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行文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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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行政机关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求和报告。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十六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第十七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

2、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第十八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九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调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第二十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二十二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第二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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