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心小学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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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中心小学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详细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有效地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切实解决我校贫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避免我校出现贫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情况,深入做好学生辍学防控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生活费补助特指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用于补助本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在学期间生活费开支,确保应助尽助,促进教育公平。第三条本校学生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资金拨付。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可根据自身条件申请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符合多项资助

2、条件的同一学生,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政策,不同时叠加享受。获得资助后,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同类专项资助。二、资助评审机构第四条本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管理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组织实施全校资助评审工作,对资助名单进行审定。三、资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我校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隹为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第六条学生生活费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

3、德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四、资助申请和评审第七条补助申请和评审工作由本校按学年组织实施,实行学生或家长(监护人,下称家长)申请,本校核实、评审、公示和发放补助资金工作机制。第八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本校通过招生简章、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告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关于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的一封信由学生和家长签名确认。第九条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或家长根据申请条件于9月15日前(可适当提前)登陆省教育厅指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或小程序)提出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确认相

4、关信息,上传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提出申请时,应明确申请资助项目,确保填写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条件线上申报的家长,可根据自身实际向本校提出资助申请,如实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长提出申请时,确保填写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由本校安排专人协助线上申报。第十条本校按规定受理申请,组织评审,确保应助尽助。对申请学生或家长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审定。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在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受助学生名单,并9月25日前将受助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第十一条申请但

5、未获得资助的学生,本校将及时告知原因。五、资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本校在每年4月30日前(春季学期)、10月31日前(秋季学期)将补助资金发放给经认定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或家长。优先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家长。学校不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学生补助资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转账的,经报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第十三条本校资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本校指定专人负责资助宣传、资助管理、资助财务、资助育人、资助信息系统、资助舆情、资助资金发放和资助档案等工作,严格工作流程规范,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6、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定期公布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本校将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按要求存档备查。第十四条本校设立资助工作投诉监督举报电话,对有关投诉举报将及时调查处理。六、资助相关人员工作职责第十五条本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要落实、协调和监督资助工作。第十六条班主任履行班级资助工作职责:(-)掌握资助政策,配合开展资助工作;(二)开展资助主题班会,确保每名学生对义务教育资助政策的补助对象和标准、申请步骤、资金发放等全面了解;()开展学生家长会,发放给家长关于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的一封信;(四)组织学生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并敦促学生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五)核实学生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填写申请材料是否有误;(六)整理好本班资助材料,配合开展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七)传达资助动态工作(如资助评选工作进展、公示资助名单等);(八)协同应对学生的资助舆情工作;(九)配合开展资助育人工作;(十)配合完成资助资金发放工作。七、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本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心小学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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