司、惠民医药公司、天元医药公司、利康医药公司等四家药品经营单位购进30多万元药品,上述四家公司为了提高药品销售量,赞助该医院“药品宣传费”5万元。该医院将其收取的上述“药品宣传费”5万元计入该院财务明细账的“其他科目”中。 问题:1、该案中某市

11、和平医院收取“药品宣传费”5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依据是什么?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某市和平医院收取“药品宣传费”5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答案:1、该案中某市和平医院收取四家医药公司“药品宣传费”5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贿赂。本案中和平医院收取的医药公司“药品宣传费”(计入该院财务明细账的“其他科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属于“暗中帐外”收受对方“回扣”,构成商业贿赂。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对某市和平医院做出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根据情节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九

12、)案情:某超市开业时搞有奖销售,凭购物小票可领取茶杯一个(茶杯价值3元),“1票限送1个,仅有3000个,先来先送,送完为止”。但开业当天,由于持票人太多,超市将兑奖方式改为不管持有多少张票每人每次只发1个茶杯。问题:超市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答案:超市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超市已经明示“一票限送一个,仅有3000个,先来先送,送完为止”,就不得随意改变明示的事项。即使是其已经送完3000个茶杯,但没有按照明示的方式赠送,就是改变了有奖销售的方式,并且在改变赠送方式前

13、没有告知公众,构成了欺骗性有奖销售。(十)案情:2003年1月17日,宝鸡市工商局渭滨分局接到河北省承德市露露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宝鸡市场有几个品牌的杏仁露包装仿冒了该公司生产的“露露”牌杏仁露包装,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市场调查发现:河北承德市某公司生产的“神神神”牌杏仁露饮料以及某公司的“哈露”、“国光”牌杏仁露包装整体印象与“露露”牌杏仁露饮料的外包装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于是,该局决定立案查处。经过进一步调查确认: 1991年,露露集团在国家工商局注册了“露露”商标, 2001年又注册了瓶体商标的蓝白相间的指定颜色。露露牌杏仁露1998年被河北省工商局评定为该省名牌产品,次年被国

14、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露露”牌杏仁露饮料属于知名品牌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某公司的“神神神”牌杏仁露的外包装已于2000年10月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其他两种饮料也都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对此,工商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认定“神神神”、“哈露”和“国光”牌杏仁露饮料仿冒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依法进行了处罚。问题:该分局的认定、处罚是否恰当?为什么?答案:恰当。应该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使用在先权;查处仿冒无须等待专利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再查处。(十一)案情:某

15、县工商局A工商所执法人员李某2006年2月11日途经城关镇时,发现一少年在路边摆摊销售玩具,就上前盘查:“我是工商局的,你的营业执照呢?”该少年回答“没有”。经进一步询问,该少年王某生于1992年9月17日,节前从一个体户处批发了许多玩具,想趁节日期间做点小生意。于是李某说“你没有营业执照,罚款100元。”接着,就从包里取出盖有A工商所印章的定额罚款单,撕下总值100元的单据交给王某,要当场交罚款,王某辩解说“我还没卖成呢,没钱交。”李某怒到“你态度不好,再加罚100元.”又撕下100元单据,并将所有玩具带走,用工商局的信笺纸张写了一张暂扣单,让王某3天内带上罚款到工商所换回。问题:1、李某在

16、执法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当或违法行为?2、该少年可以就那些行为申请行政复议?3、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案应如何处理?答案:1、未出示执法证件;处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超出对个人当场处罚的最高限度50元;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未向当事人出示处罚决定书;不应当场处罚;未出具扣押财物决定(通知)书,属于非法扣留当事人财物。2、该少年可以就李某的罚款和扣留财物行为向县工商局的上级市局获县政府申请复议。3、因该少年不满14周岁,依法不应受行政处罚,故应撤销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李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十二)情况:某公司系生产酱醋的专业公司,能够生产高质量的酱醋产品。

17、但由于缺乏好的品牌,销路不畅,效益不佳。看到上海淘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淘大”牌酱醋(该公司生产的“淘大”牌酱醋荣获1998年度酱醋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系知名产品。)销路好,就打起了“擦边球”,某公司将淘大公司的产品外包装、装潢设计稍加改动,于是恒庆牌广大酱油便出炉了。从恒庆牌广大酱油的标识上看,其红黄颜色、海浪、飘带、文字排版及整体风格与“淘大”牌基本一致,只是将“淘大AMOY”商标换成“广大GUANGDA”,另在侧面标注其自身的“恒庆”商标。该公司自2004年起至2006年1月,共生产使用上述包装的酱油2.2万瓶,销货款3.27万元,获利3100元。问题:某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如违

18、法,当地工商局应对其如何处罚?答案:某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地工商机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责令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00元,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三)某市人民医院商业贿赂案案情:某市人民医院自2002年12月至2005年5月收取上海、北京、哈尔滨、济南、淄博等地供

19、药厂及医药公司(均有业务往来)给付的“赞助费”46笔,每笔1000至2000元不等,共计75600元。这些款项用该医院的收款收据开具,并计入了该医院财务账中的“其他收入”科目。于2005年6月被该市工商局查获。该市工商局认为该医院在药品购销活动中收受供药方“赞助费”的行为属于收受商业贿赂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600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问题:1、医院收受“赞助费”是否是商业贿赂行为?2、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答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

20、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前款所称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该医院收受“赞助费”没有冲减购药成本,而是记入“其他收入”,其行为已丧失了折扣的本来面目,变成了回扣,所以该医院的行为属于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商业贿赂行为。医疗机构虽说是事业法人,但其购销药品的行为是有偿的,实际上是一种商品经营行为。因此,医疗机构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界定的“经营者”的范围,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

21、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和国家工商局暂行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非专指经营者,医疗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应不例外;因此医疗机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十四)潘某诉东海市工商局行政强制案案情:2000年5月31日,东海市工商局认为东海市某公司涉嫌倒卖无合法来源手续的进口挖掘机,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其发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通知书。2000年6月5日,东海市工商局查实挖掘机是潘某购买后存放的(东海某公司也出具了证明),但他无法提供购货发票。于是东海市工商局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挖掘机决定扣留,并向潘某发出了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为此,东海市工商局向

22、省工商局作了关于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省局批复“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后潘某向东海市工商局提供了一份报关单,东海市工商局经向海关调查属实后,于同年11月20日,将扣留的挖掘机退还给了潘某。潘某以东海市工商局扣留财产违法为由向东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你认为东海市工商局是否享有对潘某的财产采取扣留的强制措施的权力?答案:东海市工商局对原告的财产挖掘机进行扣留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

23、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此处的“行为人”包括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从事了投机倒把活动的行为人和有初步证据证明其从事了投机倒把行为但需进一步查证的当事人。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购货发票,又未向被告提供海关进口报关单,不能提供证明该挖掘机具有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因此东海市工商局有权依法对原告的挖掘机采取扣留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扣留、封存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者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封存措施,发给当事人启封、解除扣留通知书。”因此在潘某提供了海关报关单之后,东海市工商局解除了对挖掘机的扣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十五)某调味

24、品厂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案案情:当事人:某县调味品厂。该厂自建立以来,销路不畅,效益不好。为销售其产品,当事人在没有取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17日,擅自在自已生产的2000袋(1400克)、600袋(12500克)味精包装上标注“中国名牌产品”字样予以销售。规格为(1400克)的每袋销价2.6元,规格为(12500克)的每袋销价14元。销售额11600元,获利1020元。问题:试分析某调味品厂上述行为是否违法?如违法,违反了哪部法律?某县工商局有无管辖权?如果有管辖权,应如何处罚?答案:某调味品厂上述行为违法。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25、等质量标志”之规定,构成冒用质量标志违法行为。某县工商局有管辖权。因为当事人虽系生产企业,但销售产品的行为已属流通领域,此时当事人就成为销售者,根据国务院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辖权的分工,某县工商局有管辖权。“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系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其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禁止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某县工商局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020元非法所得并处116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 (十六)某电业集团公

26、司强制销售电能表案案情:当事人:A市(设有两区)B县电业集团公司。据群众反映,当事人在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强制要求用户必须更换由其经营的“正泰”牌电能表,否则就不供电。在调查中,当事人出示了电力部的一个文件,其中有一条规定:电能表由供电公司统一提供。B县工商局调查后认为:当事人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问题:当事人上述行为是否违法?B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有无管辖权?哪级工商局有管辖权?应如何处罚?答案:A市B县电业集团公司上述行为违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

27、的基本法,适用于其所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不得与其相抵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工商机关可直接依据反不正竞争法予以查处。B县工商局没有管辖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机关处罚。因此此案可由A市工商局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七)某医院收受商业贿赂案案情:调查发现,某医院在2004年的医疗器械采购中,与某医疗器械公司发生购销业务后,某医疗器械公司为争取交易机会,以捐赠长安新星汽车的名义,双方于2004年3月1日签订了捐赠汽车的协议书。而实际情

28、况是某医疗器械公司于2004年3月31日给付该医院的是38700元现金,该医院将38700元现金记入了财务帐的其他收入科目。问题:本案是捐增还是商业贿赂,如何处理?答案:捐赠是捐赠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的捐赠是国家允许的切实合法的。捐赠最大的特征是无偿性,不能以受赠人必须对捐赠人的经营活动作出回报为目的。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可归纳三个方面:(1)在行为主体上只限定了一方面为限定另一方面,即只要是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一方当事人为经营者,就可以构成商业贿赂。(2)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

29、也即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是商业贿赂的手段。(3)出于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本案中该医院收受“捐赠”款的行为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实际是商业贿赂行为。综上所述,某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法第22条的规定,应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8700,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答案:本案是一起医院购买医疗器械活动中的商业贿赂案。是一般的商业贿赂行为而非回扣行为。即反法第8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和购买商品。本案中某医疗器械公司以捐车的名义,实际支付现金38700元行贿对方,争取了交易机会。某医院收受贿赂387

30、00元计入其他收入,已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十八)某医院商业贿赂案案情;某医院是一家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医疗和预防服务。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间该院先后在“应付款”帐目中把珠海国药医药有限公司、海南省辉南制药公司、山东大地生物研究所等单位23笔药品余额回扣款合计75426.87元记入“总帐科目一其他收入”、“明细科目一其他”。工商人员检查中还发现,该院与某镇计生办签订协议,镇计生办每介绍一名产妇来就医,该院就支付其介绍费40元。先后于2005年6月15日,2006年6月16日两次付给镇计生办产妇介绍费(返还款)8000元,获取非

31、法所得32000元。问题:此案如何定性?处罚依据是什么?如何处罚?答案:该医院的行为是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1)在医疗经营中,虽然将药品经销企业的药品余额回扣款入了账,但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如实记帐,未抵减药品成本,不能反映所购药品的实际成本,未能如实反映双方之间的经营活动,属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商业贿赂行为。(2)当事人未将所得药品回扣让利消费者,扰乱了药品采购市场的经济秩序。因此,把收受的药品余款回扣款记入其他收入和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拉病员的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

32、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双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物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者索取贿赂”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

33、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7426.87元,罚款5万元。(十九)某卫浴厂虚假宣传案案情:某市卫浴厂是一生产、销售水龙头的私营企业,为扩大经营、增加企业知名度,该卫浴厂于2003年5月委托某市电脑行制作开发该厂网站,并在该网站上的首页、企业简介上及每个网页底部版权所有,使用“某某卫浴有限公司”(未经工商机关核登记)的企业名称,通过该网站在互联网上对该厂的各项业务进行宣传。与此同时,他以每本3.8元的价格委托印务门市部为该厂承印标注有“广东省某某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画册1500本,并将其中1000本产品画册发放给客户。2005年7月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问题:该

34、厂的行为构成了什么违法行为?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处理比较恰当?答案:当事人冒用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对产品的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目的是为了误导消费者。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定性为虚假宣传。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元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案情:2003年3月,某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一案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终结后,拟决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的规定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处罚。办案机构于3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3月18日向该局提交了听证申请

35、书。根据当事人申请,该工商局决定于3月25日举行听证,并通知了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前一天,当事人以准备不充分为由要求推迟进行,因而听证没有按期举行。3月28日该工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3月15日制作完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发现上面的时间与听证告知书的时间是同一天,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由是该工商局在向当事人告知听证的同一天,就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同时当事人要求延期听证后工商局并没有再次告知其听证的时间。该行政处罚应为无效的决定,法院最终撤销了该局的处罚决定,该工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试分析该案存

36、在哪些瑕疵?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案:(一)办案机构的告知义务没最后完成。根据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应准许延期”,所以办案机构应该再次告知其听证的时间。(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应该在听证告知书下达的当日做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在告知当事人听证三日后作出。(三)该案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应予撤销或部分撤销。(二十一)案情:商场在十周年店庆期间开展了“盛夏购物全额返还活动”。活动宣传单中这样写道:顾客可凭购物小票到商场总台参与抽奖,每天抽出一名特别幸运奖,获奖者将得到一张与购物当天消费金额等

37、值的商场贵宾卡一张,欢迎大家踊跃参加。问题:该商场的做法对吗?为什么?答案:不正确,因为经营者采用抽签等带有偶然性的方式决定给予购买者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的促销行为,属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前来该商场购物的顾客,消费金额并不确定,如果一律按与消费金额等值的办法向获奖者赠发贵宾卡,那么,卡上的金额就有可能超过5000元,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相悖的。(二十二)案情:某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某个体烟酒经销部经销冒牌酒。县工商局派多名办案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发现仓库内有若干箱尚未开封的外包装标明是“五粮液”的酒,就当场加封县工

38、商局的封条,要求当事人就地保存,不得擅自处理。经抽样化验,该批酒属于冒牌酒。县工商局作出没收该批酒并处罚款19000元的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将处罚决定书送到经营部时,营业员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签收。执法人员就请邻居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有邻居和执法人员说明,将处罚决定书留在了经营部的柜台上。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认为一、没收的酒的价值超过20000元,却未告知其听证权;二、处罚决定书没有采用法定程序送达。问题:1、“执法人员当场加封县工商局的封条,要求当事人就地保存,不得擅自处理”的措施在法律上称作什么?为什么要采取这一措施? 2、抽样听证应如何进行? 3、县工商局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是否合法

39、?为什么? 4、当事人认为处罚决定书未经法定程序送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该措施在法律上称作先行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该项措施,保全证据。2、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3、县工商局未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二条及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4、当事人认为处罚决定书未经法定程序送达的理由不成立。因为,根

40、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拒绝接受有关文书的,送达人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因此当事人认为处罚决定书未经法定程序送达的理由不成立。(二十三)案情:某市下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平交易局在“打假保健康”为主题的夏季饮料市场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甲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英山县城关内擅自开业,制售碳酸饮料。为了制止其违法行为,该公平交易局当场以自己的名义扣留了某甲尚未销售的全部饮料,理由是无照经营,依据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未制作扣留文

41、书。事后查明,某甲已按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所生产的饮料亦无任何质量问题。某甲不服该分局的扣留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及答案: (1)某甲是否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 ) A、是 B、否 (2)若某甲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认为人民法院应如何判决?( D ) A、驳回诉讼请求 B、维持 C、确认扣留违法 D、确认扣留违法并责令重作 (3)若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应以谁为被告?(B) A、公平交易局 B、县工商局 (4)若某甲先申请复议,应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B、 C) A、县工商局 B、县人民政府 C、市工商局 D、市人

42、民政府 (5)若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又向县工商局要求行政赔偿,县工商局是否能受理?( B) A、是 B、否 (6)若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是否可以某甲无照经营为由,对某甲提起反诉?( B )A、是 B、否(二十四)崔某销售的卫生纸能否认定“涉嫌严重质量问题”并实施扣留案情:某工商分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检查发现,当事人崔某购进的“和泰”牌卫生纸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为“西安市和平纸制品厂”,执行标准为GB3530-1999;申请人现场提供了一份西安市卫生防疫站于1999年11月18日颁发的“西安市未央区和平纸制品厂”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

43、2002年8月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检验产品名称为“和泰皱纹卫生纸”,受检单位及生产单位为“西安市和平纸制品厂”,检验样品的生产日期为2002年7月,检验依据为GB25002000,检验类别为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批产品按GB25002000标准检验,所检项目判定合格”。分局以当事人涉嫌销售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卫生纸为由,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对涉案商品实施了扣留。当事人在工商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后提交了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央分局于2000年3月8日颁发的“西安市未央区和平纸制品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不同观点:当事人认为,其是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照章纳税,且向被申请人提供了“

44、西安市未央区和平纸制品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其涉案产品无质量问题,请求撤销行政强制措施,由被申请人返还扣留的财物,赔偿申请人因财物被扣留影响销售受到的损失。工商机关认为:申请人经营的纸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与其提供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不符;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中生产单位名称与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厂名不符,且所依据的产品标准与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标准不同,检验日期亦与生产日期间隔数月,检验报告不能证明涉案产品即为合格产品。认定申请人涉嫌经营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问题;当事人

45、销售的上述产品能否认定涉嫌“严重质量问题”并实施扣留?答案:当事人经营的卫生纸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为“西安市和平纸制品厂”,而其现场提供用以证明涉案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上登记的单位名称为“西安市未央区和平纸制品厂 ”,存在明显差异,生产者涉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有比较充分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因“生产单位”、“受检单位”名称与卫生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不符,不能证明检验样品与涉案产品同为“西安市未央区和平纸制品厂”生产,其检验结论不能证明涉案产品为合格产品,且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章纳税与被工商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无关,故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工商机关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46、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有关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属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有关工商机关对有根据认为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纸品涉嫌有严重质量问题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二十五)某区电业局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条件案案情:2003年7月,某市工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经调查发现,某区电业局,应城区部分用户申请,为其单立户安装电表时,除要求用户向某电力实业总公司交纳380元材料费外,还要求用户必须向供电局交纳50元或200元的“电费定金”或“预付电费”,否则拒绝提供单立户装表服务。此款

47、项不抵顶电费、滚动结算,而是被某供电局长期无偿占有,直至用户不用电时方才退还。某市工商局遂以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六条,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依据反法第二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第五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局工商公字(2000)第143号答复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70000元。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某市工商局认定案件事实及办案程序无异议,但认为工商局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理由如下:一、反法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法既未授权国家局解释,国家局也无权解释;二、反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禁止和处罚的是“公用企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该行为具有特定的内涵、外延和构成要件,而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与反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禁止和处罚的行为在内涵、外延和构成要件均迥然不同。若干规定在无权解释的情况下,又对反法进行了扩大化解释,更应为无效解释;三、行政审判参照规章,即对合法有效的规章应予依照,对法院认为不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可以不予参照,直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因此请求法院不参照若干规定,直接依据反法认定某市工商局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问题:当事人的理由成立吗?案件:不成立。理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是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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