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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辅助作用,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
2、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使用等工作。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辅警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使用辅警部门具体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管理工作。第七条辅警实行用人额度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应需求、
3、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规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辅警配置额度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辅警配置额度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章招聘第八条辅警用人计划由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核定的辅警配置额度内提出,经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辅警招聘工作应当按照公XX等、竞争择优原则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批准的用人计划内,由省和市、县、自治县人
4、民政府公安机关单独组织实施,或者XX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条应聘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三)年满十八周岁;(四)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五)身心健康。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三)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四)参加非法组织
5、、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为辅警:(一)退役士兵;(二)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三)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四)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从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牺牲和四级以上因公(工)伤残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可以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辅警。第十三条对聘用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章职责第十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
6、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相关警务工作。辅警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公示和执法全过程记录。第十五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在一名以上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从事下列警务工作:(一)盘查、堵控、监控、看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二)开展租赁住房、港船岸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出入境等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三)管理戒毒人员、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查缉毒口口口;(四)执行交通管制和检查交通安全,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五)开展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六)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
7、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七)开展公安监管场所、公安执法办案场所、留置场所的管理勤务;(八)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九)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相关工作应当安排不少于两名人民警察从事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协助从事下列警务工作:(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三)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工作;(四)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五)维护案(
8、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六)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工作;(七)开展值班值守、治安巡逻、安全巡查工作;(八)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勤务辅警从事前款第七项工作,无人民警察带领时,不得少于两人。第十七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一)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三
9、)开展警用装备保护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四)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条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六)审核案件;(七)保管武器、警械;(八)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勤务辅警在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
10、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勤务辅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用器械。第二十条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辅警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四章保障第二十一条辅警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三)参加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
11、)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法规、国家以及本省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相关规章制度;(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指挥;(三)严守工作纪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五)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六)法律、法规、国家以及本省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招聘、薪酬福利、社会保障、教育培训、表彰奖励、服装证件装备、抚恤、公用经费等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XX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
12、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按不低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合理确定辅警月工资总额,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高危险岗位工作辅警的工资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第二十五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以根据岗位危险性和本地财政状况为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第二十六条辅警因工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按照工伤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辅警因工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辅警在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
13、告人、罪犯,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致残或者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外,可以参照国家和本省有关人民警察伤亡特殊补助金的规定享受伤亡特殊补助金待遇。第五章监督第二十八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纳入公安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参照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辅警特点,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制度,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化工作岗位和流程,提高执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辅警。第二十九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安机关教育培训计划和劳动合同,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和
14、定期培训,不断提高辅警的素质。第三十条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具体层级设置、评定程序条件和考核晋升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确定层级、层级升降、薪酬调整、奖惩以及续聘、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发符合公安部要求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持证上岗,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15、。第三十二条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决定。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对辅警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四条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16、)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或者辅警管理规定的;(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的;(六)法律、法规、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辅警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系统辅警的招聘、管理监督和保障等参照本规定执行。司法行政系统辅警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义务等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的具体运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