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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嫩江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办发(202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嫩江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9日齐齐哈尔市嫩江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保证河流水体承载功能,保障完成水质考核约束性指标,严格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和所管辖水体的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和河长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
2、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资环(2021)4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参照省内外水生态补偿办法,结合我市“十四五”水生态环境状况实际,将齐齐哈尔市嫩江干流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和齐齐哈尔市乌裕尔河、双阳河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合并,修订为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嫩江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环境生态补偿,
3、是指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定、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造成水环境恶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财政局缴纳生态补偿资金,同时,对主动改善水环境并达到相关要求的县(市)区政府给予横向补偿。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资金的缴纳和补偿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有关县(市)区应缴纳或补偿的生态补偿资金数额,提出生态补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考核工作具体是指:确定考核断面和考核目标,制定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流域内水体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作为被考核
4、对象,负有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的义务。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断面设在其所辖的乡(镇)污水排入的河流下游或污水排入支流入嫩江干流河口下游处;国控断面按照主要汇水范围确定考核责任单位。第七条考核项目为流域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高镒酸盐指数。随着水体主要污染物的变化及实际需要,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调整考核项目和考核标准并予以公布。第八条各县(市)区的考核断面根据目前水质实际状况,参考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和黑龙江省地表水功能区标准(DB23/T740-2003)确定水体考核目标。第九条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市控断面的
5、监测工作由市环境监测站承担。市环境监测站按照齐齐哈尔市嫩江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方案(附件1)开展监测,汇总监测数据,并于下月6日前将数据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国控断面监测数据以国家下发数据为准。第十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流域水质考核结果,于每月15日前核定上月的生态补偿资金数额,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并于每月3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每年11月30日前将全年考核结果及下一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市政府。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对水质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报当月的2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附相关证据。市生态环境局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市环境监测站组织专家对监测数据进行复
6、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十二条根据考核断面水质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资金的数额:(一)扣缴资金按照考核断面污染物浓度较水体考核标准值浓度升高率计算。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断面污染物浓度超过水体考核标准值时,水质监测项目浓度升高率不超过(含)20%的,每项次缴纳20万元;超过20%但不超过(含)50%的,每项次缴纳50万元;超过50%但不超过(含)100%的,每项次缴纳100万元;超过100%以上的,每项次缴纳200万元。监测项目浓度升高率=(考核断面污染物浓度值-水体考核标准值)/水体考核标准值XlO0%(二)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为该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高镒酸盐
7、指数3项污染物生态补偿金之和。(三)中心城区考核断面的生态补偿金由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按考核结果分别核算;有多个出境考核断面的县(市)区的生态补偿金按照每个断面补偿金之和除以断面个数计算。第十三条缴纳的生态补偿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用于流域各县(市)区政府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项目。(二)用于奖励主动改善水环境质量并达到相关要求的县(市)区政府。(三)用于市级层面水环境监控能力建设、流域治理规划及方案编制、重点课题研究等。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大本行政区流域内水体的水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考核断面水质未达到水体考核标准值的县(市)区政府应
8、当制定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十五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要依法强化对辖区内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六条嫩江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检查和考核,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取消资金项目申报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乌裕尔河、双阳河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办规(2018)7号)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嫩江干流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办规(2019)8号)同时废J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