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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暴政对于恶棍和正直的人施以相同的刑罚。 孟德斯鸠最邪恶的暴政却更多地施刑罚以正直的人。 韩桂君,暴政对于恶棍和正直的人施以相同的刑罚。,摘要:,劳动关系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经劳动法调整,就形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主要有产生、续延、变更、中止和消灭等五个环节,它们对劳动关系法律事实各自有着不同的要求。劳动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构成要素。,摘要:劳动关系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经劳动法调整,,劳动法课件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课件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界定、特征,(一)劳
2、动法律关系的界定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既是政治共同体公共意志的体现,也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意志的体现。但当事人意志不能违反政治共同体的公共意志,且只能在公共意志允许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一、劳动法律关系界定、特征(一)劳动法律关系的界定,(二)劳动法律关系与相邻概念的联系和区别,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联系:(1)后者是前者形成的客观依据和现实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和法律对劳动关系进行调节的直接后果。(2)前者是对后者具有一定的“反作用”,政治共同体通过劳动法律规范这一媒介对现实的劳动关系施加影响(如引导、矫正、协调
3、现实的劳动关系),从而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发展。,(二)劳动法律关系与相邻概念的联系和区别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区别:(1)前提条件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以调整这一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只有已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且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才得以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2)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运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则以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区别:(1)前提条件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法上的法律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劳动关系外,还有与劳
4、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它们都统称为劳动法上的法律关系。劳动法上的法律关系除劳动法律关系外,还包括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等。,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法上的法律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劳动,理论探讨: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理论源自于德国学者最早提出私法上的“事实契约”理论。劳动法规以及劳动法学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并不统一。(台)黄越钦教授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即无劳动契约或无有效劳动契约,而为劳务之给付,此种情形与劳动契约失效时最为常见”。事实劳动关系不仅涉及私法关系处理(如无效合同),而且还涉及公法上法律应对问题(如非法雇佣),理论探讨:劳动法律关系
5、与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理论源自于德,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形成和存续的动态过程,即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暂停、中止、消灭等环节和在这些环节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劳动关系的运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劳动法律事实的存在。,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形,(一)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基础劳动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其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6、和消灭。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得以实际运行的原因法律事实具体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一)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基础劳动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1、行为,行为即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劳动法上能够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主要有: (1)当事人的行为,包括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均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等。,1、行为行为即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劳动法上能,为体现劳动法保护弱者的宗旨,在有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的某些行为将会被法律作有利于劳动者一方的定性或解释,如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推定解雇”制度,就是通过把劳动者因雇主原因被迫提出的辞职行为推定
7、和解释为雇主解雇行为,从而使劳动者能够获得解雇情形下才有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待遇。,为体现劳动法保护弱者的宗旨,在有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的某些行,资料:,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第46条,资料: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
8、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行为,包括调解、仲裁和判决等。都会对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带来直接的影响。(3)行政行为,即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能所为的行为,包括监督检查、行政调解等。,(2)劳动
9、争议处理机构的行为,包括调解、仲裁和判决等。都会对,2、事件。事件即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如劳动者患病、伤残、死亡、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形,均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延续、变更、中止、终止等。 实践中,事件作为一类劳动法律事实,发挥作用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单独发生作用,如劳动者死亡;其二是和行为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属于事件,而用人单位基于该事件和其他法律条件而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决定,则属于法律行为,它们共同作用导致劳动法律关系消灭。,2、事件。,(二)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具体环节,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即当事人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从而
10、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状况。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具有严格的条件:首先,事件不可能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其次,不是所有的行为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再次,原则上只有合法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合意行为才会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二)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具体环节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2、劳动法律关系延续。指劳动法律关系的有效期限被依法延长的状况。既可以是事件(如规定医疗期间,女工的三期保护),也可以使行为(包括法律推定的行为)3、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内容客体发生变化的状况。变更只限内容和客体,不包括主体(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等除外)。,2、劳动法律关系延续。指
11、劳动法律关系的有效期限被依法延长的状,4、劳动法律关系中止。劳动法律关系存续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暂时停止行驶和履行的状况。(如协商一致,应征入伍,失踪但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等)5、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指劳动法律关系提前结束(解除)或者自然结束(终止)而不复存在的状况。引起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广泛,包括合法和违法的,还包括行政命令,4、劳动法律关系中止。劳动法律关系存续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分析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应深刻认识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存在构成法律关系的三项要素,劳动法律关系也是一样,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
12、系主体分析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应深刻认识,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学术界有“二方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方说”(加上“工会”,甚至也有人把“政府”也作为一方);“四方说”,劳动者或其团体(如工会);用人单位或其团体(雇主团体),我们以 “四方说”为例展开说明。,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一、劳动者:,(一)劳动者的界定广义:劳动者是指到达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所有公民。狭义: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
13、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亦即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其范围仅限于相对于用人单位(雇主)而存在的一方主体,亦即雇主相对人,也可以称为“雇员”、“雇工”、“受雇人”“工人”“职工”等。,一、劳动者:(一)劳动者的界定,关于劳动者的界定标准,各国一般采用“从属性”标准。从属性标准时界分劳动者身份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是民事主体)身份的最重要标准。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1)人格的从属性:(也称“组织从属性”)即劳动者必须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之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名成员,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命令、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广泛的指示权。,关于劳动者的界定标准,各国一般采用“从属性”标准。从属
14、性标准,(2)经济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必须为他人提供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依赖关系。具体内涵:劳动者并非为自己提供劳动,而是为他人提供劳动,并以他人所给付之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所需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支付劳动力的“对价”,承担劳动风险和法律上的“雇主责任”。在具体运用“从属性”标准界定劳动者身份时,应采用“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之复合”的标准,其中,以人格从属性作为主要判断标准,以经济从属性作为辅助判断标准。,(2)经济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必须为他人提供劳动,劳,【理论探讨】,企业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劳动法律关
15、系中的主体身份和地位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劳动者,享受劳动法的保护?案例2-4:公司高管人员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权益如何确定?,【理论探讨】企业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公民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前提条件,这在法学上统称为劳动者资格(或主体资格),它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公民成为劳动者必须具,1、劳动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享有者和哪些劳动义务的承担者。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应当具有平等性,这既是现
16、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因而,现代各国的劳动法基本上都体现了劳动权利能力平等的精神,只不过在不同国家实现平等的程度不尽相同而已。,1、劳动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资料: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通过的第111号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规定,会员国应制定一项促进就业、职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均等的国家政策,以消除这方面的性别、种族等任何歧视,还应采取措施保证这一政策实施。1964年通过的第122号公约就业政策公约中又规定,会员国应实行积极政策,保证有工作供给寻找工作并有能力工作的人,使每个工人有资格享受最能发挥其技能与才能的机会,获得最适合的工作,不
17、分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见、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资料:,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还处在相对平等的阶段,(1)户籍制度限制。主要表现两个方面,其一是户籍性质的限制。主要是针对农业户籍的限制,但总体上载逐步减少。其二是户籍区域的限制。如原则上要求用人单位有限招用本地户籍的劳动者,等。(2)从业职数的限制。主要是针对第二职业的限制(如党政机关人员到企业任职的限制)。(3)制裁。因违法或违纪而受到的制裁中,有的包含有劳动权利能力的限制,如行业禁入。,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还处在相对平等的阶段(1)户籍制度限制,2、劳动行为能力,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它表明公民
18、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行使者和哪些劳动义务的履行者。劳动法对劳动行为能力做出规定的客观依据,是公民的劳动能力水平,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要求。公民只有在其劳动能力达到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要求的水平,并能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条件下,才会被劳动法确认有劳动行为能力。,2、劳动行为能力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行为能力与劳动能力,(1)根据不同。劳动能力的有无和大小,直接以人体生理和心理因素为根据。而劳动行为能力则直接以有关劳动法规为依据。(2)属性不同。劳动能力作为人的生存能力的一部分,只具有自然属性;劳动行为能力作为劳动者法律资格的一个方面,则具有法律属性。(3)意义
19、不同。劳动能力只表明公民身体中存在的体力和脑力的实然状态;劳动行为能力则是国家队公民一定劳动能力的法律认可,它表明法律对公民在体力和脑力上所要求的应然状态。,劳动行为能力与劳动能力(1)根据不同。劳动能力的有无和大小,,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或受制于下述因素:,(1)年龄。年龄法律意义分为三种:劳动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亦即最低就业年龄,未满此年龄的公民,被规定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在我国,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16周岁,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外,任何单位都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公民建立劳动关系。,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或受制于下述因素:
20、(1)年龄。年,资料:,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应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15岁,但发展中国家可初步规定最低年龄为14岁。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最低就业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资料: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特殊性规定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法第15条第二款),特殊性规定,单选题(2006年试卷一第20题),某建筑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
21、高空作业或繁重搬运工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伤亡。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是不满15周岁的边远地区农民子弟。对此,劳动行政部门拟采取的下列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A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 B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 C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 D告知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 答案:C,单选题(2006年试卷一第20题),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c )。A14周岁 B15周岁C16周岁 D18周岁2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以下不可以招用不满16
22、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是(d )。A东方歌舞团 B上海杂技团C国家体操队 D山丹编织厂,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c )。,3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是( abcde)。A合法行为 B违法行为 C事件D劳动者辞职 E劳动者死亡4以下哪些是劳动法律事实( abd )。A张某与某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B李某因严重违纪被企业辞退C权利义务D陈某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3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是( abcde,社会调查,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目前全世界约有246亿5至17岁的儿童被雇佣,其中179亿儿童被迫从事繁重、危险等劳动。,社会调查 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目前
23、全世界约有24,完全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即成年人起始年龄,已满此年龄的公民才可以成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我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退休年龄。各国劳动法对劳动行为能力的终止年龄一般未作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退休年龄。但退休年龄不能认定为劳动行为能力的完全丧失,按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城镇职工男60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女工人50岁退休。关于其改革方案在研究中。,完全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即成年人起始年龄,已满此年龄的公民,(2)健康。劳动者应具有健全的身体和精神状态,精神病人的劳动行为能力将受到限制甚至完全丧失。健康要素对劳动行为
24、能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是对劳动者就业资格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就业准入。各种岗位的职工都不得患有本岗位所禁忌或不宜的特定疾病。 特殊劳动者限入。有些职业或工种对部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可能造成不利后果的,应限制有关劳动者的就要资格,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禁忌劳动范围的限制。 基于社会公平,法律有时亦会对一部分劳动者的就业资格放宽身体条件的要求。如对残疾人就业的一些特殊照顾或保护措施(福利企业、盲人按摩等)。,(2)健康。劳动者应具有健全的身体和精神状态,精神病人的劳动,其二是对劳动者继续工作资格的影响。若劳动者身体状况在工作期间发生变化,致使其不能胜任现有工作的,则可能导致劳动法
25、律关系的变更或解除。如我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经书面预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明确的是,法律上把健康规定为劳动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性因素,主要是基于对劳动行为能力被限制者的保护,并且这种限制视同对被限制者的特殊保障措施并存的。,其二是对劳动者继续工作资格的影响。若劳动者身体状况在工作期间,资料:但劳动法第29条也规定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
26、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资料:,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27、3)智力智力要素主要包括劳动者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等。首先,劳动者应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或水平,原则上应接受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若有些职业或工种(如公务员、教师、医师、律师等)对劳动者的教育程度有特别要求的,则须遵守特别规定。其次,劳动者还必须具备从事某些职业或工种所必备的技术水平和从业条件(如职业资格证书、驾照等)。,(3)智力,资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有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
28、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资料:,讨论与思考:对就业中的“资格准入制度”应如何评价?,现在政府对许多岗位设立了“资格准入制度”:想当律师必须先取得司法资格,想当老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有的地方竟然规定,收废品、擦皮鞋也必须有“上岗证”。,讨论与思考:对就业中的“资格准入制度”应如何评价?,(4)行为自由能否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这是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前提。自由受到限制自然就没有了劳动行为能力,如服刑的罪犯。(5)就业愿望。即禁止强迫劳动,(4)行为自由,(6)其他要素:如道德风纪。信誉不良者的从业禁止。如公司法限制曾经济犯罪者在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9、人员等。任职回避。基于党风廉政的需要。劳动内容。应为合法职业,非法的活动不受保护(如毒品加工、色情陪侍等),(6)其他要素:如道德风纪。信誉不良者的从业禁止。如公司,避免制度性歧视,法律对劳动者行为能力的上述各项具体要求,应当是基于其所从事的职业或者本身的内在需要,而不能超越这种“职业相关性“提出过高”的要求,否则就可以能导致“制度性歧视”的后果。,避免制度性歧视法律对劳动者行为能力的上述各项具体要求,应当是,资料:,报考公务员遭拒 法律硕士状告人事部有就业歧视浙江大学生周一超凶杀公务员案:凶手当庭撕烂判决书,资料:报考公务员遭拒 法律硕士状告人事部有就业歧视,因被就业歧视而杀人,浙江大学生刺
30、杀公务员一审判处死刑 辩护律师表示将上诉浙江省高院 震惊全国的大学生凶杀公务员案,2003年9月4日上午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学生周一超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结束后,周一超当庭将判决书撕烂抛弃,拖着脚镣踉跄而去,给这次宣判留下了意味深长的一幕。为周一超辩护的两位律师宓雪军和夏建军表示,他们将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判处周一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情回放,因被就业歧视而杀人浙江大学生刺杀公务员一审判处死刑 辩护律师,周一超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今年22岁。 2003年1月23日,周一
31、超报名参加嘉兴市秀洲区政府招收9名乡镇公务员的考试。笔试排名第三,面试后总成绩排名第五。 4月3日未收到录取通知书的周购买了菜刀和水果刀,并于下午3时许,到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511办公室。他询问经办人干某后得知自己体检结果为“小三阳”,不合格,而另一位手指残疾考生则属合格类。遂用水果刀将干某刺成重伤,并在激愤中将干某同办公室的张某刺死。,周一超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今年22,庭审焦点 精神病鉴定为正常人 一审期间,根据周一超辩护律师的申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周一超进行了精神病鉴定。当天,审判长当庭宣布了鉴定结果:周一超“案发前状态与常人无异
32、”,并无精神病,故应对本案负完全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一超在参加公务员考试、体检过程中,因体检不合格被淘汰而绝望,进而怀疑公务员录用过程的公正性,怨恨招考工作人员干某并起意杀人报复。在持刀加害干某过程中,又无端加害张某,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和有悔罪表现,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虽能成立,但被告人的罪行特别严重,尚不足以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庭审焦点 精神病鉴定为正常人 一审期间,根据周,“小三阳”减刑建议未被采纳 周一超的律师在
33、一审辩护中提出被告人杀人缘于公务员体检标准规定“小三阳”为不合格,规定具有不合理性,据此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的问题。这一意见也未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加害的干某在公务员录用工作中,正确履行了职务,并无过错;而另一名公务员张某是被无端加害的。,“小三阳”减刑建议未被采纳 周一超的律师在一审辩护,二、劳动者团体(工会) (一)工会和劳动者的团结权劳动者团体,通常即指工会。在西方国家,工会是以维护和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提高雇工的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由雇工自然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团体。工会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的体现。劳动者的团结权,一般式指劳动者为实现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之基本目的,而结成
34、暂时或永久性团体并使其运作的权利。具体就表现为劳动者组织工会,并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二、劳动者团体(工会),西方国家对工会的法律地位的基本规定:1、工会只能是雇工的团体,并且必须是一定人数以上的雇工的集合。2、工会不得有政治、经济目的。即工会属于社会团体,不得有政治目的或以盈利为目的。3、工会具有公法人性质。即是公法上的法人。4、工会有组织罢工、同雇主及其团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雇主遵守劳动法等项权利。5、工会在与雇主的关系中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如不允许雇主因雇工加入工会或参加工会活动而将其解雇或中止改善其劳动条件等。有的国家还规定,非经国家机关批准,工会理事不应被解雇等。,西方国家对工
35、会的法律地位的基本规定:,(二)我国的工会我国工会法第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这揭示了我国工会的性质:1、阶级性。(农民和个体工商户不能加入)2、群众性。区别于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3、自愿性。4、政治性。,(二)我国的工会,根据工会法,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1、我国工会的唯一性和相对独立性。所谓唯一性,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职工群众中另行建立独立于工会组织体系之外的同类型组织,也不得从事任何分裂工会组织的活动。所谓相对独立性,及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6、,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展开活动。2、我国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者。3、工会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工会法,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四、用人单位及其团体,(一)用人单位的界定“用人单位”系我国劳动法所特有的称谓,在国外一般称之为雇主或雇佣人,是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雇员)而存在的另一方主体。各国对雇主所采用的界定方法各有不同。在我国,用人单位是指招收录用劳动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并按其劳动量支付约定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一方主体。,四、用人单位及其团体(一)用人单位的界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外延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事业
37、单位)、社会团体等类型。目前尚未包括其他组织在内,更未涵盖至自然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外延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资料: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资料:,多项选择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
38、系的主体除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外,还有下列哪些主体?(2000年) A部队 B国家机关 C事业组织 D社会团体 答案:BCD,多项选择题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与,【理论探讨】:如何理解非法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理论探讨】:如何理解非法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资料:,劳动合同法第93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资料:劳动合同法第93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团体,用人单位团体,在国外通常称为“雇
39、主协会”,是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在劳动法中它被作为劳动者团体(工会)相对应的一种劳动法主体;是雇主一方行使结社权的主要表现。,(二)用人单位团体用人单位团体,在国外通常称为“雇主协会”,,资料: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第2条规定:“工人和雇主应毫无区别地有权不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其唯一条件是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第3条规定“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应有权制定其各自组织的章程和规则,充分自由地选举其代表,自行管理与安排活动,并制定其行动计划。”,资料:,在我国劳动
40、法主体结构中,用人单位团体是最为薄弱的一类主体,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对我国的劳动法制建设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其一,集体协商(集体谈判)制度难以全面推广。其二,“三方性”(政府、雇主、雇员)原则难以真正落实。总之,用人单位主体的缺位,即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协调,也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进而影响到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在我国劳动法主体结构中,用人单位团体是最为薄弱的一类主体,长,理论上,我国用人单位团体的建立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借用”和新建。 “借用”是以现有的工商业者团体作为用人单位团体,赋予其用人单位团体的职能,作为用人单位方代表参与劳动关系。新建是组建专门的用人单位团体。
41、我国目前在实践中往往采取从“借用”逐步过渡到新建的方式。,理论上,我国用人单位团体的建立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借用”,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一、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一、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和特征,(二)特征:劳动法律关系超越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即对劳动者实行“权利本位”,对用人单位实行“义务本位”。具体表现在:1、明显的不对称性。即劳方当事人的权利多于义务,雇主方当事人的义务多于权利,籍以实现劳动关系的实质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
42、的权利义务原则上是完全对称的。,(二)特征:,2、较强的法定性:一般适用“法定优先”规则,即为实现弱者保护的目的,劳动法常常采用授权性规范,直接分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同时存在约定和法定的情形,且发生冲突时,一般而言,法定的效力优先于约定的效力。而民事法律关系通常遵循“约定优先”的适用原则。,2、较强的法定性:一般适用“法定优先”规则,即为实现弱者保护,3、适度的受限性:约定的权利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强制规范,不得有悖于社会公益;当事人的有些权利同时具有义务性质(劳动保护权);有些权利不得随意放弃,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履行(如劳动者不能随意辞职)。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
43、的确立与实现主要遵循意识自治原则,受到制约较少。4、救济的复合性:劳方的权利是多种权利的复合体;国家意志通过劳动基准、强制性规定、劳动保障监督等介入劳动关系,使劳动者的救济可以兼采多种手段。,3、适度的受限性:约定的权利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的规定,不得违,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不同内涵可以将劳动者劳动权分为:宪法规定的劳动基本权和劳动法规定的具体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基本权利,亦称劳动者的基本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利及相关权利。,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不同内涵可以将劳动,(一)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基本权,何谓“基本权利”,很
44、难有权威的概念,不过一般认为,基本权利就是人最初步和最应该享有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就是天赋人权,是自然性权力,也是抽象的权利,一般在宪法中加以确定。由于基本权利的抽象性和应然性,这些权利从抽象到具体必然有一个过渡的过程,或依赖具体法律制度的规定,或依赖于基本权利司法化。,(一)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基本权何谓“基本权利”,很难有权,1、劳动权,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并不属于积极意义上的劳动权,即意味着劳动者并不具有从社会获得劳动岗位的当然权利,其权利不成为法定程序中的请求权;劳动者的劳动权只是消极意义上的劳动权,也
45、就是只有当他人或组织对其劳动权的行使制造了相应的障碍时,劳动者才具有相应的请求权,其权利也就转化为具体的劳动权利。,1、劳动权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2、休息权,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产生的历史就是一部工人争取休息时间的历史。休息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已经属于积极意义上的劳动基本权,其已经具有了程序的请求功能。,2、休息权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3、社会保障权,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
46、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的社会保障权利正从消极的基本权利向积极权利过渡,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将逐步成为具有程序上请求权的具体权利。,3、社会保障权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4、女性劳动者的平等权,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女性劳动者的平等权,是指女性劳动者在从事产业雇佣劳动过程中所享有的与男性劳动者平等的所有权利,不仅包括平等就业权,也包括平等休息权、获取报
47、酬权、平等的社会权等。女性劳动者的平等权正逐步从消极权利向积极权利过渡,大量法律已经将其具体化。,4、女性劳动者的平等权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5、劳动者的结社权,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公民结社自由当然包括劳动者的结社自由。劳动者结社自由,是指劳动者依法可以自由组织结社团体,维护自身利益。劳动者结社权,已经在劳动法工会法中具体体现出来。但由于“政治”团体的敏感问题相联系。因此,真正的结社权要成为积极权利仍需努力。,5、劳动者的结社权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6、团体交涉权与罢工权,团体交涉权和罢工权是与
48、结社权、团结权紧密相连的两种权利,也是劳动权的重要内容。劳动者结社而成为团体的目的在于团体交涉,以达到改善劳动条件和待遇的目的。罢工权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1982年我国修宪后,公民的罢工自由被删除。未来团体交涉和罢工权应当属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6、团体交涉权与罢工权团体交涉权和罢工权是与结社权、团结权紧,(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具体权利和义务,宪法所创制的劳动基本权是有限的,而劳动者在具体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间形成了许多相互之间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其中这些权利的形成不是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意思自治所创制的,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这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就体现在劳动法及其相关的法
49、律中。,(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具体权利和义务宪法所创制的劳动基,资料: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资料:,1、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第3、7、8条),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权(劳动权)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权)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休息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保护权),1、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第3、7、8条)平等就
50、业和自,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物质帮助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结社权)依法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培训权),2、劳动者的义务,(1)工作义务工作义务为高度身份义务:即劳动者应当亲自履行工作义务的外在表现:主要为遵从雇主的指示,2、劳动者的义务(1)工作义务,(2)忠实义务 “劳动关系并不仅为财产交换而已,其间人之人格关系亦极为重要。” 史尚宽保密义务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绝对守密义务 劳动关系终止以后:相对守密义务 (合法利益维护的必要范围),(2)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 指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