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利水电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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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信息2010年第3期/总第26期安徽省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安徽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信息2010年9月30日 2010年第3期/总第26期目 录 法规转载 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1 综合信息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4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20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通知28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31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35 造价论坛 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性40 价格信息 9月26日

2、合肥市场钢材价格参考信息46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指导和规范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3、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第

4、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第二章 管理责任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第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

5、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第三章 工程设施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

6、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第十四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第十五条 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第十六条 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

7、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第四章 管理措施第十九条 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二条

8、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第二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

9、等或报废。第二十五条 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第五章 应急管理第二十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

10、材。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11、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四日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家有

12、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是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费用预存专户,作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准备的资金。第二章 范围、标准和缴纳方法第三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第四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计算方法和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五条 各地在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征地报批材料之前,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必须将

13、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相关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跨市、县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各地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必须附具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凡未附具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的,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第三章 发放第六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获批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市或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第七条 市或县财政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用地批复或先行用地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的征地补

14、偿准备金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金库,并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第八条 各地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第四章 结算和监管第九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计利息、多退少补。第十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未获批准的,或实施征地后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经结算有结余的,市或县财政部门应自原缴款单位申请返还征地补偿准备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或结余的征地补

15、偿准备金退回原缴款单位。第十一条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缴纳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足的,由该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补缴。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同建设项目、不同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得混用。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或违规挪用、混用、拖欠、截留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

17、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

18、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

19、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五)规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20、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

21、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

22、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

23、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

24、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

25、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

26、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水利工

27、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0623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0号)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6600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现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册范围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符合注册办法规定且尚未注册的监理工程师,或拟变更注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期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办理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二、注册程序(一)监理工程师向拟注册监理单位提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

28、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可网络自动生成)或提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可网络自动生成)。(二)监理单位同意后,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见附件2,网络自动生成)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同意书(见附件6,网络自动生成),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其中,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直接向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直接向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提交申请。(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初

29、审工作,按照注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注册人员条件,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同意书上签署意见,并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申请材料可直接寄、送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其中,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等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审核。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且由注册(拟注册)监理单位或其控股单位缴纳。属退休人员的,可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0、(四)水利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按照注册办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后,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如监理工程师申请在尚未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注册,只能在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资质期间进行;若该单位未通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则注册申请无效,相关的监理工程师可到其他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重新申请注册。三、申请材料及网络申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和延续注册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办理。(一)申请注册和延续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延续

31、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与拟注册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同意书;4、申请注册的监理工程师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张(背面签名);5、水利工程建设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延续注册的提供)。申请变更注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应提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可网络自动生成)、申请人与拟注册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监理工程师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张。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满三年且为首次申请注册执业的,或被注销注册证书后又重新

32、申请注册执业的,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二)申请注册和延续注册须通过网络申报,具体程序如下:1、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进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登陆“监理工程师注册”,点击“个人注册”登陆窗口,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编号为登陆名(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码前10位)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相应注册或延续注册申请表,上报注册申请并打印纸质申请表,签署名字后将申请资料交注册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或延续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也可先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委托监理单位通过“监理工程师注册”系统补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33、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监理单位:拟接受监理工程师注册的监理单位进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登陆“监理工程师注册”,点击“监理单位”登陆窗口,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编号为登陆名和初始密码进入受理页面,完成网络审核、上报和打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同意书,并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尚未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只能在申请监理单位资质期间进行网络申报。需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名称核准书复印件(右上角标注“监理注册”字样)传真至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确认后开通单位用户,申请单位可凭单位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用户名和

34、密码均为单位全称汉字),建立监理单位数据库。3、省级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进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登陆“监理工程师注册”,点击“省级管理机构”登陆窗口(用户名和密码请致电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查询),完成网络初审,并应在监理单位书面上报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同意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公章。网络申报的具体流程和使用事项,详见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操作使用说明”。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和省级管理机构在初次登录网络后,务必立即更改密码。(三)材料制备要求申请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材料一式1份

35、,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劳动合同复印件;每个监理工程师的材料应合订在一起,按注册同意书人员名单的顺序排列;照片按注册同意书人员名单的顺序单独粘贴在白纸上并标注姓名。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准备有关证书、劳动合同、保险凭证等原件,以备查核。四、时间安排(一)每个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为监理单位按权限集中报送申请材料的时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申请材料可直接寄、送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二)监理工程师的注

36、册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三)尚未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当在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截止时间前完成网络注册申报手续,同时按权限向有关管理机构报送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五、其他事项(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制作发放等工作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延续注册的,应在延续注册批准后及时办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手续。(二)已经取得注册证书又取得其他未注册监理专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注册监理工程师新增专业申请表(见附件4),并将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7、交回或寄送至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三)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内容应当真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等应当由监理工程师本人签名。(四)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鼓励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加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成为协会会员。(五)我部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09479号)不再执行。六、联系方式(一)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联 系 人:熊平、李春明联系电话:(010)63202982、63202571传 真:(010)63202685E-mail:jgs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100053(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联 系 人:任京梅、

38、王海燕、康乐联系电话:(010)63462189、63462195、63462196传 真:(010)63462161电子邮箱:kl网站: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贵都国际中心B座1116室邮政编码:100055二一年八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627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为加强对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建立备案制度,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一般应具有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经验,并向安徽省水利厅提交信用档案备案(备案内容详见附件),经审

39、核后,在安徽水利信息网公布;强化代理机构监督和考核,开展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发现信用缺失、代理能力不足、存在违规行为等代理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在安徽省水利市场从事代理业务,直至清出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市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二、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水利专业技术知识,代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及时更新知识,全面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以满足招投标工作的需要。承接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结合代理项目特点,组建能够满足项目技术要求的项目组,具体承办代理业务,项目

40、组由本单位经备案的专职人员组成,中小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水利专业技术职称,大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水利专业技术职称,项目组人员构成情况应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并列入向主管部门上报的招标备案报告。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或标底)等技术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印章。三、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招标文件或示范文本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对关键内容进行严格把关,避免招标文件中出现含糊不清、相互矛盾、歧视性不公正条款等违法违规内容。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招标文件出现瑕疵、错误等情况,影响

41、评标、定标或导致废标、招标失败、纠纷、投诉的,将以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四、规范清单及控制价(或标底)编制。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或标底)的,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有关成果由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代理机构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印章;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对编制成果负责审核把关,同时由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清单及控制价(或标底)出现严重错误或偏差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以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追究代理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五、严格开标、评标管理。开标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做好有关证件核实、评标要素

42、整理、商务报价计算等评标技术服务工作,提供招投标政策法规咨询。六、严格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明确代理职责和义务。招标人应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委托代理招标应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工作职责。代理机构要根据合同授权和国家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做好招标技术服务和政策把关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委托代理机构应及时提交代理工作报告。特此通知。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表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878号各市、县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省治淮重点工程建管局,省

43、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各相关水利施工企业:2007年以来,我厅按照关于建立安徽省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皖水基函2007132号)要求,开展了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工作,为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目前市场环境,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水利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在皖从事水利建设的施工企业信息信用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水利施工企业,应自觉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安徽省水利厅完成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信息信用档案备案工作后,方可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和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等活动。二、安徽省水利

44、厅负责在皖水利施工企业的备案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水利施工企业的行业监督管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等规定,发现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三、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受理与审查工作由安徽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承担。施工企业可从安徽水利信息网或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相关栏目下载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手册及备案材料电子文档,按要求收集整理和填报相关材料,向安徽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办理信用档案备案手续,各类电子文档及纸

45、质材料各提供一份;有关备案要素、条件和用途在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手册中已注明。企业获取备案资格后,应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考核;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一经查实,我厅将不予备案或取消其备案资格。四、省外进皖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设立驻皖机构,备案时应提供该企业成立驻皖机构相关决定或批复文件、驻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驻皖机构在皖投标专用账户开户证明及账号、驻皖机构在皖税务登记证、驻皖机构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驻皖机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企业出省介绍信或诚信证明材料。五、按照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

46、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200756号)要求,施工企业应及时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省外企业和已在我省承担施工业务、但存在未按要求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情形的省内施工企业,应按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要求,在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备案时提供已办理手续的相关证明,方可备案。六、施工企业办理该信用档案备案时,其法定代表人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到备案受理单位(安徽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签署在皖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手册中的承诺书,承诺本企业在我省办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备案、从事水利投标和建设活动所提供的资料、印鉴、证件、业绩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愿意接受相关处罚。七、各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备案时必须明确若干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外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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