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就业服务与管理法律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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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12月 第3期 / 总3期目 录12月1日浙江外服举办“劳动合同法与企业新用工模式”实战培训讲座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5华为“辞职门”事件始末19劳资新政:华为的门,中国的坎23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专访劳动法专家常凯28邱小平:把职工工龄“归零”是误读了劳动合同法30“华为”案引发的两大问题与解答3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背景介绍32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33全国总工会:调查发现三类违反和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35劳动合同法简明案例分析37携手沪杭权威律师机构,浙江外服提供专业HR法务服务40 12月1日浙江外服举办“劳动合同法与企

2、业新用工模式”实战培训讲座姚钟炎律师讲解“新劳动合同法精要与人力资源管理应对策略”2007年12月1日,浙江外服在杭州西湖金座大酒店举办了“劳动合同法与企业新用工模式”实战培训讲座。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仅一个月之际,浙江外服HR法苑首席法律顾问姚钟炎律师主讲本次课程,姚钟炎律师担任多家大学MBA公司法课程兼职教授和知名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其负责的律师团队在非诉讼业务领域首创以事先防范及过程控制为主的法律服务理念和建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法律服务模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他在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案例及有关对用人单位在招聘和用工管理

3、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在用工模式设计、劳动力派遣、招聘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劳动纪律、留人方案、保密制度及相关协议、改制并购、劳动争议处理等十大环节,为企业提供最具专业权威的实务操作技巧与应对方案。课程经浙江外服法律服务团队构思设计,着重实务操作经验和技巧,有效地帮助HR了解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精神,准确把握新法下的HR操作实务技巧,充分利用新法施行的契机,提升HR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预防和应对劳动争议,有效控制用工风险。课程结束后,由曾多年兼任劳动争议仲裁员的浙江外服HR法苑高级法律顾问刘艳芳律师与学员互动,详细解答了学员提出的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班工资分配等在人力资源管理方

4、面的疑难问题。本次讲座学员反响热烈,前期准备的60 个座位,由于各企业的踊跃报名而不得不增至110个,在讲座结束后,各企业学员纷纷表示效果很好,收益很大,并对浙江外服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予以高度认可。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

5、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

6、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

7、利和相应服务。第三章招用人员 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

8、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9、(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

10、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

11、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四章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

12、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代理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

1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经过专业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

14、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 (二)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三)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四)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八)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 (九)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第二十九条

1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

16、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专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资格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

17、,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发布制度,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逐步实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其中,城市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的要求,实现网络和数

18、据资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区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对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劳动保障部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对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规定,依法编制公共就业服务年度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持经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按

19、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服务收费。确需收费的,具体项目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第五章就业援助 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

20、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

21、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四十三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第六章职业中介服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

22、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第四十六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

23、发放。 第四十八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x3722x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土 如果您不是在 3722x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3722, 加入 3722x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doc或ppt格式(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

24、所使用权证明; (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

25、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

26、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五十六条职业中介机构租用场地举办大规模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向批准其设立的机关报告。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入场招聘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十七条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可以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

27、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28、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就业与失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

29、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一五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

30、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第六十四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

31、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第六十五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十六条登

32、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章罚 则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

33、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

34、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

35、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36、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九章附 则 第七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职业指导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华为“辞职门”事件始末开篇语近来,华为花10亿元为老员工买断工龄事件,经媒体

37、报道后,被炒作得沸沸扬扬,“辞职门”事件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究竟是华为恶意规避法律还是媒体大众误解了华为的做法,本刊为您全面解读“辞职门”事件始末炮轰华为 缘起:2007年9月28日,天涯社区有网友发帖华为公司对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即将开始买断工龄,称“工作即将满十年的华为员工,在明年元旦后陆续要先办理辞职手续,再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工号也要换掉。说是所有员工同等对待,实际上是漠视基层员工合法权力。此举证明:公司一直都是,小胜在智,大胜也在智,主要原因是:公司为了避免承担即将在明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在雇用员工满十年后必须签订无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一个,

38、成天嘴上说着仁义道德,实际上毫无社会责任感的公司,怎能不让基层的员工寒心!”此后,引起坛友强烈反响,并被多家论坛社区转载。升级:10月一三日,天涯社区又一网友发出唇亡齿寒-有感公司买断老员工工龄的评论帖,全文如下:“最近沸沸扬扬的买断老员工工龄事件,终于开始实施了,看着一张张为公司奋斗后苍老的脸,他们其实实际年龄不是很大,正当年,可是他们青春已经透支了!他们很多人不看重这十几万的补贴,他们绝大多数都忠于公司.他们的理想终老华为,华为是他们的精神家园.公司这个时候提出买断工龄,不寒而栗的感觉,唇亡齿寒,覆巢之下,岂有完卵.可能很多新员工会觉得老员工现在在养老,他们或许忘记了,任何朝代任何公司都很

39、注意保护有功之臣.每个人都会有老的时候,每个人在自己奋斗之后都希望有所保障,人不是机器,不可能始终都高速运转,机器也有老化的时候.老员工现在享受的是他透支的青春,买断工龄,这个秋天有点冷。”再次引发众网友对此事的关注;再掀波澜:10月一五日,在搜狐社区有网友发出寻找被华为买断工龄的老员工,你们在哪里?的征集帖:“看着一张张为公司奋斗后苍老的脸,他们其实实际年龄不是很大,正当年,可是他们青春已经透支了!他们很多人不看重这十几万的补贴,他们绝大多数都忠于公司。他们的理想终老华为,华为是他们的精神家园。公司这个时候提出买断工龄,不寒而栗的感觉。这些离职的兄弟们,晒晒你们的情况吧?1、你们大概多大年龄

40、?2、你再华为工作多久了?3、买断的时候你华为给的补贴有多少?4、你们的身体可好?5、你在华为做哪块工作呢?”终于把“华为买断员工工龄”的事件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事件回放9月30日,华为公司内部讨论通过一份题为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规定的文件,要求包括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8年的员工(共计7000多名)在2008年元旦之前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废除现行工号制度,所有工号重排序。10月下旬,各大媒体披露此事并引发社会各界热议。11月2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展开调查。11月5日,华为发表声明,否认规避新 劳动合同法10年大限,此次属公司正常人力资源调整。11月7日,华为表示集体

41、辞职事件结束,绝大部分员工会通过竞岗回到原来岗位,另有一百多人未能续约。11月9日,广东省总工会主要负责人在省总工会约见华为有关负责人,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事件达成三点共识。一、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员工保障机制,完善员工权益保障、医疗保障、人身保障等管理规定,加大员工维权举措。工会支持企业改革创新,引导员工焕发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团结和动员员工共谋企业发展,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二、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听取员工意见,并与工会协商确定。近期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原已制定的直接涉及员工利益的暂行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三

42、、企业与工会开展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目前,华为公司已中止部分员工辞职再竞岗工作,近期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原已制定的直接涉及员工利益的暂行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华为的是与非董保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研究劳动经济多年,曾在十余年前参与劳动法制定,并在去年的劳动合同法立法博弈中因持不同意见而被贴上“资方代表”的标签,但是,鲜为人知的是,在七年前,因为其所设立的免费民工维权中心门庭若市,他曾被当作“劳工代表”而受到高层点名批评。华为“辞职门”事件后,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董保华表示,“华为事件是第一个双输案例

43、,华为显然不违法,而且因为给予了远高于法律规定的补偿,没有引起员工投诉。华为不得不花10亿之巨买回本就应该属于它的用人机制,而且还只能是一段时间里的机制,很快它又会遇到工龄是否连续计算、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等问题。”也有律师提出,“企业本是以赢利为目的,它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做出各种符合市场规律的选择,无可厚非。不能要求企业像学者、官员那样去考虑问题,社会保障、增加就业这主要是政府的责任,不应该让企业承担。”在华为的“辞职门”事件中,究竟是华为恶意规避法律还是媒体大众误解了华为的做法?本次事件的两个重要信息是买断工龄和自动辞职,那么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文如下:

4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 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生效后,所有公司对将面对十年工龄的员工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如果要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消除十年工龄的影响。而华为想出的办法就是让员工辞职,这样员工的工龄就中断了,无法满足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连续。但是华为应该也知道这样做员工是绝对不会同意的,因此又采取了支付N+1补偿金的办法。华为应该是想通过支付补偿的方式来换取员工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那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华为会不惜十个亿买断老员工的工龄?首先,我们要明确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意味就捧着铁饭碗,更不是终身合同,不代表劳动者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可以出工不出力,还是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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