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及违章识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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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三违”知识培训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及违章识别,反“三违”培训小组,培训目录,二,一,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我厂环保管理过程中易发违章行为及处罚措施,三,企业环保管理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四,防范对策,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环境法制建设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到目前为止,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相关条款为依据,共制定9部环境保护法律。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的环境政策、环境保护方针、原则和措施,是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和制定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基本依据。,一、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法律,指专门性环境保护单行

2、法,各自有着不同的调整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二、我国制定了15部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这一层次的环境保护法律是与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包含着资源管理的法律规范。既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也是为了经营管理自然资源。现施行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

3、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一、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 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环保法律制定颁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它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主要有三类:1、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2、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等;3、地方环境法规: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颁布: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治州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等。,一、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件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4、政主管部门及与其它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政府规章:1、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指就一般行政管理事项所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2、环境保护政府规章:自治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办法、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一、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五、环境保护标准800多项是依法制定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这些标准有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之分,也有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标准之分。所有标准都是为执行各项专门

5、性环境保护单行法而制定的,由于种类、数量多,自身形成了一个系统,即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一、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六、国际环境保护条约51项 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公约和议定书,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等。这些国际环境保护规范,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其效力优于国内法。,一、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培训目录,二,一,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我厂环保管理过程中易发违章行为及处罚措施,三,企业环保管理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四,防范对策,我厂除了要认真遵守上述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外,更须严

6、格执行企业依据自身实际制定发布的环境保护各项管理规定、办法和规范性文件。一、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石油质字2000第248号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中油质安字200653号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绿色基层队(站)、车问(装置)建设与验收技术规范中油质安字2006745号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中油安2008374号6、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中油安2008374号二、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

7、新疆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油新安字200846号 2、新疆油田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油新安字200926号,二、企业环保管理主要适用法律法规,目前,投入开发的整装油气田有火烧山油田、北三台油田、沙南油田和沙北油田。非整装的零散油气藏主要分布在三台油气田,共划分为32个开发单元,其中注水开发21个单元。有油、水、气井共计1116口,年产原油能力75-80万吨,年产天然气7000多万方。,石油基地,沙南油田,原三台电厂,北三台油田,火烧山油田,三台油气田,沙北油田,油田地域广,准东石油基地是准东采油厂和中石油各驻矿单位、准东广大居民赖以生存和休憩的美好、快乐家园。准东矿区基础设施全,包含水

8、电暖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职工医疗服务、离退休管理和活动站、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等诸多业务。准东矿区本着“绿化、美化、亮化”的环保宗旨为构建和谐矿区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污水处理厂,矿区设施全,油区地表 面貌复杂、多变,涉及饮用水源地、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地表面貌杂,二、企业环保管理主要适用法律法规,2.1立足实际奠定基础,狠抓管理建章立制 强化环保制度管理,严格执行企业规定,为推进我厂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打造绿色油气田和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依据国家、自治区、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油田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制定准

9、东采油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根据准东采油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厂实际制定了【准东采油厂环境敏感区域专项管理规定】:要求所有产生污染物的单位,都具有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严禁污染物超标排放。对钻井作业废液池要求作业单位进行防渗处理,完井后60日内进行清理或固化处理,对环境敏感区域30日内处理完毕,恢复作业现场地貌;同时要求各基层单位严禁将废弃污染物随意丢放在油(矿)区及周边结合部,否则需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后果(包括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2.2立足实际奠定基础,狠抓管理建章立制 结合油田环境实际,补充完善专项规定,二、企业环保管理主要适用法律法规,2.3立足实际奠定基础,狠抓管理建章立制 预防

10、环境突发,保障环境安全,为了有效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确保我厂在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准确、有序、有效地实施应急抢险和救援,使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环境安全,采油厂编制完成了准东采油厂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了准东采油厂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二、企业环保管理主要适用法律法规,2.4立足实际奠定基础,狠抓管理建章立制 编制程序文件,推进HSE体系,为保证准东采油厂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全面实施和顺利推进,达到控制和减少污染、保护油田矿区的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按照HSE管理体系运行要求编制了准东采油厂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文件,有效规

11、范了我厂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行为。,二、企业环保管理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培训目录,二,一,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我厂环保管理过程中易发违章行为及处罚措施,三,企业环保管理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四,防范对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故级别的划分依据,三、我厂环保管理过程中易发违章行为及处罚措施,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建设和施工作业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措施;已造成水土流失的,要负责治理。在山区、丘陵、风沙区等地进行油气开发和管道建设,建设单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准东采油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应本着开发和保护并重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

12、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努力防止对大气、水体、土壤、草原和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做到生产经营活动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三、我厂环保管理过程中易发违章行为及处罚措施,准东采油厂环境敏感区域专项管理规定油新准采字20098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准东采油厂(以下简称厂)在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区、水源地、农田、森林、草原、牧场和人员密集区等(以下简称“环境敏感区域”)开展油田勘探开发、施工作业时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促进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准东采油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厂实

13、际制定本规定。,三、我厂环保管理过程中易发违章行为及处罚措施,第二条 厂环境敏感区域包括火烧山、沙南作业区涉及到的卡拉麦里山生态自然保护区,探井作业区三台油田、甘河子油田涉及到的小二工河流域水源地环境敏感区。第二十四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加强油气运输管线和油气储存设备的巡查、检测、维修,采取有效的防腐、防裂等措施,防止渗漏、溢流事故发生。发生井喷、管道破裂、穿孔等突发性事件,或者因盗窃事件致使原油泄漏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污染面积扩大;落地污油污物应当在排除故障后五日内予以清除,居民区内污油污物应当在二日内清除,清除时不得扩大污染面积。(见下案例),三、我厂环保管理过程中易发违

14、章行为及处罚措施,1230兰郑长成品油管道柴油泄漏,2009年12月30日零点30分左右,中石油兰郑长成品油管道渭南支线发生柴油泄漏,泄漏量为150立方米,泄漏点位于华县赤水镇赤水村赤水河边,距赤水河岸约40米,距离赤水河入渭河口约3公里,赤水河入渭河口距离渭河入黄河口约70公里。泄漏柴油是由沙土渗入赤水河的。,2010年1月3日,华县赤水镇,开挖一条导流沟,将河水避开泄漏点导入下游,2010年1月3日,华县赤水镇,清理渗露的柴油,1230兰郑长成品油管道柴油泄漏,1月3日,一名村民在事故现场回收泄露的柴油,1230兰郑长成品油管道柴油泄漏,1月3日拍摄的设在渭南潼关吊桥断面上的隔油带,123

15、0兰郑长成品油管道柴油泄漏,1月4日,抢险人员使用凝油剂在渭河入黄处打捞泄漏的柴油,1230兰郑长成品油管道柴油泄漏,1月4日,抢险人员使用吸油毯在渭河入黄处打捞泄漏的柴油,1230兰郑长成品油管道柴油泄漏,1月4日拍摄的设置在三门峡黄河公路大桥下水面上的拦油带,1月4日,三门峡黄河公路大桥下的“截油”大军紧张工作,1月4日,抢险人员使用凝油剂在渭河入黄处打捞泄漏的柴油,1230兰郑长成品油管道柴油泄漏,1月4日拍摄的设置在三门峡黄河公路大桥下水面上的拦油带,1230兰郑长成品油管道柴油泄漏,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程序 在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

16、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的过程和步骤。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们实施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我厂环保管理过程中易发违章行为及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我厂环保管理过程中易发违章行为及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八十

17、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三、我厂环保管理过程中易发违章行为及处罚措施,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

18、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三、我厂环保管理过程中易发违章行为及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四十三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造成

19、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三、我厂环保管理过程中易发违章行为及处罚措施,第三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建设、经营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废渣、粉尘、放射性、振动、电磁辐射等(以下简称“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准东采油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三、我厂环保管理过程中易发违章行为及处罚措施,兰州石化公司17罐区燃烧爆炸事故,爆炸现场半边天都已经被火势染红。甘肃省环保厅官员说,在事故发生地

20、800米之内,因燃烧造成空气中粉尘颗粒增多,比正常值超8倍。,兰州石化公司17罐区燃烧爆炸事故,兰州石化公司17罐区燃烧爆炸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定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 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 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我厂环保管理过程中易发违章行为及

21、处罚措施,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项目,依据环保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可以对下列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六、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环境保护法

22、第三十七条)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八、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九、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十、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十一、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十二、违反本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十三、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

23、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十四、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十五、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十六、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十七、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十八、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24、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项目,十九、违反本法规定,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二十、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二十一、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二十二、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二十三、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二十四、未采取有效污染

25、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二十五、未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二十六、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项目,二十七、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二十八、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

26、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二十九、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三十、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三十一、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三十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

27、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三十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项目,三十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三十五、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三十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28、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三十七、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三十八、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三十九、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四十、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四十一、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经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四十二、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保部门报告的;(固体废物污染

29、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项目,四十三、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四十四、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四十五、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四十六、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四十七、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30、六十四条)四十八、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四十九、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五十、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项目,五十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31、)五十三、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五、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五十六、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五十七、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32、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五十八、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未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项目,五十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33、第三十一条)六十、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六十一、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六十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六十三、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六十四、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34、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六十五、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项目,六十六、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六十七、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六十八、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六十九、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

35、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七十、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七十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七十二、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七十三、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七十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七十五、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

36、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项目,七十六、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七十七、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七十八、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七十九、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八十、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

37、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八十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八十二、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项目,八十三、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八十四、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

38、弃物的;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八十五、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八十六、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八十七、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八十八、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八十九、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

39、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项目,九十、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九十一、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九十二、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九十三、在自然保护区进行

40、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九十四、拒绝环保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九十五、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九十六、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九条);,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项目,九十七、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九十八、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九十九、建

41、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一一、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三、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一四、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

42、十五条)一五、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一六、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一七、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项目,一八、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一九、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一一、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

43、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一一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一一二、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一一三、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一一四、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一五、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一六、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

44、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一七、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项目,一一八、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一九、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

45、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一二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一二二、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一二三、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一二四、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

46、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项目,一二五、未取得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接环境工程设计任务的;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超出证书规定的级别、专业范围及工程限额承接 环境工程设计任务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一二六、由于持证单位的设计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一二七、弄虚作假骗取设计证书的;转借或者变相转借设计证书经查证属实的;所完成的环境工程设计

47、质量低劣,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已不符合所持设计证书规定的级别和专业范围,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的;拒绝接受检查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一二八、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设备功率的(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一二九、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一三、引进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保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自治区环保条例第四十二条)一三一、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教学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自治区环保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企

48、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项目,一三二、回收利用放射性污染的废旧物件、材料,未经去污处理或者经去污处理未达到标准,流入社会的;(自治区环保条例第四十二条)一三三、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自治区环保条例第四十三条)一三四、毁坏自然保护标志的;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机构或者修建设施的;未按规定的地点和路线旅游的(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一三五、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逾期未报、拒报或谎报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49、造成污染事故的;(自治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一三六、运输原油、酸、碱、泥浆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资的车辆未采取防渗漏、溢流和防散落的措施的;物料底脚和洗车水未定点存放、集中处理的;油田锅炉用煤、煤渣和其他废弃物未定点存放定期清运,未在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倾倒或掩埋的。(自治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项目,准东采油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和准东采油厂环境敏感区域专项管理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条款规定:第五十条 厂按照环保管理考核细则表(见附表2)每半年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准东采油厂安全生产考核实施

50、办法(暂行)。,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项目,附表2:准东采油厂环境保护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表,第五十一条 凡造成污染事故的,根据不同情节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凡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厂将按照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不可预见的因素以及不法分子破坏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可免除污染事故的责任处分。,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项目,油气田企业常见的环境保护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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