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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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内容,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二、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立法概况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法律制度,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固体废物的污染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特别是危险废物,由于其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198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其与酸雨、气候变暖和臭氧层破坏并列作为全球性四大环境问题。,目前,我国累积堆存固体废物已达60多亿吨,占地5.5亿平方米。2002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9.5亿吨,到2006年猛增到15.2亿吨。由于长期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和配套的处理技术,大量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固体废物的定

2、义,无直接用途的、可以永久丢弃的、可移动的物质。 国际上较为通用的定义,固体废物的定义,是指处置的、或打算予以处置的、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固体废物的定义,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第八十九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的分类:,1、按化学组成分类: 有机废

3、物 无机废物,固体废物的分类:,2、按危害程度分类: 一般废物 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分类:,3、按其形态分类: 固态废物 半固态废物 液态(气态)废物,固体废物的分类:,4、按其来源分类: 工业固态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 农业、养殖业和农村生活废物,固体废物的分类:,5、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分类: 工业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分类:,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是指这些固体废物或固体废物化合物,由于其数量、浓度和物理、化学、传染特性可

4、以导致或明显影响死亡率的增加和严重不可挽回或不可逆疾病的增加;或在不恰当处理、贮存、运输、处置或其他方式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确实存在或潜在危害。美国资源保护与再生法(RCRA),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那些废物(固体、污泥、液体和用容器装的气体),由于它们的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爆性、腐蚀性或其它特性引起或可能引起对人类健康或环境的危害。不管它是单独的或与其他废物混在一起,不管是产生的或是被处置的或正在运输中的,在法律上都称为危险废物。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二、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 立 法 概 况,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5、环境防治法(1995年颁布,2004年修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颁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颁布),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年月日国家环保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颁布)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7年9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颁布),我国加入的主要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6、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4日批准加入)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4年5月17日生效),危险废物管理技术标准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危险废物管理技术标准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管理技术标准规范,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

7、工程建设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剂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1、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2、全过程控制原则3、污染者负责原则,1、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1、应尽量做到减少废物的产生

8、量;2、对于减少不了的固体废物要充分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3、对于再利用不了的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使其不至于危害环境。,1、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很多条款体现了“三化”原则,如: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世界范围内取得共识的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的基本对策:避免产生(Clean)综合利用(Cycle)妥善处置(Control),陶瓷废渣的综合利用,2、全过程控制原则,对固体废物的流向,即从产生到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都做了规

9、定,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环境管理。,3、污染者负责原则,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非法贮存买卖毒鼠强受到法律制裁,污染者负责原则集中体现在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3、污染者负责原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

10、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3、污染者负责原则,3、污染者负责原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一般法律制度,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三同时

11、”制度4、现场检查制度5、限期淘汰制度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9、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四

12、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3、 “三同时”制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4、现场检查制度,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

13、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5、限期淘汰制度,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

14、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

15、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三)关于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2、行政代处置制度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4、经营许可证制度5、转移联单制度6、识别标

16、志制度7、排污收费制度8、应急预案制度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行政代处置制度,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

17、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18、证制度,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9、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体废物图形标识,7、排污收费制度,第五十六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8、应急预案制度,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第六十五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第六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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