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广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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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广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实现法制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推动说理式执法工作流程化、标准化,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等,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说理式执法,是指在执法检查、案件办理、文书制作等重要环节中,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充分释法析理,说透法理、说明事理,杜绝简单机械式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第三条说理应当坚持事理、法理、情理并重。对行政相对人说明其涉嫌违法的事实、阐明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

2、法定权利。说理可以采用口头、书面(含电子媒介)等方式实施。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行政相对人加强教育,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寓服务于执法,将便民为民服务举措融入到执法工作中,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感受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第二章执法检查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的执法工作实际,确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统筹使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手段,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及时动态调整执法基础信息。第六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提供的企业信用状况,在执法检

3、查工作中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科学设置检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同一区域、同一主体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在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的同时,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第七条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人员身份以及行政检查的依据、目的、内容和方式。第八条在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第三章案件办理第九条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办理过程中,执法机构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和复议、诉讼等法定权利。执法机构应当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

4、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执法机构不得因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或增加其义务。第十条在做出行政执法决定书前,执法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执法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在听证过程中,执法机构应当对事理、法理和情理进行全面阐明和论证。第十一条执法机构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后,对于提出异议的行政相对人,应当有针对性地根据案件情节,对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量罚标准进行说明和阐释,阐明法律救济途径和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后果

5、,及时疏导行政相对人的抵触心理,缓解负面情绪。第四章文书制作第十二条执法文书应当完整准确叙述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和裁量幅度,体现执法全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第十三条执法文书应当客观表述案件经过、主观过错、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基本情况,准确认定事实。执法文书应当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条文,全面阐述法律适用依据。执法文书应当全面写明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和复议、诉讼等法定权利。第十四条执法文书作出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结合影响自由裁量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等情节,阐述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引导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增强说理式执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为的说服力和公信力。第十六条执法部门应当将说理式执法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结合,注重全程说理,规范文书制作,为说理式执法提供保障。第十七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说理式执法工作的经验总结和交流推广,将沟通技巧、心理知识等纳入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全面提升执法能力。第十八条本工作指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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