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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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农规(2022)4号)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农业农村委2022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2年6月21日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市民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结

2、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第二条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市农业农村委确定的禁钓区。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规划禁钓区并报市农业农村委批准确定。毗邻区县在规划交界水域禁钓区时.,应当协调一致。各区县渔业主管部

3、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我市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或新公布的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自发布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O时至6月30日24时。第五条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应当使用一根鱼竿(鱼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第六条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一)国家和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四)以泥鳏:、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窝料;(五)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六)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第七条禁止钓获

4、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钓获国家或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第八条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物种、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不纳入钓获物管理。常见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的物种有:罗非鱼(俗称罗非)、斑点叉尾蒯I(俗称钳鱼)、大口黑妒(俗称加州妒)、克氏原鳌虾(俗称小龙虾)、大鳞他(俗称淡水赠鱼)等。第九

5、条常见钓获物应当符合下列规格:(一)青鱼(俗称螺狮青)、草鱼(俗称草棒)、鲤(俗称白鲤)、(俗称花鲤)、绘(俗称酷巴朗),全长不低于30cm;(二)鲤(俗称鲤鱼)、舶属(俗称翘壳、红梢、青梢),全长不低于20cm;(三)蹶属(俗称桂鱼、母猪壳)、鲫(俗称鲫壳),全长不低于10cm,不符合上述规格的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第十条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收购、销售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第十二条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推进垂钓人员实名

6、登记。第十三条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举办行业培训,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可运用“渝钓通”等信息化服务平台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垂钓管理。第十四条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区县渔业主管部门报备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垂钓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配合监督检查,做到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垂钓人员应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

7、险区域。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损坏水岸植被,不乱扔垃圾,垂钓结束时应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第十六条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3个月内有两次及以上非法垂钓行为的;(二)在禁钓区或禁钓期进行垂钓的;(三)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或者使用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进行垂钓的;(五)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七)使用以泥稣:、虾类等水生生

8、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A)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九)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留取钓获物数量仅1尾的除外),且拒不放回水体的;(十)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第十七条使用国家公布的禁用钓具,或者使用泥鳏:、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等以垂钓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20日起实施,原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渝农规(20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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