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费-出席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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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業務費1公務機關適用事業機構適用其他特種基金適用(一)業務費-出席費壹、法令依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行政院93.9.30院授主忠字第093006127號函修正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名稱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一)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出席費。(二)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三)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

2、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四)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邀請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不得支領出席費。(五)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六)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七)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二、解釋令函(一)必要之費用疑義1.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

3、給規定第1點第6款(修正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壹之七)所稱必要之費用,係基於經費之考量,授權邀請機關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定之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標準數額範圍內,衡酌實際需要支給。(行政院主計處91.8.21處忠字第091005769號函)2.關於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壹之七規定所定必要之費用,是否包含膳雜費等問題,仍請參酌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壹之七規定,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在不重複支給之原則下,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項目及標準範圍內核實支給。(94.12.19處忠二字第0940009207號函)(

4、二)流會得支給必要交通等費惟不得支給出席費(行政院主計處93.7.2處忠字第0930004212號函)各機關依規定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而流會,由於並無會議之召開,出席之外聘委員自不能支領出席費。至於差旅費部分,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三)兼任委員出席非委員會議等得否支給出席費問題(行政院主計處93.4.2處忠字第0930002146號函)因業務需要,另行個別邀請兼任委員參與非屬委員會議或並非全體委員均需出席之其他會議時,得否支給出席費,應視其是否屬於原兼職之職責範圍,亦即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

5、費支給規定一之(九)規定,公務人員以專家學者身分參加具有專案研究性質之非固定性諮詢會議且非屬兼職性質,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四)出席費與審查費有所不同不得重複支給(行政院主計處92.3.31處忠六字第092002135號書函)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屬稿費之一),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同,是以就會議之出席,不得重複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惟如於出席會議之前先行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則得依前述規定支給審查費,而為免浮濫,機關仍應按案件性質從嚴認定,如所作審查僅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屬會前準備工作,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不得支給審查費。(五)組織

6、法規有關兼職人員酬勞不宜增訂或支出席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12.24 90局給字第211505號函)各機關組織法規所訂兼任職務,既屬兼職性質,僅得據以支給交通費,而不宜增訂或支出席費;至各機關學校人員或各機構兼任職務人員(如為委員會委員)參加非因其兼職身分之政策性或專案性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另依前開院頒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修正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出席費。(六)政府推派之公司董監事應盡量避免另以專家學者身分支領兼任公司出席費(行政院主計處90.7.23臺90處忠字第06113號函)由政府推派之董事及監察人另以學者專家身分受邀參加兼任公司具政策性或專案

7、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如確係在其職責範圍之外,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惟為符合利益迴避原則,應予儘量避免。(七)非本機關人員之專案小組成員可否支領差旅費問題(行政院主計處94.12.15處忠三字第0940009158號函)1.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壹之七規定,以學者專家身分受邀參與會議之個人(包含公務人員),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斟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至參加人員如係由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且屬公差性質,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於服務機關報支出差旅費。2.有關已支給差旅費,又提供便餐問題,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2點規定,出差

8、單位如供膳2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故機關如已供膳,應在不重複支給之原則下,核發膳費。三、主計長信箱答復(一)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之出席費支給(90.3.2主計長信箱答復)1.教育部補助學校辦理計畫,僅係出資贊助計畫,學校仍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是以就該計畫而言,學校人員均為本機關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至教育部人員,基於利益迴避,依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一之(四)(修正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壹之五)亦不得支領出席費。2.教育部委託學校辦理計畫,僅係計畫之委託,教育部仍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是以就該計畫而言,學校人

9、員並非本機關人員,此時學校人員除已於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不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者外,其餘人員出席費之支給,以符合規定要件者為限;至教育部人員,既為本機關人員,依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一之(四)(修正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壹之五),不得支領出席費。3.專家學者之認定,應由學校協調內部各單位本於權責自行認定。4.出席費之支給,係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學校所提一次會議數天,核發以一次計之是否允當之疑義,業經多次開會討論,由於不同核支方式各有其優缺點,多數機關仍支持以會議次數核支較為可行,是以維持該規定,未作

10、修正。(二)邀請大專院校專家及學者辦理公私立托兒所實地評鑑業務所支給評鑑費之性質係屬出席費或稿費?若符合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則是否可採出席費支給方式辦理?另是否可將一天分成數次實地評鑑會議,每次會議以2千元為上限支給?(92年12月版#57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邀請大專院校專家學者至公私立托兒所實地評鑑,由於不具備書面審查之性質,因此應無稿費之適用。至於是否支給出席費,請依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之(一)(修正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壹之二)規定,就是否符合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至於會議次數,則請依

11、專業自行判斷,除需合乎常情外,亦不應基於支給考量,而硬性將天分成數次會議。(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是否得另行支給投標文件(如廠商提供有關評審項目之相關書面資料、計劃書等)評審費用?其支領標準如何?(92年10月版#574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1.有關出席費及審查費之支給,應依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臺八十九忠授字第一六四九四號函頒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修正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其中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同。2.專家

12、學者如於出席會議前先行對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則應由機關依案件性質從嚴認定,屬會前準備作為出席會議發表意見之參考者,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不得在出席費外另行支給審查費,除此之外,則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所訂標準支給審查費。貳、作業程序及參考作法(註:本項僅供參考,各機關可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定)一、承辦單位應敘明會議性質、預計學者專家出席人數及支給標準,事先簽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人核准。二、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應編製清冊檢附出席委員簽名領據及核准簽案,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總務(經辦)單位,彙轉地區支付處或指

13、定之金融機構,逕付受款人,並依規定列入年度應申報之所得。三、已先行預借者,應於備註欄註明暫付沖轉,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傳票轉正,並依規定列入年度應申報之所得。叁、內部審核注意事項一、支付學者專家出席費是否事先簽准。二、清冊是否業經承辦單位核章,金額乘算及加總是否正確。三、已先行預借者是否於清冊備註欄註明暫付轉正,其有賸餘款者,是否業經繳回。100(二)公務機關適用事業機構適用其他特種基金適用業務費-講座鐘點費壹、法令依據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95年版)之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一)公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日間部每小時教授795元、副教授

14、685元、助理教授630元、講師575元、夜間部教授830元、副教授710元、助理教授665元、講師615元。國立中等學校比照所在地縣市立中等學校教師兼(代)課鐘點費標準。(二)各訓練機關講座鐘點費支給標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三)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辦理。(四)其他經專案核准另有支給標準者,依其規定。二、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行政院93.1.20院授人給字第0930060585號函)(一)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按下列標準發給講座鐘點費:區 分每節鐘點

15、費標準備 註授課講座外聘國外聘請2,400一、單位:新台幣元/節。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國內聘請專家學者1,600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1,200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800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1/2支給(二)辦理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鐘點費按授課講座標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標準支給。(三)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四)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

16、通費。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五)講座編撰之教材,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有關編稿費及撰稿費標準支給。三、解釋令函(一)外聘講座是否得支給住宿費及膳雜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8.28局給字第0910030284號函)外聘講座已支給鐘點費,是否得再支給住宿費及膳雜費一節,可由各機關參酌辦理各項訓練或講習時有無提供膳宿情形,在不重領原則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衡酌實際需要支給必要之費用。(二)外聘講座交通費可否免檢據開支之疑義(行政院主計處90.4.2台90處忠字第03098號函)訓練機構聘請講座授課,因非以出差派遣,故非

17、屬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範範圍。依行政院89年6月30日台89院人政給字第014903號函修訂之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修正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說明二之(四)規定,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其中核實係指由訓練機構審核事實無誤後發給,若授課講座搭乘飛機往返之事實明確,但無法取得機票者,可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第三條之規定,改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核實列支。四、主計長信箱答復(一)講師費之支領標準疑義(92年3月版#567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答復)1.地方環保局不論接受中央補助或自籌經費辦理講習,地方環保局均為業務權責機關,有關之訓練計

18、畫應由地方環保局自行擬定與辦理,則邀請中央環保署人員演講時屬外聘性質,因此適用1,600元之標準,惟邀請補助機關人員時,基於利益迴避原則,仍應考量實際需要,避免浮濫。2.接受地方環保局補助之單位辦理講習,邀請地方環保局擔任講師之鐘點費標準亦依前述原則類推。如仍有疑問,請洽該規定之權責機關人事行政局意見辦理。(二)講師費之支領標準疑義(93.7.28主計長信箱答復)機關委辦計畫,若有辦研討會,其課程內容須主辦單位講解,可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給講座鐘點費,又由於委託機關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因此委託機關人員負責講解時,應以內聘標準支給。(三)奉派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由主辦單位

19、發給出席費或講師費後,是否仍可支領交通及膳雜費(94年10月版#59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1.本機關人員奉派至其他機關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邀請機關除依規定支給必要之酬勞,如講座鐘點費外,應可基於地利之便,就必要之交通、飲食及住宿加以安排。惟如未予安排,則本機關人員得在不重領之前提下,衡酌實際需要,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交通膳雜等費。2.另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至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出席上開會議,依規定不得支領出席費。貳、作業程序及參考作法(註:本項僅供參考,各機關可依業務

20、需要自行規定)一、公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鐘點費,由清冊編製單位依據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編製清冊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總務(經辦)單位辦理所得稅扣繳或列入年度應申報之所得並彙轉地區支付處或指定之金融機構,逕付受款人。二、各種訓練班次,承辦單位應事先簽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人核准。三、前項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應編製清冊檢附簽名領據及核准簽案,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總務(經辦)單位,彙轉地區支付處或指定之金融機構,逕付受款人,並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或列入年度應申報之所得。四、已先行預借者,應於備註欄註明暫付沖轉,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

21、以編製傳票轉正,並送總務(經辦)單位辦理所得稅扣繳或列入年度應申報之所得。叁、內部審核注意事項(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之規定)一、清冊是否業經承辦單位及相關權責單位核章。二、支給標準是否符合規定並事先簽准。三、清冊金額乘算及加總是否正確。(三)公務機關適用事業機構準用其他特種基金適用業務費-國內出差旅費壹、法令依據一、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95年版)(一)定義: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於台澎金馬等地區所需之差旅費用(含現職人員因公出差旅費、兼職人員依規定支領旅費補助及參與公務活動之非現職人員有關旅費補助等)屬之。(二)

22、預算計列標準:依實際需要並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列。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95年版)執行標準:各機關出差之派遣,應嚴格控管,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凡屬員工因公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其差勤管理應以公出登記,不得報支差旅費。其確應業務需要核派時,其出差旅費報支標準,應切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列支。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行政院93.10.5院授主忠字第0930006199號函)(一)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

23、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附表1。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額報支。(附表1)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單位:元 職務 等級費別特任級人員簡任級人員(第十至十四職等)薦任級以下人員(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技工、司機、工友交通費搭乘飛機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及其所屬一級機關之首長得搭乘商務艙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座(艙)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每日住宿費新臺幣2,0001,6001,4001,200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每日膳雜費新臺幣6

24、50550500450(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1日為原則。(四)出差事畢,應於15日內依附表2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五)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

25、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按實報支,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報支。(七)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報支交通費。(八)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補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2/3。(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1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

26、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1/2列支;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60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十)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者,須另檢附登機證存根。(十一)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1個月之住宿費,超過1個月未滿2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8折報支;2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7折報支。(十二)膳雜費依附表1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2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

27、日膳雜費數額1/2報支。(十三)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十四)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膳雜費,最高報支10日。(十五)出差期中有免職或撤職時,依其已到達地點,按原定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出差人員經法院判有刑責者,於其不能執行差務之日起,停止其旅費。(十六)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

28、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附表2)(機關全銜)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第頁共頁姓名職稱職等出差事由中華民國年月日共計日附單據張月日起訖地點工作記要交通費飛機汽車及捷運火車輪船住宿費住宿費加計交通費(旅行業代收轉付)膳雜費單據號數總計備註出差人單位主管主辦人事人員主辦會計人員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四、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共同項目編列標準(95年版)(一)營業基金國內旅費: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二)作業基金國內旅費:以不超過最近3年度平均數為原則。(三)特別收入及資本計畫基金國內旅費:比照作業基金之標準編列。五、解釋令函(一)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須區分機票與住宿

29、金額(行政院主計處92.12.29處忠字第0920008176號函)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交通費及住宿費各有報支數額標準之規定,必須分開列支俾以審核,故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如無法區分機票與住宿金額,依上開規定尚不可核銷。爰本案應請該旅行業者於收據上明列機票與住宿金額,俾據以辦理核銷。(二)派駐外島之人員返台休假可否支領交通費問題(行政院主計處94.10.5處忠字第0940007490號函)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得報支旅費,調任視同出差,調任後因工作地點過遠返台休假所需交通費則無得報支之規定,故機關應於人力調派支援相關規定內,敘明調動工作所提供之必要協

30、助,以釐清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三)公務人員奉派為機關之訴訟代理人至司法機關出庭是否可由機關按次支給出庭費用問題(行政院主計處94.10.6處會一字第0940007511號函)機關訴訟代理人既係因公奉派至司法機關出庭,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可按實際情形,支領出差旅費。(四)公務人員因執行公務而遭調查局約談,其身份為犯罪嫌疑人,可否支領差旅費問題(行政院主計處94.10.13處忠字第0940007641號函)依本處 87年11月4日臺87處忠字第09495號書函函示原則,公務人員因公務為刑事訴訟上擔任證人,因非屬出差性質,自不宜向機關請領差旅費,復依銓敘部88年5月21日八八臺法二字第1760

31、149號函示,公務人員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而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且與執行職務有關者,係屬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8款所稱法定義務,準此,因執行公務遭調查局約談,列為被告,可給予公假,仍非屬出差性質,亦不宜請領差旅費。(五)個人受獎或代表單位受獎時,可否列支差旅費問題(行政院主計處94.11.18處忠字第0940008506號函)奉派代表機關受獎,如屬出差性質,並以公差登記者,始得依規定支領差旅費;至個人受獎時,非處理公務,屬私人行程,不得另行報支差旅費。(六)教職員報支差旅費及自強活動之業務承辦人可否報支差旅費問題(行政院主計處94.12.19處忠五字第0940009220b號函

32、)1.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現教職人員已達本職最高薪點450晉支年功薪資者,因其職務相當簡任職等,故差旅費可比照簡任標準核發。2.茲因機關補助辦理自強活動,無論是否委託旅行社代辦或自行辦理,隨團人員宜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且參加人員均係以公假方式出席,自無差旅費報支問題。(七)員工出差以自有手機聯繫業務,可否支領電話聯繫費用問題(行政院主計處94.8.31處實一字第0940006759號函)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而該膳雜費,已為奉派辦理公務之出差人提供可能發生之雜費在內,是以,本案員工於外出勘查工地或驗收,以自有手機為業務上之聯繫,如

33、其已支領差旅費,自不得再重複支領電話聯繫費用。如其未支領差旅費,則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應由當事人提出奉准由機關支應之佐證文件,及與其私人通訊明確分割之繳費收據以辦理核銷。六、主計長信箱答復(一)已超過出差旅費之請領期限者,是否仍可請領出差旅費(92年7月版#571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四點規定,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及相關書據報核,主要係為避免出差人員延遲報支差旅費,致影響機關經費之核銷,而要求出差人員於差畢儘速報支。又機關各項支出,如已取得合法憑證,且屬年度預算得支付之項目,則可依規定支付,不宜以延遲報支,而拒絕受理。(二)出差至離島交通不便地區,

34、如因業務需要,於當地租用機車之費用核銷(92年9月版#573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差旅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之必要費用,並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有關因業務需要,出差至離島交通不便地區,須於當地租用機車,若經事先核准,機關可本於權責在國內差旅費或其他相關科目項下支應。(三)機關駕駛每日接送首長、組室主管、同仁上下班或短程運送,得否報支差旅費(92年8月版#572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差旅費係支應公務人員奉派出差實際發生之費用,並非津貼待遇性質,爰機關駕駛每日接送首長、組室主管、同仁上下班或短程運送,而離開辦公處所,即屬公出登記性質,自不得報支差旅費。(四)臨時人員可否派遣出差(9

35、3年6月版#582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依本處91年7月29日處忠字第091005292號函釋按日計資之臨時雇工,不得派遣出差,自不得報支旅費。惟近來有部分部會及地方政府以人力不足且業務實際需要,建請放寬臨時人員不得出差之規定,本處爰於93年3月29日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研商各機關僱用之臨時人員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相關事宜,茲因大部分與會機關代表考量通案放寬臨時人員出差規定,恐有執行浮濫並增加財政負擔之虞,表示仍希依現行規定辦理,爰作成決議略以:上開函釋之規定,仍予維持。(五)調任與赴任之定義(93年7月版#583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一點第二項規定: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

36、在新任機關報支。同點第三項規定: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上開調任係指現職為公務人員之職務調動而言;赴任則係指現職為非公務人員到職而言。(六)公務人員如因公務應法院傳喚出庭之差旅費報支(93年10月版#58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查考試院(46)試祕二字第0842號函釋公差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任務,另依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之各縣(市)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所定,差旅費之報支係處理機關經常一般公務或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差旅費用,依實際需要按所定標準列支,故公務員如因公務應法院傳喚出庭,機關可本於權責核派公差,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差旅費。(七)調任人員得否報支報到前一日之住

37、宿費及膳雜費(93年10月版#58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點第1項規定: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第2點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及第9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故依上開規定如調任者之原任機關距離新任機關達60公里以上,得報支報到前一日之住宿費及膳雜費。(八)鐵路局語音訂票及郵局代售火車票所收取之手續費可否一併報支交通費(93年12月版#58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

38、及膳雜費,關於所詢鐵路局語音訂票及郵局代售火車票之手續費,應屬雜費涵蓋項目,故不可併票價報支交通費。(九)個人進修可否列支差旅費及使用換票證問題(94年7月版#59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查目前參加各類考試得比照支領交通費,僅限於考試院主辦之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升等考試1種,個人進修參加考試等均不得報支,是以機關與交通業者簽約之各式換票證,機關有補助經費者亦不應使用。(十)抵達出差地為凌晨1:004:00可否投宿並支領住宿費問題(94年7月版#59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公差之派遣往返行程,以不超過1日為原則;及第9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

39、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故住宿費之報支,應視其奉准差假期間,如有跨越兩日,並有住宿事實者,自可依上開要點之規定報支。(十一)機關所在地在嘉義,住所地在台中,通勤上下班,如奉派到台中或高雄受訓時其交通費之列支(94年7月版#59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及第13點規定: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以員工出差係由機關派遣,故出差應由機關所在地作為報支交通費起點。本案住所地(台中)若較機關所在地(嘉義)至出差地(高雄)費用較高時,僅能報支嘉義至高雄間之交通費;至受訓地為台中

40、時,由住所前往為順路,並可節省公帑時,受訓人選擇由住所出發,實際若不發生交通費用,則不再報支。(十二)出差回程住宿地點非開會地點,但為回程必經之路,可否支領全額住宿費用(94年8月版#59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9點所謂在出差地區有住宿事實者,其所指之出差地區即指出差之目的地。惟在原核定出差往返行程期間內如有住宿需要者,尚包含經過地。貳、作業程序及參考作法(註:本項僅供參考,各機關可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定)一、出差或受訓(講習)人員應事先填具出差請示單,簽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人核准,須預借旅費者,憑以辦理預借手續。二、出差事畢後,應於15日內填具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及

41、核准出差文件,送人事單位審核(技工、工友則由總務(經辦)單位逕行審核)。三、人事單位或總務(經辦)單位將審核結果送會計單位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總務(經辦)單位彙轉地區支付處或指定之金融機構,逕撥員工金融機構帳戶內,未逾10,000元者(即零用金限額),得以零用金支付。四、已先行預借旅費有賸餘款者,應於出差事畢後,繳回借支賸餘款,並於差旅費報告表備註欄說明,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支出收回書辦理繳庫,並編製傳票轉正。至於借支數額不敷者,於經費結報後再予撥補旅費差額。參、內部審核注意事項(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之規定)一、請示出差會簽會計單

42、位時,審核預算能否容納。二、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三、審核旅費項目及金額是否符合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含應附具之支出憑證及證明文件是否備齊)、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四)公務機關適用事業機構適用其他特種基金適用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壹、法令依據一、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95年版)(一)定義: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於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所需之差旅費用(含現職人員因公出差旅費、民意代表國外考察旅費補助、兼職人員依規定支領旅費補助及參與公務活動之非現職人員有關旅費補助等)屬之。(二)預算計列標準:依實際需要並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

43、列。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95年版)執行標準:按實際需要依規定標準執行。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行政院93.10.5院授主忠字第0930006199號函)(一)赴大陸地區出差旅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其生活費日支數額。(二)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單位:美元地區(國家或城市或其他)日支數額中國大陸(China)北京(Beijing)207重慶(Chongqing)259大連(Dalian)171福州(Fuzhou)145廣州(Guangzhou)199杭州(Hangzhou)180哈爾濱(Harbi

44、n)209昆明(Kunming)147拉薩(Lhasa)196南京(Nanjing)185上海(Shanghai)253汕頭(Shantou)139瀋陽(Shenyang)175深圳(Shenzhen)142天津(Tianjin)176廈門(Xiamen)141西安(Xian)119成都(Chengdu)169香港(Hong Kong)295澳門(Macau)232其他136四、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共同項目編列標準(95年版)作業基金大陸地區旅費:以不超過最近3年度平均數為原則。五、解釋令函(一)附屬單位預算大陸地區旅費超支之處理規定(行政院92.3.25院授主孝字第092

45、002022號函)各特種基金派員赴大陸之計畫,其大陸地區旅費預算超支部份,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核定後,併決算辦理。(二)公務人員未經報准進入大陸地區,其國外旅費可否核銷問題(行政院94.12.15處實二字第0940009153號函)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規定,臺灣地區公務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復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機關人員出差均應事先報請核准,始得為之。爰本案公務人員如未依規定報請內政部許可進入大陸地區,即視為未完成相關核准程序,應不宜核銷其出國旅費。六、主計長信箱答復公務員因公進入大陸地區從事業務相關活動者,其公費之報支規定(93年8月版#584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答復)有關所提問題中的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內政部已於93年3月1日以臺內警字第0930079891號令修正為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原辦法第17條經修正為新辦法第18條,該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公務員經所屬機關(構)遴派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活動者,以公費及公假為之。,其中所稱之公費,應依各機關年度預算之所編大陸地區旅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按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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