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容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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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丁印发容县国有企业违规经科投资比fr: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容政办发(2022)7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工容县国有企业违规经首投资费任追究实施办法印发埼你们,清认真组织实施。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3日容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贵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我县国有企业改革和推进依法治企,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协调运柠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BE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行条例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2、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丁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昔投资费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03号),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国行企业注规”。拽.一片,办发(2017)154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K林市国仃企业比迎经,投资比任追究实砸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8)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

3、相应责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指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机构和部Ho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党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任免或提名任免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企业决定任免或提名任免的下属企业领导人员。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是指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第六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

4、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二)坚持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国有企业根据监管范围、各级出资人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工作要充分体现“三个区分开来:一是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二是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三是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5、,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区分开来。(四)坚持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第七条全面建立覆盖全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八条集团管控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一)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致使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二)对所属子企业违规或超越范围授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

6、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四)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第九条购销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以及违规开展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不一致的贸易。(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

7、索或采取有效担保或保全措施。(八)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时继续签订类似合同,交易对方出现重大违约时继续单方面履行合同。(九)开展贸易过程中,未按规定对货物进行验收、运输、保管、收发导致货物丢失、毁损、减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十)存在保证人的情况下,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导致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等。第十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三)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五)工程组织管理混

8、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提前报送或核定工程量等。第十一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风险评估违反相关规定。(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和串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法律意见书。(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五)未按规定进场交易,转让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六)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违背市场交易规则,以不合理的低价出租或者发包,或以不合理的高价租赁或承包。(七

9、)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中标价格明显高于成本,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六)擅自变更项目工程设计、项目建设内容。(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期同类项目。(八)无形资产交易过程中未评估,或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假设等明显

10、不合理导致交易基准价值不公允等。第十三条投资并购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一)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法律风险评估等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四)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借款、担保或其他资金资产等支持,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损害国有权益。(六)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

11、权利或不合理地承担额外股东义务,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在合资公司中没有落实同股同责致使国有权益或国有资产受到损失。(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八)国(境)外投资违反国家、自治区、各监管机构国(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违反投资所在国(境)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违反外汇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第十四条改组改制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法律风险评估。(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法律

12、意见书。(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规操作,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七)改制后公司章程中缺失国有权益保护条款、国有股东丧失全部或部分股东权益、承担额外股东义务并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等。第十五条资金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二)设立“小金库。(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13、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七)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八)违反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等。第十六条融资、负债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一)融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决策及审批、备案、报告程序。(二)违反监管规章制度进行融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三)融资后未进行有效的资金使用管控,导致资金使用不当、资金收益率低下,影响还本付息。(四)未对还本付息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导致债务违约,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五)在融资过程中利用国有资产违规设定担保、抵押、质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六)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等材料进行发债、借款等融资致使企业被监管部门处罚。

14、(七)在发债等融资过程中,未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公平、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被监管部门处罚等。第十七条风险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按规定及时履行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等责任。(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未按规定进行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不到位。(四)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五)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报告不及时或瞒报、漏报、虚报,企业报送财务数据或披露信息严重失实,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第十八条金融业务开展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15、一)未取得金融许可资质的企业擅自或超越范围从事金融业务。(二)开展金融业务违反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制度,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处罚。(三)企业内部金融业务风险控制部门不健全,制度、措施缺乏,导致金融风险事故发生。(四)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资料虚假隐瞒或尽职调查存在重大错漏。(五)负责尽职调查或可行性研究的业务部门、审查或风控部门未履行尽职责任,未如实揭示风险、故意隐瞒重大风险,影响审批决策判断。(六)未履行规定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七)金融业务合同执行过程中缺乏监管和风险评估,未及时有效防范风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隐瞒、谎报金融业务风险。(八)发生损失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全及追偿,对保证、抵押

16、、质押项目的保全、追偿、处置过程不履职、不尽职。(九)从事股票、期货、债券、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缺乏风险管控、止损的制度及措施等。第十九条资产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对企业资产管理不当,造成非正常损毁、报废、丢失、被窃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损失认定结果由负责相应责任追究的企业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认定的重大损失,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调查认定,并出具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认定

17、的书面文件或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单笔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IOO万元以下的,或者单笔损失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企业净资产1%以下价值的(孰低认定),属于一般资产损失;单笔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或者单笔损失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企业净资产1%及以上至3%以下价值的(孰低认定),属于较大资产损失;

18、单笔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单笔损失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企业净资产3%及以上价值的(孰低认定),属重大资产损失。国有资产损失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规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的认定依据:(一)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判决、裁定、行政(处罚)决定、审计报告等有关书面文件。(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审计、资产评估或鉴证报告或鉴定意见。(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国有

19、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四)其他可以认定国有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依据上述材料综合判断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场价值、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国有资产损失金额。第二十五条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国有资产损失。第四章责任认定第二十六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

20、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三)未履行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相关报审等规定决策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四)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

21、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五)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以集体决策名义实施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决策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未建立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未建立廉洁风险防控制度或廉洁风险防控制度不落实,造成国有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

22、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追究中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或无法界定责任情形的,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三十条国有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企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应当承担主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第三十一条国有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行为,企业监管职能部门未按规定进行立案、查处、追究、整改、上报的,对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未督促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

23、二条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经营投资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纳入责任追究范围。第三十三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前任决策或实施的经营投资项目,应完善交接手续,因不作为而造成损失或对接任时的损失和风险未积极处置以避免、减少损失发生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认定要准确划分论证、决策、实施、监管变更决策等各阶段、各环节的相应责任,要准确认定造成损失的原因和性质,将盲目随意、主观故意、违纪违法、失职失责与不可抗因素区分开来。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第三十五条根据国有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

24、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三十六条国有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发生

25、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或激励收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以下的任期激励收入。视情节轻重,可另处以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或部分中长期激励收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等处罚。对领导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以下的绩效年薪(或激励收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以下的任期激励收入。视情节轻重,可另处以延

26、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一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等处罚。(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或激励收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

27、或激励收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或激励收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

28、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或激励收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第三十七条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第三十八条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罚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不同事件、同一责任人触犯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

29、上(含两种)违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理规定加重一档给予处理。违规经营投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责令清退。第三十九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禁入限制措施:(一)受到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三)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第四十条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除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等,追究其

30、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四十一条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其监管企业管理权限以内的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经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对其监管企业中管理权限以外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受理。违规经营投资行为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线索进行初步

31、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在初核认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责任追究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行为举报受理部门,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举报方式,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线索通过以下渠道获取:群众举报、企业内部监管部门发现、企业外部监管部门发现或作出处罚决定、媒体报道及社会公共信息、企业发生诉讼行为等。(二)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查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影响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不良后果影响调查报告。(三)处理。根据调查事实,按照

32、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四)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国有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五)申诉。受到追究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四十三条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四十四条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第四十五条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

33、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劳动用工责任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第七章国有企业职责第四十六条国有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二)指导和监督所属子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三)落实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决策前置程序的要求。(四)负责本企业管理权限范围以内的责任追究工作。(五)配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单位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六)受理被本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诉。(七)完成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单位

34、交办的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八)将本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工作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第四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和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构,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和履职程序,完善防范、预警违规经营投资风险的相关机制。第四十八条国有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厂长(经理)层、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部门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负有监管职责,国有企业应当对其监管岗位设置、人员匹配、职责权限提出明确的要求

35、。第四十九条国有企业建立内部监管部门之间,以及内部监管部门与外部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做好分工与合作,形成规范、有序、高效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第八章监督部门职责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责任追究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管理权限外的企业负责人违规行为调查认定完成后将有关材料移交相关部门。(三)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做好责任追究工作。(四)受理国有企业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的申诉。(五)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情形界定专家库、资产损失认定中介机构库。(六)负责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损失调

36、查认定,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七)负责分类处理和督办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整改的问题。(八)其他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履行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第五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所监管企业加强与外派监事会、巡察组、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等机构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责任追究工作。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明确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引导其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履职尽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第五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指导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对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

37、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第五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监督指导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对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有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第五十五条财政、审计及其他监督部门查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财政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用工、金融业务监管等方面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尽报告职责。第五十六条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依法依规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进行调查处置,并对相关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负责任提出处置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第五十七条负责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责任追究的过

38、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协助责任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八条负责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与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十九条聘请参与调查的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在企业违规情形的界定、损失的认定等技术评判工作中,应当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并对有关审计结果或评判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聘请的中介机构或专家与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发现中介机构或者专家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执业情况明显有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将其从中介机构库或专家库中清除,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处理建议。第九

39、章从重从轻情节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一)情节恶劣或者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频繁发生。(二)发生资产损失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继续扩大。(三)干预、干扰、抵制、不配合责任追究工作。(四)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瞒报或者谎报。(五)强迫、威胁、唆使他人违规经营投资。(六)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七)对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进行收买、威胁、打击报复。(八)其他影响恶劣、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情形。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理:(一)主动停止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未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或未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二)主动报告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三)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经查证属实。(四)主动部分或足额赔偿国有资产损失。(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依照本办法处理,但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行为或者处理较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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