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医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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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医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学校制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关系到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实验室要切实加强领导,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每个实验室应选配一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技术监

2、督、检查工作。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四条电路设施及电气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用电,不许乱拉、乱接电线;未经允许不得对电路进行拆装、改线;必要的临时线路应由专业人员连接,用后立即拆除。第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经常对实验室内的电路和配电盘(箱、柜)等装置及开关、插座、插头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完好状态。第六条有接地要求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保证仪器设备正常工作,避免损失和事故。第七条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严禁吸烟。必须使用明火的场所,一定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且必须有值班人员在场。第八条在实验室的显要位置摆放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确保有效。第

3、九条工作人员必须懂得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拨打火警电话“119”、会使用灭火器材、懂灭火的基本方法,会扑灭初起火灾。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及其它危险源的管理第十条对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存储,严格购买、储存、领取、使用登记制度,做好详细记录,严禁随意乱放、倾倒或销毁处理。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认可。第十一条领用人对领取的以上危险化学品严格保管,监督使用;实验结束后如有剩余,领用人要妥善保管;如不再使用则交保管人员保存。接触以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应当采取防火、防腐蚀、通风换气等安全防护措施。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及时排出有害气体。第十二条对压力容器、高

4、温、低温、辐射、强光、振动、噪声、疫苗等可能造成污染或伤害的仪器设备,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进行操作,并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对有污染性废气、废液、废物等排放和处理的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处理,严禁乱倒、乱扔。第四章生物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实验需要的活体动物要从具有正规防疫管理的饲养场购买,要求动物健康,无传染性病原微生物携带;购买时要求饲养场出具检疫证明。第十五条实验动物的饲养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饲养和使用实验动物。动物实验应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动物饲养区域应每天打扫,保持清洁,定期进行地面、笼具、用具的消毒。第十六条以肉、奶、蛋、皮、毛等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类实验的原料

5、采购,和动物样品、标本的采集,必须确保来自于健康动物,或经职能部门检疫合格的畜产品。第十七条以活体动物为材料的实验,必须考虑到动物的自然特性,如攻击性、抓咬倾向性、易感病原等因素。做好必要的动物保定和人员防护,保证实验人员和周围人员的安全。必要时适当使用镇定、镇痛、麻醉等方法。采取措施防止动物血液、体液外溅和针刺伤,避免生物污染。第十八条接触动物活体、产品、样本、标本、血液、体液的实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皮肤粘膜破损者不宜接触。必须穿戴实验服及一次性的乳胶手套、口罩、卫生帽、鞋套等,在接近门口的位置设置消毒洗手池,并贴有醒目的标识。实验结束后应当严格清洗消毒手臂等,清洗实验服

6、。第十九条实验结束后,使用过的动物样本、血液、体液、脏器、尸体、污物、一次性用品等,必须按照有关防疫规定安全处理,用专用的垃圾袋封装拉运到指定地点,严禁随便乱放、乱扔。对可能带有病原微生物的以上物品,必须经120。C、30min高温高压灭菌或焚烧处理后再封装。第五章保密管理第二十条实验室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严禁利用网络传输、讨论有关涉密资料。对计算机存贮设备妥善保管,计算机存贮设备需进行维修时,应及时处理掉所装的内容以防泄密。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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