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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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国家机关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等特点,按照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

2、购买主体是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为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第六条购买主体在遵循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特点设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设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第七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3、、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第八条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第三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第十条以下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用和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

4、内容的事项。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再分级设立,确因工作需要可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基础上以细化。第四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第十四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且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

5、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第十五条购买主体负责编制购买计划,购买计划主要明确服务的对象、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资金结算方式等内容。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第十八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

6、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第十九条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第五章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程序第二十一条为建立统一、有序、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本县各类国家机关、参照执行的机关、

7、单位在纳入指导性目录内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人社部门统一牵头组织、审核、监督实施,购买主体配合牵头部门完成编制购买计划、事前绩效评价、政府购买服务采购、与承接主体的服务合同签订等工作。第二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程序:(一)、购买主体根据需要提出购买服务申请报告,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批准同意后向人社部门备案;(三)、人社部门对购买主体、购买服务事项等条件是否符合进行审核;(四)、人社部门审核完成,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向财政部门提出计划使用资金备案;(五)、人社部门与购买主体依照购买计划共同开展采购服务工作;(六)、采购完成,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第六

8、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及履约第二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购买主体在与自然人签订服务合同时,不得涉及本办法第十条第5款内容。第二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对象、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开。第二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

9、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第二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第二十八条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第二十九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第三十条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

10、同向金融机构融资。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第三十三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有效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共享,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7月4日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县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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