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2047431 上传时间:2023-01-0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现将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0月26日济南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O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价格监测预警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

2、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价格监测以定点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围绕经济工作大局和价格工作的中心任务以及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热点、难点、敏感问题实施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和非定点监测,认真分析原因,预测变化趋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第四条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动态调整、科学有效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县(功能区,以下统称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级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

3、实施。第六条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价格监测机构建设,明确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职责,保障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设备等条件,保证价格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七条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构建智能化的数据采集平台、规范的数据存储中心,强化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处理、传输等设备和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新技术的运用,不断完善价格监测手段。第八条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与本级旅游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医疗保障等部门主动对接,通过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加强数据的融合、共享和开放,推动价格大数据应用分析

4、。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价格监测调查对象,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价格监测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价格监测所需的资料。价格监测调查对象不得迟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价格监测资料。第十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价格监测项目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第十一条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济运行需要,主动拓宽价格监测领域,适时开展土地、数据、劳动力等要素以及网络电商、跨境贸易等领域的价格监测活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第

5、十二条可以采取常规监测、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等方式开展价格监测活动。常规监测可以通过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期采集、报送价格相关信息为基础进行;应急监测、专项调查可以通过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者非定点监测单位一次性或者阶段性采集、报送价格相关信息为基础进行。市和区县价格监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集常规监测、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所需的商品、服务等重要品类价格相关信息。第十三条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经营者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能够反映当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二)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具有行业代表性;(三)具备价格监测数

6、据收集和传输手段;(四)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与定点单位签订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补贴、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I。第十四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台账,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价格相关信息。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发现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主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审核机制,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专项调查单位等报送的价格信息进行审查核实。第十五条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固定监测项目及规格等级的方式实施常规监测,对粮油肉蛋菜等民生商品价格,文化旅游、房地产、交通运输、医疗医药等重要

7、服务价格,钢材、有色金属、成品油等工业品价格以及大宗商品等价格适时开展监测,及时、准确掌握市场价格情况。第十六条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制定价格应急监测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实施价格应急监测:(一)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价格异常波动的;(二)出现争购抢购某类商品现象的;(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导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价格异常波动的;(四)其他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的情形。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的,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实施应急监测。第十七条专项调查应当明确调查对象,制定调查方案,获取特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相

8、关信息,提供及时准确的情况和分析,为经济调控提供参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专项调查:(一)经济运行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价格问题;()价格政策和措施执行中反映的问题;(四)济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贸易价格竞争的问题。第十八条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常规监测、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中获取的价格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价格监测报告,定期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情况及其原因;(二)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预测、预警;(三)价格政策对市场的影响及舆情反应;(四)具有针对性

9、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建议;(五)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它情况。第十九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并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第二十条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深入开展重大价格问题研究,不断完善价格分析预测方法,统筹建立跨部门的价格会商分析制度,提高价格形势研判水平,为市场价格调控提供数据支撑服务。第二十一条鼓励区县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和优化旅游、房地产、农产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编制发布

10、工作,定期编制价格指数运行情况报告,开展指数研究和分析预测工作,发挥价格指数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宏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对市场价格要素进行连续性监测,掌握价格波动情况,预判价格总水平,分析波动原因,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价格预警信息。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方式,依法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信息不得对外发布。第二十四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工作的指导与检查,每年业务指

11、导和质量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测定点单位提供价格监测资料工作的指导和帮助,负责采、报价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每年对监测定点单位上报价格监测资料工作的检查、指导不得少于两次,不定期开展对采、报价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的价格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价格监测调查对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迟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价格监测资料的,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纳入相关信用记录。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的具体运用问题,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