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财务作业及审核标准化作业手册(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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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公務機關適用事業機構適用其他特種基金適用業務費-通訊費壹、法令依據一、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97年版)(一)定義: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郵資、電話、電報、數據通訊或網路通訊等業務聯繫費用屬之(二)預算計列標準:依實際需要並按公定價格或市價計列。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96年版)執行標準:1.依實際需要並按公定價格或市價執行。2.各機關行動電話費,依95年7月31日院授主忠二字第0950004600號函規定辦理。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 (

2、行政院95.7.31院授主忠二字第0950004600號函訂定)(一)為使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有所依循,並建立一致性規範,特訂定本處理原則。(二)依宿舍管理手冊及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規定,各機關首長宿舍電話通話費由機關支應,職務及單身宿舍之電話通話費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三)各機關人員之住宅家用電話通話費,均不得由機關補助。(四)各機關負擔行動電話通話費之對象,以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一級主管為限,若有業務特殊需要者,應報由主管機關從嚴核定。(五)各機關負擔行動電話通話費之限額,除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不設上限外,一級、二級機關人員每月以1,000元為上限,其餘各級機

3、關人員每月以500元為上限。以上所有人員均應檢據覈實報支,惟如因業務特殊致前列限額確有不敷者,得由主管機關衡酌業務或特殊期間等需要訂定不同限額。四、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行政院主計處93.10.5處會三字第0930006181號函修正)各機關應建立國際電話費及郵費使用之管理機制,於經費結報時,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第13點)五、解釋令函(一)各機關單位主管宿舍電話費之負擔(行政院主計處95.1.12處實一字第0950000250號書函)依事務管理手冊之宿舍管理部分第20點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5月30日局授住字第0940304031號書函意見,基於執行職務之需要及使用

4、者付費之原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宿舍所需相關費用如與執行職務有關者,自應由機關或學校支付,否則應由借住人自行負擔。至於是否與執行職務有關,宜由宿舍管理機關就宿舍設置目的、性質及費用依權責自行認定。(二)國立高中職學校負擔校長行動電話通話費之限額(行政院主計處95.11.9處忠字第0950006653號函)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 訂定時,即考量各機關首長之業務聯繫需要,不因其層級規模有別,爰通 案規定機關首長行動電話通話費不設上限,國立高中職學校校長係機關首 長,自得依上述規定辦理。(三)同一行動電話多人共用及個人行動電話等通話費得否補助(行政院主計處95

5、.11.10處忠字第0950006692號函)1.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第4點及第5點規定略以,補助對象以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一級主管為限,補助金額除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不設上限外,一級、二級機關人員每月上限為1,000元,其餘為500元。惟若有業務特殊需要必須例外處理者,應報由主管機關從嚴核定。茲因相關規定至為明確,故貴會委員及同一行動電話多人共用乙節,仍請自行依上開規定辦理。2.另上開處理原則第3點已通案規定,各機關人員之住宅家用電話通話費,均不得由機關補助,故個人行動電話通話費乙節,亦不得由機關補助。(四)機關正副首長住宅家用電話可否比照首長

6、宿舍電話通話費由機關支應(行政院主計處95.11.10處忠字第0950006703號函)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訂定時,即考量目前各機關正副首長皆有配置行動電話,且通話費不設上限,以應業務聯繫之需,爰規定不再補助自有住宅家用電話通話費。(五)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是否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行政院主計處95.11.16處孝字第0950006851A號函)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應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六)交通部所屬事業單位是否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

7、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行政院主計處95.11.16處孝字第0950006851B號函)國營事業不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惟該等經費,各事業仍應依年度預算及相關管理規定核實辦理 。貳、作業程序及參考作法(註:本項僅供參考,各機關可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定)一、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應將原始憑證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總務單位彙轉地區支付處或指定之金融機構,逕付受款人。二、已先行預借者,應於備註欄註明暫付沖轉,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轉正。叁、內部審核注意事項一

8、、支出憑證粘存單是否業經承辦單位及相關權責單位核章,並檢附核准文件。二、審核預算能否容納,金額是否符合規定。三、已先行預借者,是否於支出憑證粘存單註名暫付轉正。公務機關適用事業機構適用其他特種基金適用(十)業務費-國外專業顧問費壹、 法令依據一、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行政院93.07.12院授人給字第0930063130號函)項目級別報酬(含生活費)機票票款保險費國內交通費按日計酬按月計酬來台工作三個月以內者 來台工作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者來台工作一年以上者諾貝爾獎級每人每日新台幣13,080元每人每月新台幣279,260元每人每月新台幣252,665

9、元最高給付頭等艙機票,核實報支核實報支核實報支特聘講座每人每日新台幣9,810元 每人每月新台幣212,770元每人每月新台幣199,470元教授級每人每日新台幣8,175元向每人每月新台幣172,875元每人每月新台幣159,580元副教授級每人每日新台幣6,540元每人每月新台幣132,980元每人每月新台幣119,685元註記:(一)表列各級人員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諾貝爾級:曾獲諾貝爾獎、國家院士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2.特聘講座:(1)曾任國外著名大學教授,最近五年內有著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者。(2)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為國際知名,而為國內所無之專家、學者。(3)在應用科學或技

10、術上有特殊成就,並曾在國外擔任同等質量工作有年者。3.教授級:教授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4.副教授級:副教授或具有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二)補助機票之人數規定1.聘期未滿三個月者,僅負擔本人頭等艙來回機票款。惟各機關如有特殊業務需要,得另專案報請主管機關衡酌實際需要,核定在本人最多二趟之商務艙來回機票款範圍內報支。2.聘期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負擔本人及其配偶來回各一趟機票款。3.聘期一年以上者 ,負擔本人及其配偶來回各一趟機票款,並得補助十八歲以下子女最多兩人之機票款。 4.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者,每滿五年核給本人一次返國探親來回機票補助,最高以三萬元為限。(三)各機關聘請之國外顧問、

11、專家及學者聘約滿二年以上人員,補助搬遷費有眷者二千美元,單身者一千美元。行李超重費用含在搬遷費內。(四)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來台工作期間,得視其學術地位、專長及各機關經費情況,在表定最高標準範圍內自行核定支給。但情形特殊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支給。(五)各機關對特殊及專業性案件得以按件計酬方式支付費用,並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明列其工作範圍、工作目的及內容、應提送之成果等條件,訂定勞務契約辦理。二、所得稅法(總統96.7.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001號令修正)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

12、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 滿一百八十三天者。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第7條)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行政院87.4.8 (87)台財字第14683號令修正)(一)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第4條)(二)薪資受領人除按月給付之薪資以外尚有職務上或工作上之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固定性薪資者,如係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可就給付總額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扣繳稅款;其非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應按

13、其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六。薪資受領人之兼職所得,應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第6條)四、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財政部95.9.7台財稅字第09504551080號令修正)(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1.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十。(第2條)(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按給付額扣繳百分之二十。(第3條)貳、作業程序及參考作法(註:本項僅供參考,各機關可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定)一、國外專業顧問費,承辦單位應事先簽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人核准。二、前項

14、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應檢附簽名領據及核准簽案,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總務(經辦)單位,彙轉地區支付處或指定之金融機構,逕付受款人,並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或列入年度應申報之所得。三、已先行預借者,應於備註欄註明暫付沖轉,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傳票轉正,並送總務(經辦)單位辦理所得稅扣繳或列入年度應申報之所得。叁、內部審核注意事項一、審核預算能否容納。二、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三、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四、已先行預借者,是否於支出憑證粘存單註明暫付轉正。(十一)公務機關適用業務費-特別費 壹、法令依據一、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

15、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97年版)(一)定義: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等人員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二)預算計列標準:依實際需要按規定標準計列。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96年版)執行標準:依照預算按規定標準執行。三、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96年版)各機關編列之特別費,應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第20點)四、各級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特別費之支用規定(行政院95.12.29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一)使用範圍:1.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

16、花籃(圈)、喜幛、 輓聯、中堂及匾額等支出。2.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及餐敘等支出。3.對外部機關(即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民間團體與有關人士等之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二)報支手續:1.特別費之支用,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經支用人(即首長、副首長等人員)核(簽)章後,據以請款。2.特別費原始憑證應註明用途或案據。(三)預算執行:1.各機關、學校特別費預算之執行,應在法定預算額度內核實分配預算辦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且下月之預算額度亦不得提前支用;如有

17、賸餘,得依預算法第61條規定,轉入以後月份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年度終了未經使用部分,應即停止支用,並列作決算賸餘處理。2.凡本職以外,另兼任其他機關之首長、副首長者,不論本職及兼職係屬同級政府或分屬不同級政府,均僅得選擇其中1個職務(本職或兼職)支用特別費。五、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暨縣(市)長、副縣(市)長、議長、副議長、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主任秘書、縣(市)政府一級及二級機關首長、各國民中、小學(含高中及完全中學)首長、鄉(鎮、市、區)長、縣轄市副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等人員特別費報支手續補充規定(行政院94.11.28院授主忠字第0940008705號函、行政

18、院主計處94.12.16處實一字第0940009173號函)旨揭人員請病假期間,其特別費之報支手續規定如下:(一)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公務人員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28日。故特別費之列支對象於1年內請病假日數(不論係1次或分次請假)未超過28日(扣除例假日)者,仍得依現行規定列支特別費。(二)至於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必需在已請病假28日後再延長病假時間者,除1次延長病假期間達1個月(例假日不予扣除)以上,不得列支特別費外,其餘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內延長病假者,得以檢據方式核實列支與公務有關之特別費,但不得超過本院原核定特別費每月列支數額二分之一,又該期間不得

19、以領據方式列支特別費。六、解釋令函(一)鄉長之特別費、機要費及編制內之秘書薪資,是否為預算法中之法定支出?(行政院主計處93.05.27處實1字第0930003359號函) 1.查預算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法定經費,係指依設定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之經費。鄉公所秘書係正式編制職務,為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其薪資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屬依法律義務必須之支出,鄉公所自有給付之義務,故性質上應屬預算法所稱之法定經費,若鄉民代表會議決予以刪除,依地方制度法第43條第3項規定,鄉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鄉公所自可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3項規定,於該議決送達鄉公

20、所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民代表會覆議;經覆議後,如鄉民代表會仍維持原決議,鄉公所亦可依同法第40條第5項規定,以其決議已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造成窒礙難行,報請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則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2.依93年度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之縣(市)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有關特別費定義為,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因公務上所需之應酬捐贈等,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機要費之定義為,凡各機關因應執行業務需要,並核定有案

21、之機要費屬之,兩者均係依據行政規則規定編列,而非依法所明定應編列經費,是故,鄉長之特別費及鄉公所機要費應不屬預算法所稱之法定經費,如鄉民代表會審議預算時決議刪除鄉長特別費及鄉公所機要費,因本項決議不牴觸相關法律,依地方制度法第38條規定,鄉公所自應予以執行,惟如鄉公所認為該決議窒礙難行,則可依同法第39條第3項規定,於該議決案送達鄉公所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民代表會覆議。(二)稅捐稽徵處所屬3分處是否適用2級機關編列首長特別費疑義 (行政院主計處94.8.17處實一字第0940006471號函) 查現行各縣(市)政府府外各機關首長特別費,係以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所定組織層級作為

22、列支標準之區分依據,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2層級為限,局、處為一級機關名稱,隊、所為2級機關名稱;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所屬機關,依法律規定或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經查貴府91年12月23日府法二字第0910281020號令修正發布之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該處所屬3分處係列為其內部單位,並無獨立之組織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2項規定,該3分處非貴府所屬2級機關,故分處主任既非機關首長,自不得列支首長特別費。(三)中央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職務出缺,其代理人列支特別費規定(行政院95.2.3院授主忠字第0950000650號函)1.經

23、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人(不論係同一機關或跨機關之職務代理),代理期間達1個月以上時,得依現行規定核實列支特別費;但代理期間達1個月以上,並有跨月情形時,得按代理天數佔當月份日數之比例計算特別費列支數額。2.代理人之原職務如可列支特別費者,則僅能就本職及代理職務部分,選擇其中一個職務列支特別費,不得重複支領。(四)有關中央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之職務出缺,其代理人於代理職務期間有關特別費之列支手續規定(行政院主計處95.2.10處實一字第0950000825號函)1.中央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之職務出缺,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人(不論係同一機關或跨機關之職務代理) ,該代理人於代理職務期間達 1 個

24、月以上時,得依現行規定核實列支特別費,但代理期間達 1個月以上,並有跨月情形時,得按代理天數佔當月份日數之比例計算特別費列支數額,又代理人之原職務如可列支特別費者,則其僅能就本職及代理職務部分,選擇其中一個職務列支特別費,不得重複支領。2.縣 (市) 長、副縣 (市) 長、議長、副議長、縣 (市) 政府及縣 (市) 議會主任秘書、縣 (市) 政府一級及二級機關首長、各國民中、小學 (含高中及完全中學) 首長、鄉 (鎮、市、區) 長、縣轄市副市長、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等人員之職務出缺,其代理人於代理職務期間特別費之報支,請比照上揭規定辦理。(五)各縣市首長之特別費,其可用範圍、場

25、所、時間、消費對象有無限制等提供意見及相關法令(行政院主計處95.10.25處實一字第0950006284號書函)依縣(市)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之定義,特別費係指各機關、 學校首長、副首長因公務所需之接待、饋贈、獎賞及公共關係等經費,故 該項經費之可用範圍,依上開定義應為執行公務所需,至可用場所、時間 、消費對象,基於實際執行時,其事實情況不一,避免掛一漏萬,現行相 關法令無法明確一一列舉,應由各機關依上開定義自行認定。七、主計長信箱答復(一)報支機關首長因公致贈禮品或宴請貴賓時,是否得免附名單?又特別費致贈禮品有無單價上限? (94年2月版#590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查行政院所訂頒各縣(

26、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及縣(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僅規範特別費之編列標準,並未規範特別費致贈禮品之單價上限,另本處所訂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亦未規範特別費因公致贈禮品或宴請貴賓須檢附名單報支。惟各機關於執行特別費時,應於行政院所訂特別費編列標準內核實支應。(二)對於機關、學校退休人員所贈送之花束、紀念品是否得自辦公費(一般事務費)支應或必需自特支費支應之問題(94年10月版#59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查依行政院60年6月2日臺(60)人政肆字第6378號令頒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念品。爰此,有關機關、學校贈送退休人員花束、紀念品所需經費,如

27、係以機關學校名義餽贈,可由其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項下核實支應,至如係以機關、學校首長、副首長個人名義餽贈,則應由特別費列支。(三)首長購買自己喜歡之書籍贈送同仁及提貨券是否為特別費所規範之因公務所需及因公應酬之費用,又特別費是否一定要按月照分配數執行(行政院主計處95.5.22處實一字第0950003173號)1.依縣(市)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規定,特別費係指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費用,故本案有關首長購書贈送同仁及購買提貨券是否為因公務所需,仍請依貴校業務性質本權責認定。2.至特別費是否一定要按月照分配數執行,能否就年度以總額控制,及上月份未支用數,可否於

28、以後月份支用一節,查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4點規定,地方政府機關首長特別費,係以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規定之每月標準為上限編列,執行時並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復查預算法第61條規定,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爰本案有關機關首長特別費係按月依可支用數上限分配執行,並予報支,如上月份之特別費經執行後尚有未支用數,其預算分配數自可併入下個月繼續執行,惟不可超過當月份之預算累計分配數。(四)跨年度代理特別費支用事宜(行政院主計處96.1.26處忠字第0960000558號)

29、1.依行政院95年2月3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0650號函規定,中央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之職務出缺,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人(不論係同一機關或跨機關之職務代理),該代理人於代理職務期間達1個月以上時,得依規定核實列支特別費。2.本案機關首長於當年度12月25日出缺,至年度終了代理人代理職務期間未達1個月,依上開行政院函示,當年度代理人係不得支用特別費。(五)代理未達1個月特別費支領問題(行政院主計處96.2.1處忠字第0960000686號)查特別費係公共關係費性質,非屬法定給與事項,由於機關首長職務出缺,其代理人於代理職務一定期間後,將會衍生公共關係之花費,為應上述情形實際需要,故行政院

30、於95年2月3日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0650號函規定,中央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之職務出缺,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人(不論係同一機關或跨機關之職務代理),該代理人於代理職務期間達1個月以上時,得依規定核實列支特別費。(六)首長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等支出,所取得之謝卡可作為支出憑證(行政院主計處96.2.7處忠字第0960000841號)1.依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規定,特別費之支用,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復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2點及第3點規定,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

31、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2.首長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等支出,所取得之謝卡,如能證明支付之事實,載明支付對象、金額等事項,則可作為支出憑證,並得依前開要點之規定,由經手人本誠信原則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七)首長得否以特別費核發獎金,犒賞員工?(行政院主計處96.6.13處忠字第0960003393號)所詢機關首長以特別費核發獎金,犒賞員工承辦業務辛勞,是否符合行政院95年12月1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說明一(一)2之規定及應否扣繳所得稅一案,本案機關首長核發獎金犒賞內部員工是否屬特別費規定支用範疇,係屬預算執行

32、個案認定事宜,請本權責核處或循行政程序洽市政府辦理;至該員工所領獎金應否扣繳所得稅一節,請向貴機關權責單位或稅捐機關洽詢。貳、作業程序及參考作法(註:本項僅供參考,各機關可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定)一、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應將原始憑證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無法取得原始憑證者,以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總務單位彙轉地區支付處或指定之金融機構,逕付受款人。二、已先行預借者,應於備註欄註明暫付沖轉,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傳票轉正。叁、內部審核注意事項一、以領據列報者,是否超過可支用特別費之半數。二、特別費是否超支,

33、金額乘算、加總是否正確。三、以收據報支者,收據是否記明受領事由、實收數額、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年月日。四、以統一發票報支者,統一發票是否記明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是否業經詳細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證明之。五、已先行預借者,是否於支出憑證黏存單註明暫付轉正。(十二)事業機構適用其他特種基金適用業務費-公共關係費 壹、法令依據一、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共同項目編列標準(97年度)(一)營業基金公共關係費應以業務需要或以進貨、銷貨、運貨以及供給勞務或信用為目的所支付者為限。以不超過所得

34、稅法規定之比率與各事業最近3年度平均公共關係費為原則,並由主管機關依各事業特性從嚴核列。各事業年度預算虧損者,其公共關係費之編列數額,應檢討酌予降低。(二)作業基金除行政院專案核定有標準外,各基金應按業務需要核實編列,力求節約,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95年度決算數或96年度預算數從低為原則。惟業務收入明顯衰退或年度預算產生短絀時,均應檢討減列。(三)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1.各基金之來源係屬強制性收入或由國庫撥款補助為主(占總收入50以上者),非有具體理由,不得編列。2.除行政院專案核定有標準外,各基金應按業務需要核實編列,力求節約,非有具體理由,95年度決算數或96年度預算數從低之98為

35、原則。二、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行政院95.12.15院授主孝字第0950007551A號函修正)(一)業權基金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但行銷(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及製造費用項下之公共關係費,如營業或業務收入超過預算時,得在營業或業務收入增加比率之範圍內,報由主管機關核准後,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各該總分類帳科目項下公共關係費原預算數之百分之三十。(二)政事基金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三、解釋令函作業基金之公共關係費其屬共同費用,是否比照所得稅法第37條之規定標準編列支應(行政院主計處89.9.19台89實室一字第06178號函)查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

36、製作業手冊規定,營業基金預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中有關公共關係費應以進貨、銷貨、運費以及供給信用為目的所支付為限,以不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比率.為原則。因非營業基金性質與營業基金性質不同,其公共關係費不宜比照所得稅法規定編列,作業基金係屬非營業基金之範疇,其公共關係費之編列請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作業基金共同項目編列標準之規定核實編列。貳、作業程序及參考作法(註:本項僅供參考,各特種基金可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定)一、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應將原始憑證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超過預算部分並應檢附核准文件,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傳票送總務單位簽發支票或以匯款方式逕付受款人。二、

37、已先行預借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預付沖轉,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轉正。叁、內部審核注意事項一、支出憑證黏存單是否業經承辦單位及相關權責單位核章。二、公共關係費是否超支,超支部分是否檢附核准文件,金額乘算、加總是否正確。三、以收據報支者,收據是否記明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基金名稱、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年月日。四、以統一發票報支者,統一發票是否記明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採購名稱及數量(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買受機關名稱。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是否業由經手人

38、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是否業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五、已先行預借者,是否於支出憑證黏存單註明預付轉正。(十三)公務機關適用事業機構適用其他特種基金適用業務費-文康活動費壹、法令依據一、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97年版)(一)依照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並按預算內員工(含約聘僱人員)人數計列,經費內容包括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之所需(含慶生、自強活動、登山健行、各項競賽等)。(二)本年度每人每年編列3,840元。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單

39、位預算執行要點(96年版)各機關編列之文康活動費,應切實依行政院訂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第20點)三、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行政院88.1.5臺88人政住字第300099號函)(一)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參加為原則。但機關得視活動性質邀請退休員工參加或眷屬自費參加。(第3點)(二)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進行情形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第4點)(三)各機關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第5點)四、解釋令函(一)員工生日禮品發放禮券或等值禮品之規定 (行政院89.7.

40、12臺89院人政給字第017698號函)查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慶生等活動。同要點第5點規定:各機關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列支。各機關學校於每月員工生日時發放禮券或等值禮品,係屬上開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之康樂活動,其經費業已明定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不受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之限制,毋需另行專案報院核定。 (二)原預計參加之員工因故未能參加活動之經費報支規定 (行政院主計處90.7.20臺處忠字第06106號函)各機關辦理員

41、工文康聯誼活動,大多於行前依預計參加人數先預付部分活動經費,以利活動能依預定行程如期舉辦;且活動係由各機關以團體方式辦理,並在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經費內列支;原預計參加之員工因故未能參加者,將發生機關已預付活動經費部分,可能有無法退費之情況。另依據支出憑證證明規則規定,經費支出應檢附原始憑證。故本案應在原預計參加人數所核算之補助額度內,由承辦單位依據實際支用情形檢附原始憑證覈實報支。又上述原預計參加之員工,不得以因故未能參加為由,於嗣後再申請經費補辦活動。(三)臨時人員得否編列文康活動費(行政院主計處93.5.31處實一字第0930003416號函)1.文康活動費之編列並不包含約聘僱人員以外之

42、臨時人員,至實際執行時,可在各機關已編列文康活動費預算額度內統籌運用辦理。2.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中,並無臨時人員三節禮品費經費編列標準之規定,且目前中央各機關並未編列現職員工或臨時人員三節禮品費,鑑於目前各縣市財政狀況普遍困絀,是以,並不宜編列臨時人員三節禮品費。(四)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代表機關參加各項競賽活動,可否報支差旅費(行政院主計處96.1.16處忠三字第0960000331號書函)1.查銓敘部95年4月27日部法二字第09526059911號函,對差勤管理已有一致規定,至差旅費之支領,依本處95年10月18日處忠字第0950006096號函補充說明,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應就其事實認

43、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並以公(出)差登記或在公假中加註公差性質者,均可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領差旅費,至公假中未具公(出)差性質者,仍不得支領差旅費。2.復查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文康活動包括體能競賽、聯誼、休閒等活動;第4點規定,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進行情形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第5點規定,各機關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3.綜上,公務人員因公奉派出差處理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並以公假加註公差性質登記者,自可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領差

44、旅費;至於機關所辦理之各項競賽活動,倘性質屬文康活動,且參加者確有搭乘交通工具或住宿等事實,請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之精神,在年度文康活動費預算項下支應。(五)文康活動得購買商品禮券(行政院主計處96.2.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之說明三)各機關學校為辦理文康活動或推展業務必須發放等值禮品者,得購買商品禮券(機關購買時可取得發票者)。現金禮券(機關購買時無法取得發票者)並非最終消費,因此除辦理員工文康活動得購買郵政禮券者外,其餘一律不得再購買使用。(六)員工參加球類錦標賽活動,可否報支差旅費(行政院主計處96.3.27處忠二字第0960001758號書函)1.查中

45、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1點規定,本要點係為倡導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所定;第2點規定,文康活動包括體能競賽、聯誼、休閒等活動;第4點規定,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進行情形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依上開規定意旨,文康活動雖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參加人員並以公假登記,惟渠等非處理機關公務,屬休閒活動,雖以公假登記,但不具出差性質。2.茲文康活動既屬員工休閒活動,為使各機關辦理上開活動所需經費之編列及執行能有一致遵循之依據,爰於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訂定文康活動費編列標準,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0點規定,文

46、康活動費應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至近年立法院對文康活動費迭有通案刪減決議,各機關自當依立法院審議後之額度,審酌文康活動之各項內容妥為規劃,並參酌上開規定,據以執行。3.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應就其事實認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至公假中未具公差性質者,不得以加註出差方式支領差旅費,本案機關員工參加球類錦標賽活動,本質上非屬出差,自不能以經費遭立法院刪減為由,而以加註出差方式支領差旅費。五、主計長信箱答復(一)辦理文康活動,如所住之民宿沒有發票,應如何辦理報支?(94年6月版#594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查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示

47、: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本案所敘民宿若符合上開要件,得以取得一般個人收據,並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貼印花稅之方式辦理。(二)辦公時間內代表機關參加競賽性活動可否核支膳雜費、交通費及住宿費? 又國小教師辦公時間經縣府函轉學校請准予公假3天擔任某球類委員會辦理之工作人員可否由學校支付3天代課鐘點費?(94年9月版#597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報支旅費,主要以因公奉派出差之人員為主,故教師辦公時間由學校派遣,以公假代表學校參加競賽性活動,因非屬出差性質,自不得報支差旅費,惟如確實有交通、住宿等事實時,應請各學校本撙節原則,自行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另學校基於本身財力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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