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益岗位2021年最新政策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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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18年12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了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18)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设置岗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主要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各市(区)要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化岗位结构,重点

2、开发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要逐步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类公益性岗位数量,不得以公益性岗位代替机关事业单位正常用工,不得以公益性岗位补贴解决单位临聘人员待遇。二、明确安置对象。各市(区)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严格岗位安置对象。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象范围。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

3、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三、保障在岗待遇。各市(区)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支。省级下达各市(区)、财政省管县的就业补助资金,当年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30%,当年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20%。四、明确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通过其他途径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

4、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止为2020年12月31日。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五、实施后续扶持。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稳慎的要求,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

5、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六、强化岗位管理。各市(区)要全面使用陕西省就业援助服务管理系统,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2020年4月20日起,新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业务一律线上办理,有关报表数据一律通过管理系统采集汇总。7月1日前,导入历史数据。要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

6、贴情况,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七、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各市(区)要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要做好现有就业扶贫特设公益性岗位与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过渡衔接,对至2020年底仍无法实现转岗就业的就业扶贫特设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直接过渡至乡村公益性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聘任程序参照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由各市(区)确定。距法定

7、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按照每人每月15元的补贴标准,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两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发放程序参照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19)Ul号)相关规定执行。要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指导村“两委”做好在岗人员管理,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八、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支持

8、社区(村)开发临时性防疫公益性岗位,优先招用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和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主要协助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和就业服务等工作,疫情结束后取消岗位。临时性防疫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数量、聘任程序、补贴标准,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制定,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各市(区)要建立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平衡把握岗位规

9、模和岗位待遇,支持各级政府在特定时期归集所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各市(区)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确保就业局势保持稳定。各市(区)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已出台相关文件的,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此前发布的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2020年4月14日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0、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和就业扶贫公益专岗。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第三条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一种援助措施,具有公益性、阶段性、过渡性、流动性的特点。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1、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与监督。第二章岗位开发与申报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及其他岗位。(-)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

12、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四)设区市级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要遵循“严控规模、统筹开发、规范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规定的开发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和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采取政府出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等多种方式开发公益性岗位。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设立实行申报制度。确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设立

13、申请表(见附件1),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对用人单位岗位申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第三章人员招聘与管理第九条公益性岗位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五)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六)失业的残疾人;(七)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A)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

14、员;(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十)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H一)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等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第十三条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应聘公益性岗位前,须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求职

15、者实际,为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并予以记载,对提供服务后仍不能实现就业的,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进入招聘程序。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的,暂不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发布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招聘条件等。(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自愿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所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公益性岗位从业申请表(见附件2)。(三)审查推荐及公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要求开展资格审查、按需推荐或考试考核(对申请人数少于或等于招

16、聘岗位数量的,采取按需推荐;对申请人数多于招聘岗位数量的,采取考试考核方式)等工作,并会同用人单位在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后,及时通过拟聘用人选所在社区(行政村)、单位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推荐给用人单位。对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

17、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劳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合同。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的,要终止劳动合同,一般不再安排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应落实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规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落实考勤制度,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人员工作等情况。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第

18、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其多渠道就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函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创业的;(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三)从业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五)被判刑收监执

19、行的;(六)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信息录入全省就业信息系统,通过技术手段控制从业人员在岗服务时限,实现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从业人员退出岗位后,要及时变更信息。第二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公益性岗位空缺情况、用人单位意见及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条件,及时补充公益性岗位人员。第二十七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自行辞职、擅自离岗的,以及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公共就业服务

20、机构备案后不再列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第二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对其中年龄偏大的人员,应积极鼓励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对具备市场就业能力的人员,应通过送政策、送信息、送培训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新的就业。第四章人员待遇第二十九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可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从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保

21、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分别承担,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第三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第三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退出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三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第三十七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法享受节假日休息制度和带薪年休假待遇。第三十八条鼓励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

22、利。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畅通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四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当事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再列为安置对象。第四十一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薪酬待遇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23、,应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第四十二条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招聘、管理、监督检查的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上岗资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使用申请拨付的有关补贴资金,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0)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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