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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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2022年7月29日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发展,构建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

2、)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政府对劳动者在具备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的各项补贴,一般包括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和定向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名师带徒培训补贴、安全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劳动者能力素质和促进稳定就业为目的,通过政府补贴激励,引导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第四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3、以下统称各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一)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用工);(二)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以下简称院校学生);(三)农村劳动力;(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六)我市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劳动力;(七)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人员(均不含初级和高级中学在校生)。第五条市人社局是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完善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

4、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的经办服务、补贴审核、资金发放等,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配合人社部门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保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第八条市人社局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调查机构,根据对市场需求职业、等级和培训成本的调查,制定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能人才供需变化动态调整。第九条各类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达规定

5、学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培训费补贴。其中,通过“线下集中培训”方式取得技师及以上等级证书的,给予目录补贴标准100%的培训费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证书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程度,分别给予目录补贴标准100%、90%、80%的培训费补贴。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培训方式取得证书的,按照“线下集中培训I”补贴标准70%的比例享受培训费补贴。第十条各类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且鉴定(含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能力考核,下同)合格的,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第十一条各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参加目

6、录内职业技能培训,在享受培训费补贴同时,还可以在一年内申请IOOo元的一次性生活费补贴。第十二条各类人员可直接参加目录内所列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初始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参加更高等级技能培训的,需符合该等级鉴定申报条件。第十三条培训费补贴拨付企业或实施培训的培训机构,其中,企业职工的培训费补贴拨付职工所在企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等其他人员的培训费补贴拨付实施培训的培训机构;鉴定费补贴拨付申报鉴定的培训机构;生活费补贴拨付参训个人。第十四条对被认定为公共实训基地的企业培训中心,承担社会公共实训服务,按照目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费补贴标准最高上浮25%O第十五条院校学生参加职业

7、技能培训,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补贴,其他人员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两次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高等级补贴的,不得享受低等级补贴。第十六条公共实训中心开展天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项目目录内项目培训,按照目录内补贴标准给予100%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第三章定向培训、项目制培训等补贴第十七条定向培训分为定向就业培训和定向岗前培训。未就业人员参加定向就业培训达40课时,并于6个月内在本市实现就业且由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本市企业新招录员工,且企业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内参加定向岗前培训达40课时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定向

8、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第十八条定向就业培训由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学校和信用等级为A+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补贴拨付承担培训的机构;定向岗前培训由企业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学校和信用等级为A+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补贴拨付企业。第十九条市级产业链重点企业和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企业可以结合企业实际需要开展项目制培训,自主制定培训方案,培训满40课时,按照每人IOOO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参加一次。产业链重点企业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开展项目制培训,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企业依托联盟内职业学校开展项目制培训。第二十条本市户籍人员或当年在本市累计缴纳城镇企业

9、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初次或复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按照初次取证每人300元、复审取证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安全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一次,补贴拨付取证个人。第二十一条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取得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5500元、技师及高级技师每人每年7000元标准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第二十二条支持企业开展名师带徒培训,每名师傅同期最多带培2名学徒,学徒培训期满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后,每名学徒每满12个月给予师傅4000元资助,最长资助36个月。第二十三条创业培训机构开

10、展创业培训,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第四章补贴经办和服务保障第二十四条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定向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按照以下程序经办:(一)机构签约。培训机构(含企业,下同)与区人社局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二)开班申报。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区人社局提出开班申请,按要求提交学员身份证明、鉴定条件等材料。(三)班期审核。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开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培训机构按照教学计划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提出班期补贴申请。(四)补贴拨付。区人社局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公示,按程序拨付培训补贴。第二十五条生活费补贴按照以下

11、程序经办:(一)补贴申请。培训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培训机构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生活费补贴申请。(二)补贴发放。区人社局对申请人员身份、培训等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公示,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拨付给个人。第二十六条安全技能培训补贴按照以下程序经办:市人社局按年度对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的身份和取证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拨付取证个人。第二十七条名师带徒培训补贴按照以下程序经办:企业开展名师带徒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后实施。培训结束后,企业提出申请,由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公示后,按程序拨付师傅个人。第二十八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按照人员类别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

12、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第二十九条区人社局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市人社局汇总并将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分配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提出的补贴资金分配计划,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由市人社局拨付至各区人社局。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转移支付各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拨付区人社局。第三十条市、区人社局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对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由区人社局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支持市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提升服务能力,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保养、日常运行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公共实训基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设施设备购置费支持。第三十二条支持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水平,对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日常检查、绩效评价、第三方核查、职业培训工作宣传推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项目评审等给予经费支持。第三十三条提升市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服务能力和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水平等职业能力建设经费,可以从培训相关资金中列支。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27年7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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