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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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香格里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香格里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2号)和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6)61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管理日常具体工作。

2、市工信局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调度、拨付和监管。市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第三条申报项目及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企业)不在香格里拉市境内的,中标后必须在香格里拉市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或物流、培训等业务。(二)申报单位(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三)申报单位(企业)必须在市工信局进行电商及相关企业的备案。(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政策支持方

3、向,属于市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六大体系”建设涉及的7类重点项目。第五条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申报资金支持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单位主体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五证合一);(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申报表;(四)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表;(五)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及进度计划、当前运营情况、项目建成后达到的效果、拟申请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金额等);(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六条申报单位(企业)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后,项目建设

4、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申报单位(企业)应在项目申报后15日内,组织评审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调整。第七条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一)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稿)装订成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开展项目预评审。(三)项目预评审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四)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五)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批复同意实施。批复文件抄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第八条申报单位(企业)在项目确认后,应按照有关要

5、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项目承办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本市范围内申报任何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第九条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三)按照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四)接受领导小组及相关职

6、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五)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A)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每个季度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第十条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第十一条项目验收采用组织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领导小组

7、办公室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审计;(三)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问,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重新复核。(五)申请延期并予核准的按延期完工期限申报验收。(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第十二条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三)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

8、、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四)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及有关发票复印件;(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六)其他相关材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七)可以选择提供其他关于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一)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主要建设内容的;(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三)未经领导小组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四)超过项目规定完成期限未完成项目任务的;(五)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第十四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实施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

9、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收回已支持专项资金。第十五条需要复核的验收项目,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审核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等;(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配合市工信局做好项目管理、调度、验收等工作。(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等工作。第十八条市审计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配合市工信局

10、和市财政局做好项目审计工作。第十九条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市范围内任何政府资金支持项目:(一)在申报、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支持资金的;(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其他有关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有关项目实施企业、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香格里拉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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