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南区职业训练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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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委託辦理95年度職業訓練券實施計畫作業手冊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中華民國95年2月壹、緣起近年來產業結構持續調整,高科技產業及服務業無法吸納傳統產業所釋放之人力,導致勞動市場供需失衡,失業人口持續增加,而此亦突顯出職業訓練之重要性。惟有透過職業訓練提升國人就業所需知識與技能,方可協助國人因應勞動市場之轉變,減少當前失業問題。以往由政府設立之公共職業訓練中心,對提升國人技能貢獻極大,但隨著當前產業環境之轉變,其所擔任功能與角色亦隨之進行調整與改造。由於國內各區域間產業結構及特性極為不同,目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

2、稱職訓局)已完成台灣地區區域職業訓練需求評估報告。透過該報告已能掌握各區域內產業與就業市場發展現況與趨勢,由職訓局所屬職訓中心依負責轄區配合進行訓練職類調整及新增委外訓練,然仍有不足之處,亟需結合民間訓練資源,擴大運用民間訓練相關資源,增加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及特定對象之弱勢失業者參加職業訓練管道,培訓就業技能,以促進其就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擬與民間訓練單位合作,由政府補助民間單位辦理公共職訓中心無法充分提供,以及區域產業所需之訓練職類,以提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及特定對象之失業者就業技能及增進產業競爭力。貳、作業規定一、委託辦理對象對象為:(一)公立機關或

3、公私立中等學校以上(二)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三)依法登記之財團或社團法人,其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並依法向法院登記有案者(四)依法登記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須與人才培訓有關,並有經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短期補習班或附設職訓中心(五)依法登記之工會,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並依法向當地該主管機關登記有案者。二、訓練時程本計畫委託辦理訓練作業時程自簽約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三、辦理訓練區域本計畫依產業人力需求而分區辦理訓練,訓練區域為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四、參訓資格接受持有就服中心核發之推介單學員參與訓練,及一般國民之待業或失業者。五、訓練職類範圍(

4、一) 投標廠商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其職類須考量轄區地方政府職業訓練資源供給之狀況,結合產業及區域職業訓練需求,辦理訓練後能促進就業之職前訓練(即就業導向型職業訓練)。投標廠商可參考職訓局於94年辦理台灣地區區域職業訓練需求評估報告研提辦理訓練區域內訓練計畫,茲將該報告略以:.94年辦理台灣地區區域職業訓練需求評估報告項 目產業發展現況產業發展未來趨勢高屏東澎地區高雄市的產業依比重依序為商業、製造業和營造業。高雄縣中心產業以製造業為主。屏東縣的產業,以遠洋漁業、養殖漁業及觀光遊憩事業發展為核心。台東的產業以農業、服務業比較活絡。澎湖縣的產業,以漁業、養殖業、及海洋島嶼觀光產業為主高雄市將著重於發展

5、高附加價值的製造產業,建置倉儲轉運與物流配售系統,設置國際會議中心、貿易展覽中心、及金融服務中心。高、屏、東、澎等四縣產業將著重於積體電路、精密機械、光電、電腦與週邊設備、通訊與生物技術六大高科技產業,發展觀光科技產業,發展水產養殖、水產加工產業,發展農、漁業加工和農、漁業觀光產業。.高屏東澎地區職業訓練供給及人力和職業訓練需求概況項 目職業訓練供給人力及職業訓練需求高屏東澎地區職訓中心及培訓機構或單位可支援的職類,以餐飲、食品類為居多;其次依序為電腦資訊業,水電、土木類,工業類,美容、美髮類等。預估94年度人力需求中,以休閒服務業與專業技術服務人員為主,按類別排序,高雄市主要人力需求為專業人

6、員、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高雄縣需求科技製造人才及休閒文化服務產業人才;屏東縣、台東縣及澎湖縣以觀光、餐飲及運輸等人力需求為主。事業單位94年度人力需求方面以其單位人員日間在職教育訓練為主,大多數公司傾向以自辦方式進行。希望職業訓練機構能再增加的職類之訓練項目中,以工業相關職類為最多,其次為管理類、服務業等相關職類,建議中心辦理之基礎工業技術訓練能增設中階訓練課程。建議新增管理及服務業相關職類依序為,資訊管理、企業管理禮儀訓練、消防勞安等訓練。(二)本中心95年度職業訓練券實施計畫職類班別(如附件3),請培訓單位參照規劃。六、經費編列項目培訓單位於提案時依各該訓練班次施訓組合之規劃,實施內涵之

7、需要,說明其經費運用結構與需求,依照指定報價項目與開放自由報價項目編列費用項目及額度,並將各該班次總訓練經費除以該班次預訓人數計算個人訓練費用後,以個人訓練費用辦理報價,本中心應審查培訓單位提報各該班次之訓練組合,是否符合公告之訓練目標及提案規範之需求,與以調整,並參考服務轄區曾辦理職訓課程之訓練成本,審查其經費結構、項目、額度及運用之合理性,具以遴選並議核各班次辦理個人訓練之單價費用,惟培訓單位所提送之訓練計畫經費合理性將納為補助評選項目之一,佔權重20(詳附件4)。(一)規劃訓練班次人數規定:規範每一職訓班別之提案規劃以招生30人為原則。辦理特定對象訓練專班,可於樽節訓練成本之前提下,依施

8、訓實際需要,逐減招生規劃人數,惟規劃人數招收人數不得低於15人。(二)培訓單位報價項目與標準之規範說明1.招生人數(1)每一職訓班別以規劃招收30至40人為原則(例:農業、工業類或服務業類施訓領域、內容、方式之特性差異,另請參考通則附件1),並得依各該班次之訓練屬性及區域訓練資源條件規劃合宜之招生人數。(例:唯一培訓單位能提供之訓練崗位容量或該領域就業市場需求)。(2)辦理特定對象訓練專班,得依實際需要,規劃招生人數,惟不得低於15人。2.報價項目與支付標準(1)指定報價項目與計價標準A.鐘點費:(A)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以不超過800元為編列原則。惟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時,得

9、於800元至最高1600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但應由申請單位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及所配屬師資之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必要性辦理審查;超過800元額度編列之鐘點費時數,以不超過各訓練班次課程總時數1/4為原則。課程總時數在120小時(含)以內者,不受上述1/4時數之限制,但每班次師資個人支給超過800元者,於該班次排課鐘點不得超過8小時。(B)規劃招生人數達26人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需要,安排1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每小時以400元編列。(如為特殊性訓練課程,針對助教之編制運用,需另行規劃設計時,應詳述其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性,得不受上述原則之限制)。(C)為增加培訓單位師資規劃之彈

10、性,委託大專校院辦理職業訓練時,其授課教師具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或高中職教員資格者,其教師鐘點費得依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或高中職教員資格者擔任授課鐘點費標準,乘以1.5倍編列,惟採用本方式編列鐘點費時,不得與前述第A種方式混用編列。標準如下:師資資格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高中職教員助教編列標準12001000900800600400B.勞保費依據勞工保險局參加職業訓練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本項係強制保險,參訓學員律參加勞工保險 (僅能支用於受訓學員投保勞工保險費用)。C.就業輔導費針對失業者就業訓練所規劃辦理之訓練服務組合,應將培訓單位輔導學員就業之工作,列為指定購買之服務事項,

11、並將結訓學員訓後成功就業規範為履約驗收之必要條件。另應行評估各該訓練服務組合之屬性與所規劃之招訓目標對象,預定辦理就業輔導之工作內容與成功就業之難易程度,規範培訓單位於個人訓練費用之1015(或於不超過前述比例額度內採固定額度)編列就業輔導費,如規劃就業輔導費之額度需超過15以上者,應依就業輔導活動之具體內容說明編列之合理必要性。(2)開放自由報價項目其他費用:得依各該訓練班次施訓組合之規劃,實施內涵之需要,另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費用項目自由編列報價(如學雜費、材料費、行管費等)。3.以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作為委訓(或補助)經費計價的基本單位(1)委外(或補助)辦

12、理各該訓練班次,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以不超過依9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之計價標準5核算之每人訓練單價為原則。(2)另應配合履約執行之階段進度,規劃委訓經費之核付方式,將議定之總訓練費用區分為訓練相關經費及就業輔導費兩大項,說明如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議定之總訓練費用)(預訓人數)(訓練相關經費就業輔導費)/(預訓人數)(個人訓練相關經費)(個人就業輔導費) 依各該階段履約驗收之結果,據以辦理款項之支付【詳參照(三)委訓經費之撥付方式之說明】。(3)如有職業訓練服務組合,其屬性類別等級明顯有別於一般訓練,且其總價無法完全比照第(1)項計價標準辦理時,應依底

13、價訂定方式辦理估價,無法比照部分,得考量整體訓練計畫成本合理性與均衡配置之原則下,節錄相關規定之適用標準作為規劃採購價格、訂定底價或議價之參據(例如用人費、特殊課程規劃費、輔導員等)。(4)如編列材料費項目,應檢附參訓學員每人份預定材料表及(或)共同材料分攤表、各項材料費單價及每人份材料總價憑核,施訓時並得依實際需要,以異動項目不超過40%及調整後不低於原核定總價之原則下,逕行調整並報主辦機關辦理異動登錄。如異動結果每人份材料總價低於原核定總價,應依規定辦理差額扣款;結案時應檢附每位學員簽名之領料確認單併同辦理核銷。(5)依政府採購法規劃辦理之購買方式,價格應列入評選項目之一,占權重20。(6

14、)個人訓練費用單價經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如低於預定招生人數,仍依原核定單價計費,培訓單位不得申請重新計價,且培訓單位仍應提供原訓練計畫所承諾之同等服務組合,不得縮減; 實際招生人數如達核定招生人數1/2時,培訓單位不得以招生不足為由,申請停辦。(如需延後開班,應依規定完成報核程序)。七、職業訓練諮詢推介規範各訓練班次,應採下列方式進行推介單之適用規劃:(一)採一律錄訓規劃:各職訓班次於甄試錄訓規定中針對推介單之適用無特殊規範時,依參訓民眾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或就業保險之特定對象失業者或非就業保險之特定對象失業者等身分一律錄訓,其他身分如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及非就業保險之一

15、般失業者,依甄試錄訓規定錄訓。(二)採優先錄訓規劃:各訓練職類因屬性各有不同,於各該甄試錄訓規定中(參照附表3),針對推介單之適用另有規範。培訓單位以核定甄試錄訓方式,遴選適訓者後,應以持有推介單者優先錄訓,無推介單而具有特定對象身分者,為第2優先錄訓;其他身分者依甄試成績名次依序錄訓之原則,據以辦理推介作業。八、學員負擔費用規定及身分查驗(收繳)文件規範(一)學員負擔費用規定參訓學員應負擔部份訓練費用,以該班次總訓練費用(含學雜、鐘點、材料、行政補助、勞保費及就業輔導費)除以該班次計畫人數所得之平均每人訓練費用之20計算 (訓練計畫經執行後若實際參訓人數或課程時數有異動時,仍以原核定額度收繳

16、學員自付費用)。已報名繳費學員如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費,未於開訓前申辦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概不予退還;各班次於開訓前申請退費後所留名額,培訓單位應適時通知備取者參訓。(二)免負擔費用學員及其身分查驗規範 參訓者如具有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2.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3.負擔家計婦女失業者(含家庭暴力被害婦女)4.中高齡失業者(年滿45歲至65歲)5.身心障礙失業者6.原住民失業者7.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8.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9.家庭暴力被害人10.具特定身分之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等對象失業者,得選擇其中一種身分,檢具指定之證明文件,向培

17、訓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該項費用由政府全額支付: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失業者:就業服務中心之推介單第一聯影本。 (2)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失業者:1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推介者,檢具推介單第一聯影本或2由各培訓單位自行甄選入訓者,檢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2.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1)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會開具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加(退)保證明單,須載明加(退)保日期、原工作性質及失業原因。(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2份。3.負擔家計婦女失業者(含負擔家計之家庭暴力被害婦女):指年滿15歲

18、至65歲之間者,以戶為單位,其工作所得為全戶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且有扶養親屬者。(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3)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配偶、直系親屬等)(4)全戶內年滿15歲以上至65歲配偶及直系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2份或醫療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份)補充說明:負擔家計之家庭暴力被害婦女係指由各地方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轉介參訓、就業輔導之公文認定身分,不需另檢附前述證明文件。4.中高齡失業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

19、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5.身心障礙失業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6.原住民失業者:指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3)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7.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指社會救助戶中所規定之生

20、活扶助戶內,年滿15歲以上至年滿65歲之間,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3)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8.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指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有必要促進其就業者。(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3)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 9.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指具就業意願之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

21、、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及具有工作權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獲准依親拘留期間有工作許可證、長期居留或定居者)具下列身份之一者(1)中低收入戶(申請者為全戶家庭總收入每月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者)(2)身心障礙者(3)負擔家計婦女(4)中高齡者(5)家庭暴力被害人。檢驗文件: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免繳自負訓練費用審查表。九、訓練生活津貼作業規範 (就業保險法/就業促進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規定及審發流程:甲、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 (一)申請規定: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應具備下列兩項資格者: 1.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雇本國籍勞工,下列對象除外: (1)參加公教保險或軍人保險。 (2)

22、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3)受雇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2.非自願性離職: (1)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而離職者。(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性離職。 (二)申請條件:符合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全日制職業訓練。 補充說明: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下述

23、4項條件缺一不可) 1.訓練期間滿1個月以上。2.每星期上課4次以上。3.每次上課日間4小時以上。4.且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三)申請方式:具有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職業訓練) ,安排參訓,持該單位開立之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向培訓單位報到提出申請。補充說明:1.上述規定申請經勞保局審核通過者,將按月直接撥款至申請人帳戶。 2.中途離訓者,勞保局將自離退訓之日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四)給付金額: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6個月。(五)給付限制:領有下列相關津貼期間,不

24、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2.職業訓練生活津貼。3.臨時工作津貼。4.創業貸款利息補貼。5.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六)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標準作業時程: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申請人求職登記,安排職訓諮詢,適訓推介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訓練單位:於學員報到3日內完成申請書確認,網路申報上傳報到資料,並將第1聯函寄本局,第2聯函寄原推介就業服務機構。勞工保險局:於收到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建檔資料後,應於7日內完成學員申請資格審核暨撥款生活津貼至學員帳戶。撥款至學員帳戶中途離訓、退訓:訓練單位於學員中途離退3日內,線上傳送學員異動資料至勞保局網站結訓:訓練單

25、位於學員結訓後1週內,將學員就業情況線上傳送至勞保局網站。勞保局網站乙、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者(依據本辦法第18條規定)。 補充說明: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失業者如下: 1.負擔家計婦女 2.中高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例如:更生受保護人)。 二、申請身分及表件:(一)負擔家計婦女:1.申請資格:指其工作所得為全戶唯一提供家庭生活

26、所需之經濟來源者。2.申請表件:申請書1式2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3)全戶戶籍謄本影本。(4)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需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如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醫療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5)申請人如為負擔家計之家庭暴力被害婦女,應檢附負擔家計之家庭暴力被害婦女參加職業訓練推介證明單(依據本會92年6月3日勞職業字第0920203660A號令規定及本局九92年12月22日職公字第092005106號函、93年1月13日職公字第0930003121號函辦理)。補充說明:有關負擔家

27、計婦女之資格認定,應至少扶養1位以上之親屬。另所謂受撫養親屬之定義係指:以戶為單位,除申請人外之親屬或配偶係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二)中高年齡者:1.申請資格: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2.申請表件:申請書1式2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三)身心障礙者: 1.申請資格:指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者,以下通稱身心障礙手冊。2.申請表件:申請書1式2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四)原住民:1.申請資格:指戶籍資料已註記為原住民者。2.申

28、請表件:申請書1式2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3)註記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1.申請資格: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生活扶助戶內,有工作能力且自願就業者。2.申請表件:申請書1式2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3)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六)更生受保護人:1.申請資格:符合就業服務法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2.申請表件:申請書1式2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3)更生

29、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正本。 補充說明:依據勞委會94年3月2日勞職業字第0940501228號令: 本會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認為下列人員年滿15歲以上者,有必要促進其就業。自94年3月2日起生效:(以下九項身分) 1.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2.假釋、保釋出獄者。3.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4.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5.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軍事審判法第147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7.受緩刑之宣告者。8.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9.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三、補助標準及限制: (一)申請人於訓練期間每人每

30、月按基本工資60發給職訓生活津貼(本年度為新台幣9,504元),最長以6個月為限;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12個月(依據本辦法第20條規定)。(二)前項訓練期限係按申請人實際參加訓練起迄時間以30日為1個月計算,其未滿30日者(僅適用訓練期間達1個月以上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依據本辦法第20條規定):1.10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2.20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給1個月。 補充說明:1.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不得申請本項津貼(依據本辦法第3條規定): (1)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2)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3)軍人退休俸。 (4)依勞動基準法第

31、53、54條規定退休並領得退休金者。 2.已領取下列各項津貼未滿2年者,不得領取本項津貼(依據本辦法第37條規定及本會93年9月16日勞職業字第0930204474號令)。 (1)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及921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2)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3)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失業給付。(4)就業輔助金實施作業要點之就業輔助金。(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四、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標準作業時程特定對象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32、構就業諮詢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津貼申請人:於開訓後(15日內)檢具津貼申請書及相關證明 文件向訓練單位提出申請訓練單位:於開訓(15日內)收齊津貼申請人資料後,製作申請磁片按班次轉送委訓單位或控管單位進行初審公立職訓中心:於收到委訓單位或管控單位轉送之生活津貼申請案後,應於(2週內)完成複審暨撥款生活津貼至訓練單位。中途離訓、退訓:訓練單位應於自津貼申請人中途離退訓日起不再發放是項津貼,並繕造退訓學員印領清冊連同未發放之生活津貼款項繳回原發放之公立職訓中心結訓:訓練單位於津貼申請人結訓3個月內至本局網站受訓學員生活津貼補助管理系統填報津貼領取者之就業情況。

33、公立職訓中心:於收到退訓學員生活津貼繳回款項後,即刻至本局網站受訓學員生活津貼補助管理系統填報津貼領取者之退訓異動資料。委訓單位或管控單位:於收到訓練單位或控管單位申請資料後,應於(5日內)完成初審,並轉送對口公立職訓中心進行複審。訓練單位:於收到職訓中心撥款之生活津貼款項後即刻按月轉發受訓學員。十、填報訓練計畫(一)培訓單位須依本中心規定日期前研提訓練計畫,提報本中心審查核定。經本中心審查核定後,雙方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據以辦理訓練。(二)訓練計畫內容至少包含如下:1.訓練所要達成目標;2.明定適訓者條件(包括須具備基本學經歷、能力、體能、經驗、性向、選訓方式等);3.課程配置;4.學習成效評量

34、及就業輔導;5.訓練計畫之完善場地、設備、教材、設施(含是否提供身障者無障礙設備與設施)、師資、交通、就業安置及行政作業等基礎能力;6.訓練經費配置運用項目總表及材料表。(三)培訓單位應依訓練計畫辦理招生作業,受理各公立就服中心推介非自願失業者學員,予以參訓。招收一般國民之待業、失業者參訓,應由其自行負擔總訓練費用20,並於開訓前由培訓單位收繳並開立收據,按班彙整造冊繳回本中心逕入就業安定基金專戶。十一、訓練計畫書撰寫內容及製作規定(一)訓練計畫書內容訓練計畫建議書之內容請依課程類別,以班為單位,依下列架構撰寫:1.訓練計畫摘要簡述訓練計畫書之重點,包括計畫辦理該課程班別地點及班數,請以表格列

35、明(詳如附表1:訓練計畫分類總表)。2.訓練計畫詳述(請以文字敘述說明計畫理念、架構等。) (1)招生及甄選計畫:說明各班次之適訓對象及參訓所需資格(含年齡、性別、學歷等)及甄選錄訓方式等。 (2)訓練設備:說明各班次訓練使用之教室容量與布置、學員訓練用之教學設備及有否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等情形。(3)課程規劃計畫:規劃各授課課目之時數與內容、實習之設計與時數及各授課科目之教材(使用之出版物)等。如辦理以輔導參訓學員考取證照為目的班別之申請單位,課程內容規劃應包含主管機關訂定訓練課程及時數標準。 (4)訓練師資遴聘計畫:說明各班教(講)師所訂學經歷要求,遴聘計畫。 (5)教務管理規定

36、:說明各班次教務如何管理,包括教學進度調節、進度落後學員輔導、學員申訴處理、學員學習成效考察等。 (6)就業輔導計畫:說明就業輔導機制、就業機會之開拓與掌握、如何積極有效推介學員就業。 (7)行政管理:說明本訓練計畫各班次之行政組織、人員分工、會計帳務處理等流程。(8)材料表:說明該班次預定使用材料項目及金額,學員簽收機制等。(9)訓練經費配置及結構:說明該班次學雜費、材料費、師資結構、支付標準、行管費及就業輔導費等經費結構及配置。3.培訓單位背景資料說明培訓單位之營運範圍、整體培訓資源、曾經辦理之人才培訓或職業訓練,以及其他任何足以顯示具備承接本訓練計畫之資源、能力與經驗。4.附錄相關計畫表

37、格如下(1)訓練計畫書分類總表附表1(2)開班計畫表附表2(3)訓練計畫概要附表3(4)學科、術科課程表附表4-1、4-2(5)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附表4-3(6)實習計畫預定進度表附表4-4(7)經費明細表附表5(8)主要材料表附表5-1(9)訓練師資名冊附表6(10)學科、術科教學場地明細表附表7(11)訓練設備設施明細表附表8(12)計畫主持人學經歷附表9(13)就業輔導計畫表附表10 (14)品質管控計畫表附表11(二)訓練計畫書製作規定培訓單位於製作訓練計畫書時,其製作格式遵循下列規則:1.須以中文撰寫。2.應符合本說明書各章節之規定。3.每1培訓單位不限投標1種訓練職類,惟如申請超

38、過1職類時,須按申請職類分別提出訓練計畫書,上述計畫書內,限以1人為整體計畫主持人代表。(三)裝訂及交付1.應以大小之紙張直式橫書繕打裝訂。2.訓練計畫書封面請註明培訓單位名稱、本計畫案名稱、提出日期。3.訓練計畫書除封面名稱,應於各頁下端中央加註頁碼。4.每1訓練計畫書需製作1式10份。(四)培訓單位需提供訓練教材大綱,得標之培訓單位於訓練課程結束經費結報時,附完整教材乙份含光碟電子檔。十二、審查程序及簽約(一)第1階段廠商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各培訓單位所送投標文件,進行廠商資格審查,資格審核不合格者,即不得參加第2階段實地訪視審查。(二)第2階段實地訪視:1.凡經第1階段廠商資格審查合格單

39、位應配合本中心排定之時間辦理,否則以棄權論。曾辦理93年本中心同職類同場地各項委託訓練投標案之訓練場所,視實際需要訪視;辦理94年本中心同職類同場地各項委託訓練投標案之訓練場所,得免實地訪視。2.資格審查合格投標廠商之環境條件、設備數量等級、合理開班數及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等設施須符合規定,不合格者即不得參加第3階段評選。(三)第3階段評選會議及公布評選結果:1.由本中心組成5至17人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不得少於1/3,於95年3月30日至4月4日召開評選會議,依計畫作業手冊評選項目複審第2階段合格單位所提訓練計畫建議書。2.依據各評選項目權重換算之加總,滿分100分,以評選委員評分之加總平

40、均70分(含)以上者為評選合格,未達70分者,不得做為決標之對象。3.總計各評選委員對各類評選合格廠商班別序位,以序位總和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第1名,序位次低者為第2名,餘依此類推。若遇班次總序位相同者,以訓練計畫書評選項目表之評選項目三、六、二、一、四、五順序分數高者為優先。4.評選會議結束後隔日於本中心網站公布評選結果(網址:www.svtc.gov.tw)。(四)第4階段議價及簽約作業: 1.於95年4月10日9時於南區職訓中心第1會議室,依投標廠商優勝班次序位辦理議價,依規定未到場者視為放棄競價。(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凱旋4路105號)2.廠商於得標後,應依評選委員建

41、議修正事項,於議價完成7日內,將訓練計畫建議書修正為訓練計畫書(應注意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依序備妥下列文件:(1)委託契約書(2)經費明細表(3)投標須知(4)訓練計畫作業手冊(5)培訓單位訓練計畫書(6)參加投標之公文(7)投標廠商聲明書(8)投標廠商金融機構查詢同意書(9)在95年12月31日前有效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影本(若廠商之訓練場屬政府機關所有公共建物或學校者,得免附)(10)有效期限至95年12月底之租賃證明文件(廠商之培訓場地非屬自有場地者須檢附),於封面註明計畫名稱、培訓班別、主辦及培訓單位、日期後膠裝,於95年4月17日17時0分前完

42、成簽約作業,逾期未提送者以棄權論,改由下一序位之廠商另行議價、簽約。十三、辦理招訓及招訓簡章(一)各培訓單位辦理之訓練班次其招訓簡章、海報等宣傳文件應註明核准文號,送經本中心核備後始得辦理,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以職訓局(含所屬職訓中心)及本中心名義對外招生宣導或有相關不當行銷行為。(二)各培訓單位辦理之班次,應於簽約後7日內,填報本年度開班預定表(如附表12)送達本中心進行彙整,並將其上網公布。十四、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TIMS)作業:(一)自94年度起本局暨各中心有關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訓練之各班次訓練計畫申請、開班訊息、訓練查核、評鑑、結銷等管考資料,一律應依規定登入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

43、理系統(以下簡稱TIMS系統),所需公務或績效報表亦應統一由系統輸出列印。(二)為加強資通安全控管,本系統將以自然人憑證(即電子身分證IC卡)作為系統登入工具。所有管理者與使用者均須配合至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辦自然人憑證。(三)有關自然人憑證卡之上線作業流程如下:1.新增使用者帳號:系統管理者(局/中心/委訓)為使用者【身分證字號】設定一組帳號/密碼。2.註冊自然人憑證卡:使用者第1次登入時,輸入身分證字號/帳號/密碼登入,系統檢核步驟依序如下:(1)檢核自然人憑證卡片中身分證號與畫面輸入之身分證字號是否相同,確認無誤後進入第2步,若檢核不正確畫面顯示訊息告知這張卡片限定本人使用!。(2)連線至自

44、然人憑證卡認證伺服器,輸入自然人憑證卡密碼作自然人憑證卡證認,確認無誤後進入第3步,若檢核不正確畫面顯示訊息告知認證失敗,請連絡系統管理員!。(3)將自然人憑證卡資訊寫入使用者帳號中,即註冊完成。3.以自然人憑證卡登入系統:系統確認卡片是否己註冊,確認卡片已註冊無誤即可登入系統,若卡片尚未註冊畫面顯示訊息告知請連絡系統管理員!(四)系統帳號管理:1.作業單位有多人負責輸入時,應賦予使用者個人不同之帳號及密碼;密碼長度至少6碼,至多12碼為原則。2.各受委託或補助之培訓單位應於得標或獲核定補助日起3日內將該單位所指派系統作業人員基本資料(姓名,性別,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地址等)函送本中心登錄

45、列管,俾據以核發專屬啟動帳號及密碼。十五、經費給付方式本計畫訓練經費之撥付係按各訓練班次實際招生受訓者人數撥付,其方式如下:(一)訓練經費依履約執行之階段及驗收結果,規劃支付方式,就訓練經費項,本中心得依各該訓練班次訓練期程,分1次或2次撥付,各階段規劃之撥付比例如下:1.訓練期間在120(含)小時以內者,得於結訓後1個月內1次撥付訓練經費。2.訓練期間在120小時以上者,得於開訓後2週內,撥付訓練經費之30;於結訓後1個月內撥付訓練經費之尾款。(二)委訓經費之撥付方式委訓經費得劃分為訓練經費及就業輔導費兩大類,依履約執行之階段及驗收結果,規劃支付方式:1.培訓單位應於開訓前向受訓學員收取自行

46、負擔費用並開立收據,於開訓後2週內將收繳費用、開訓學員名冊(應註明身分別)及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證明文件送本中心審查無誤後再據以辦理相關撥款及管考作業【補充說明:培訓單位應向本中心取得密碼後進入TIMS系統,鍵入各該班次開訓學員資料,並列印出該班次開訓學員名冊】。本中心於審核無誤後繳回職訓局。2.第1次撥款:培訓單位於各班開訓後,應檢附學員名冊、課程表(含授課人員)(兩者需經TIMS系統列印)及以培訓單位名義開具之領據或發票向本中心申領該班次實際參訓人數訓練經費30,俟本中心完成審核後撥付培訓單位。3.第2次撥款:結訓後2週應檢附課程表、參訓學員名冊、結訓學員成績考核結果一覽表、結訓學員資料卡、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以上須經TIMS系統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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