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心得体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贯彻落实《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心得体会.docx(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贯彻落实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心得体会近日,科技部等22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如“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以及“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等。科研失信行为不仅会造成科研经费的损失,还会阻碍科研的创新活动,破坏公平公正的科研学术氛围,因此必须予以严厉的惩戒。早在2018年,中办国办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严厉打击科研失信行为的系列措施,如取消项目
2、立项资格、撤销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称号、依法开除学籍或公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还要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则在重申上述惩戒措施的基础上,还提出了宽严相济、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的机制。如果处理对象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取得显著成效,或者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申请信用修复。对相关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单纯的惩戒处理不是目的,重在教育引导自觉遵守科研诚信的初衷。客观地说,这种“宽严相济”的处理方式,将科研失信过程中“无主观恶意”与“主观故意”区别开来,也为科研纠错提供了机会。众所周知,科研活动本身充满了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意味着科技创新实际上也就是一个不断试错、反复探索的过程,难免会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研究结论出现偏差。因此,应当启动“容错机制”,给予相关科研人员改过纠偏的机会。对科研失信的惩戒,本质上就是对科研诚信的鼓励和支持。只有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科研诚信立法,细化完善制度规范,科研失信行为才会销声匿迹,而科研诚信之风才会真正树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