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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独立公正的原则。第三条评定委员会分为省级和市(州)级,省级评定委员会由四川省民政厅指导成立。设区的市(州)级评定委员会由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工作细则成立,委员名单报省评定委员会备案。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评定委员会在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或者聘请第三方专业组织成立由
2、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专家组成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统筹实施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第五条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主任由四川省民政厅分管养老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评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第六条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四川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第七条评定委员会统筹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并指导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第三章委员产生第八条评定委员会委员采取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报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定。第九条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热心于
3、养老服务事业,自觉维护老年群体的权益;2 .有较为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熟悉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有关领域的法规政策,在养老行业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威望;3 .思想素质好,廉洁奉公、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独立的观察、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4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有特殊社会影响力的经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决议通过的除外)。第十条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但每人连任不得超过三届。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换届或对其成员作出调整。第十一条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继续担任职务:1 .任期已满无意继续连任;2 .本人书面申请退出的;3 .聘任期间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并经评审委员会决议;4
4、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5 .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不便继续担任。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1 .指导监督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总体工作,发布评定配套政策、制度;2 .讨论和审议年度整体工作,研究部署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3 .对评定规则性条款争议的解决;4 .对评定结果的审核、确认与发布;5 .对其他需行使委员身份事项的执行。第十三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1 .接受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2 .解读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相关政策及制度;3 .负责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整体组织及管理;4 .建设和管理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
5、;5 .对等级评定过程和结果的沟通、组织、协调管理;6 .对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效的资源保障;7 .受理评定委员会成员的加入与退出;8 组织、安排评定委员会议事会议,解决评定工作中事务性争议;9 .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办公室根据需要召集全体委员工作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其重大决议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签字同意后视为有效。第十五条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包含电话、视频、邮件等方式),事后应经委员本人签名确认投票。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评定委员会委员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应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被邀请人员无表决权。第十七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会议均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评定委员会主任审阅批准后印发各委员。第十八条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主动申请回避:1.与拟审议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2.与拟审议的事项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关系的。第十九条需要回避的评定委员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书面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C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