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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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水规(2023)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规范南宁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水利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

2、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基础保障,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附件:南宁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水利局2023年9月11日南宁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规范南宁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参照水利部关于印

3、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单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同性质、不同类别,分别制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信用评价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行为包括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一)守信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在我市水利建设工程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获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通报表扬、奖励或

4、认可的行为。(二)失信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在本市水利建设工程活动中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等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责任追究、通报批评或处罚的行为。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指导、行业自律、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社会监督、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开、公正、客观评价的要求,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各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南宁市水利行业协会受南宁市水利局委托,具体负责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5、第六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报送;负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核实。第七条项目法人负责对参与其组织招标(采购)的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负责对参与其建设管理的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第三章信用评价标准及内容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守信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以及在建水利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第九条失信行为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和自

6、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20)7号)执行,根据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第十条在建水利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主要通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执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两个办法的通知(水监督(2019)139号)组织开展的日常监督管理、各类监督检查获得。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类别,合同问题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类别。第四章信用评价程序第十一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

7、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周期为一年,于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评价;动态管理根据日常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反馈情况不定期评价。第十二条定期评价每年开展一次,由南宁市水利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自主申报,申请对上一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经南宁市水利局审定后,通过南宁市水利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第十三条动态管理根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组织的对在建项目的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市场主体自主提交的获奖情况、承担社会责任荣誉等重大事项,直接推送或报送至南宁市水利行业协会进行动态评价,对评分加减,升降级管理。第十四条市场主

8、体提交的信用评价申报材料应以书面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材料:(一)信用评价申请书;(二)企业基本信息,应从水利建设市场监督平台导出企业相关信息;(三)守信行为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获得的各类奖项、通报表扬,响应号召,主导、配合参与乡村振兴、履行社会责任等事项获得认可的证明材料;(四)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在参与水利工程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履行市场、履约主体责任、义务的行为等。(五)其他可以认定为守信或失信行为的信息资料。信用评价机构应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给予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应以诚信为原则,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评价资格,

9、并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履约行为的扣分事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在建项目的各类监督检查以及项目法人开展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为依据,按照以下标准扣分:被认定为一般、较重不良行为的,分别扣2分、5分/次,被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直接认定为D级;问题性质被认定为一般、较重、严重质量或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或合同问题的,分别扣0.1分、0.2分、0.5分/次,特别严重合同问题的,扣1分/次,本项扣分为考核年度内各行为累加,不设上限。第五章信用评价办法第十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评价内容由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守信行为信用信息和失信行为信用信息构成。市场主体在南宁市辖区参与

10、多个在建项目的,分别对单个项目进行评分后,按算术平均法确定市场主体年度信用评价得分,其中:大型、中型、小型等级工程的权重分别为L5、1.0、0.5。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和B、C、D六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A级:100分X,信用优秀;AA级:90分WXVloo分,信用良好;A级:80分WXV90分,信用较好;B级:70分WXV80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XV70分,信用较差;D级:XV60分,信用差。第十七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上一年度在南宁市辖区没有在建水利项目,但提交申报材料参加评价的,可直接认定为B级;如连续两年无在建水利建设项目的,

11、由原等级下降一个等级认定,以此类推,直至降为C级。评价周期内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罚事项,或被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直接认定为D级;信用等级为D级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理期满后,暂按C级信用等级确定,待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再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第十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一年。当年度在南宁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含)以上等级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一年。对认定为C级(含)以上的市场主体实行动态评价,当年度可根据重大事项加减分,适时组织重新评定等级。对认定为D级的市场主体,当年度不进行

12、动态评价,可于次年申请新一年度的评价。第六章信用评价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结合日常行业督查(检查)不定期对施工、监理等企业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发现市场主体实际行为与信用评价等级不符的,应责令项目法人向评价机构申请重新评价或直接调整,维护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以及与评价相关的事项进行投诉举报。单位投诉举报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投诉举报应署实名并留联系电话。评价机构收到投诉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不予受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受理的,要在

13、7个工作日内回复;如事项复杂需延长调查时间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第二十一条参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客观公正、清正廉洁。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报送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二条通过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南宁市水利建设市场活动中,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差别化监管管理的依据。(一)对当年被评定为AAA级或连续2年(含)以上被评定为AA级或连续3

14、年(含)以上被评定为A级的守信市场主体给予宣传和通报表扬,依法依规给予激励、优惠、便利等政策支持,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减少督查频次,优先推荐评优评先等。(二)对当年被评定为C、D级,或连续3年(含)以上被评定为B级,或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采取查处、从严审查、加强监管等措施,通过提高抽查比例、增加督查频次等,严格项目监督管理。(三)积极引导正向激励机制,鼓励招标人在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在招标文件中按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合理设置综合实力分等举措,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南宁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附件.rar1 .南宁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和监理企业基本情况表2 .南宁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3 .南宁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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