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12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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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01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奖项设立)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第三条(奖励原则)科学技术奖励贯彻

2、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奖励类别和等级)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六

3、个类别:(一)科技功臣奖;(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三)自然科学奖;(四)技术发明奖;(五)科技进步奖;(六)国际科技合作奖。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或者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第七条(科技功臣奖评定条件)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

4、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八条(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评定条件)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申请当年1月1口未满4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基础研究类: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二)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类: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三)企业创新创业类:在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九条(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5、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者组织。第十条(技术发明奖评定条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者组织。第十一条(科技进步奖评定条件)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下列公民或者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技术产业化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

6、障重大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四)在科技管理、决策的软科学项目中取得突出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前款第(三)项涉及的科技进步奖仅授予组织。第十二条(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定条件)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十三条(推荐单位和个人)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一)各区、县

7、人民政府;(二)市政府各委、办、局;(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和专家。第十四条(申报程序)推荐单位和专家在推荐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推荐上报奖励办公室。第十五条(奖励办公室初审)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第十六条(专业评审组评审)奖励办公室根据初审分类结果,分别组织不同的专业评审组对候选对象进行评审。专业评审组提出奖项等级,并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第十七条(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经专业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由奖励办公室通过媒体公布初评结果,

8、并自公布之日起30口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受理期结束后30口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第十八条(复核和审定)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程序结束后,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情况、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情况、复核结果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由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第十九条(颁奖与公布)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对象、等级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的公民、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获奖名单。第二

9、十条(奖励经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非法行为处理)申请人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非法行为处理)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评审人员非法行为处理)对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生效口期和废止事项)本规定自2001年4月1口起施行。1985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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