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执法权力运行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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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法制部门1、刑事案件审核制度12、执法考评制度43、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84、株洲市劳动教养案件办理制度145、株洲市劳动教养案件办理制度176、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收容教养案件办理制度197、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制度22刑侦大队8、刑事案件受案初查制度269、立案管辖制度2910、批准律师会见制度3711、调取证据办理制度4012、拘传办理制度4413、取保候审办理制度471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若干规定5415、监视居住措施适用制度5816、湖南省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若干规定6317、刑事拘留适用制度6618、提请批准、执行逮捕工作制度71

2、19、侦查终结工作制度7520、讯问工作制度7921、询问工作制8422、勘验检查工作规范制8823、湖南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规定9424、搜查制度9825、扣押书证、物证工作制度1022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制度10627、刑事侦查辨认工作制度11028、通缉令工作制度11429、刑事案件补充侦查工作制度11830、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办理制度1223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案件办理制度1283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办理制度13433、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办理制度1403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办理制度14635、危害国防利益犯罪案件办理制度15236、炎陵县

3、公安局办理资助恐怖活动类案件制度158经侦大队37、炎陵县公安局办理走私假币类案件制度16338、炎陵县公安局办理扰乱市场秩序类案件制度16839、炎陵县公安局办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案件制度17340、炎陵县公安局办理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类案件制度17941、炎陵县公安局办理侵犯财产类案件制度18442、炎陵县公安局办理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案件制度18943、炎陵县公安局办理金融诈骗类案件制度19544、炎陵县公安局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制度20045、炎陵县公安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管辖规定205禁毒大队46、涉毒刑事案件办理制度20747、涉毒行政案件办理制度21148、涉毒行政案件办理流程2

4、1449、易制化学品案件办理制度215网技大队50、信息网络安全日常安全检查制度2195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工作制度22252、计算机国际联网备案制度2255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办案制度22854、信息网络安全行政案件办理制度232巡警、治安部门55、处置非法游行、集会、示威制度23656、行政案件办理制度23957、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恐怖事件制度243城市综合管理大队58、犬类管理工作检查制度24659、犬类管理工作制度25060、妨害公务案件办理制度251交警大队6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室工作制度25762、车驾管业务办理制度261

5、63、驾管所业务办理制度2686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27165、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纪律规定27266、交通秩序管理科管辖权力制度27667、炎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制室权力运行制度281人口与出入境大队68、因私普通护照办理制度28769、办理我县居民赴港澳探亲及签注制度29070、办理我县居民赴港澳商务及签注制度29371、办理我县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及签注制度29672、办理我县居民赴港澳逗留签注(D)制度29973、办理我县居民其他事由赴港澳(Q签注)制度30274、我县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证照办理制度30575、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制度3087

6、6、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及签证制度3117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文明窗口建设“六不准”31478、湖南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四项禁令”315刑事案件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炎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炎陵县公安局法制室二、责任人炎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炎陵县公安局法制室相关责任人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35号令);2、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3、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第40号令);四、审核范围(一)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7、监视居住或者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二)对犯罪嫌疑人呈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或者撤销案件、释放犯罪嫌疑人;(三)对保证人罚款、延长拘留期限、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四)冻结涉案财物,收取、没收、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五)其他刑事执法行为。五、审核内容1、案件管辖是否合法;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3、案件定性是否准确;4、适用法律是否准确;5、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审核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传,决定或解除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延长拘留期限以及撤案、释放犯罪嫌疑人、呈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冻结涉案财物,收取、退还、没收保证金或作其他处理的,以及其他需要审核审

8、批的刑事执法行为,办案民警应制作呈请报告书,由办案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局法制办审核,由分管副局长审批;或由办案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直接报分管副局长审批。七、监督检查(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刑侦大队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接受人民检察院及社会监督。八、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审核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规定审核案件或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案件签署同意意见的,必须追究责任。(二)责任主体认定审核人员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因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错误审核、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核人承

9、担全部责任。2、审核人改变办案人的正确意见,审批人批准审核人的意见而导致执法过错,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其中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三)追究形式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九、廉政风险点:(一)审核人员对应予报捕的提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审核意见;(二)审核人员对应予采取强制措施的提出不予采取强制措施的意见;(三)审核人员对应予立案的提出不予立案或已立案的提出撤案的意见。(四)审核人员对应予起诉的提出不起诉的意见。十、防范措施(一)加强法制民警职业道德教育;(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三)严肃法制工作纪律,对办

10、案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刑事案件审核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决定劳动教养的,由办案单位报请劳教委审批。决定收容教育或强制隔离戒毒,由法制办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撤案或作其他处理,由法制办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采取留置、刑事传唤、拘传,由办案单位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采取、解除刑拘、延长拘留期限、取保、监居措施,提请批准逮捕、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收取、没收、退还保证金、冻结涉案财物、由法制办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移送审查起诉、由法制办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采取扣押、勘验、检查、鉴定、辨认,由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批。搜查、查询等侦查措施,由办案单位主管领导审

11、批。决定立案(经初查,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报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决定立为刑事案件)办案部门接受案件(制作受案材料,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不够刑事处罚的,及时移交或作其他处理)群众控告、举报、投诉、扭送或犯罪嫌疑人自首外单位移交工作中发现领导交办执法考评制度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法制办二、责任人县局法制办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并对本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执法考评的责任人为主任、主管副主任、相关队室领导和承办人。三、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第60号令);2、公

12、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第40号令);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第41号令);4、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湘公通201041号)。四、考评范围(一)刑事执法活动(二)行政执法活动(三)监所与侯问室管理活动(四)内部监督结果(五)外部监督结果五、考评内容(一)是否系警务人员执法办案;(二)接到案件的报警后是否处警或是否及时处警;(三)处警时,现场处置是否得当,是否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四)继续盘问、传唤是否合法;(五)受理或者立案是否合法;(六)刑事强制措施决定、解除、执行是否合法;(七)案件主要事实、重要证据是否查证收集到位;(八)影响量罚

13、、量刑的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是否查证、收集;(九)收集证据是否合法;(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是否继续侦查;(十一)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其他涉嫌十类严重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明显线索是否依法查处;(十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移送或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十三)撤销案件、适用和解或调解结案、刑事案件转治安案件处罚、报送劳动教养是否合法;(十四)办案过程中,监控是否得当;(十五)使用武器、警械是否合法;(十六)涉案财物查扣、保管、处分是否合法;(十七)是否依法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劳动教养案件代理权;(十八)是否存在重大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十九)是否存在冒充当事人在内容

14、失实的笔录、法律文书上签名、捺印,或者让当事人在空白笔录、法律文书上签名、捺印,或者擅自涂改笔录、法律文书关键内容,影响案件处理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十)是否存在黑案、隐案、瞒案;(二十一)是否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和行政许可案(事)件;(二十二)监管场所是否存在牢头狱霸;(二十三)监管民警是否殴打、体罚、虐待或指使、默许他人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二十四)是否依法处理不宜羁押的人员;(二十五)是否违反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执行、提前出所、出所就医、请假外出、延长执行期限、混关混押、安排会见、收取费用;(二十六)是否违规向被监管人员透露其所涉案件信息或者为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友传

15、递案件信息;(二十七)是否依规设置候问室;(二十八)继续盘问是否合法、依规;(二十九)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违法行为人出具虚假自首、立功证明材料;(三十)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执法过错,导致行政复议案件被同级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撤销、变更;(三十一)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执法过错,导致行政、劳教诉讼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撤销、变更;(三十二)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执法过错,导致刑事案件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三十三)党委、人大、政府、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否对公安机关出具书面督办函、监督整改意见、司法建

16、议、检察建议。六、考评程序(一)前期准备1、制定每年度炎陵县公安局综合考评办法(执法质量项目部分)。2、制定每年度炎陵县公安局关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二)考评组织实施1、组织日常考评(1)不定期从全县公安信访信息系统抽查信访案件,普查上级领导机关或监督机关交督办案件,逐案考评;(2)对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逐案考评;(3)不定期走访、函询各级人大、党委政法委、政府法制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收集外部监督意见;(4)不定期从警务综合信息应用平台执法办案系统抽查案件,进行网上考评;(5)适时、不间断地开展执法现场督察、日常工作检查、专项审计。2、组织突击检查事先不作通知

17、,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各执法办案部门进行突击检查。3、组织专项考评对执法问题反映突出的执法部门、执法领域或执法环节开展专项检查。(三)发现及确认执法问题1、发现执法问题,向相关执法单位下达执法质量考评拟扣分通知。2、相关执法单位提出复议申请。3、对执法质量考评扣分建议及其复议理由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意见。4、下达执法质量考评扣分通报、予以扣分。5、对考评中发现的突出执法问题或者执法过错典型案件,向相关单位下达突出执法问题整改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执法过错典型案件督办通知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四)考评结果确定及奖惩1、汇总执法质量考评成绩、对全局各执法单位进行排序、通报。2、执法质量考评

18、成绩计入全县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成绩。七、监督检查(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法制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接受被考评单位监督。八、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考评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规定,必须追究责任。(二)责任主体认定考评人员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因考评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考评结果有失客观、公正,由考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2、考评工作负责人改变考评人员正确意见,导致考评结果有失客观、公正,由考评工作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三)追究形式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湖南省公安机关

19、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九、廉政风险点考评实施阶段和复议复核阶段:考评人员徇私情,不客观、公平、公正考评,偏袒被考评单位。十、防范措施(一)加强法制民警职业道德教育;(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三)严肃法制工作纪律,对办案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执法考评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1、制定每年度炎陵县公安局综合考评办法(执法质量项目部分)2、制定炎陵县公安局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组织日常考评组织专项考评各警种、部门开展的涉及执法质量的现场督察、个案调查、审计、日常检查 发现执法问题提出执法质量考评扣分建议向相关执法单位下达执法质量考评拟扣分通知相关执法单位向提出复议申请

20、 对复议申请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意见下达执法质量考评扣分通报、予以扣分 向相关执法单位下达突出执法问题整改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执法过错典型案件督办通知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汇总执法质量考评成绩、对全局各执法单位的成绩进行排序并通报执法质量考评成绩计入全县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成绩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

21、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法制、纪检监察、警务督察、人事及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第五条 对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成绩突出的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 人民警察在接处警、受理立案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接警后不处警,或者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警必须先采取紧急措施而没有采取的

22、;(二)因处警不及时、现场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三)调查取证不及时、不合法、不全面,导致案件无法作出处理的;(四)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立案的刑事案件不予受理立案,对不应当受理立案的刑事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五)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予以受理的;(六)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第七条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审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应当依法采取刑事

23、强制措施而不采取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合法的;(二)明显应当报捕而未报捕,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增捕犯罪嫌疑人的;(三)解除、变更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变相放纵犯罪嫌疑人的;(四)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 第八条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回避规定,导致发生错案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明显有价值线索涉嫌八类重大刑事案件立案后二个月内未开展任何实质性侦查工作的;(三)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或从轻、减轻、免除、从重等法定量罚情节,未依法查清,影响案件处理的;(四)不按辨认规则进行辨认,导致辨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对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规定

24、期限内,有条件补充侦查而不按要求补充侦查,致使不能批准逮捕、不能移送审查起诉的;(六)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处理或者无法处理的;(七)违法搜查,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导致案件无法处理的;(八)案卷材料或者物证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坏,影响案件处理的;(九)泄露侦查工作秘密,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九条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侦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无正当理由三日内未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退还当事人的;(二)违反规定,收取各种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三)不按规定保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造成丢失、损

25、坏或者造成责任事故的;(四)截留、私分、挪用、故意损毁、调换、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第十条 在侦查终结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明显构成犯罪应当移诉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移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增诉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仍未依法移诉,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撤销的刑事案件不予撤销,对不应当撤销的刑事案件予以撤销的;(三)明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呈报劳动教养而降格作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办理行政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

26、益的;(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调解结案而没有作出处罚决定、调解结案,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对依法不应执行行政拘留的对象,错误执行行政拘留,或者对应当执行行政拘留的对象,虚假执行行政拘留的。第十二条办理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或者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

27、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案件的;(二)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案件批准后,不依法执行的。第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申请国家赔偿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而未依法受理的;(二)违法办理控告、申诉、听证、复议、国家赔偿案件,被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被人民法院撤销的。第十四条 在监管执法和候问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在押人员、盘问对象发生行凶、自伤、自残、自杀或互殴致死、致伤或脱逃等严重后果的;(二)体罚、虐待或

28、指使他人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盘问对象的;(三)发现在押人员出现不宜继续留所羁押情形而不依法依规处理,导致严重后果的;(四)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违规安排会见或传递物品,导致在押人员串供翻供,或出现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等后果的;(五)违规办理在押人员留所执行、提前解除、保外就医、请假外出,情节严重的;(六)违规收取费用,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第十五条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协作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或者拖延的;(二)采取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及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等侦查手段,未履行办案协作手续的;(三)协

29、助异地公安机关办案时,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第十六条人民警察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违法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当事人重伤、死亡,或者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或者较大数额赃款赃物被转移,或者重要证据灭失、损毁的;(二)对监外执行、判处缓刑、管制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盘问人,未妥善安置其无人照顾的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属,导致严重后果的。第十七条违法实施行政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审批法定条件,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二)申请人符合行政审批法定条件,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三)擅自实施违法增设的行政审批项目,或者擅自实施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四)擅自实施已被取消、违法增设的行政审批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的;(五)利用实施行政审批项目、检查、登记等行政管理职权,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行为的;(六)由于监督管理、检查不严,致使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第十八条 在应用警务综合信息平台执法办案中,具有

31、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将个人用户名、密码或数字证书(PKIPMI)交给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登录执法办案系统的;(二)擅自更改、删除执法办案系统内的执法办案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九条 使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或故意收集、制作、提供虚假证据,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第三章 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第二十条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翻译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按审核审批表、笔录及有关法律文书

32、上的签名确认。第二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错误审核、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因办案人、审核人共同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审核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二条 审核人改变办案人的正确意见,审批人批准审核人的意见而导致执法过错,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其中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第二十三条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四条因鉴

33、定人、翻译人提供虚假、错误的鉴定结论、翻译,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翻译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五条 由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由最后作出决定的人承担主要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次要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因汇报人故意提供虚假案件材料、证据或者不如实汇报案情,导致集体研究决定案件出现错误的,由汇报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六条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作出批复、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下级公安机关提供案件材料不真实、证据不确实或者隐瞒事实、证据的,由下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领导指令或者

34、授意办案人违法办案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办案人承担次要责任。办案人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超越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或授意非警务人员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第三十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大小,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35、三十一条对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一)停止执行职务;(二)延期晋级、晋职、晋衔;(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五)离岗培训;(六)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七)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具体实施对责任人予以辞退、限期调离公安机关、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延期晋级和晋职以及离岗培训等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36、第三十三条 发生执法过错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发生严重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年度内不得评选为先进或优秀,个人不得提拔。第三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纳入民警精细化考核内容,作为对其年度考核评定以及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并记入执法档案。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二)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控制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三)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37、、命令的;(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执法过错行为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三)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故意伤害等造成执法过错的;(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五)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第五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第三十九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

38、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下列执法过错案件:(一)下级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可能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二)上级公安机关要求追究,下级公安机关拒绝或者拖延追究的;(三)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主管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报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认定。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及业务部门发现或接到执法过错案件线索,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调查工作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重大、复杂、

39、疑难的案件经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三十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办案单位立即纠正:(一)错误羁押或者超期羁押的;(二)正在实施刑讯逼供的;(三)其他已经造成执法过错,如不立即纠正可能扩大危害后果的。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认定存在执法过错的,提出处理意见,经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或人事部门研究决定,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后,下达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的,由法制部门制作纠正违法通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通知,经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下发下级公安机关执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通知应当载明执法过错基本情况、认定执法过错的依据、

40、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人员名单、各自责任的大小,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第四十三条 接到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通知、纠正违法通知的单位,应当在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纠正违法情况,报告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下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单位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纠正违法情况,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第四十四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

41、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附 则第四十五条 各市州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公安厅法制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实施办法施行前省公安厅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株洲市劳动教养案件办理制度一、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株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二、责任人分管副局长、主管副主任、承办人A、承办人B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二)办理依据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国

42、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三、办理范围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属于劳动教养范围,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案件。四、办案程序(一)审核1、是否属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2、基本违法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基本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法定的从轻、从重情节;3、案件定性是否准确;4、适用依据是否正确;5、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责任能力、健康状况,有无违法犯罪经历;6、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单位申请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理由是否属实;7、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实际管教能力;8、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9、是否告知当事人有聘请律师代理、和申请聆询的权力。(二)组成合

43、议组进行合议,制作合议笔录;(三)除特殊案件外,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两年以上的案件或者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的案件,应以市(州)劳教委的名义组织聆询。(四)决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连同合议笔录提请市(州)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2、审议决定后,制作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五)送达1、直接送达;2、邮寄送达;3、委托送达;4、交接送达;5、公告送达。五、监督检查(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法制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接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社会监督。六、责任追究

44、(一)过错责任内容审核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规定审核案件或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案件签署同意意见的,必须追究责任。(二)责任主体认定审核人员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因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错误审核、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2、审核人改变办案人的正确意见,审批人批准审核人的意见而导致执法过错,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其中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三)追究形式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七、廉政风险点审核人员对应予决定劳教的对象提出不予劳教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劳教所外执行条件的提出所外执行的审核意见。八、防范措施(一)加强法制民警职业道德教育;(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三)严肃法制工作纪律,对办案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1、是否属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2、基本违法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基本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法定的从轻、从重情节;3、案件定性是否准确;4、适用依据是否正确;5、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责任能力、健康状况,有无违法犯罪经历;6、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单位申请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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