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大学生法律讲座.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资料]大学生法律讲座.ppt(8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大学生普法讲座,主讲人:李冬梅,简介,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这表明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2011年3月1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个层次七个部门,三个层次,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七个部门,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诉讼
2、及非诉讼程序法,刑法,怎样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犯罪,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阻却事由责任要件有责性阻却事由,刑罚,主刑附加刑,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量刑制度,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区分常见罪名,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诬告陷害罪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与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民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诉讼时效,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利害关系人包括,其
3、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案例,甲已有三年不见踪影,只是近期打过一个电话回家,其妻可否申请宣告其失踪?,否,近期打过一个电话,说明还是有音讯的。,目的: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宣告死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厉害关系人的顺序,1.配偶2
4、.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注: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述顺序限制。,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后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婚姻关系,诉讼时效,普通的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5、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适用此条款。,物权变动,动产:有效合同+交付不动产:有效合同+登记(补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例外:司法行为、行政行为等不以登记和交付为生效或对抗要件一物二卖如何处理善意取得占有,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无
6、过失受让人有偿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登记(不动产)无权处分人合法占有动产或者首位多登记不动产在自己的名下,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均享有使用权损耗责任承担不一样侵权责任承担一样,区分相关权利,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采光关系(不得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等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注:地役权-书面订立合同-合同生效时设立,案例,甲公司和乙学校达成如下协议:乙在20年内不得在学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甲一次性向乙支付100万元作为补偿。问:本案属于何种纠纷?,地役权纠纷,保证,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7、任)连带保证(甲向乙借款5万,丙为保证人),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收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后果:无因管理是一个只讲过程不讲结果的制度请求偿还必要费用报酬请求权 否!,案例,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话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问:刁某应向刘某家人给付多少钱?,3.5万,不当得利,没有
8、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例: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乙构成不当得利后果:所受利益的返还,补充,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动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案例,甲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多付甲1万元,甲将其投入经营获利3千元。问:银行可否对该3千元主张权利?,否,应当予以收缴。,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
9、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专属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代位权,起诉方式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原告: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被告:次债务人(胜诉后,担诉讼费)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后果: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提存,情形:债权人迟延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且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方法:向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变卖价款)和提存书,效力:债消灭提存部门妥善保管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
10、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5年,超过5年归国家所有。,违约金,违约金的约定性和补偿性。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到损失额),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清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注:过分过高超过实际损失的30%,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书面形式,交付定金之日起定金合同生效违约金和定金不得并用,只能二选一,婚姻法,
11、结婚必备条件:双方自愿,否则可撤销婚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一夫一妻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案例,张小宝和王小贝准备结婚登记,由于张小宝在外地打工,考虑到时间和金钱成本,张小宝委托其大哥张大宝去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问:该委托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不合法结婚登记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不得代理。,事实婚姻,未按照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
12、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可撤销婚姻,胁迫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程序:受胁迫一方本人向登记机关或者法院提出除斥期间:1年起算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自恢复自由之日,受胁迫只能申请撤销婚姻不能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受胁迫和无效并存时宣告无效,案例,甲男和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到甲的威胁,乙无奈遂
13、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应如何处理?,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彩礼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嗣后双方离婚的注:不离婚不能单独提起(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财产分配:原则上平分,例外要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照顾弱者补偿义务: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
1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使条件:不得单独提起,只能与离婚起诉同时提起,案例,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个子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经同居多年,本案中赵某有哪些权利?,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房屋如何处置,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一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
15、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收养条件,1.没有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的除外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两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5.只能收养一名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除外6.被收养人未满14周岁,例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4、6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1、4、6限制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的-不受1、5限制,程序,民政部门登记,后果,被收养人解除和亲生父母的父母
16、子女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产生拟制血亲关系,继承法,继承开始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含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儿媳、女婿(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顺位在先的优先于顺位在后的同意顺位平均分配(例外),例外,对死者尽抚养或赡养义务多的继承人(可多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多分)有抚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应不分/少分),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
17、位继承。代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权的转移(第一顺序)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法定继承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无辈数限制),转继承,两次继承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人的继承人,案例,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子和数十万的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失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问:1、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能否继承?2、小女儿之女能否继承李某的遗产?3、分配遗产时对养子如何处理?,1、可以继承,属于代位继承2.可以继承,属于转继承
18、3.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权的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既遂、未遂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注:悔改+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恢复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注:情节严重指侵害了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且造成了其生活困难,遗嘱继承,代书2个以上见证人录音2个以上见证人口头2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书面/录音-否则无效)自书公证仅此五种,效力,数份遗嘱内容抵触的,最后为准,其他遗嘱并非一概无效各个遗嘱间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各公证遗嘱间最后效力优先只有公证遗嘱才能撤销、变更先前的公证遗嘱问:在公证遗嘱后,老人又做了自书遗嘱问根据哪个遗嘱继承
19、?,公证遗嘱,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假造的遗嘱篡改的遗嘱,篡改的部分无效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遗嘱继承,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无效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不得剥夺应扶养或抚养人的权利-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权获得必要的份额-以遗嘱生效时作为判断的时点,遗赠,受遗赠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收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抚养关系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注解: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