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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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2015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贵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综保区及其配套区域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综保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

2、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功能,开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仓储物流、商品展示、出口加工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实行封闭管理。第四条综保区位于本市白云区,范围是东至都拉乡火石坡,南至绕城高速路,西至盐沙大道,北至白沙坡。综保区配套区域是指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东邻乌当区、南至绕城高速路、西至都拉营编组站、北至北郊水源保护区以内的区域。综保区及其配套区域的范围和面积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并且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综保区的建设发展,应当坚持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方向,遵循创新发展、开放带动、运转高效的原则,以实体化、差异化为目标,建设功能完善、产业协

3、调、区域联动、跨越发展的新型经济示范区和山地生态型保税新城。第六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综保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资产、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或者委托对综保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等行政事务实施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组织编制区域内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二)制定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发展目录,统筹指导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三)负责发展改革、建设、商务、科技、工信、财政、人力资源、统计、安全生产和国有资产管理

4、等方面的工作;(四)协调配合海关、外汇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工作;(五)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前款第三项规定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由管委会依法实施。其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事项的审批,应当在原许可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作出决定,并且报原许可部门备案。管委会经依法批准,可以设立一个行政审批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第八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在综保区派驻机构或者派驻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九条综保区的民政、治安、消防、文化、教育、卫生、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涉及公共安全、社会

5、管理的行政事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管理。超出法定权限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管理。第十条管委会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在综保区范围内行使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内容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综保区建设、管理涉及的重大问题。管委会应当与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配合和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第十二条综保区实行财政单列,收支纳入市级预算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三章投资与经营第十三条综保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综保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综保区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的要求,采

6、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鼓励综保区内企业与管委会签订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协议,按照规定申请国际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第十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前置许可外,综保区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申办相关许可手续。第十六条在综保区内可以依法开展新型贸易业务,鼓励发展大数据、医药健康等产业。市人民政府及其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争取扩大开放的领域、试点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监管模式。第十七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综保区开展下列创新试点业务:(-)引入境外资金投资综保区建设;(二)跨境股

7、权投资;(三)抵销海外承包工程公司间境外债务;(四)开立离岸结算账户;(五)服务外包企业离岸外包;(六)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运营;(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八)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相关业务办理程序和企业担保项下业务手续;(九)经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家对综保区创新试点业务的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其他区域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经批准适用综保区的,按照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鼓励、支持跨国公司在综保区设立总部和集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为T本的运营中心。第十九条鼓励依法设立的检验、鉴定、认证、信用、劳务、公证、会计、律师、金融、保险、信息等专业机构,为综保区内的企业提供服务。管委会应当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等专

8、业机构规范和发展的制度。第四章保障与服务第二十条综保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检验检疫要求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支持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经批准的创新制度、操作规程或者作业模式优化监管措施,提供通关便利。第二十一条进出综保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凭专用通行证件在指定通道通行,并且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第二十二条综保区内的土地使用权,除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均以出让方式取得。综保区内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应当优先纳入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第二十三条下列资金应当用于综保区的建设发展:(-)各级财政给予综保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二)综保区规划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市、

9、区留存部分;(三)综保区规划范围内财税收入市、区留存部分;(四)综保区内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经营收益。前款规定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以及管委会应当设立产业发展资金,并且优先安排实施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措施,对综保区内符合区域功能和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扶持。第二十五条管委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企业提供公正透明、优质高效、规范便捷的服务:(-)制定统一的管理服务规范或者标准,依法公开政务服务信息;(二)设立政务服务集中办理场所和网上办事大厅,实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文书等制度;(三)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10、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四)保障和服务企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管委会应当定期对经批准或者授权的政策制度创新、业务试点和改革项目等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且向市人民政府和所涉及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条件成熟的,应当提出推广实施等意见建议。第二十七条制定、修改有关综保区管理务的政策、制度,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且按照程序公布实施。第二十八条管委会应当建立投诉协调机制,受理或者协调处理各类诉求和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管委会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综保区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管委会或

11、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第三十条综保区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对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管委会、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制度,除需要根据建设发展实际逐步配套外,市人民政府及其管委会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并且公布。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9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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