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规汇总(给排水、环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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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汇总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年。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

2、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采用。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其散热器应离开氯(氨)瓶和投加设备。大型净水厂为提高氯瓶的出氯量,应增加在线氯瓶数量或设置液氯蒸发器。液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

3、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氯库应设置漏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时,应设置漏氯吸收装置(处理能力按处理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其吸收塔的尾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加氯(氨)间及其仓库应

4、设有每小时换气次的通风系统。氯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氯(氨)库应设有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开启通风系统或全套漏氯(氨)气吸收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 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需设置隔离墙。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酸钠及亚氯酸钠库房室内应备有快速冲洗设施。二氧化氯制备、贮备、投加设备及管道、管配件必须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

5、性;其操作台、操作梯及地面均应有耐腐蚀的表层处理。其设备间内应有每小时换气次的通风设施,并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漏溶液的快速水冲洗设施。设备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二氧化氯消毒系统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的设置及设备间的布置同本规范第条第款和第条的规定。工作间内应设置快速洗浴龙头。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用于水质稳定处理的药剂,不得产生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环境或工业生产有害。i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6、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

7、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

8、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鼓风机房内、外的噪声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土地处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污染地下水。稳定塘必须有防渗措施,塘址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在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含水层露头地区,裂隙性岩层和溶岩地区,不得使用污水土地处理。再生水输配到用户的管道严禁与其他管网连接,输送过程中不得降低和影响其他用水的水质。污泥作肥料时,其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厌氧消化池和

9、污泥气贮罐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气的工作压力,其气密性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污泥气工作压力的倍。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有防止池(罐)内产生超压和负压的措施。厌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水封装置。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污泥气贮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污泥气贮罐超压时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应采用污泥气燃烧器燃烧消耗,燃烧器应采用内燃式。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50015-2

10、003)323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325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

11、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325A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325B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

12、设施: 1 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 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325C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

13、(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358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399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

14、备用泵。391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3914 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918A 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3920A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脚趾。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3924 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426 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

15、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433A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43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435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436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436A 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4313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16、;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4319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459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4510A 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484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488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545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5420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4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2007)3.1.6

17、间冷开式系统循环冷却水换热设备的控制条件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循环冷却水管程流速不宜小于0.9ms;2 当循环冷却水壳程流速小于0.3ms时,应采取防腐涂层、反向冲洗等措施; 3 设备传热面冷却水侧壁温不宜高于70;4 设备传热面水侧污垢热阻值应小于3.44 KW;5 设备传热面水侧粘附速率不应大于15 mgc 月,炼油行业不应大于20 mgc 月;6 碳钢设备传热面水侧腐蚀速率应小于0.075 mma,铜合金和不锈钢设备传热面水侧腐蚀速率应小于0.005mma。3.1.7 闭式系统设备传热面水侧污垢热阻值应小于0.86 KW,腐蚀速率应符合本规范第3.1.6条第6款规定。3.2.7 循环

18、冷却水不应作直流水使用。6.1.6 再生水输配管网应设计为独立系统,并应设置水质、水量监测设施,严禁与生活用水管道连接。8.1.7 加药间、药剂贮存间、酸贮罐附近应设置安全洗眼淋浴器等防护设施。8.2.1 浓硫酸装卸和输送应采取负压抽吸、泵输送或重力自流,不应采用压缩空气压送。8.2.2 浓硫酸贮罐应设安全围堰或放置于事故池内,围堰或事故池的容积应能容纳最大一个酸贮罐的容积,围堰内应做防腐处理并应设集水坑。酸贮罐应设防护型液位计和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通气除湿设施。8.5.1 液氯瓶应贮存在氯瓶间内,氯瓶间和加氯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氯瓶间与加氯间之间不应设相通的门;

19、2 应设观察窗和直接通向室外的外开门;3 氯瓶和加氯机不应靠近采暖设备并应避免日照;4 应设通风设备和漏氯检测报警装置,通风量按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8次计算,通风孔应设在外墙下方;5 室内电气设备及灯具应采用密闭、防腐类型产品,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6 氯瓶间和加氯间附近应设置空气呼吸器、抢救器材、工具箱;7 氯瓶间应设置漏氯处理设施;8 氯瓶间宜设置起吊、运输设备。8.5.4 当液氯蒸发量不足时,应设置液氯蒸发器,严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氯瓶。5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613 泵房挡水部位顶部安全加高不应小于表613的规定。表613 泵房挡水部位顶部安全加高下限值

20、(m)运用情况泵站建筑物级别1234、5设计0.70.50.40.3校核0.50.40.30.2注:1 安全加高系指波浪、壅浪计算顶高程以上距离泵房挡水部位顶部的高度;2 设计运用情况系指泵站在设计运行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时运用的情况,校核运用情况系指泵站在最高运行水位或校核洪水位时运用的情况。635 泵房沿基础底面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允许值应按表635采用。表635 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允许值地基类别荷载组合泵站建筑物级别适用公式1234、5土基基本组合1.351.301.25120适用于公式(6341)或公式(6342)特殊组合I1.201.151.101.05II1.101.051.051.00岩基

21、基本组合1.101.081.05适用于公式(6341)特殊组合I1.051.031.00II1.00基本组合3.00适用于公式(6343)特殊组合I2.50II2.30注:特殊组合I适用于施工工况、检修工况和非常运用工况,特殊组合适用于地震工况。637 泵房抗浮稳定安全系数的允许值,不分泵站级别和地基类别,基本荷载组合下不应小于110,特殊荷载组合下不应小于105。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22、、禁用的产品。3.1.9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

23、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9.1.10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9.1.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7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具备订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不具备以上条件不得验收。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本规范的规定。在开工前必须检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24、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及相应的审批手续。总平面的测量控制必须进行测角、量距、平差调整。坐标基线和轴线的丈量回数、测距仪测回数、方向角观测回数,应符合表的规定。设计提供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为两点封闭直线,)的闭合要求,厂内设置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为环线长度,)的闭合要求。高程测量应用四等水准测定,并应符合表的规定。基坑开挖断面和基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底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密实度试验。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抗冻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浇筑池壁混凝土之前,混凝土施工缝应凿毛,清洗干净。混凝土衔接应密实,不得渗漏。污泥处理构筑物的穿墙管件处混凝土应密实、不渗漏。消化池顶部内衬应做好防腐处理。沼气

25、、氯气管道必须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沼气柜(罐)体应按结构、密封形式分部位采用气密性试验。系统安装完毕后,微孔曝气器管路应吹扫干净,出气孔不应堵塞。设备刮板与池底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8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应确保水质水量安全可靠。再生水厂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当溢流排放排入水体时,应满足相应水体水质排放标准的要求。再生水厂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爆、消防、防噪、抗震等设施。再生水的输配水系统应建成独立系统。各构筑物上面的主要临边通道,应设防护栏杆。再生水管道严禁与饮用水管道连接。再生水管道应有防渗防漏措施,埋地时应设置带状标志,明装时应涂上有关标

26、准规定的标志颜色和“再生水”字样。闸门井井盖应铸上“再生水”字样。再生水管道上严禁安装饮水器和饮水龙头。不得间断运行的再生水厂,其供电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再生水厂的主要设施应设故障报警装置。有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泵站,应采取水锤防护措施。在再生水水源收集系统中的工业废水接入口,应设置水质监测点和控制闸门。9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吮施工,同时使用。中水工程设计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的安全措施,严禁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综合医院污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

27、处理,产出的中水仅可用于独立的不与人直接接触的系统。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中水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中水处理必须设有消毒设施。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倍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

28、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10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严禁回用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雨水供水管道应与生活饮用水管道分开设置。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

29、、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11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423 水域控制线范围内的水体必须保持其完整性。434 水生态保护应维护水生态保护区域的自然特征,不得在水生态保护的核心范围内布置人工设施,不得在非核心范围内布置与水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设施。522 4 水体利用必须优先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并不得影响城市防洪安全; 5 水生态保护范围内的水体,不得安排对水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其他利用功能;532 岸线利用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并应按照城市长远发展需要为远景规划的取水设施预留所需岸线。534 划定为生态性岸线的区域必须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30、除保障安全或取水需要的设施外,严禁在生态性岸线区域设置与水体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551 水系改造应尊重自然、尊重历史,保持现有水系结构的完整性。水系改造不得减少现状水域面积总量和跨排水系统调剂水域面积指标。631 取水设施不得设置在防洪的险工险段区域及城市雨水排水口、污水排水口、航运作业区和锚地的影响区域。632 污水排水口不得设置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污水排水口应满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目标的要求。634 航道及港口工程设施布局必须满足防洪安全要求。12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306 在进行路面作业时,维护作业人员应穿戴配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警示

31、服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穿戴安全警示服及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010 维护作业区域应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夜间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周边明显处设置警示灯;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障碍物。 3011 维护作业现场严禁吸烟,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3012 当维护作业人员进入排水管道内部检查、维护作业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管径不得小于0.8m; 2 管内流速不得大于0.5m/s; 3 水深不得大于0.5m; 4 充满度不得大于50%。423 开启压力井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512 下井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具备下井作业

32、资格,并应掌握人工急救技能和防护用具、照明、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作业单位应为下井作业人员建立个人培训档案。516 井下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执行当地的下井许可制度。518 井下作业前,维护作业单位必须检测管道内有害气体。井下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53节的有关规定。5110 井下作业时,必须进行连续气体检测,且井上监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入管道内作业时,井室内应设置专业呼应和监护,监护人员严禁擅离职守。536 气体检测设备必须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601 井下作业时,应使用隔离式防毒面具,不应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半隔离式防毒面具以及氧气呼吸设备。603 防护设备必须按

33、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防毒和防护设备。605 安全带应采用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使用频繁的安全带、安全绳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701 维护作业单位必须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应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演练。704 当需下井抢救时,抢救人员必须在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并有专人监护下进行下井抢救,必须佩戴好便携式空气呼吸器、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并系好安全绳,严禁盲目施救。1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214 出厂水水质必须达到使管网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引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要求。221 供水厂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

34、准生活引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检验。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和频率。271 供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水处理药剂,应具有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并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286 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312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连续地向城市供水管网供水,水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保证管网末梢压力。 314 净水药剂必须计量投加。411 在水源保护区域地表水

35、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范围内(有潮汐的河道可适当扩大),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定期进行巡视。413 在固定式取水口上游至下游适当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标志牌。在有船只来往的河道,还应在取水口上装设信号灯。4132 清水池的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必须有防水质污染的防护措施。4134 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911 供水厂必须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应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设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915 供水厂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且每年进行一次

36、健康体检,并持证上岗。922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出厂水水质的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厂根据各自的水源流域内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源污染时期的水处理技术预案。 2 供水厂具备临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和各种药剂的应急设备与设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923 供水厂应针对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大面积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931 供水厂为加强气体的安全使用管理,应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气体投加车间的安全防护制度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932 供水厂使用各类气体前,应按规定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933 供水厂使用的高压气体钢瓶应符

37、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934 氯气、氨气和氧气的运输,应委托给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935 氯气、氨气钢瓶的进、出库应进行登记。当气瓶外观出现明显变形、针形阀阀芯变形、防震圈不全、无针形阀防护罩时应拒绝入库。937 待用氯瓶的堆放不得超过两层。投入使用的卧置氯瓶,其两个主阀间的连线应垂直于地面。938 对氯气、氨气阀门,气体输送管道系统阀门,法兰以及接头等部位应经常进行泄漏检查。939 使用氯气的供水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的有关规定配备防护和抢修器材。使用其他气体也应配备相应的防护和抢修器材。9311 加氯车间应安装与其

38、加氯量相配套的泄氯吸收装置,并应定期检查吸收液的有效性及机电设备的完好性。加氨间应安装氨气泄漏时的吸收和稀释装置。9312 氧气气源设备的四周应设置隔离区域,除氧气供应商操作人员或供水厂专职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隔离区域。9313 距氧气气源设备30m半径范围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以及与生产无关的其他物品,不得在任何储备、输送和使用氧气的区域内吸烟或有明火。当确需动火时,应做好相应预案;动火作业前,应检测作业点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作业期间应派专人进行监管。9314 所有使用氧气的生产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眼罩及防护手套。操作、维修、检修氧气气源系统的人员所用的工具、工作服、手

39、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类污垢。9316 氧气以及臭氧输送投加管坑应避免与液氯、液氨、混凝剂等投加管坑相通,同时应防止油脂及易燃物漏入管坑内。941 对稳定性二氧化氯、生产原料中的氧化剂、酸和次氯酸钠溶液等,应选择避光、通风、阴凉的地方分别存放。943 反应器、气路系统、吸收系统应确保气密性,并应防止气体逸出。对二氧化氯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同时应使生产环境保持通风。952 变电站、配电室应建立岗位责任、交接班、巡回检查、倒停闸操作、安全用具管理和事故报告等规章制度。并应做好运行、交接、传事、设备缺陷故障、维护检修以及操作票、工作票等各项原始记录。955 变电站、配电室安全用具必须配备齐全,并

40、应保证安全可靠地使用。变电站、配电室应设置符合一次线路系统状况的显示装置、操作模拟板或模拟图、微机防误装置、微机监控装置。956 值班人员应定时进行高压设备的巡视检查。958 当高压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检修时,必须遵守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必须按要求在完成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工作。959 高压设备和架空线路不得带电作业。低压设备带电工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经主管电气负责人批准,同时应设专人监护。9510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以及大雨、雷电等情况,应停止架空线路检修作业。14城镇排水管渠与

41、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 在分流制排水地区,严禁雨污水混接。 当发现井盖缺失或损坏后,必须及时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并应在内恢复。 对人员进入管内检查的管道,其直径不得小于,流速不得大于燉,水深不得大于。 采用潜水检查的管道,其管径不得小于,流速不得大于燉。 从事管道潜水检查作业的单位和潜水员必须具有特种作业资质。 重力流排水管道严禁采用上跨障碍物的敷设方式。 封堵管道必须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封堵前应做好临时排水措施。 使用充气管塞封堵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必须使用合格的充气管塞。 管塞所承受的水压不得大于该管塞的最大允许压力。 安放管塞的部位不得留有石子等杂物。 应按规定的压力

42、充气;在使用期间必须有专人每天检查气压状况,发现低于规定气压时必须及时补气。 应按规定做好防滑动支撑措施。 拆除管塞时应缓慢放气,并在下游安放拦截设备。 放气时,井下操作人员不得在井内停留。 主管的废除和迁移必须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 污泥盛器和车辆在街道上停放时,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疏通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撤离现场。 检查维护水泵、闸阀门、管道、集水池、压力井等泵站设备设施时,必须采取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措施。 泵站内设置的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安全阀及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监测装置必须每年检验一次,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每年雷雨季前,变(配)电房的防雷和接地装置必须做预防性试验。15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 除消防和冲洗管网用水外,水厂的供水、生产运营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居民家庭用水、绿化用水、深井回灌等都必须安装水量计量仪表。 水表强制鉴定应符合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管径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年;管径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有关出厂供水计量校核依据、用户用水计量水表换表统计、未计量有效用水量的计算依据,必须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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