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规程》的通知.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965271 上传时间:2022-12-2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6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规程》的通知.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规程》的通知.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规程》的通知.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规程》的通知.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规程》的通知.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规程》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规程》的通知.docx(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现将青岛市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青岛市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教育督导问责行为,保障和监督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工作人员(含市政府聘任的市级督学)依法行政,维护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和青岛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教育督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市

2、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教育督导问责范围内,开展相关调查、检查,以及对存在督导问责情形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实施教育督导问责活动时,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相关教育督导问责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程。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第四条被问责对象是被督导单位的,可以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进行问责一;被问责对象是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可以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

3、进行问责;被问责对象是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第五条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调查认定等教育督导问责活动时,应当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主动出示督学证或工作证。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问责情况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问责情况有利害关系;(三)与本问责情况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二章启动程序第七条教育督导工作完成后60日内,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

4、室(以下简称“市教督委办公室”)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对各类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第八条工作组进行调查认定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就督导问责情况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二)查阅、复制与督导问责情况有关的文件、材料。(三)要求被督导单位有关责任人就督导问责情况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督导单位有关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九条工作组调查认定结束后,认为存在督导问责情形的,应撰写事实材料,写明调查事实和证据、问责依据和问责建议,7个工作日内报市教督委办公室。第十条市教督委办公室应根据调查认定情况制作教育督导问责审批表,与调

5、查认定材料一并经市教督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视情况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派的副主任同意后,决定是否启动问责,形成问责意见。第十一条拟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政府采取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进行问责的,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政府相关责任人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的,以及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采取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教督委办公室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决定是否启动和实施问责。对其他问责对象及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教育督导问责的由主任委派的副主任同意后,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第十二条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制作教育督导问责意见告

6、知书,以书面方式告知被问责对象拟给予的教育督导问责意见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问责对象可以在收到问责意见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第十三条被问责对象提出陈述申辩的,由市教督委办公室受理。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充分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申辩,对被问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如实记录陈述申辩和核实情况。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督导问责,第十四条市教督委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查认定和陈述申辩情况形成最终问责意见,征求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派的副主任审定。第十五条经审定通过后,市教督委办公室向被问责

7、对象印发问责决定,写明问责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等。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十六条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在问责决定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实施问责。第十七条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督导问责,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取公开批评方式进行问责的,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点名批评,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二)采取约谈方式进行问责的,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制作教育督导约谈通知书,告知被督导单位,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派的副主任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报送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备案。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可

8、组织市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约谈。(三)采取督导通报方式进行问责的,市教督委办公室将教育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等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四)采取资源调整方式进行问责的,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形成资源调整意见,按照工作职责通报至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对被督导单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依照职权进行限制或调减。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资源调整情况反馈至市教督委办公室。第十八条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实施督导问责,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取责令检查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当制作责令检查通知书,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

9、应当在接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检查材料,说明存在问题、产生原因、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二)采取约谈方式进行问责的,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制作教育督导约谈通知书,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派的副主任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视情况报送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三)采取通报批评方式进行问责的,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将教育督导结果、整改情况和被督导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工作表现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四)采取组织处理方式进行问责的,市教督委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将组织处理建议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对被督导

10、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处理建议。对于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组织处理情况反馈至市教督委办公室。(五)采取处分方式进行问责的,市教督委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并提出相应处分建议。第十九条对市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督导问责,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取批评教育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教督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做好书面记录备案。(二)采取责令检查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当制作责令检查通知书,有关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提

11、交书面检查材料,说明存在问题、产生原因、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三)采取通报批评方式进行问责的,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形成通报批评意见,写明工作表现,按照管理权限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四)采取取消资格方式进行问责的,市教督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取消其督学资格或将其调离督导工作岗位,收回督学证。(五)采取组织处理方式进行问责的,市教督委办公室形成组织处理建议,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按照管理权限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应当及时将组织处理情况反馈至市教督委办公室。(六)采取处分方式进行问责的,市教督委办公室可根据情况

12、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并提出相应处分建议。第二十条问责决定一旦实施,市教督委办公室应根据问责情形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公开。情形严重或整改不力者,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流新闻媒体等载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四章移交程序第二十一条对于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需要其他部门实施的问责,市教督委办公室负责做好沟通工作,按程序移交有关线索,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第二十二条被问责对象是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市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需要对其采取处分方式问责的,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15日内将问题线索和处分建议一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第二十三条被问责对象是

13、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填写案源移送申请表,根据管辖权限将案源移送申请表和调查材料一并15日内移送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被问责对象是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市教督委办公室填写案源移送申请表,根

14、据管辖权限将案源移送申请表和调查材料一并15日内移送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第二十五条被问责对象是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市教督委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市教督委办公室移交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相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请其依法处理。第五章复核和申诉程序第二十六条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教督委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

15、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二十七条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被问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一)认为原督导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合规的,应当作出维持原督导问责决定的复核决定。(二)认为调查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督导问责结论的,在组织原调查认定工作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督导问责决定的复核决定。(三)认为原督导问责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调查程序不合法合规的,应当作出撤销原督导问责决定的复核决定。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书面反馈被问责对象复核决定。第二十八条对复核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

16、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原问责决定有误的,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15日内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区(市)被问责对象对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问责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教督委办公室提出申诉。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面反馈提出申诉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作出问责决定的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原问责决定有误的,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15日内

17、予以纠正。第三十条涉及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被问责对象可向作出相应决定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第三十一条被问责对象就同一督导问责决定只能按程序申请一次复核和申诉。被问责对象未经申请复核,直接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的,市教督委办公室不再受理其复核申请。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市教督委办公室在复核申诉期满30日内,对有关调查材料、申诉陈辩记录、督导问责决定、申诉复核决定等进行归档,提请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将问责情况归入被问责对象人事档案。问责情况应作为单位或个人在考核、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监督问责决定的实施,对被问责对象进行回访、复查,监督、指导问题整改。对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的,应当从重处理。第三十四条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问责情况报送给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三十五条各区(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问责活动,可参照本规程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程由市教督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程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第三十七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