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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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础),李少华 律师 2011.5,版权所有 2011 李少华,2,法释20113号 涉及的主要内容,1.落实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2.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3.界定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4.明确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5.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6.平衡名义股东、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以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3,发起人的界定,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

2、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1.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也纳入“发起人”的范畴。2.规定了构成“公司发起人”三个法定条件:1)签署公司章程;2)做出认购行为;(不论是否已实际缴纳出资)3)履行公司设立职责;3.就公司设立发起人之间为合伙关系。(不论是否订立发起协议),4,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主体,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原则上,仍适用“合同的相对性”和“

3、名义主义”原则;(第一款)2.公司确认,相对人起诉,表明双方同意(隐名代理),可由公司承担责任。(第二款)3.公司确认后,不得撤回。相对人有选择权,但选择后亦不得撤回。,5,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主体,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1.设立中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但已具备民事主体的一些特征(赋予一定的权利能力)。设立前后,主体具有同一性。公司成立后应承继

4、有关合同权利与义务。2.发起人为自己利益,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合同,本质为代理权滥用(无权代理)。除非相对人为善意(表见代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6,公司未设立时,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费用和债务的连带责任,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部效力)(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公司法95条 推及至有限公司)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5、。(内部求偿权)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过错责任),7,发起人的职务侵权责任,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的合伙关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8,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另行募集权

6、,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第八十六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公司法对认股人经催缴仍未缴纳时公司是否可以另行募集未作规定,为促使资本尽快到位和资本充实,特做此规定。,9,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

7、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货币之外的其他财产?未作规定)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追及权)(善意取得)(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是否以合法占有为前

8、题?)(赃物?)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10,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1.划拨土地:公益+无偿(补偿、安置,但未交出让金),转让条件:审批;办理出让手续;交付出让金;2.权利负担:1

9、)租赁合同;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2)地役权;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3)抵押权;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优先受偿;,11,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依法评估:1)未评估(少见);2)评估不合法:评估机构资质;评估程序违法;方法不当;结果显然不合理。,12,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第十条

10、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05年之前,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允许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以在公司成立

11、后六个月内完成财产转移手续。,13,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可以作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

12、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公司法未明确规定;2009工商总局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14,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公司法第200条、第201条规定:虚假出资

13、,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金额)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15,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资的行政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0条予以处罚。(同公司法第200条、201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处罚。(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14、下罚款)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处罚。(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16,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责任;一次性责任)股东在

15、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催收,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17,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人,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

16、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8,第三人代垫出资,事后抽回的,第十五条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

17、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9,出资后的财产贬值,第十六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非强制性规定),20,对未全面出资股东权利的限制,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

18、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股东权利: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充分重视公司章程。3.在瑕疵出资股东为控股股东,章程又未有特别规定时,本条难有适用余地。,21,解除不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

19、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2,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

20、另有约定的除外。,23,案例:因未履行出资义务,对股东权利的限制,2003年4月,A(1.3亿)、B(1.3亿)、C(0.4亿)签订X公司发起人协议共同设立X公司。协议约定各发起人如未按协议规定按期、按量缴纳出资,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缴纳出资额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给履行方。该项违约金依履行方出资比例分配。同年5月12日,A公司缴付1.3亿元;B公司缴付,但在验资后全部转出;C公司缴付0.4亿元,验资后转出0.3亿元。此后,D公司受让B公司1.2亿股;E公司受让A公司0.2亿股、C公司0.3亿股。股权转让后,A公司1.1亿股,B公司0.1亿股,C公司0.1亿股,D公司1.2亿股,E公司0.5亿股

21、。05年3月,X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要求D公司、B公司、E公司出资需在决议指定时间内缴付。2005年上半年,F公司与B、E、D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1.65亿股转让给F公司,鉴于X公司成立时出资不到位,F公司不必向D、E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但需向公司清偿该债务。,24,一审 黑龙江高院,2006年5月29日,A公司请求判令:(1)确认F公司不享有对X公司1.65亿股股权的股东权利;(2)F公司立即补足对X公司的出资;(3)F公司赔偿A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000万元;(4)F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截至A公司起诉之日,X公司实际收到A公司出资1.1亿元,C公司出资0.1亿元。一审判决:一

22、、F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对X公司1.65亿元出资义务;二、F公司如不能补足上述出资,则其不享有对X公司1.65.亿股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及新股认购权;三、F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A公司在X公司的出资份额向其赔偿违约损失(自2005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1.65亿元每日万分之三计算)。,25,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违反出资义务,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这亦是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案中,由于F公司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股东

23、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应根据具体的股东权利的性质确定,即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出资比例来行使。故原审法院判决F公司如不能补足出资,则其不享有16500万股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及新股认购权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93号判决,26,受让瑕疵出资股权股东未出资的违约责任,关于F公司是否应当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X公司的章程中也明确规定,任何一方出资人若未按章程的规定足额认缴出资,均应向足额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F公司对其持有的1.65亿股股权没有缴纳任何出

24、资,其应当向足额出资的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审判决F公司自其登记为X公司的股东之日起,向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93号判决,27,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

25、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8,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29,确认股权,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

26、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0,隐名出资,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

27、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隐名股东显名化),31,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

28、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2,原股东无权处分,第二十八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33,冒用名义,第二十九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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