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政局关于修订《长春市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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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民政局关于修订长春市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民规(2022)1号)各城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第二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的通知(民发2020)14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试点工作情况,特对长春市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请遵照执行。2022年5月20日长春市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为保证我市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满足困难人群的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需求,特制定此实施

2、细则。一、服务对象(-)服务对象条件各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开发区具有长春市户籍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享受政府购买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补贴人员:L分散供养特困人员;2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对象;3 .重点优抚对象;4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5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6 .60周岁(含)以上具有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需求人员。符合以上任一条款人员,可向区级民政部门申请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补贴政策,且每个人员只能认定一次,不可重复享受补贴。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对象不享受政府购买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补贴政策。(二)服务对象申请凡参与政府购买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的人员(

3、即前述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可依托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申请。如线上申请不便,可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至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站点进行申请。第三方服务组织应建立申请承诺机制,对服务对象真实性进行约束,并对申请人实际状况进行评估,提出适配建议。(三)服务对象认定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服务对象身份认定工作,对已在平台提交申请的本辖区服务对象身份条件进行审核认定,认定需在申请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二、补贴资金(一)补贴标准符合政府购买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条件的对象购买服务费用,实行政府适度补贴,超出补贴额度部分由服务对象个人承担。按服务对象类别

4、分为: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每人每年服务费用在2000元(含2000元)之内的,按服务费用的8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600元。2.60周岁(含)以上具有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需求人员,每人每年服务费用在2000元(含2000元)之内的,按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IOOO元。(二)补贴资金结算康复辅助器具租金以月为计算单位。服务补贴由第三方服务组织先行垫付,市民政局依据服务凭证与第三方服务组织按季度进行结算。康复辅助器具租赁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在承租时由承租人一次性支付。(

5、三)补贴资金保障补贴资金由市级民政部门按年度申请,利用福彩公益金、试点项目资金、慈善捐赠资金予以保障。(四)补贴资金管理服务补贴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管理,年度申请补贴资金用完为止。补贴资金仅用于政府购买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不得挪作他用。三、服务监管(一)服务抽查。区级民政部门每月要对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少于租赁服务总量的20%,并将抽查结果报市民政局,如存在虚假服务将不予结算。(-)服务评估。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康复辅助器具试点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在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约谈,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评估的

6、服务主体,要取消其服务资格。(三)动态审核。区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要随时审批认定,并每月组织对服务对象认定情况复查。复查情况要及时通报第三方服务组织,由第三方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变化情况做好租赁协议调整。(四)诚信约束。第三方服务组织建立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押金机制。每次租赁时长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租期未到可提前退租,租赁协议到期后可办理续租,续租租期不得超过半年。协议到期不予归还的承租人,将被列入诚信“灰名单”。如承租人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归还或补充办理续租业务,则移出“灰名单”,恢复正常服务对象身份;如承租人在到期后30天以上90天以内办理归还并缴纳超时费用,或补充办理续租业务,则移出

7、“灰名单”,恢复正常服务对象身份;如服务对象超过90天不归还康复辅助器具,则列入诚信“黑名单”,终止对其提供服务。对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承租人,追回已享受的康复辅助器具补贴资金,违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对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理;对未按入围规定进行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取消服务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五)服务监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际,市民政局与第三方服务组织每次签订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三方服务组织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租赁产品信息、租赁产品参考目录、租赁价格,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各级民政部门应按职尽责,严格把关,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V长春市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民规(2021)2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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