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经费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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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研经费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工作精神,促进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创新,激发教师科研创新的积极性,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促进科研成果数量和质量的提升,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科研实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学院差旅

2、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按一定程序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等。第三条科研经费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包括)以外的国内地区开展科研活动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学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是指在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在校学生及受邀参与科研活动的校外人员等。第四条科研经费的差旅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由项目第二负责人审批;非项目负责人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出差人出差前须填写科研人员出差审批单(附件2)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可进行出差活动。学校不鼓励、不提倡自驾

3、车出差,未经审批由于自驾车出差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等问题,由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承担相关责任。出差人确因需要必须租车或者自驾车(车辆要求保险齐全,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额需IOO万元以上)出差的,出差前须填写科研租车(自驾车)出差审批表(附件3),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可进行租车或自驾车出差;选择租车出差,报销时须附有租赁协议或合同、正规的增值税发票。第五条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包括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禁无明确目的出差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参加无学术价值的各类会议、培训。第六条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

4、合的管理方式。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国内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八条出差人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在预算允许范围内,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厅级、教授等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高铁/动车二等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

5、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第十一条城市间交通费产生的订票费、改签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宾馆、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三条基于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附件1),教授等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的住宿费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相应级别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的150%以内据实报销,其余人员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相应级别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的130%以内据实报销(如

6、上述文件所列住宿标准调整,本办法以调整后的住宿标准为依据)。第十四条出差人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通知注明“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字样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第十五条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发票上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给予出差人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证,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返程的当日车票次日到达的须提供

7、次日到达的时间证明),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标准为IOO元/人/天(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第十七条对于参加会议、培训的出差人,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可按照包干使用和据实报销两种方式管理,跨城市出差,出差人只能选择一种方式报销。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为80元/人/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如果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之间的市内交通费超过80元标准的,可以选择凭票据实报销,但不得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选

8、择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须提供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对于无法确认交通费发生时间与地点的票据,不予报销。第二十条出差人自驾车、租车、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放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学习通知。会议、培训、学习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二条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参会人员一律不再支付;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

9、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中须明确指出负担部分食宿费的金额),在前述规定的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差额部分。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等,能提供依据证明由其他单位(或邀请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凭乘坐飞机登机牌或车票复印件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单位(或邀请单位)只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的,出差人凭乘坐飞机登机牌或车票复印件和住宿费票据报销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其他单位(或邀请单位)只负担住宿费的,出差人提供书面证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以城市间交通费的票据为依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

10、费。第二十四条根据科研项目研究需求,确需开展野外调研、环境监测等工作,住在农户、厂矿等实际发生住宿但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且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证明,出差人出具承诺业务真实的承诺书,凭住宿情况说明(注明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地址等)和收取住宿费单位(人)出具的住宿费签收凭据(村委会盖章),经出差人本人签字及项目负责人审批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五条出差人既没有住宿费票据也无法取得住宿费证明,只有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票据,例如住在自己家里或亲属家里,出差人出具承诺业务真实的承诺书,并提供包括出差时间、对方单位名称、出差工作任务、住宿情况等内容的详细

11、说明和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时间为7天(含)之内的,正常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超过7天的部分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只有单程车票、机票,另一单程自驾车或搭车,出具承诺业务真实的承诺书及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正常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另一单程的市内交通费,自驾车或搭车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七条出差人缺失原始票据报销时需填写科研出差票据缺失报销申请表(详见附件4)o(一)出差人缺失车票、机票、船票,能够提供网上订单、支付记录图片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按照实际价格报销;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出差直线距离的普通硬座票价予以报销。

12、(二)出差人丢失住宿费票据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到秦皇岛市内各个区、县(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出差,以原始票据为依据据实交通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九条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的限制,确需租车或自驾车开展科研工作的出差人,通过前述第四条审批流程的方可租车或自驾车,未经批准不得租车或自驾车出差。经批准租车的出差人,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据实报销租车费,高速公路费、过桥费、燃油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报销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执行。经批准自驾车的出差人发

13、生的高速公路费、过桥费、燃油费(依据往返出发地到目的地的具体里程数,结合秦皇岛出租车市场规定的每公里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停车费与差旅费一同报销,相关票据应与出差时间、地点相匹配,燃油费可为出差前5天之内的发票。自驾车的保险、维修、事故等费用均不予报销。第三十条出差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办理出差事项,原则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自理。因健康原因或工作需要以及其他突发事项需要超范围、超标准执行的,应由出差人单独写出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销。第三十一条邀请校外专家进行讲学、科研合作及其他工作等,可依据邀请函中双方约定的事项报销相关费用。若双方约定由本单位承担

14、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对应级别标准执行;校外专家到异地参与我校工作的,出差期间正常发放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第三十二条学生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其余人员”的标准报销,住宿费在“其他人员”的限额标准内报销。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三十三条出差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项目组成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项目经费的支出负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及出差人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三十四条出差人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一)无出差审批程序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格;(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S)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四)转嫁差旅费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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