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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的规范化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22)3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以下简称引导计划)设立的主要任务是:培育和孵化科技型企业,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联合协同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
2、果转化的主体。第三条引导计划下设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合同双向补贴计划等子计划、“科学家+工程师”计划,及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股权投入、后补助等。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第四条引导计划管理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围绕全省产业发展和区域结构调整,重点培育和支持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二)坚持统筹配置,多元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探索多元投入方式,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三)坚持决策科学、管理规范。围绕计划
3、确定的各项目标,遵循规律、科学施策、精准管理,强化绩效考核和成果应用。第五条引导计划项目纳入“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全流程管理,实现申报、评审、立项、综合绩效评价等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二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科技厅全面负责引导计划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为:(一)研究制定管理制度;(二)提出总体任务布局及设置建议;(三)组织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四)负责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五)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六)依据项目批复要求和合同(任务)书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4、,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七)建立科研信用评价和管理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执行、验收、绩效评价过程中,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评审咨询专家等的科研信用进行全程监管和记录;(A)负责项目成果的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推动引导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应用。第七条项目推荐部门,包括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等,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对所推荐的项目、人才团队、平台、基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及后续其它相关工作;(二)配合开展相关监督与评估工作。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合同(任
5、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二)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及我省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S)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自查,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调整或变更,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七)为申报项目提供必备的安全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第三章申
6、报与立项第九条省科技厅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和相关战略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年度总体任务及各类计划的支持方向,编制年度申报指南,公开发布。第十条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申报材料填报要求和申报条件。自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到截止项目申报受理,原则上不少于50Bo第十一条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9号)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合同双向补贴计划按照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服务平台促进科研服务工作指引(陕科办发2022)21号)执行。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学家
7、+工程师”队伍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陕西省境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的联合体、企业。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人才技术条件。(二)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备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理论知识和工作基础,具有较强的组织科研活动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承诺。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第十四条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第十五条项目评审专家应从陕西省科技专家库中
8、按照专业领域、研究方向随机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根据评审需要可邀请外省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第十六条项目评审方式包括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具体方式由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七条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年度重点科技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等确定拟立项项目,经会商省财政厅后,下达正式立项文件。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立项通知后,于30天内在线填写项目合同(任务)书或后补助协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填写并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第四章实施第十九条项目合同(任务)书正式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围绕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
9、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作协同配合,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一)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目标实现情况、成果产出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等进行报告。(二)重要事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目标任务、研究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批。(三)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陕西省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线填写并提交科技报告。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须按照陕西省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并提交科学数据。第二十一条项目因故无法完成而需要提前终止时
10、,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省科技厅组织核查批准后,依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规定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终止的,省科技厅通过调查核实后,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第二十二条“科学家+工程师”队伍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财政专项资金需严格执行中央和陕西省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须加强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合理合规使用。第五章综合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在线填写综合绩效评价申请书,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向省科
11、技厅提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笫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综合绩效评价时,须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财政资金支持3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须进行专项审计,具体要求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和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由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以项目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产业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第二十六条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
12、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现场考察、会议答辩、材料评定、函审等形式,专家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通过”、“准予结题”或“不通过”三种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一)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80%以上的,为通过;(二)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的50%以上,但未达到80%的,且有正当理由的,按照准予结题处理;(三)未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50%以上,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处理;1 .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2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3 .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4 .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5 .拒不配合项目考察检查或财务审
13、计的;6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7 .对重大报告事件未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的;8 .不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9 .项目合同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四)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且超期不到1年的,给予半年整改时间后须重新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超期1年以上的,按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五)对项目执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终止结题处理。(六)对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终止结题的项目的剩余资金按原渠道依次退回。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申请。第二十八条项目执行期满后12个月内未提交综合绩效评价
14、申请或延期申请的,省科技厅将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申请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申请延期,最长延期时间为2年,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第二十九条经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第三十条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重点分析项目产出结果、经济社会效益、重大影响、典型案例等,并将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六章成果管理第三十一条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并进行成果
15、登记。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英文标注:TechnologyInnovationLeadingProgramofShaanxi(ProgramNo.*)”)。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第七章监督与诚信第三十四条引导计划建立全过程监督评估机制,监督工作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对指南编制、专家遴选、项目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
16、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创新绩效。第三十五条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及时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第三十六条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诚信管理实际,逐步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省科技厅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等。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再受理该
17、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任务)书内容;(四)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经2次以上通知仍不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项目不能按合同(任务)书规定实施。(七)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安全运行条件缺失。第三十七条推进陕西省科技活动中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建设,对于被“信用中国(陕西)”等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申报引导计划项目。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涉及的各类项目依据本办法执行。如需特殊规定的,可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或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2019年5月10日印发的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陕科发2019)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