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股东权》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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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股东与股东权,第一节 股东概说一、股东的概念与分类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三、股东资格的认定四、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关系的原则第二节 股东权概说一、股东权的概念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与其义务和责任三、股权的特征四、股东权的分类,第三节 主要股东权利分析一、股东的财产权二、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三、股东表决权四、股东的诉讼权五、股东的知情权六、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七、股东提案权八、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与股东强制出售权,本章概述,公司由股东共同投资设立,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股东与股东权是公司法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公司法重点关注股东资格的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

2、之间关系的处理,并规定股东的各项权利,包括财产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表决权、诉讼权、知情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提案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与股份强制出售权等。本章主要介绍股东的概念和分类、股东资格的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财产权以及各项主要股东权利,关键术语,股东、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权、法人财产权、股东财产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表决权、诉讼权、知情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提案权、累积投票权、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股份强制出售权,第一节 股东概

3、说,一、股东的概念与分类(一)股东的概念公司是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股东因其对公司的投资而享有股东权。股东的概念,可以从实质意义与程序意义两方面理解。从实质意义上讲,股东是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从程序意义上讲,凡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姓名者即为公司股东,但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无记名股票者除外,(二)股东的分类,股东以其所持股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和劣后股股东。股东以其持股的目的不同,可分为以掌握、控制公司经营权为目的的经营股东,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股东和以博取股票市场差价为目的的投机股东(主要存在于上市公司)。根据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不同,

4、可以将股东分为原始股东与继受股东,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股东资格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原始取得,是指以认购公司股份的方式取得股东资格,包括在公司设立时取得和在公司发行新股时取得两种情况。继受取得,是指因买卖、继承、赠与、交换、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股东资格,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股东资格的丧失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两种情况。绝对丧失,是指因赖以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份消灭而丧失股东资格,如公司终止、股份注销或股份失效等情形。相对丧失,是指因股东权的转让而丧失股东资格,如买卖、继承、赠与、交换等情形。为鼓励投资、发展经济,各国公司立法对股东的资格一般不加限制,但某些特别情况除外,如公

5、司一般不得持有本公司股票而成为自己的股东,三、股东资格的认定,(一)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原则股东资格的取得,经过签署公司章程、缴付出资、进行工商登记、取得出资证明书等一系列过程。作为股东资格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三个法律文件中,即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文件。这三个法律文件性质不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意义也有所不同,股东名册是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于公司的记载股东情况的簿册。各国公司法均要求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权利推定的法律效力,凡登记在股东名册者即可据此主张具有股东资格,而否认其股东资格者则须承担举证责任,章程是公司最为重要的文件。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

6、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工商登记文件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文件。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当上述几个文件中有关股东资格的内容发生冲突时,依据哪个文件认定股东资格,解决股东间的权利确认,或曰哪个文件的证据效力更为优先,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首先从形式证据上讲,在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等文件中登记的股东情况不一致时,股东名册具有更为优先的证据效力 由于在实践中会出现股东名册记载不正确,甚至公司根本就未设

7、置股东名册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根据实质证据进行判断,错误的股东名册记载可以被推翻,(二)隐名股东问题,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向公司出资并应享有股东权利,但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工商登记中的投资者,与此相对应的概念便是显名股东。“隐名”是指不通过公开法律文件对外显示其投资者身份。由于隐名股东在公司与工商登记等法律文件中未显现其股东身份,所以其股东权利有时只能依赖显名股东出面代为行使,一旦双方对股东身份与权利问题发生纠纷,必然引发确权诉讼。,我国公司法对隐名股东问题未作规定,即并无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虽曾在2003年12月向社会公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8、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了隐名投资问题,但后该文件因让位于公司法的修订,未继续制定出台,根据公司法的理论与实际审判经验,审理隐名股东资格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1.由于在经济生活中存在隐名投资的客观需要,而立法并未禁止隐名投资,所以不能对隐名投资行为一概全不承认 2.确认隐名股东的资格,主要依据当事人间的隐名投资协议 3.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要成为公司股东需要其他股东的接受与同意,所以,确认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资格时,还应当考虑到其他股东的态度,4.在当事人之间没有隐名投资协议的情况下,确认隐名投资者具有股东资格就要复杂得多。至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有实际出资行为。隐名

9、投资者为参加公司,有明确的以成为股东为目的的实际出资行为。第二,其他股东的同意。除显名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须有半数以上明知并不反对隐名投资者成为股东。第三,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即得到公司的认可。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的股利分配权、股东会的参加权、重大经营决策权等权利,公司也已经认可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并且同意其行使股东权利。第四,隐名投资行为合法,即隐名投资行为无违反或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因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隐名股东不能依据隐名投资协议直接向公司主张股权,只能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并依据法院的判决变更所有涉及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具有真实股东资

10、格的关键性文件是其与显名股东的隐名投资协议。股东实际认缴或缴付出资与否,与其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并非完全对应的关系,四、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关系的原则,(一)股东平等原则1.股东平等原则的内容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公司的股东一律平等,即股东按照其股东身份及所持股权(份)的性质和数额平等地享受权利,除非该股东明确自愿接受不利益的待遇。股东平等原则,既包括股权(份)平等的形式平等要件(亦称股权(份)平等原则),也包括股东间应当维持公平关系的实质平等要件,股东平等原则体现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形式的平等,而是相对的、实质的平等。股东平等原则并不笼统地禁止在所有股东间的不平等待遇,而是禁止那些无法律或章程依据、

11、无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待遇 除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股东平等原则的行为并不一定绝对、当然地无效,如经过受行为不利影响的股东同意可为有效。对于未经受行为不利影响股东同意的违反股东平等原则的行为,受其损害的股东可以对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提起无效或撤销之诉。,从股东的具体权利而言,股东平等权利又可分为绝对平等权利与相对平等权利。绝对平等权利,是指按照股东身份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持股之多少与权利的产生和行使无关,如股东(大)会参加权、股份转让权等。相对平等权利,是指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持股之多少,关系到权利的产生与否和行使权利的大小,如股东(大)会表决权、股利分配

12、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等,2.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原则,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恶意关联交易。,2.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原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资本多数权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利用控制权,使股东(大)会直接表决通过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相关决议;其二是通过其选任、指派或控制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决策等

13、活动,间接实现其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目的,2.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原则,禁止股东滥用权利尤其是滥用资本多数决的法律依据在于,控股股东通过表决权的行使使其个别意思与利益追求外化为公司的行为,而据此行动的结果能够处分属于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的财产,并影响其利益,所以应当予以约束 为规制关联交易,我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14、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的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尤其是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发生一些关联交易是正常的现象,对关联交易,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加以规范,如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关联交易合同),规定关联交易市场定价的原则,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关联交易的特别批准程序与信息披露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法律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人回避制度。禁止股东滥用权利,如禁止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规制关联交易的目的,绝不是要剥夺、限制控制股东或大股东对公司正当的控制权利,所以矫枉也不能过正,

15、否则同样会对公司制度造成危害。,(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1.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内容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此规定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即在特定的公司组织形式下,股东仅以认缴或缴纳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有助于限制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鼓励积极投资,但也有其缺陷:它在强调对股东利益保护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而且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欺诈债权人提供了可能的机会。在有限

16、责任制度下,股东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又以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法律责任,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公司法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在人格、财产等方面完全混同、合一,成为一体,使公司完全成

17、为股东的另一自我,不具有享有法人格的独立性 第二,利用公司形式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进行违法行为 第三,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在公司法2005年修订之前,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已有所涉及。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30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 针对在母子公司之间滥用控制关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18、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必须谨慎、合理,否则同样会损害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第二节 股东权概说,一、股东权的概念股东权,又称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所有者权利

19、,与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它不包括对已作为投资投入公司的实际资产的占有、使用和一般的处分权利,而仅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法律规定的股东可自行行使或通过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公司股东的这一权利即为股权 除上述权利外,公司法还对股东权利从其他角度作了许多更为具体的规定。股东权利在不同的国家因立法差异、公司类型不同以及股东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在基本权利上仍是具有共同性的,股东在对公司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义务主要有:(1)按照其认购的股份或股权数额及时缴纳股款,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

20、抽回已缴纳的股款或出资;(2)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3)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行使股权,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与其义务和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公司型企业“股东权法人财产权”的所有权结构。在这一模式下,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间接地对公司进行控制与支配,公司则可摆脱出资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财产的直接干涉与处置,独立经营。,公司法人财产权法律性质的争论,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所有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公司法

21、人财产权属于经营权的性质,其依据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关于“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双重所有权说,认为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股东包括国家股东则对公司及其财产享有终极所有权或最终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权法律性质的争论,综合权说,认为法人财产权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它并不属于大陆法系物权制度中一项具体的权利类型,而应当是众多具有财产内容的具体民事权利的总称,具体应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在学术界还存在公司法人财产权属于他物权等其他主张。笔者同意法人财产权即法人所有权的观点,(二)公司的义务与责任,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

22、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214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第216条还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应同时承担涉及财产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解决多种财产责任并存时的清偿顺序问题,公司法第215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对公司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公司法第5条删除了原相关条款规定的与公司之企业

23、属性不相符的“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在强调守法等原则后确立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强调公司不能仅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活动宗旨,还必须考虑维护、促进社会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法理论的新发展。它强调已经经历过原始积累阶段的成熟企业,在保持企业合理利润的前提下要考虑对社会利益的维护、对社会义务的履行、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我国对公司的社会责任标准制度也在逐步建立,政府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将发挥主导作用 在公司社会责任方面,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已经形成一定的制度 公司法中还规定了公司对职工等其他主体的责任,新公司法中扩大了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

24、民主管理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旧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此外,还在其他条款中规定了应当或可以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三)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是关于资金的获得和有效使用的管理工作。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管理工作。要想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公司必须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

25、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法第202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03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股权的特征,在不同法律形式

26、的公司中,股权的内容有所区别。例如,在无限公司中,股东与公司在财产、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无严格区分,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往往合一,所以股权与所有权区别不大。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与公司人格上的分离,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甚至出现了“无所有的控制,无控制的所有现象,使股权与所有权的内容发生了很大差异。,对股权性质的争论,股权就是所有权,属于物权 股权具有债权的性质。除此之外,还有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等多种其他学说。在这些学说中,物权说与债权说是最为典型的学说 笔者认为,股权是一种既不同于物权,又不同于债权或知识产权的新型综合性权利。股权作为民事权利,一般而言,属于社员权的一种(虽然我国已经允

27、许存在一人公司)。它既包含财产性权利,也有非财产性权利,股权与物权的区别,第一,物权体现了所有者对物的个人直接支配关系,而股权则更多地体现为公司成员间的团体关系,股东对其投资到公司的财产不再享有直接支配权利,只能通过股东的团体股东大会间接行使支配权利。第二,物权的性质为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所有人无须他人行为即可直接支配、处分其物。而股权的大多数权能则体现为请求权,只能向公司行使,必须依赖于公司的履行行为才能实现,属于相对权、对人权,股权与物权的区别,第三,两者内容不同。物权仅具有财产内容,而股权还具有非财产性内容,如股东大会的参加权、表决权等。第四,物权具有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相同权利之间有

28、先后顺序之分;而在公司清算时股权则后于债权受偿,一般亦无先后顺序之分,等等。这些表明股权与物权是不同的权利,股权与债权的区别,第一,债权体现的是个体上的社会关系,而股权则是主要体现社员间的团体关系;第二,债权的义务主体不限,而股权的义务主体只能是公司;第三,二者的内容不同:债权的内容是请求权,如给付等,股权则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多种形式;第四,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而股权可以是无期限的权利;,股权与债权的区别,第五,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债权多样化,可因单方行为而发生,而股权一般仅限于投资行为,均因双方行为而发生;第六,债权的实现即为债权的消灭,而股权实现,如分得股利,并不表示股权的消灭;第七,二者

29、转让时的限制不同:债权的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或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股权转让的限制则不同,如对发起人转让的时间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转让的时间限制等。,四、股东权的分类,对股东权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最主要的分类,是以股东权行使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为标准,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是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自益权是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即依法从公司取得利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四、股东权的分类,按股权行使的条件,将股东权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

30、利,即使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一定份额,通常为占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的提案权等,四、股东权的分类,按照股东权的重要程度、是否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又称法定股东权和非法定股东权。股东依法享有,只能由股东自愿放弃,不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为固有权,固有权的具体范围依各国公司法之规定,通常,共益权和特别股东权均属固有权。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为非固有权,自益权

31、中的一部分便为非固有权,四、股东权的分类,按照发行股份的不同性质,可以将股东权分为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也称为一般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一般股东权是指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特别股东权是指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如优先股股东一般所享有的优先分配股利、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优先权利,第三节 主要股东权利分析,一、股东的财产权股东的财产权指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即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一)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通常,股利是指股东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或者按照全体股东的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分配取得的公司利润,持普通股股份的股东分配的公司利润称为红利,其特点是分配的具体数额

32、或比率是不确定的,完全视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定。持优先股股份的股东分配的公司利润称为股息,其特点是分配的比率通常是事先约定的,在公司经营有盈利的情况下优先分配。股利的概念则既包括红利,也包括股息。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中,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配的利润称为红利,公司法修订后则对公司利润分配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态度,既可以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也可以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约定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由于公司法修订后将资本制度改为缴付折中资本制,所以,据以分配公司利润的出资或股份比例均是指实际缴付的资本额,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在我国公司

33、法中称为资产收益权,通常其概念与股利分配请求权相同,即指股东享有的按照其实缴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比例,或者按照全体股东的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公司分配股利的权利 股利分配的具体形式可以是多样的,通常包括现金股利、股份股利、债券股利、期票股利、其他财产或实物股利等等,根据公司法第167条,公司的股利分配应贯彻以下原则:(1)公司无盈利不得分配股利。(2)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4)公司从税后利润

34、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5)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全体股东的约定分配(公司法第35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加分配利润。(7)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法2005年修订中取消了从公司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 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公司虽然没有盈利,但为维持公司股票的信誉与价格,在

35、符合法定条件且不损害资本维持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从盈余公积金中提取一定数额向股东分配股利 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还要注意防止公司过分高额提取任意公积金对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损害。在实践中,一些公司的大股东采取提取高额公积金、不分配股利的手段,图将小股东排挤出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建设股息分配请求权。建设股息,是指当公司因其营业性质所限,成立后在较长建设期内无法开业盈利时,依公司章程向股东支付的财产利益。有的国家规定,对筹建周期长、盈利慢的基础建设行业的公司如高速公路

36、等工程公司,在建成盈利之前,可以向股东分配建设股息 由于建设股息的分配与资本维持原则不相协调,所以设置此项权利的国家一般均对此问题作出专门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二)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在公司解散时,就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请求分配的权利。股东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前提,是在公司清算后即清偿全部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在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否则,应当赔偿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应按照股权的性质、股份或出资的多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约定进行,二、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新股认购优先权,是指股东

37、基于其公司股东资格和地位,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优先于一般人按照自己原有的持股比例认购新股的权利。如上市公司对原股东的配售股份 很多国家之所以在公司法中规定或允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新股认购优先权为原股东的一项权利,主要是为了保障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既得的比例性利益。因为,公司发行新股可能会使原股东所持股份在公司所占比例被摊薄降低,比例性利益的体现,1.股权的分配2.如果公司增资后不久便终止解散,进行清算,则可能使原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减少,尤其是在公司公积金较高的情况下3.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原股东的表决权也将被削弱4.对资本公积金享有权益的影响此外,上市公司由于增加新股上市可能造成股票

38、供过于求,使股价相应下跌,也会使原股东的利益受损,原股东对新股认购的优先权仅是指在认购顺序权利上的优先,不包括价格上的优先或优惠。在同次发行的同类新股的认购价格上必须一致,不允许对原股东按每股1元发行、对新股东按每股2元发行,这是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新股认购优先权是一种权利,不是一种义务 在新股认购优先权的问题上,要注意正确处理新股认购优先权与公司资金调度利益的关系,三、股东表决权,(一)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表决权排除制度1.股东表决权概述股东表决权(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重大决策权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属于单独股

39、东权、共益权、固有权,股东表决权行使的范围,以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规定或约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为限。我国公司法第38条、第100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作有列举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原则是一股一表决权,公司法第104条对此作有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属股东固有权,公司不得以章程约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等形式加以限制或剥夺,董事会更无权限制或剥夺股东的表决权。,股东可以本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对出席股东大会者的股东身份,记名股票依股东名册(包括电子数据形式的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 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

40、出席。一般而言,每一股东只能委托1人为代理人。有的国家对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规定有一些限制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2.委托书征集,委托书征集,又称代理权争夺,是指征集人为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而向该公司的广大股东主动收集委托投票权的行为 我国台湾地区制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第3条规定,委托书征集行为是指以公告、广告、牌示、广播、电传视讯、信函、电话、发表会、说明会、拜访、询问等方式取得委托书借以出席股东会之行为,委托书征集与一般的表决权代理不同:一般的表决权代理是股东为个人利益主动要求他人代行表决权;而委托书征集则是征集人主动向其

41、他股东征求委托授权,而其他股东则是在各种外界利害关系影响下被动地委托表决权。一般而言,委托书征集活动对目标公司的多数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较为有利,通过征集者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有利于实现公司控制权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对经营者也可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对委托书的征集必须加以规范化为解决分散的小股东委托投票表决问题,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在其公司法中还规定有表决信托制度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尚未对委托书征集问题做出明确、具体规定,3.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当一名股东持有多股股份时,能否就此多股股份区分不同部分行使不同性质的投票权,如部分股份赞成、部分股份弃权、部分股份反对,此

42、即为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各国立法对此问题规定不一,存在表决权统一行使说和非统一行使说两种学说,4.表决形式,股东的表决分为出席表决与委托表决。股东大会的表决形式则有现场书面表决、邮寄书面表决、举手表决、网络电子表决等多种方式。为准确且利于举证证明起见,股东大会的表决形式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为宜,若为方便起见,则以举手投票最为简单。但在采用举手投票方式时,公司章程应规定当有股东对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刻转为记名投票方式,邮寄书面表决对股东行使表决权较为方便,通常是在公司寄发会议通知时附上书面表决票,由股东填写后寄回公司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应采

43、取记名方式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5.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例外,(1)无表决权股,如股东享有优先分配权的无表决权的优先股(2)公司自己持有本公司股份,即自持股份无表决权(3)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及公司相互持股的股份无表决权(4)多重表决权股,即一股多表决权(5)零股份无表决权。零股份为不足一股的股份,往往在股份合并时产生。(6)多股一表决权股。其设置目的是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6.表决权排除制度,为保证股东表决权的公正行使,各国立法上设置有表决权排除制度。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等与个别股东有利害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

44、时实行回避制度,与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数额,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中,不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通过。,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后规定了表决权排除制度,“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16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45、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22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125条),(二)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46、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权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产生,中小股东可以将分散于各候选人身上的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有利于其推荐的候选人代表当选,采纳累积投票制度的国家在立法上对累积投票权的设置存在两种主义:一种是强制主义,即强制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一种是许可主义,即允许公司自行决定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如日本1974年以后的公司法(此前采取强制主义)。我国在旧公司法中对累积投票制未作规定,公司法2005年修订后作有前述规定,在立法模式上采取许可主义。,累积投票制度有利于中小股东选举其代表进入公司管理层,按照其持股

47、比例参与董事会的活动,保护其利益,使其在公司管理层中有一席之地、可发表意见,降低过度集中决策的风险,既可维持公平,又不违背资本多数决原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对符合特定情况的上市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作有强制性规定,影响小股东对人事选举投票结果的因素,第一,董事会的规模大小第二,董事、监事是否合并选举。如果两者合并选举,因候选人人数的增加,小股东的累积投票将得到更佳效果。目前我国的董事、监事一般均为分别选举,四、股东的诉讼权,(一)股东的直接诉讼提起权股东的直接诉讼,是指当股东个人的利益受到公司侵害时,股东作为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的目的是实现其作为股东而拥有的相应权利。直接诉讼的请

48、求包括:要求支付,要求维护新股认购优先权,要求强制登记股份转让,要求查阅账簿、文件和记录等。,(二)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1.概念与意义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又称股东派生诉讼、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侵权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相应资格的股东为公司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赔偿公司损失的权利,从权利性质上来讲,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是一种事后救济性的权利,股东只有在公司的利益已经遭受实际损害的状态下,才有权利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仅仅为了提起诉讼的股东的个人利益,所以

49、胜诉所得利益直接归属于公司,而不是由进行诉讼的股东个人所独享。,2.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1)提起条件不同(2)调整范围不同(3)提起者的身份不同(4)保护的利益不同(5)提起诉讼时原告的资格条件等不同,3.权利性质与法理基础,笔者认为,通过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可以间接地实现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目的,而且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结果直接归属公司。因此,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在性质上应属于共益权。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法理基础,较具代表性的学说有股东权说、受益权说和债权人代位权说等。笔者认为,股东权说较为合理,该学说基于公司所有权的构造理论认为,公司这一经营形态的出现是所有权

50、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结果。即使是在现代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财产最终仍属于股东所有,股东之所有权并未消灭,而是转变为股东权的形式存在。公司对其财产的支配权利除受到法律的限制以外,还受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的限制,而这些均依赖于股东的意思表示。所以,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必然同时又是对股东权的侵害,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基于其股东权,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加害者予以赔偿,以维护公司与自己的利益,4.前置程序,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指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须先履行要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采取行动,以便对股东控诉的情形作出补救的程序。这是所谓“竭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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