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补贴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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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汇编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二一四年七月目 录一、职业介绍补贴1关于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0103号)22、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摘要)(日财社201151号)5二、职业培训补贴1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236号)82关于印发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日人社发20149号)12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0100号)22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一)公益性岗位1、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

2、4号令)26(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1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0102号)32(三)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1关于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373号)36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摘要)(国办发201422号)38(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1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191号)402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283号)433关于提

3、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393号)44(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摘要)(国办发201422号)46五、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1关于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1103号)482关于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374号)50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创业带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日政办发201334号)514、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4、日财社201419号)525、关于个体工商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493 号)54六、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1、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利用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通知(鲁财金201047号)562、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158号)583、关于印发日照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财企201134号)624、关于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日银发201285号)725、转发省财政厅3部门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

5、财企201229号)786、关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阳光快易贷活动的通知(日人社字201388号)867、关于开展“创业助推金融行”活动的通知(日银发201365号)908、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日财企201332号)959、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日政办发201334号)10010、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鲁财社201375号)101七、房租(水电费)补贴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创业带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接

6、要)(日政办发201334号)1032、关于房租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494号)104八、就业见习补贴1、关于印发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日人社发201121号)107九、创业奖补(一)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和示范基地奖补1、关于印发日照市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日人社发201418号)1192、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5号)1303、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鲁财社201375号)138(二)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奖补1、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

7、法(摘要)(日财社201419号)1402、转发省人社厅等8部门关于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会 区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字201397号)141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1、政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417号143十一、资金管理办法1、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151号)1482、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日财社201419号)1613、日照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日财社201220号)1694、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鲁财

8、社201375号)173十二、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1、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250号)1822、关于继续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48号)184VI职业介绍补贴关于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 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日人社办发2010103号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 为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就业再就业,根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

9、015号),现就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范围和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共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办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向持有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用工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使其实现就业再就业,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劳务协议)且办理就业登记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按照“谁提供中介服务、谁享受补贴”的原则执行,每名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

10、重复享受。二、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及资金来源对每推荐一名持有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成功就业的,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介绍就业转失业人员到失业前原工作单位就业的,其失业登记时限应在2年以上。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属就业转失业人员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三、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审核与拨付程序(一)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各职业介绍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按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成功就业企业的隶属关系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当年度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各一式3份;

11、2、职业介绍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3、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及回执;4、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原件;5、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6、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7、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对已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已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的不再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

12、11年底。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领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查验基层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无误后,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情况进行汇总,连同申请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一份留存,两份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将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四、监督管理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申报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通过基层平台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查验,在其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

13、已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标记。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对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象进行核实。用于职业介绍补贴的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责任;属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资格。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摘要)日财社201151号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

14、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50元标准执行。(一)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及本人签名,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1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包括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经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16、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材料和拨付程序同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职业培训补贴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 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日人社发201236号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定点培训机构:为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就业效果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强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操作程序,根据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151号)规定,现就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及条件城镇登记

17、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由个人或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四类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所在地已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支付职业培训补贴。二、培训期限与补贴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18、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不同的培训等级、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174号)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初级工:C类工种600元,B类工种700元,A、D类工种8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600元补贴标准执行。中级工:C类工种800元,B类工种900元,A、D类工种按10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800元补贴标准执行。高级工:C类工种1000元,B类工种1300元,A、D类工种15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1000元补贴标准执行。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为1000元;

19、经培训后实现成功创业的,按1500-1800元/人标准执行。首次申请补贴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拨付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拨付补贴。第二次申请补贴时,根据培训后就业创业情况扣除首次拨付金额,支付剩余部分: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经创业培训实现就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的80%;培训前学员已成功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的100%;培训后学员实现成功创业的,按1500-1800元标准执行。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重复享受失业保险中的职业培训补贴。三、补贴程序及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培训,后补贴”的办法

20、。培训费用由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再由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个人和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原则上分两次进行: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提出首次补贴申请;培训6个月内,根据实现就业情况,第二次提出补贴申请。企业组织培训前,应事先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后,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分别支付给

21、符合条件的申请学员、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一)首次申请补贴1、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2、培训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名单、接受培训者本人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

22、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3、企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二)第二次申请补贴个人或定点培训机构应提交: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就业或创业证明等相关材料。四、加强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通过“就

23、业政策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审批,建立完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对每期补贴申请的审核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各级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并根据抽查和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对定点培训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补贴款项,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通知下发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0111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印发日照市

24、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日人社发2014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定点培训机构:为认真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培训工作,现将我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4月22日 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

25、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要求,制定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以下简称“五年规划”)。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为统领,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为主线,坚持提升技能、服务就业、终身培训的原则,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建立政府补贴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成

26、长通道,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二、目标任务 2014年至2018年,全市组织各类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其中,每年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3.5万人,组织开展创业培训0.5万人,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达85%以上。三、突出培训重点,实施七项培训进一步打破地域限制、部门限制。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7、非我市户籍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在我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实现就业的,可在我市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按我市标准执行。(一)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采取理论学习、实际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职业(工种)标准和岗位规范确定培训内容分类施教。加强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建设,更多地开展技能实训。鼓励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大学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专业特点,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技工院校与高等院校相近专业间的相互合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创新办学方式,全面提高大学生从业素质。 (二)积极推进创业培

28、训。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结合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创业实训、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激发创业者的创业热情,强化创业意识,全面提高创业能力和水平。健全创业培训与创业政策支持、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和成活率。培训后,定点培训机构需为创业者开展上门指导、专家咨询、开展专场活动等后续服务,并建立服务台账。强化培训补贴对定点培训机构提供后续支持服务的引导作用。(三)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新录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从业素质、职业技能为主要内

29、容的岗前培训。鼓励通过以师带徒方式,对新录用的员工开展学徒培训,培训前企业需提交培训计划、可行性调研报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复后,师徒签订师徒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担任师傅的员工须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个师傅只能同时带两个徒弟。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标准80%的定额补贴。(四)积极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以国家十大振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点传统产业领域的职业(工种)为重点,按照“谁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鼓励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紧缺型技师和高级技师培养。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30、,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一线职工给予技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政府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五)实施转岗技能提升培训。对列入省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在实施“转、调、创”过程中,组织职工依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转岗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向社会增加失业人员的,培训合格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六)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为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实现就业,对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文化素质,有意愿从事二、三产业,有脱贫致富积极性的贫困农民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重点开展以农产品种养殖的市场行情、选种育苗、病虫

31、害防治、种植管理及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实用技术培训。(七)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认定的高校、高职院校、技工院校等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全市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每年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达的培训计划,结合全市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职业培训需求,开展以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四、加强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特色产业发展,摸清重点企业和新进大项目的企业用工需求、技能需求,鼓励培训机构因地制宜按需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全面推广“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

32、单、政府买单”的四单式培训,切实加强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师资水平和培训质量,确保劳动者职业技能得到提升,就业质量明显提高。(一)建立培训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竞争择优、社会公示”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驻日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承担政府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鼓励驻日高校参加全市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充分利用驻日高校和技工院校在师资、专业和设备方面的优势。严格按照程序对培训机构进行招标认定,对中标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后,认定为“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及

33、时予以清退。被清退的定点培训机构其应拨未拨资金,根据被清退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其未拨付资金不再予以拨付,已拨付到培训机构的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定点培训机构因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不合格清退的,定点培训机构被清退前实施且达到培训和监管要求的班期,可继续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人数申请培训补贴。 (二)强化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开发适合农民工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做好考核规范、培训教材和考核试题开发;积极推广现场培训、及时鉴定、按时发证三位一体服务模式,为培训人员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通过初次职业

34、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符合条件的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不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内的工种(专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技能培训,培训后由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颁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培训项目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创业培训结业要通过创业知识考试和创业计划书审核两个环节进行。创业知识考试和创业计划书审核须由同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成员实施,考核合格,颁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编号的“合格证书”。(三)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技工院校,建立一批职

35、业培训师资培训基地。完善在职培训制度和到企业实践制度,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技师、高级技师以及高级工程师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建立职业培训教师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职业培训教师的管理与服务。建立创业导师认定制度,每年组织部分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等师资进行培养深造,所需资金从全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探索创业培训统一师资制度,对创业培训教师进行统一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开展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师资共享协议,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创业培训实施前,由定点培训机构按创业培训教师特长,从创业培训师资库中抽取教师。(四)加强基础信息监控。要建立完善基础信息统计、监控制度。联合行

36、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辖区内企业的用工需求、技能人才队伍现状、职工培训进展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指导制定本行业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密切跟踪企业新技术、新职业发展的需求动向,帮助培训机构尽快调整培训专业方向。加强企业和行业间的信息互通、技能交流和人才流动,尽快适应企业岗位需求变化,满足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五)规范培训教材使用管理。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使用管理,通过定点销售单位订购正版培训教材,确保培训机构使用正版培训教材开展培训。要认真核查教材征订渠道和财务原始凭证,严格审核教材配备情况,确保学员人手一册。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教材使用管理台账,保留订购汇款凭证、购书发票、发货清单等材料

37、复印件作为重要原始凭据备查。(六)加强部门协作。要充分发挥部门协调机构作用,加大与工商、工会、团委、妇联、民营经济发展等部门和工商联等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合作,充分实现政策共享,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政策,有关部门、团体组织符合条件人员的方式,实现培训与学员的有效对接,提高培训针对性。(七)加强培训综合性和公益性。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应按规定安排一定课时的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消防等知识内容培训。注重对残疾人、戒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五、严格绩效考核,确保社会效益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

38、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要求,把培训规划实施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对培训人数、培训质量、培训后就业率进行认真考核,确保培训效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强化就业培训实名制管理。严格落实就业培训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托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内外网信息互通的就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应用“就业政策与资金管理使用系统”,实现从报名、培训、考核、就业、资金申请到补贴全过程网上管理,并作为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二)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社会公开监督机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当地培训情况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向

39、社会公开,自觉接受来自学员、社会群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开通举报电话、网络投诉等渠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沟通,对社会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给予反馈解决。对社会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机构的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三)强化绩效考评。落实培训项目社会化管理,完善对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机制。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市里将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各区县绩效考评情况进行复查和抽查,对培训人数、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并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实施

40、、调整的重要依据。(四)培训补贴审拨应用第三方社会满意度调查。培训补贴申请,原则上按季度进行,每季度第三个月定点培训机构可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受理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委托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对补贴人员进行不低于15%比例的抽查。抽查时有未参加培训的,按未参加培训的比例扣减当期培训补贴;满意度得分低于80分的,按扣减后补贴金额(80-得分)0.5%的比例再进行扣减。六、组织保障(一)加强统筹领导。各级要把职业培训工作放在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加强对职业培训工作和培训机构的督导检查。要统筹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合

41、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统一编制计划并下达培训任务,统一制定培训标准、统一进行培训机构招投标及备案、统一实施质量督导和绩效评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科技局、教育局等农民工培训项目由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逐步实现全市网上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区县要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资金,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切实加大职业培训规划实施的支持力度。严格按照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236号)规定的条件、要求和标准及时拨付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前已实现就业的培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拨付培训补贴标准的80%。创

42、业培训补贴分三次拨付:学员结业考核合格,拨付首次培训补贴600元;培训后对学员开展创业服务且实现创业的,再拨付400元;为成功创业学员提供创业服务的,再拨付800元,创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1800元。技师、高级技师补助标准不超过1800元,补助比例为50%。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完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直补企业的补贴方式,积极探索培训补贴直补个人的补贴方式。定点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应单独设立职业培训补贴账,并根据实际培训需求合理支出,主要用于培训宣传费用、教材教具费用、证书费用、实训耗材费用、教师讲课费用、教室租赁费用、交通伙食补助费用等为培

43、训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三)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五年规划”培训项目管理和市级培训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负责“五年规划”培训项目市级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的筹集与监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和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全程监管。定点培训机构在从事职业培训过程中,应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四)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开拓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社会新闻媒体资源,通过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活动。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职业培训

44、工作的政策措施,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成功经验,努力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日人社办发2010100号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操作程序,根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015号)规定,现就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及条件(一)就业困难人员。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45、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鉴定补贴。(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技能培训,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给予鉴定补贴。二、补贴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5174号文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三、补贴申领程序(一)个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原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

46、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提供材料: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鉴定人员花名册,本人与技能鉴定机构签订的代为申请鉴定补贴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原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等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四、加强监管一名符合职业鉴定补贴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鉴定补贴。要通过录入就业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与培训台帐比对等方式加强职业鉴定补贴实名制管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的全程监督,对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补贴款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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