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徽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信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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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信息2010年第2期/总第25期安徽省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安徽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信息2010年6月30日 2010年第2期/总第25期目 录 法规转载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15 综合信息 关于印发2010年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25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34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51 造价论坛 浅议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投入52 价格信息 6月24日合肥市场钢材价格参考信息58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

2、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0号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

3、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

4、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六、将附件一附表1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修改为:(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人,总监理工程师7人;乙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3人。(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乙级,监理工程师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总监理工程师2人。(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本决定自公布

5、之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 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

6、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四条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7、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第七条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丙级可以承担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

8、务。丙级可以承担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第八条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

9、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第九条 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

10、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三)验资报告;(四)企业章程;(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申请晋升

11、、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12、理由。第十三条 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

13、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八条 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条 水利

14、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

15、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同时废止。附件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

16、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2项

17、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

18、人。(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一)、(二)、(四)、(五)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

19、,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三)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丙级(或者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还须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1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

20、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要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节约用地和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座谈、问卷、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移民意愿和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科学编制移民安置方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21、,并为其搬迁后的发展创造条件。对于少数民族移民,应当尊重其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第四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由具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第六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工作相协调,以便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方案相一致。第七条 国务院

22、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第八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第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要与当地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利用

23、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对移民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排,对农村移民要采取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的方式。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第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及工程主要特征;(二)工程占地区、淹没区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三)编制依据、原则;(四)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其中应明确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五)实物调查的依据、内容、方法、成果认定程序和成果;(六)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七)移民安置任务和安置标准;(八)在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的基础上提出移民安置方案,包括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评

24、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九)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项目采用的标准;(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十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十二)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分工和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范要求,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后,方可开展实物调查工作。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

25、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共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实物调查应公正、客观、全面、准确,调查结果应经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可。实物调查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最长不超过14天。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联合调查工作组应对有异议的调查结果重新进行调查,并再次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书面认可意见。第三章 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第十二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26、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方式应在认真调查分析拟安置移民地区的资源、产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应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采取听证的方式。农村移民安置应当坚持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的原则。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情况;(二)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淹

27、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三)工程建设征地实物;(四)农村移民安置规划;(五)城(集)镇迁建规划;(六)企业迁建规划;(七)专项设施处理规划;(八)防护工程建设规划;(九)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十)水库库底清理规划;(十一)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规划(十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十三)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第四章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批、审核第十五条 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以及工程建设跨省区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流域机构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审批文

28、件主送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送单位,同时抄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投资主管部门;移民安置规划由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主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移民安置规划报送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移民安置规划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

29、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完成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随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一并上报审批(审核)部门。第十六条提交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成果应包括: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告、实物调查报告、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材料、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实物调查成果的意见等。提交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成果应包括: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文件、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材料、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必要的附表及附图。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机关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提

30、出审批意见:(一)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二)编制依据是否充分;(三)内容是否全面,是否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四)占地范围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要求是否相一致;(五)实物调查方法是否符合实际,实物调查成果是否真实可靠;(六)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否全面,是否符合国家和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七)移民安置任务、安置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八)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的方法是否得当,分析结果是否符合当地实际;(九)移民安置方案是否广泛听取了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十)移民生活水平预测方法是否合适;(十一)移民安置规划是否

31、与国家和相关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十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地方法律法规;(十三)条例规定的其它内容。第十八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由于国家政策、工程选择、规模等建设方案等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机关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一)内容是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二)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三)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四)移民安置规划是否征求当地人民

32、政府意见;(五)移民安置方案是否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六)移民安置方案是否落实,移民搬迁后生活能否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七)水库移民后期生产生活是否已有扶持措施;(八)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库底清理和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九)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十)条例规定的其它内容。第二十条 经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在项目实施中,因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编制专题报告,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

33、定重新审核。第二十一条实物调查完成后超过5年未批准(核准)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调查,并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报原审批、审核部门审批、审核。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收集、保管和归档。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审批(审核)、违反规定调整或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移民安置规划的单位及责任人,以及违反规定批准(核准)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地方人民政

34、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水利部2010年1月28日关于印发2010年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精神,全力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规模水利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三场硬仗,全面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运行管理、河湖管理,不断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我司拟

35、定了2010年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流域、本地区实际,扎实做好相关工作。水利部建管司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2010年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2010年,是落实“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打好水利建设攻坚战的关键年,是完成中央确定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三年目标任务的决战年,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展开的重要一年,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任务异常艰巨,责任非常重大。我们将在部党组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按照部党组的要求和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的总体部署,以“质量、安全、效益”为核心,坚持改革创新、依法行政、建管并重、

36、现代化方向,突出打好三场硬仗,加强三项管理,深化两项改革,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全力推进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一、突出重点,全力打好三场硬仗(一)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硬仗1.细化目标任务。按照中央提出的目标任务,2010年专项规划内项目要完成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对照部省签订的责任书要求,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倒排工期,节点控制,逐库制定实施计划,逐库落实建设进度,逐库明确验收时间,实行逐库动态监控。2.建立公示督办制度。实行建设进度周报、综合完成情况半月报制度,每半个月对各地建设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和验收情况进行排序,予以公告;对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区和项目,实行蹲点督

37、导、挂牌督办。3.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会同有关司局和单位开展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巡查,指导组织质量“飞检”。督促各地强化质量和安全监管,加强现场质量检测,完善应急预案,严格控制运用,科学调度管理,防止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坚决杜绝在建项目溃坝失事。4.及时组织验收。督促指导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按照验收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确保完工一座,及时验收一座,投入使用一座,发挥效益一座。5.强化检查督导。按照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稽察督导和巡视巡查;督促各地对审计、稽察、检查、专项治理等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落实奖惩措施,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完成情况和年终

38、考核、评优评先、项目安排等挂钩;对工作滞后、整改不力的地区和项目连同相关责任人,一并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提请有关地区和相关部门实行责任追究。(二)打好大规模水利建设硬仗6.加强对重点工程的检查督导。围绕进度、质量、安全和效益,组织对治淮骨干工程等重点项目的检查督导,加快推进甘肃引洮、吉林哈达山、西藏旁多、四川亭子口、贵州黔中等重点工程建设进度,督促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四个安全”。7.加强对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的指导。针对当前民生水利工程面广、量大、种类多、管理分散等特点,指导各地既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三项制度,规范建设管理,又因地制宜,创新模式,积极推行项目集中

39、建设管理、打捆招标等有效管理方式,以适应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8.加强验收管理。组织开展黄河西霞院、汉江王甫洲、安徽无为长江干堤加固以及治淮骨干项目中的山东刘家道口、河南燕山等已完工重点工程竣工验收;指导地方开展其他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制订验收计划,规范验收管理,加快验收进度,确保工程早日发挥效益。(三)打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硬仗9.抓排查。组织指导各地深入开展排查工作,进一步明确排查范围,实事求是地报告情况、反映问题;组织对部直属工程和地方建设项目进行抽查,确保2010年3月底前形成排查工作阶段总结报告,4月底前全面完成专项治理排查任务,5月底形成排查总结报告。10.抓整

40、改。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等民生水利项目为重点,针对自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11.抓制度。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对现行相关法规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该制定的制定,以此为契机,着力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特别对民生水利工程,通过专项治理摸清其建设管理的特殊性和规律性,抓住核心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突破,出台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全面提升民生水利工程建管水平。12.抓协调。及时传达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结合水利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加强与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

41、牵头部委的工作联系,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做好与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专项治理旬报制度,及时编发工作简报,做好信息收集和报送。二、建管并重,切实加强三项管理(一)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四个安全”13.强化项目建设管理。督促各地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认真执行三项制度,规范项目法人组建,加强项目法人内部制度建设;加强建设监理,强化落实监理职责,确保监理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着力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14.加强质量

42、和安全监管。督促各地健全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工作经费,加强现场监督和巡视,强化质量检测,严把施工质量关,切实做好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加强施工现场和施工度汛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和度汛安全,坚决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15.加强市场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培育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市场主体,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监管,建立市场清退机制,实行资质资格动态管理。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开通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公布不良行为记录。研究建立信用评价和奖惩机制。(二)加强运行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16.加强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水库运行管理督查,

43、督促各地制定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落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责任,特别是对小型水库要落实监管责任,落实管理人员、管护经费和预警措施,确保工程运行安全。17.加强调度管理。制定水库调度运行规程编制导则,指导各地制定水库调度运行规程,科学调度,充分发挥工程效益。18.加强规范化管理。继续组织各地进行水库、水闸注册登记和降等报废工作;印发关于加强堤防管理工作的意见,推进堤防管理规范化;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促进各地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三)加强河湖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19.加强涉河项目监管。强化政府对河湖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管手段,继续实施流域机构审查河道管

44、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公告制度;组织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项检查,规范涉河、涉湖活动。20.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充分发挥水利、交通两部合作常态长效机制,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开展全国河道采砂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活动。三、开拓创新,深化两项改革21.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深入研究工程建设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项目法人组建形式,优化整合建设管理力量,试点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制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积极探索电子化招标方式,组建全国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研究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22.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督促各地进一步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建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来源长效机制,健全

45、水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深化水管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将改革覆盖到基层水管单位,延伸到小型水利工程。组织开展水管体制改革“回头看”活动,巩固改革成果。四、加强基础工作,强化能力建设23.做好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做好专项规划外大中型病险水库安全鉴定抽查和核查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做好相关论证工作,完成全国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规划审批,促进项目早日实施。加快全国重要江河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24.加强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积极推进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力争早日颁布实施;编制全国病险水闸除险加固

46、管理办法,开展水闸安全鉴定核查工作;修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导则,完成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修订工作;颁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7项)、堤防养护修理规程等规章和技术标准。25. 做好水利普查相关工作。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水利普查相关工作,科学设定普查科目和相关指标,指导河湖、水库、水闸管理单位和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准确填报普查数据,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全面摸清水利工程和河湖基本情况,为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奠定基础。26.加快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训。加快水利建设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组建水利建设与管理专家库,推进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好信息公开有关工作。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形势,加强对基层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人员培训,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运行岗位人员操作技能培训,执行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五、扎实做好其他各项工作27.召开全国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会议。组织召开全国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会议,总结近年来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成绩和经验,分析新形势新任务,部署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28.做好水利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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