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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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市柴桑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建立政府出资保障、公安使用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模式,推动实现警务辅助队伍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全区社会稳定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57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8)4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

2、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评授人民警察警衔,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第三条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区、乡(镇、场、区、处、街道)(以下简称“乡镇”)承担本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作为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公安改革,推进法治柴桑、平安柴桑建设的重要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第

3、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一)区公安局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和使用。(-)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做好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三)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做好区公安局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特巡警(巡防)队员的经费保障工作。(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指导或会同区公安局开展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社会保障等工作。(五)各乡镇主要负责做好属地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村级(包括社区,下同)辅警的经费保障工作。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勤务辅警和村级辅警。

4、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村级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派出所驻村民警开展服务群众、采集信息、调解纠纷、巡逻防范、安全检查等工作。第六条文职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

5、勤服务等勤务保障工作;(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第七条勤务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S)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A)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九)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十)其

6、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第八条村级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派出所一线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一)及时、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社情民意,摸排情报线索;(二)协助采集各类基层基础信息;(三)协助做好安保维稳工作;(四)协助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五)协助做好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六)协助维护治安、刑事案件现场秩序;(七)协助开展便民服务工作;(A)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知识宣传工作;(九)协助开展“天网”“警眼”监控探头巡护工作;(十)参与公安派出所重大节假日值班备勤工作;(十一)其他可由村级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

7、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六)审核案件;(七)保管武器、警械;(A)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三)参加岗位培训;(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

8、民警察指挥;(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招聘第十二条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由区公安局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招聘。其中,村级辅警按照“村党支部委员会推荐、公安派出所审查、乡镇党委审核、区公安局批准”的选聘程序,从男性村干部中产生。第十三条要结合本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分类使用”的原则,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区公安局提出,经区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公安局备案。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计

9、划由区公安局提出,经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再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按照公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能测评、体检、政审、公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试用等程序开展。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可适当简化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采取向社会

10、力量购买服务方式的,购买程序和要求按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安机关向社会力量购买警务辅助人员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公字(2015)71号)执行。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三)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男性四十五周岁以下、女性三十五周岁以下;(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六)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要求的身体条件;(七)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文职辅警,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岗位需要的专业资质或

11、者专门技能。勤务辅警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要求的条件。村级辅警,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三)因违纪违规被解聘辞退开除的;(四)有吸毒史、精神病史的;(五)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六)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七)具有其他不适合情形的。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九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12、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教育管理责任。区公安局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其中,村级辅警由乡镇党委、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共同管理。第二十条加强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强化岗前培训I、定期培训和日常教育,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保密意识、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纳入区公安局教育培训体系整体规划,对岗前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警务辅助人员,要及时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加强警务辅助人员日常考核。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纪守法、教育训练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1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晋升、依法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其工资待遇挂钩。根据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考核晋升机制,有效增强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第二十二条加强警务辅助人员表彰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着装管理。警务辅助人员按国家规定配发统一工作证件,统一着装和标志,持证上岗。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机关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和使用武器。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志、证件及装备等归还

14、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加强警务辅助人员保密管理。严格落实保密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人员失、泄密事件的,严格追究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对当事警务辅助人员给予解聘、辞退、开除等处理。第五章纪律监督第二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S)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不改的;(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六)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有效投诉,查证属实的;(七)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应继续从事

15、所聘工作的。第二十六条严格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待遇保障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各乡镇要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将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实行动态调整,工资调整由区公安局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日常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村级辅警工资由乡镇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九条区公安局应为警务辅助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符合领取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V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从事高危险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应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补充保险。村级辅警的各类保险由各乡镇保障。第三十条因公(工)死亡后被评定为烈士的警务辅助人员,依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等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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