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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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人社发20107号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企业,各类企业:现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为指导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提升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规范。一、用工招聘(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1、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

2、构或职业中介机构;2、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3、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4、利用本单位场所、单位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5、其他合法途径。 (三)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招用人员简章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工种、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四)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设定歧视性条件。

3、招聘信息中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可制作书面说明材料,要求劳动者阅读后签字确认留存。用人单位可制作劳动者基本信息登记表格,由劳动者填写说明,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

4、劳动者收取财物;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八)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九)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内容。(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十一)用人单位

5、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十二)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十三)用人单位招用年满1860周岁来青工作的台港澳人员,应持以下材料到市人

6、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外企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1、用人单位聘用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申请(说明聘用原因、职务、期限等,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还须加盖总公司公章)。2、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的原件、复印件(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提交其登记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盖章;外国文化中心提交其登记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盖章。4、拟聘用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正本及复印件(台湾

7、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5、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福州南路85号)为拟聘用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出具或确认的健康状况证明。6、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派遣书。7、拟聘用或者被派遣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需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8、拟聘用或者被派遣人员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三张。9、外国文化中心还需提交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出具的外国文化中心聘任工作人员确认函、两国政府签订的互设文化中心的双边协议复印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注册在五市三区(保税区)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8、障(劳动保障)部门接受事前审查指导服务,方可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台港澳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十四)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的申请审核后,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方可聘用。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

9、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不包括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十五)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后30日内没有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应到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补办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补办就业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单位书面申请;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3、组织机构代码证;4、单位有效资质证明;5、劳动合同;6、青岛市就业人员登记表(见附件4)、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见附件5);7、被招用人员身份证或户籍证明;8、补办就业登记期间工资原始凭证原件或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

10、仲裁委员会下达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在补办期间,劳动者已领取失业金或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补办就业登记手续。(十六)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劳动合同管理(十七)劳动合同订立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在用工后补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实际签字或盖章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2、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

11、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所处行业等情况,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范本等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

12、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

13、面劳动合同,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就试用期进行约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或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调换工作岗位而变更劳动合同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招用同一职工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4、的其他情形。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明确数额,或明确适用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报酬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或规章制度支付劳动报酬。7、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在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是否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以及是否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不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书面证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本人不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本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

15、合同的,不得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属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的,其劳动合同应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订立;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订立劳动合同。9、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要求劳动者本人签收,并保留签收记录。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

16、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应写明属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十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继续履行其他部分。2、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有服务期、竞业限制等事项需约定的,可依法书面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3、用人单位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在新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17、,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5、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均可要求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可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见附件6),注明协议生效日期和期限,并签名、盖章。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十九)劳动合同续订1、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时可以续订劳

18、动合同,并计算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续订劳动合同,可就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见附件7),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各执一份。2、有下列续订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情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3、劳动合同期满

19、,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续订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十)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可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见附件8)并签字盖章,协议书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的书面材料。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0、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21、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照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项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还应支付劳动者医疗补助费。3、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

22、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4、用人单位依据本管理规范(二十)2、3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送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9),应注明解除合同原因及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政策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6、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劳动者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0)。劳动者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劳动者

23、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7、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续延劳动者劳动合同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执行: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24、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9、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

25、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0、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9)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1)。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规定,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日期、工作岗

26、位、本单位工作年限等内容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12)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13)。用人单位还应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指导劳动者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4),持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确认劳动者个人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用人单位逾期未通知劳动者或未给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由人力资源

27、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如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对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1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

28、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14、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竞业限制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二十一)文书送达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交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5)、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6)、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29、(见附件10)、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9)和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1)等文书,应制作送达回执,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3、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三、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二十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含外籍人员及台港澳人员)订立、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均应进行劳动

30、用工网上登记。暂不具备劳动用工网上登记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到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相关就业登记、解聘备案等劳动用工登记业务。(二十三)用人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到实际经营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开通劳动用工登记网上业务,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也可到市外企服务中心办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确认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附件21)和填写完整的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业务申请表(附件22)(文书格式可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二十四)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报的材料进行审

31、核,符合条件的即时生成登陆用户名和密码,并告知用人单位。原已开通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的用人单位,可继续使用原用户登录名及密码,不需新开户。(二十五)用人单位开通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业务后,应及时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选择“办事大厅”中“劳动用工网上登记”栏目,进入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其中: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登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选择“新招用人员就业登记”栏目下的“信息录入”模块,按要求登记相关信息。并在网上就业登记后次日起10日内,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表(见附件4)、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见附件5),连同劳动合同、被招

32、用人员有效证件等资料,就近到市或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确认。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变更、续订之日起15日内登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选择“劳动合同续签或变更”栏目下的“信息录入”模块,按要求登记相关信息。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登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选择“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栏目下的“信息录入”模块,按要求登记相关信息。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含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和申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于劳动用工登记次日起10日内,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见附件17)、

3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4),连同职工档案等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确认。其中,市内四区用人单位到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确认,五市三区用人单位到所在市、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确认。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只需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操作,无需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确认。(二十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30日内又被新用人单位招用的,原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并办理解聘备案确认。劳动者不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可直接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确认。(二十七)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后,可将登记信息直接从互联网中导出,作为职

34、工名册备查。(二十八)用人单位因职工落户、农村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和有关资质证明等需要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确认的,应携带职工有效劳动合同、职工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信息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部门进行办理。符合条件的,由劳动关系部门加盖“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专用章”确认。四、集体合同备案审查(二十九)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范围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综合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

35、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三十)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签订或正变更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审查。(三十一)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应当报送以下材料:1.集体合同文本四份;2.职工个人劳动合同样本两份;3.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见附件23)两份;4.企业方集体合同谈判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职工集体合同谈判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两份;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十二)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市内四区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及外地驻青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单

36、位集体合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市内四区私营企业、区属企业等企业集体合同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审查。五市三区除中央、省属企业外的企业集体合同报所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审查。(三十三)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五、参加社会保险(三十四)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37、1、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及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见附件24)(一式两份)等材料。(三十五)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并应于每月1-15日按时足额缴纳。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0%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8%缴纳(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个人申请后可按5%);城镇个体工商户为20%(其中,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为8%,其余12%由雇主承担)。2、基本医疗保险费七区企业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职工

38、按本人工资总额2%缴纳,五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2%缴纳。3、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1%缴纳。4、工伤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行业风险,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缴纳费用比例在工资总额0.5%-1.6%之间确定。其他区市暂时按当地规定比例执行。5、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0.9%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不缴纳。(三十六)已办理“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网上代扣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的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账户自动扣款成功后,用

39、人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开户银行打印缴费票据;暂时未办理“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网上代扣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的用人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凭单并到指定银行缴费。(三十七)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缴费台帐,缴费台帐包括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项目、缴费基数、个人缴纳比例及金额、单位缴纳比例及金额等内容。缴费台帐内容应以清单形式每年与劳动者核对,经劳动者本人签字认可。(三十八)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以下变更之一的,需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单位名称;2、住所或地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部

40、门;7、隶属关系;8、开户银行账号。(三十九)用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保险登记证。(四十)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2、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四十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因经济性裁员、辞职、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到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

41、机构办理增加或减少业务(在同一集团内各分公司流动的劳动者,若各分公司为独立法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各分公司职工应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流动按以下程序办理增减业务)。1、增加人员按要求填写青岛市 年 月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增减变化表(见附件25)(一式两份),并由职工本人签字;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见附件5)。2、减少人员按要求填写青岛市 年 月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增减变化表(见附件25)(一式两份),并由职工本人签字;减少人员属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填报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见附件17);减少人员属符合条件退休的,企业应携带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减

42、少人员属出国定居的,企业应携带参保人员护照或出国定居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出境卡或公安局出境证明或派出所注销的户口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退保申请;减少人员属在职死亡的,企业应携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火化证、死亡报告书、医学死亡证明或派出所销户证明)。(四十二)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及申报要求申报当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四十三)参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人员身份、户口性质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需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用人单位办理变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其他能够证明其信息变更的证明材

43、料。(四十四)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因办理社会保险分户、并户、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签订劳动合同滞后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新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因职工流动、退休(职)、失业等原因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按规定为全部职工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才能办理社会保险相应手续。参保单位整体缴费正常,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但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报,应由医保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补缴后,给予补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基本医疗保

44、险缴费年限。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3个月内的,可以按规定补缴,连续医保待遇,补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补报;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除外),不能补缴,再次参保缴费的,视为新参保,按照初次参保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不满一年的,在区保险办审核后办理补缴,补缴超过一年的,需经市保险办基金统筹处审核后到区保险办办理补缴;涉及医疗保险待遇的需经医保中心资格管理处同时审核。用人单位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见附件27)(一式四份)。2、从业人员补缴的,携带招用工手续及补缴期间开头和结尾月份的原始工资凭证及复印件(补缴跨年度的每一年提供两个月的

45、原始工资凭证及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补缴的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十五)因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滞后导致职工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身份缴费与在单位缴费时间发生重复的(含职工个人缴费期间应由单位补缴的);因劳动关系不明确导致职工在不同单位缴费重复的;因解除合同后未及时办理人员减少或满退休年龄后超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办理异地转移接续等情况使职工同一时间段具有多重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报社会保险费退收。因退收涉及参保人需要退回已享受社保待遇的,应一并退回。用人单位申报社

46、会保险退收的,除应提报社会保险退费申请表(见附件28)(一式四份)外,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个人申报的,需附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见附件5)原件及复印件(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职工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报单位申报的,需附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见附件17)、退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3、其他重复缴费的证明材料。其中,退收涉及到劳动争议,经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部门判决或裁决(调解)的,应同时提报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十六)参保职工因更换工作单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或参保职工不熟悉政策等原因造成参保职工

47、有一个以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需合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1、用人单位给职工申请合并账户的,提供青岛市 年 月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增减变化表(见附件25)(一式两份),需合并编号职工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卡(未办卡的提供职工编号);2、职工个人申请合并账户的,提供合并账户的申请,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职工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合并编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卡(未办卡的提供职工编号)。(四十七)用人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变更营业地址,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需整体迁移社会保险关系,变更行政区划。用人单位办理整体跨区转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已变更营业地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由参保企业缴费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有无欠费记录的转移投保区划的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四十八)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持职工本人档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待遇核准手续。属市内四区企业的原固定职工要先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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