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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1)182
2、7号)和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本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公开、使用、动态管理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是指以各种建设模式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以下统称水利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设备及材料供应、安全评价等单位和相关人员。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市场
3、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记录和资料。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动态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量化为具体分值,进行动态加分或者扣分,并进行动态修复的信用管理行为。第七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省水利建设行业实际,组织制定有关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二)建立和完善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辽宁监管平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和数据同步,实现
4、信息共享、管理联动;(三)负责组织、指导本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认定、报送、公开、动态管理和应用;(四)对市场主体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五)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六)办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第八条市、县(市、区,下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并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配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动态管理。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九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基本信息,是指反映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的客观性信息,主要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
5、、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参与水利建设活动过程中,获得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或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对市场主体在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活动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其他部门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或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等,或者虽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
6、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规定,受到责令改正(含责令立即排除隐患、责令立即整改等)、责令暂停施工等的责任追究信息;(二)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三)司法判决;(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第十三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外,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应当在全国监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在辽宁监管平台进行登记,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7、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发生新增、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更新调整。辽宁监管平台应当实现与全国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并逐步实现与辽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互联网+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第十五条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良好行为、认定时间和认定单位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公开时间和处理机关等。第十六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2个月至36个月,自信用分值加分并公开之日起计算。(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
8、月至18个月,自信用分值扣分并公开之日起计算。涉及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的,以其处理期限为准。市场主体被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律法规有明确公开期限要求的,以其要求为准;没有明确要求的,公开期限为36个月。被其他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公开期限以其处理期限为准。第四章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管理第十七条市场主体获得了本办法规定的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认定标准(见附件1)的表彰或奖励后,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认定申请书(见附件2)。省内市场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逐级推送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外市场主体向省级水行政主管
9、部门直接提交申请。第十八条市场主体提交的良好行为记录申请应当在辽宁监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动态分值加分,记入辽宁监管平台,并依法对社会公开。第十九条同一市场主体在同一水利工程获得的多项表彰,只能对一项表彰申请加分,不得多项或者重复申请加分。第二十条市场主体申请加分的表彰或奖励,应当在取得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逾期申请的,不予加分。第五章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管理第二十一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或收到其他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后,应当在辽宁监管平台予以公告,并按本办法规定的辽宁省
10、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见附件3)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动态分值进行扣分。市场主体被司法机关判决违法犯罪的,根据违法犯罪情况结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信用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同步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理在申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告。申诉处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行政处理决定经依法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作出公告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获取该行政处理决定被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依据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辽宁监管平台,对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予以变更或者删除。第二十三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
11、管部门在依职权进行各类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的行为虽不构成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情况,但造成不良影响,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做好证据资料的收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前款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可不予公告,但应当在辽宁监管平台后台长期保存备查。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经依法调查后认为市场主体的行为构成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向市场主体出具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见附件4),告知市场主体拟作出不良行为处理的事实、依据、处理结果,并告知市场主体可以进行陈述或申辩。市场主体如对该不良行
12、为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认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及申辩意见。市场主体进行陈述及申辩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市场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的,视为对该认定无异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并根据核查的情况,最终决定是否认定其不良行为记录,并出具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处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处理通知书,见附件5)或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不予处理通知书(见附件6)。第二十五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四条认定不良行为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或处理通知书及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
13、信息统计表(见附件7)逐级推送至辽宁监管平台,进行扣分处理。第二十六条不良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处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该不良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该不良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的行为符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的严重失信情形的,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辽宁监管平台进行公开,并同步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市场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动态分值在公开期内为O分,并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惩戒
14、。第六章信用信息修复第二十八条市场主体受到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追究,或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提前申请信用修复:(一)已经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理决定等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再受到水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市场主体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申请信用修复。市场主体被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律法规有明确惩戒期限要求的,不得提前申请信用修复;没有明确要求的,惩戒期满18
15、个月,可提前申请信用修复。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信用修复情形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含)以下的,可提前3个月申请信用修复;公开期限1年以上的,可提前6个月申请信用修复。第三十条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市场主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信用修复情形的,可向作出该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市场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将有关撤销决定于2个工作日内逐级推送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监管平台取消对相关信息的公开,恢
16、复市场主体的信用动态分值。需要向全国监管平台推送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送相关信用修复信息。信用修复所需文件材料见附件80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被其他部门作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信用修复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七章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和应用第三十二条市场主体信用动态分值最高分为100分。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在辽宁监管平台登记的市场主体初始信用动态得分率为100%(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予以联合惩戒的为0分)。市场主体的信用动态分值通过辽宁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应当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动态
17、分值。第三十四条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信用动态分值在1年内被扣分达到15分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省水利厅事业单位主管项目和省水资源管理集团主管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扣分达到30分的,由主管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撤换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或向项目法人组建单位提出撤换建议。项目法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制该地区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第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市场主体信用动态分值在惩戒期内为。分。第三十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招标时,评标办
18、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评审因素中应当包括市场主体的信用得分,占总分权重的10%o投标人的信用得分由信用等级得分和信用动态得分组成。第三十七条信用等级得分占总分权重的3%,按照投标的市场主体在全国监管平台或辽宁监管平台公开的信用等级对应赋分,其中AAA级得总分权重的3%,AA级得总分权重的2%,A级得总分权重的1%,B级得总分权重的0.5%,C级及无信用等级不得分。第三十八条信用动态得分占总分权重的7%,按照开标时市场主体提交的在辽宁监管平台打印的“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综合信用信息表”中显示的信用动态得分率乘以总分的7%进行赋分。第三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信用等级分值和
19、信用动态分值分别取最低分计算信用得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填报的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其信用动态分值记O分。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自然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名举报、投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弄虚作假行为和参加本省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良信用行为。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组织进行调查,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省内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核实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逐级推送至辽宁监管平台进行核实。外省企业可直接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核实申请和相关证明
20、材料。第四十三条从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的附件1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认定标准和附件3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本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动态调整后的新认定标准由省级水行政
21、主管部门发布后实施。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及处理办法(辽水建管(2013)240号)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辽水建管(2013)370号)和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试行)(辽水建管(2013)371号)同时废止。本省原有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认定标准2 .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认定申请书3 .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 .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5 .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
22、为处理通知书6 .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不予处理通知书附件17.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统计表8.信用修复所需文件材料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认定标准序号良好信用行为认定或颁奖单位信用加分值(分)信用加分有效期(年)信用信息公开期(年)1中国质量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8332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4333省长质量奖金奖省级人民政府6334省长质量奖银奖省级人民政府4335鲁班奖中国建筑业协会8336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8337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8338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中国水利学会8339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中
23、国水利学会63310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中国水利学会43311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中国水利学会33312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中国水土保持学会31113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中国水土保持学会21114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中国水土保持学会11115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32216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金质奖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33317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银质奖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23318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铜质奖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13319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质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333序号良好信用行为
24、认定或颁奖单位信用加分值(分)信用加分有效期(年)信用信息公开期(年)20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质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23321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金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31122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银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31123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铜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21124工程总承包优秀奖金钥匙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31125工程总承包优秀奖银钥匙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21126工程总承包优秀奖铜钥匙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11127省级表扬激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11附件2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认定申
25、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单位名称姓名(法人代表)性别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公司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良好行为记录基本情况奖励或表彰名称、等级、评奖机关、评奖时间等。申请信用动态加分分值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注:省内企业向注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此申请书;省外企业直接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此申请书。附件3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一、说明1 .不良行为划分为4个等级(括号内为对应信用动态分值扣分值):轻微等级(2分)、一般等级(4分)、严重等级(6分)、特别严重等级(10分)。2 .具体等级划分标准:(
26、1)不予公告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均视为轻微等级。(2)予以公告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根据具体行政处理结果或不良行为来划分等级:轻微等级: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等任一轻微行政处理结果,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理结果的。一般等级:单处或并处罚款50万(不含本数)以下的;单处或并处停工整改的。严重等级:单处或并处罚款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单处或并处给予单位相关人员处分的;中标无效的;有关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无效的;降低资质等级的。特别严重等级:单处或并处罚款100万元及以上的;单处或并处追究单位、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格)证书、取消资格等的。3 .扣分期限轻微等级(6个月)、一般等
27、级(9个月)、严重等级(12个月)、特别严重等级(18个月)。4 .公告期限(1)对已作出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公告的,公告期与扣分有效期是一致的,且公告期同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理期限C(2)对未经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不予公告(即公告期为0),但对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进行扣分,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5 .同一项不良信用行为存在多项行政处理结果的,以扣分值最高的为准进行扣分及划分等级,不叠加。6 .举例说明:(1)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若仅责令整改、没有并处罚款的,视为轻微等级,扣2分,对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公告6个月;若责令整改同时并处一万
28、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视为一般等级(见第5点意见),扣4分,对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公告9个月。(2)“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若仅按中标无效处理,没有罚款,或者并处罚款在IOO万元以下的,均视为严重等级(见第5点意见),扣分6分,对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公告12个月;若按中标无效处理同时并处罚款在100万元以上的,视为特别严重等级,扣分10分,对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公告18个月。二、具体认定标准L项目法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见附表3-1)2 .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见附表3-2)3
29、.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见附表3-3)4 .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见附表3-4)5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见附表3-5)6 .质量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见附表3-6)附表3T项目法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行为类别序号不良信用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行政处理不良行为等级信用扣分值分)信用扣分有效期(月)信用侑息公告期(月)设序建程I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仃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6建设工程质址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货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612122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E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30、十六条员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4993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4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5I: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关于取消三项水利部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2013年第35号)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员令项目法人立即整改:构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轻微:一般2469696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或设计变更手续未完善即擅自进行施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31、应当货令改正,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意见轻微:一般:严垂:特别严重2-106786187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历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4-109789788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仃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S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货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49910执行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不到位W定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哲行规定3第六条不予公告260招
32、标投标1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工程建设顼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员令阳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员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严重:特别严重67012-1812-18为别行类序号不良信用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行政处理不良行为等锻信用扣分值(分)信用扣分有效期(月)信用信
33、息公告期(月)1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衣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待遇的,或者强制要
34、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工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第七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货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一般24696-9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货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货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俳的,依
35、法追究刑事费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严重:特别严重6-1012-18127814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于:L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1.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7 .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中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8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
36、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员或若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9 .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中标无效:构成犯善的,依法追究刑事贡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中标无效.处中标项H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亚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
37、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HS偿货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情节严重情形)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谟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特别严重(符合规定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处理)1018181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Il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
38、责的主管人m和其他直接贡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严重61212为别行类序号不良信用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行政处理不良行为等锻信用扣分值(分)信用扣分有效期(月)信用信息公告期(月)16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货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严重;特别严重6701218121817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X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货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39、以下的罚款。i般49918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杵发售费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不予公告26019依法应当公告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长工程建设顼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长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长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40、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货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F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宜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2-106-1867820缶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行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第六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第
41、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3第五十五条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优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一般24696921依法应当公告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顼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货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贡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严重612122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
4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长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长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员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一般246969为别行类序号不良信用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行政处理不良行为等锻信用扣分值(分)信用扣分有效期(月)信用信息公告期(月)23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W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3第五
43、十六条员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员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贡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严重6121224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项Fl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Fl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3第五十六条我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严重612122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第七十九条责令改正,可
44、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货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货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严重612122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Il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工程建设项Il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中标无效,货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费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严延;特别严重67012-1812-1827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工程建设项Fl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