釜底抽薪:如何应对环境侵权案件中违法在先的“受害者”.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964064 上传时间:2022-12-28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9.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釜底抽薪:如何应对环境侵权案件中违法在先的“受害者”.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釜底抽薪:如何应对环境侵权案件中违法在先的“受害者”.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釜底抽薪:如何应对环境侵权案件中违法在先的“受害者”.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釜底抽薪:如何应对环境侵权案件中违法在先的“受害者”.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釜底抽薪:如何应对环境侵权案件中违法在先的“受害者”.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釜底抽薪:如何应对环境侵权案件中违法在先的“受害者”.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釜底抽薪:如何应对环境侵权案件中违法在先的“受害者”.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釜底抽薪:如何应对环境侵权案件中违法在先的“受害者”遵纪守法,却要向违法的“受害者”赔钱吗?西游公路公司的一条高速公路正在热火朝天地施工中,一张从天而降的法院传票却打乱了原定的施工计划。原来,在这条高速公路的不远处,有一家高老庄养猪场。高老庄养猪场提出,西游公司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和尘土污染影响了种猪的正常生长,给养猪场造成了严重损失,要求西游公司赔偿。接到传票后,西游公司的唐总赶紧电话联系了大圣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进行了初步咨询。听着孙律师有条不紊的分析,唐总的心却越来越凉。孙律师指出,尽管西游公司在开工前依法办理了各项手续,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并不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存在任何

2、“过错”为前提。并且,此类案件中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西游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其施工行为和高老庄养猪场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主动索赔的高老庄养猪场却不需要证明这种因果关系的成立。看来,西游公司这次想要顺利脱身,恐怕很不容易。不过,在客观分析了不利的形势之后,孙律师还是请唐总提供完整的案件资料,以寻找突破口。(1猪 因(2 的 主 贝 场 大举证责任f高老庄养猪场承担(1)证明西游公司施工产生了噪音和尘土污染(2)证明养猪场遭受的损害(3)证明污染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当天晚上,孙律师挑灯夜战,仔细审阅了案件资料,尤其是高老庄养猪场的各项权属证明和许可证,果然发现了蹊跷之处:正如唐总

3、在电话里介绍的,养猪场提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期证明其有权使用相应土地。但是,根据该证件的记载,养猪场使用的土地的性质是基本农田,而根据国家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是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的。换句话说,这份证据恰恰证明,高老庄养猪场的养殖行为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违法经营的高老庄养猪场向合法施工的西游公司要求赔偿,还应该像无辜的受害者一样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吗?带着这个问题,孙律师打开火眼金睛系统,进行了一番检索。被侵权人权利基础缺失或瑕疵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几种可能影响事实上,正如孙律师所考虑的,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对于被指控的一方而言,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从而避免承担侵权责任的难度较高。这种情况下,

4、在“死磕”因果关系的同时,另辟蹊径、挖掘“受害者”(或称“被侵权人”)权利基础的缺失或瑕疵,往往是一种有效的应对思路。实践中,受害者权利基础的缺失或瑕疵可以体现为多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证照手续不齐全等。视个案具体情况的不同,这种缺失或瑕疵可能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判决产生以下不同程度的影响。.程序上完全不予保护实体上完全不予保护在“被侵权人”完全5 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 院可能对其诉讼请: 行实体审理,但最终1 生产或经营活动违5 由,判决驳回其全部1法院可能以“被侵权人”不具有起诉主体资格为由,直接驳回其起诉,不对其诉讼

5、请求做任何实体处理L程序上完全不予保护法院可能以“被侵权人”不具有起诉主体资格为由,直接驳回其起诉,不对其诉讼请求做任何实体处理以(2021)津03民终3889号案件为例,该案中,张某与某村村民陈某、刘某签订协议书,从二人处承包鱼池用于养虾。后因某水利公司在鱼池附近施工,张某认为施工产生的震动、扬尘等污染造成其养殖的虾类受损,将水利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在协议书签订后,某村村委会曾出具一份加盖村委会章的证明,载明该村村民陈某、刘某在鱼池中从事养殖活动,鱼池所在地块的使用权归村委会所有。据此,张某在诉讼中主张,他从陈某、刘某处承包鱼池,系合法承包。但是,经法院调查核实,村委会向法院另行出具的一

6、份说明材料显示:村委会没有任何鱼池对外承包,其也未曾与陈某、刘某二人签订承包合同,该地块产权归水务部门所有。此前的证明系由村委会工作人员私自盖章形成。此外,法院还查明:协议书已载明可能会出现村委会或上级部门阻止养殖活动的情形。可见,张某在签订协议书时,就明知其养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随时可能有被取缔的风险。其于前述情况,法院认为张某对案涉鱼塘不具有合法权利,不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因此也不具有起诉主体资格,并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2 .实体上完全不予保护在“被侵权人”完全未履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但最终以其生产或经营活动违法为由,判决驳回其全部请求例如,在(20

7、14)藁民初字第03219号案件中,石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土地,并种植树木和庄稼。后,石某以某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致其种植的树木和庄稼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后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认为:第一,石某承包的地段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据当地河道管理条例的要求,在该范围内从事种植活动需经水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而石某未能证明其履行了相关手续,因此他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不合法的。第二,石某就其损失仅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又如,在(2019)吉0281民初3036号案件中,薄某主张其用于养殖的水域因某能源公司排放

8、污水的行为受到污染,导致鱼类死亡,要求该能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水域是由薄某的前夫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包,二人离婚时经法院调解,约定水域归薄某使用。法院认为,薄某在开庭审理时未提供合法养殖的相关手续,故对其主张的损失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3 .部分不予保护(1)可能性一如果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超出依法应当办理的权属证明载明的权利范围,法院可能不认可超出部分的“损失”,判决驳回其相应的诉讼请求例如,在(2020)内05民终1575号案件中,于某主张其房屋因施工导致的振动污染而被震裂,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赔偿损失。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价格评估,确认了“

9、损失”金额。但是,于某诉讼请求中所涉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范围,其主张的土地使用面积也超出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范围。最终,法院在判决确认赔偿金额时,在评估机构确认的“损失”金额的基础上,核减了房屋超面积价格和土地超面积价格,没有支持于某对超出财产证照登记面积的“损失”的赔偿请求。又如,在(2017)皖11民终546号案件中,陆某等人主张因某盐化公司排放污水、烟尘等污染物,致其种植的树木死亡,要求某盐化公司赔偿损失。根据陆某的主张,其损失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林权证上记载了棵数的树木的损失,另一部分是其自行补种树木的损失,后者所涉树木未记载于林权证。司法鉴定机构就前述两部分损失的金额分

10、别作出了鉴定意见。最终,法院仅判决某盐化公司赔偿林权证有记载的树木死亡的损失。而对于陆某等人主张的补种树木的损失,法院认为该部分损失“是其(被侵权人陆某等)自行提供,未有林权证记载等证据证明,故对该部分主张不予认定。”(2)可能性二法院可能认为被侵权人系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不支持其关于收入损失的主张,仅判决侵权人赔偿有客观证据支持的成本损失例如,在(2016)桂民终193号案件(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环境资源民事典型案例1)中,邓某因其养殖的鱼类发生死亡事故,起诉某糖纸公司等多家企业,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人工费、饲养鱼苗成本等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邓某从事养殖的河段是县政府为保护重

11、点流域水质和饮用水源安全而划定的禁止网箱养殖水域,且邓某未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据此,法院判决指出,邓某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对其非法占有水域进行养殖而取得的不正当收益损失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对其具体实施非法养殖行为所投入的人工费亦不应支持。对于邓某主张的与成本性投入相关的赔偿,包括购买鱼苗、饲料的成本等,法院亦未全部予以支持,而是以当地水产畜牧局统计的死鱼数量为依据,参考邓某提供的票据等证据,综合考虑鱼种类、数量、鱼苗市场价格、养殖惯例等各方面因素,确认了购买鱼苗和饲料的成本。在此基础上,法院判决某糖纸公司等三家企业按污染行为的原因力比例(经法院认定为25%),

12、就邓某的养殖成本损失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即,三家企业各自对邓某的养殖成本损失承担约8.33%(25%3)的赔偿责任。又如,在(2018)湘Ol民终1890号案件中,赵某等人经营了一家家庭旅馆,因某建筑公司施工造成噪声污染,赵某等人起诉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家庭旅馆的营业损失费、以及自然人的精神损失费。法院查明,该家庭旅馆没有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且,赵某等人也没有提供规范的账目明细或缴税凭证证明因施工造成的具体损失。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等人关于赔偿经营损失费的主张,仅支持了其请求的精神损失费中的一部分。(3)可能性三法院有可能认定被侵权人的违法经营行为是一种

13、“过错”,进而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民法典实施前有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亦有类似规定。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前述基于被侵权人自身过错而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规则同样适用。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9期刊登的海事审判典型案例2中,何某等人在某海域内合伙经营文蛤养殖场,后发生文蛤大量死亡事件。当地水产局渔业处调查后认为,该事件是因某糖业公司排放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所致。何某等人据此诉至法院,要求某糖业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等人未取得养殖证,且其申领的国家海域使用权证也已过期,其

14、养殖行为属于非法养殖,故对其养殖文蛤的收入损失不予保护。对于何某等人购买养殖苗种的财产损失,法院认为应予以适当保护,并根据经渔政部门审核的文蛤苗购买收条、结合专家意见确定的损失率,认定了损失金额。在仅保护苗种损失的基础上,法院进一步指出,鉴于何某等人擅自将文蛤苗投放养殖,其行为具有过错,应自负主要责任(60%)o最终,法院仅判决某糖业公司就何某等人购买苗种的财产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驳回了何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怎样说服法院:来自火眼金睛系统的心法总结经过一番“上天入地”的查找,对于如何应对高老庄养猪场、保障西游公司的顺利施工,乃至如何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帮助“侵权人尝试说服法院,孙律师心中已

15、经有了几种层层嵌套的思路:.第一,“被侵权人”所从事的活动本身不合法,没有合法权益可言,即使确有损失,相关利益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第二,权属证明是确定损失情况的重要依据。如被侵权人不能就其主张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提供依法应当办理的权属证明,则应当视为未就相应“损失”情况完成举证。即使评估或鉴定机构根据被侵权人单方提供的数据,对权属证明未记载的“损失”的金额作出了认定,也不能作为判决依据,被侵权人相应的诉讼请求因此不应得到支持。.第三,鉴于被侵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其无权从违法活动中获利,因此其预期收入损失不应受到保护。至于被侵权人的成本损失,即使法院认为应予保护,也应以被侵权人履行举证责任

16、、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为前提条件。第四,被侵权人权利基础的缺失或瑕疵是其存在过错的一种体现。因此,侵权人的责任应相应减轻。.第五,侵权人还有机会说服法院同时采纳前述第三种和第四种思路,即:在只支持被侵权人关于成本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保护其收入损失的基础上,基于被侵权人的过错,进一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换言之,被侵权人权利基础的缺失或瑕疵对案件裁判结果可能产生双重影响,使其有权获得的赔偿发生“折上折”。总而言之,权利基础的缺失或瑕疵可能对环境侵权案件的裁判产生多种影响,重则使“被侵权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不被认可、或是其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轻则使其有权获得的赔偿受到大幅限制。不过,根据案件事实的

17、不同,权利基础不足这一问题的表现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时还会颇为隐蔽、难以轻易察觉。同时,个案的结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很难说存在一击必胜的“绝招”。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守法经营的被告需要根据争议的实际情况,全面、详细地审视对方主张的合法性基础,找出其中可能存在的“裂缝”,同时结合其他抗辩事由,打出“组合拳”,以期实现釜底抽薪、事半功倍的效果。脚注: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7年6月22日发布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之案例八:https:/www.court,zixu-iangqing-48792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之案例七,何某等与某糖业公司海域渔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9期:http:/gongbao.court,Details129e3fcb2fda9e2afdc23ablb9427b.html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