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修正).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998483 上传时间:2022-12-3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修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修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修正).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修正).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修正).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修正).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13年1月11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6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具有良好的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U987)2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智能发现第二条对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商场、书店、写字楼;(二)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三)体育

2、馆、游泳馆、健身室;(四)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五)宾馆、饭店;(六)医院、学校、幼儿园;(七)应当纳入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的具体范围,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智能发现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工作,及时解决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智能发现第四条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并具体承担公共场所运营中的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住房

3、城乡建设、商务、教育、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工作。智能发现第五条本规定所列的公共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卫生许可管理的,应当申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幼儿园的开办信息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部门。智能发现第六条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以及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室内空气质量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第七条公共场所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室内空气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制度。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室内空气质

4、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智能发现第八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智能发现第九条经营性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装饰装修后的校舍、幼儿园使用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予以公示。对不符合空气质量标准的校舍、幼儿园,严禁使用,经整改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智能发现第十条公共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具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

5、和设备。智能发现第十一条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保持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流通,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公共场所的通风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及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的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智能发现第十二条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相关卫生规范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每年进行1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检测或者评价,检测或者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智能发现第十三条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室内空气质量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智能发现第十四条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室内空气质量管理

6、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将资料归档。智能发现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区域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产生异味的物品。医院、学校等单位因为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存放上述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十六条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1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使用单位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智能发现第十七条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

7、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智能发现第十八条公共场所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IO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而继续使用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室内空气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档案制度的;(三)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四)未按照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或检测、卫生学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通风设施设备的。智能发现第十九条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智能发现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