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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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第一章 安全监理法定责任概要:1、监理人员法定职责与日常工作要求;2、监理人员违法形式及应承担的相应法定责任。第一节 安全监理法定责任形式一、监理安全法定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93号令,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释:1、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2.0.1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

2、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注:(1)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2)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3)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施工组织设计(1)按照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2.0.1条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是以施工项目为对

3、象编制的,用以指导施工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的综合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准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的重要依据和保证。其宗旨是体现设计要求,选择最佳施工方案,求得最佳经济效益,是保证施工准备阶段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依据。因此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从源头上讲,根本上保证安全生产。(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3.0.3条规定:1)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2)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经济技术指标;3)工程所在地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对施工的要求;4)工程施工合同或招标投标文件;5)工程设计文件;6)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现场

4、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7)与工程有关的资源供应情况;8)施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机具设备状态、技术水平等。(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基本内容:按照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3.0.4条的规定,主要有:1)编制依据;2)工程概况(项目主要情况和项目主要施工条件);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4.1.3条规定:项目主要施工条件应包括以下内容:(A)项目建设地点的气象状况;(B)项目施工主要地形和工程水文地质状况;(C)项目施工区域地上、地下管线及相邻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情况;(D)与项目施工有关的道路、河流等状况;(E)当地建筑材

5、料、设备供应和交通运输等服务能力状况;(F)当地供电、供水、供热、通信能力状况;(G)其他与施工有关的主要因素。3)施工部署(对项目实施过程做出的统筹规划和全面安排,包括项目施工主要目标、施工顺序及空间组织、施工组织安排等);4)施工进度计划(为实现项目设定的工期目标,对各个施工过程的施工顺序、起止时间和互相衔接关系所作的统筹策划和安排);5)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6)主要施工方法;7)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在施工用地范围内,对各项生产、生活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等进行规划和计划);8)主要施工管理计划(安全管理计划为保证实现施工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管理计划。包括制定、实施所需的组织机构、职责、程序以及

6、采取的措施和资源配备)。(4)施工组织设计应实行动态管理1)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A)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B)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实施、修订、废止;(C)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调整;(D)主要施工资源(为完成施工项目所需要的人力、物资等生产要素)配置有重大调整;(E)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2)经修改或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应重新审批后实施。3)项目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逐级交底;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适时调整。3、安全技术措施(1)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安全生产的定义为: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的一项方针,企业管理

7、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企业安全生产包含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科技等五要素。安全技术措施是为了实现安全生产,从技术上、管理上、防护上采取的措施,具体表现在施工中针对工程特点、施工环境、劳动组织、作业方法等各项安全防护设施而制定的确定安全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防止一般化。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季节性施工特点,必须体现安全措施的全面性、针对性、可行性、法令性。(2)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2.0.1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消除或控制建筑施工过程中已知或潜在危险因素及其危险的工艺和方法。3.0

8、.1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包括安全技术规划、分析、控制、监测与预警及其他安全技术等。(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6.1.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按危险等级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级: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履行审核、审批手续,进行安全技术交底。4、专项施工方案(1)含义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三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2)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2.0.4条以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为主要编制对象的施工技

9、术与组织方案,用以具体指导其施工过程。(2)编制的法定要求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

10、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2)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6.1.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按危险等级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级: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技术论证,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对安全技术方案内容进行技术交底、组织验收,采取监测预警技术进行全过程监控。级: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履行审核、审批手续,进行技术交底、组织验收,采取监测预警技术进行局部或过程监控。 注释: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3.0.2条释义:-

1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可对应于级危险等级的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可对应于级危险等级的要求。危险等级划分表危险等 级分部分项工程工程内容级一、人挖桩、深基坑及其他地下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

12、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3、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4、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架体

13、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他1、应划入危险等级I级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其他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应划入危险等级I级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级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

14、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人工桩、地下及水下作业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2、人工挖扩孔桩工程。3、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

15、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4、建筑幕墙安装工程。5、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6、预应力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吊篮脚手架工程。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1、应划入危险等级级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其他在建筑

16、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应划入危险等级级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级除I级II级以外的其他工程施工内容。(3)编制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17、。(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4)编制规定5.1.7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分析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活动情况,采取相应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条文说明: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分析涉及各种各样施工过程,应尽可能采用具体的定量分析方法,同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和工作经验进行定性分析。5.1.8 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筑施工和特殊结构的建筑施工,相关单位的设计文件中应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和实施施工方案时,应有专项施工安全技术分析报告。5.1.9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升降机械、高处作业设备、整体升降脚手架以

18、及复杂的模板支撑架等设施的安全分析,应结合各自的特点、施工环境、工业流程,进行安装前、安装过程中和使用后拆除的全过程安全技术分析,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条文说明:建筑施工涉及的施工机械或机具种类很多,安全技术分析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在各专项施工安全标准中规定。根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施工机械或机具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经常发生于施工过程中或施工机械(机具)本身的装拆过程中,应充分重视。5.1.10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分析应对临时用电所采用的系统、设备、防护措施的可靠性和安全度进行全面分析,并宜包括现场勘查结果,拟进入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分析和平面布置,确定电源进线、配电室、

19、配电装置的位置及线路走向,进行负荷计算,选定变压器,设计配电系统,设计防雷装置,确定防护措施,制订安全用电措施和电器防火措施,以及其他措施。(5)编制、审核、审批、论证程序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1)编制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2)审核、审批第八条第一款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

20、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3)审查第八条第二款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4)论证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A)参加专家论证会人员(a)专家组成员;(b)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c)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d)施工单

21、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e)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B)专家组成的规定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C)专家论证的内容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D)论证结论第十一条第二款: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

22、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E)重新论证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第二款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6)备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4、建筑施工应急救援预案(1)

23、含义: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2.0.14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险程度,结合现有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事先制订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2)编制依据:1)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7.2.1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程特点、环境特征和危险等级制订。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3)编制内容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7.2.3建筑施工中潜在的风险及其类别、危险程度;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权限;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的配置、选择、使用方法和调用程序;为保持其持续的适用性。对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进行维护和定期检测的要求;应急救援技术措施的选择和采用;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外部(政府、消防、救险、医疗等)相关单位或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组织抢险急救、现场保护、人员撤离或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等。7.2.2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特征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风险,应有预

25、防技术措施。(4)编制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5)其他要求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7.2.4根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组织专项应急救援演练;根据演练的结果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价、修改和完善。5、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

26、2000248号):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注释: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号令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

27、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发生的自然或者人为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如: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反操作规程;机器设备的制造及安装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未

28、经培训无证上岗,安全投入不足,企业管理滑坡等,这些现象都属于事故隐患。重大事故具有伤亡人数多、经济损失严重、社会影响大的特征。因此,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预防重大事故的关键。(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四)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十九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

29、,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二、监理安全违法行为形式及其处罚规定(一)监理安全违法行为形式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0、;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监理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2)建设工程安全生

31、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3)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32、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

33、生产合格证。 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以上所述责任人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起始时间或注销时间自事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监理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1-2

34、人的,暂扣其1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以上所述责任人在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销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终生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以上所述责任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暂扣起始时间或注销时间自事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省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工

35、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进省备案做出如下处理: 1、在一年内发生2起或2年内发生2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省备案手续;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省备案手续;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永久不得办理进省备案手续。 以上处罚起始时间自事故发生次日起计算。 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机关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资质采取如下措施: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1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

36、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2年内不得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之日起,降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在建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建筑施工企业责任,各级招投标部门应立即停止有责任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参加招投标的资格。如需恢复招投标资格,则须经有

37、权单位恢复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招投标部门才能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招投标资格审查。 七、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级各类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 八、凡在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该地区在本考核年度内“建筑强县”、“建筑强市”、“建筑之乡”等称号的参评资格。 凡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取消本考核年度内“百强企业”称号的参评资格。 九、各级各类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在组织企业和个人参加各级各类单项或综合性荣誉称号评比时,应

38、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得到在本考核年度内该企业或个人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的书面确认。 主要包括:先进(或优秀)单位、先进(或优秀)个人、优秀企业家、优秀承包商等。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项目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建筑施工企业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同时取消该项目管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1、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 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员的; 3、“三类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 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 5、项目经理无证上

39、岗、脱岗以及顶岗的; 6、未执行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规定的。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项目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监理企业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示范监理企业”、“优秀监理企业”、“示范监理项目”参评资格。同时取消该项目监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1、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的;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证上岗、脱岗、顶岗的; 4、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5、未建立监理安全台账的。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40、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本考核年度内不得评为单项或综合性的先进单位,并取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人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受监项目的监督员等在考核年度内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1、考核年度内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突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的; 2、考核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 3、考核年度内有渎职行为的。 十三、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在一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安全生产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1、一年内上报事故快报2次及以上不及时的; 2、一年内1次不按要求参加全省安全

41、生产形势分析会或事故统计核对会议的; 3、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文件,一年内发生2次不按照文件要求传达基层的。 4、一年内发生2次不按文件规定时间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的,主要包括时段性、阶段性、实击性以及年终工作总结等。 本通知主要依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安全事故中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责任,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衡量、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进行考核。各级建设行政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同级单项或综合性先进(或优秀)评比表彰活动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单位、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不执行本通知

42、中有关规定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3、刑事责任(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43、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4、;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45、,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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