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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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含风景区、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宣传、教育、民政、环保、住建、房管、交通运输、工

2、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七)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A)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九)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范围,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第五条市中心城区屯溪组团、新城组团以下范围为禁止燃放烟花

3、爆竹区域,其他范围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花山大桥,南至徽杭高速公路,西至合铜黄高速公路、京福高铁,北至龙川大道、轩辕大道(规划)、皖赣铁路,以及四至沿线居民区。(详见附图)其他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第六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一)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除外;(二)中考、高考期间;(三)县(区)人民政府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禁止燃放的时间。第七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

4、爆竹。第八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第九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第十条禁止在禁放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禁止在限制燃放区域内设置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网点,县(区)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限制燃放地点布设临时销售网点,确定销售时间。临时销

5、售网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等要求。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性宣传。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和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

6、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制定公约,加强自律管理。宾馆、酒店、殡仪馆、公墓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进行劝阻。第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安监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并在政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等信息。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7、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并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作为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第十八条本规定中的春节期间是指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初七和正月十五当日。本规定中的中考、高考期间是指考试前一日19时至考试结束当日18时。第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报市政府备案。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H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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