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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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27.140P 55备案号:37612-2013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 2334.12013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第1部分:基本规定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Part 1:Basic requirement2013-05-30发布 2013-07-30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2/T 2334.12013目 次前言IV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项目划分44.1 一般规定44.

2、2 项目划分原则和方法44.2.1 单位工程划分原则和方法44.2.2 分部工程划分原则和方法54.2.3 单元工程划分原则和方法54.3 项目划分程序55 质量检验65.1 一般规定65.2 质量检验职责65.3 质量检验内容75.4 质量缺陷备案75.5 质量事故检查85.6 数据处理86 质量评定86.1 一般规定86.1.1 评定依据86.1.2 评定次序86.1.3 评定等级86.2 合格等级标准96.2.1 单元工程质量合格等级标准96.2.2 分部工程质量合格等级标准96.2.3 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等级标准96.2.4 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等级标准106.2.5 工程项目质量合格等级

3、标准106.3 优良等级标准106.3.1 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等级标准106.3.2 分部工程质量优良等级标准106.3.3 子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等级标准106.3.4 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等级标准116.3.5 工程项目质量优良等级标准116.4 质量评定组织与管理117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验与评定127.1 一般规定127.2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127.3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138 质量检验与评定基本资料138.1 施工单位基本资料138.2 监理单位基本资料148.3 项目法人基本资料158.4 质量监督机构基本资料15附录A(规范性附录)分部工程项目划分16附录B(规范性附录)地基

4、验槽签证19附录C(规范性附录)质量缺陷备案20附录D(规范性附录)普通混凝土和砂浆强度评定21附录E(规范性附录)单位工程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评价24附录F(规范性附录)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25附录G(规范性附录)工程质量评定26表G.1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26表G.2 子单位工程质量评定27表G.3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28表G.4 单位工程(含子单位工程)质量评定29表G.5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30表G.6 工程项目质量评定33附录H(规范性附录)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34表H.1 水闸工程外观质量检查项目评定标准35表H.2 水闸工程外观质量检测项目评

5、定标准35表H.3 船闸工程外观质量检查项目评定标准36表H.4 船闸工程外观质量检测项目评定标准37表H.5 泵站工程外观质量检查项目评定标准38表H.6 泵站工程外观质量检测项目评定标准39表H.7 涵洞工程外观质量检查项目评定标准40表H.8 涵洞工程外观质量检测项目评定标准41表H.9 河道开挖工程外观质量检查项目评定标准42表H.10 河道开挖工程外观质量检测项目评定标准42表H.1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检查项目评定标准42表H.12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检测项目评定标准43表H.13 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44表H.14 公路工程外观质量检查项目评定标准48表H.15 公路工程外观

6、质量检测项目评定标准49附录I(规范性附录)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50表I.1 水闸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50表I.2 船闸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52表I.3 泵站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54表I.4 涵洞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56表I.5 河道开挖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58表I.6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59表I.7 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61表I.8 公路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63参考文献64IIIDB32/T 2334.12013前 言为规范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编制DB32/T 2334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

7、写的要求进行编排。本规范分为4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规定; 第2部分:建筑工程;第3部分:金属结构与水力机械; 第4部分:电气设备与自动化。本规范由江苏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扬州大学,江苏鸿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谏壁抽水站管理处,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樊志远,顾文菊,周济人,王新华,袁承斌,李辉,别学清,徐龙,姚立人,林震,林建时,莫岳平,王杰良,严光华,倪波,孙汉明,周金山,肖志远,王朝俊,赵立华,张利昕。本规范主要统稿人:周金山,袁承斌。

8、本规范主要审稿人:黄海田,樊志远,顾文菊,吴忠,杨淮,王翔,丁军,吴金泉,陈志明,章根兴,陈言兵,陈文和,柏屏,张金龙。本规范由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本部分为DB32/T 2334的第1部分。本部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为规范性附录。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扬州大学。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周济人,袁承斌,樊志远,王新华,肖志远,王朝俊,周金山,赵立华,张利昕。本部分主要统稿人:袁承斌,周金山。本部分主要审稿人:黄海田,顾文菊,吴忠,吴金泉,陈志明,陈言兵。IXDB32/T 2334.12013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9、与评定规范第1部分:基本规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的原则、方法与程序,质量检验的职责、内容,质量缺陷备案与质量事故检查的要求,质量评定的依据、次序、等级、标准、组织与管理,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本资料等。本部分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水库工程、4级以上堤防工程、等以上涵闸工程、等以上泵站工程、级以上船闸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部分未涉及项目或内容,由项目法人组织制定相应的质量检验与评定要求和方法,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

10、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SL 17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88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JTG F8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JG 1027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F 105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DB32/T 1267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水利工程质量 hydraulic engineering quali

11、ty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SL 26。3.2质量检验 quality inspection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SL 26。3.3质量评定 quality assessment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SL 26。3.4检验项目 inspection item通过量测、试验、目视等方法获取相关数据,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符合性评价的内容。检验项目按检验方法分为检查项目和检测项目,按作用和影响程度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3.4.1检查项目

12、examination item难以通过量测、试验等方法获取相关数据,但可通过目视等方法获取有关信息,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符合性评价的检验项目。3.4.2检测项目 test item可直接通过量测、试验等方法获取相关数据,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符合性评价的检验项目。3.4.3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对单元工程功能起决定作用或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检验项目。3.4.4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除主控项目外的检验项目。3.5工程项目 project指独立立项的、能整体发挥综合效益的工程。3.6单位工程 unit project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SL 2

13、6。3.7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 main structure and main unit project主要建筑物,指其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3.8子单位工程sub-unit project单位工程中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子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子单位工程。3.9分部工程 separated part project在1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1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使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SL 26。

14、 3.10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SL 26。3.11关键部位单元工程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itical position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SL 176。3.1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itical concealment主要建筑物的地基防渗、加固处理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3.13工序 working procedure按施工的先后顺序将单元工程划分

15、成的若干个具体施工过程或施工步骤。对单元工程质量影响较大的工序称为主要工序。3.14中间产品 intermediate product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件、构配件等建筑工程类成品及半成品。3.15见证取样送检 witness and submitting sampling监理人员(项目法人的代表)监督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封样,并共同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活动。3.16外观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SL 26。3.17质量事故 accident due to poor qual

16、ity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SL 26。3.18质量缺陷 defect of construction quality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SL 176。 3.19耐久性 durability混凝土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随时间变化而仍能满足预定功能要求的能力。4 项目划分4.1 一般规定4.1.1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4.1.2 工程项目一般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等3级。必

17、要时,可增设子单位工程。4.1.3 项目划分应明确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子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4.1.4 水利工程按SL176和本规范进行项目划分,房屋建筑工程按GB 50300进行项目划分,公路工程按JTG F80/1进行项目划分。4.2 项目划分原则和方法4.2.1 单位工程划分原则和方法4.2.1.1 单位工程划分原则4.2.1.1.1 单位工程划分应有利于施工质量管理。4.2.1.1.2 单位工程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4.2.1.2 单位工程划分方法4.2.1.2.1 枢纽工程,一般将每座独立的建筑物划分为1个单位工程。

18、4.2.1.2.2 河道、堤防工程,一般按工程结构或招标标段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连接建筑物,将每座独立的建筑物划分为1个单位工程。标段数目较多时,每个标段宜作为1个子单位工程。4.2.1.2.3 含有多座规模较小独立建筑物的工程,可将若干座独立建筑物划分为1个单位工程,其中的每座建筑物作为1个子单位工程。4.2.1.2.4 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一般划分为1个单位工程。4.2.1.2.5 独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公路工程,一般各划分为1个单位工程。4.2.1.2.6 其他工程,一般按招标标段划分。4.2.2 分部工程划分原则和方法4.2.2.1 分部工程划分原则4.2.2.1.1 分部工

19、程应按主要组成部分和功能进行划分。4.2.2.1.2 同一单位工程中,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分部工程数量宜不少于5个。4.2.2.2 分部工程划分方法4.2.2.2.1 建筑物中,建筑工程按结构划分分部工程,金属结构、水力机械、电气设备、自动化按组合功能划分分部工程。4.2.2.2.2 河道、堤防工程,将每个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段(层),每段(层)作为1个分部工程。河道开挖结合堤防填筑并有防护工程的,可将每段河道的开挖、堤防填筑、防护工程分别作为1个分部工程。有质量要求的排泥场或弃土区宜单独划分为分部工程。4.2.2.2.3 水下工程阶段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与水下工程

20、阶段验收后完成的工程宜划分为不同的分部工程。4.2.2.2.4 分部工程具体划分见附录。4.2.3 单元工程划分原则和方法4.2.3.1 单元工程划分原则4.2.3.1.1 依据结构和施工组织要求,建筑工程按层、块、段划分单元工程,金属结构、水力机械、电气设备、自动化等工程按孔、台、类划分单元工程。4.2.3.1.2 同一分部工程中,同类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4.2.3.2 单元工程划分方法4.2.3.2.1 单元工程按本规范第2部分:建筑工程、第3部分:金属结构与水力机械、第4部分:电气设备与自动化的规定方法进行划分。4.2.3.2.2 本规范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根据工程类

21、型参照相应部分的方法进行划分。4.3 项目划分程序4.3.1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以文件形式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确认。项目划分可分阶段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确认,首次报送时应划定单位工程,各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可根据工程进展分阶段报送。4.3.2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文件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查确认,并将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法人。4.3.3 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确认。其他项目划分调整报质量监督机构

22、备案。4.3.4 临时工程不纳入永久工程的项目划分范围。5 质量检验5.1 一般规定5.1.1 质量检验人员应熟悉检验业务,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相应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5.1.2 质量检验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符合要求,并定期检定。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持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5.1.3 质量检验的项目、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准确、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5.1.4 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23、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质量检测计划应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设计、质量监督、验收主持等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参建单位对质量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5.1.5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部位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参与见证取样送检的人员应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确认。5.1.6 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处理:a) 原材料、中间产品检验不合格时,按相关规范进行复检,或降级使用,或清退; b) 单元工程(工序)质量不合格时,应进行处理或返工,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c)

24、 混凝土(砂浆)试件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相应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5.1.7 工程完工后,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合格后方可验收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5.2 质量检验职责5.2.1 施工单位应依据本规范、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确定自检项目及数量并进行检验,形成自检资料。根据自检情况,填写质量评定表。5.2.2 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和抽检结果复核工程质量。监理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内容和频次按SL 288或合同约定执行。5.2.3 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科学、准确、

25、公正地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5.2.4 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5.2.5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DB32/T 1267的要求对项目法人、勘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5.3 质量检验内容5.3.1 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金属结构、水力机械、电气设备、自动化等设备和产品质量检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检查,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5.3.2 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

26、备检查。检查结果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5.3.3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对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5.3.4 金属结构、水力机械、电气设备、自动化等设备和产品进场后,应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损坏、变形、受潮等问题应记录并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应安装。5.3.5 建筑物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应进行地基验槽。经施工单位初验后,由项目法人、勘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槽并签证。验槽签证应报质

27、量监督机构备案。地基验槽签证见附录B。5.3.6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检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做好质量检验记录;自检合格后,填写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抽检结果复核单元工程(工序)质量;对不合格单元工程(工序),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5.3.7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5.3.8 阶段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施工质量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验收条件、验收准备等进行检查。5.3.9 水下工程、单位工程

28、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5.4 质量缺陷备案5.4.1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缺陷应进行备案。5.4.2 质量缺陷备案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工程各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资料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见附录C。5.4.3 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应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5.4.4 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质量缺陷及其处理情况,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5.5 质量事故检查5.5.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有关规定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5

29、.5.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自检,并填写检验记录。5.5.3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处理自检报告后,进行复检。5.5.4 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按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要求,对处理后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5.5.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果应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5.6 数据处理5.6.1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JJG 1027和JJF 1059的规定。5.6.2 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1位。5.6.3 数值修约应符合GB/T 8170的规定。5.6.4 检验和分析数据应具有

30、代表性。5.6.5 不应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书面记录。 6 质量评定6.1 一般规定6.1.1 评定依据质量评定依据下列内容:a) 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本规范、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b)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书,设备和产品生产厂家的技术文件等;c) 工程施工期和初期运行阶段的试验、观测、运行、监测等分析成果。6.1.2 评定次序按照单元工程(工序)、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次序评定。6.1.3 评定等级6.1.3.1 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优良。6.1.3.2 合格等级是工程验收应达到的等级。6.1.3.3 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

31、目质量创优而设置的等级。6.1.3.4 临时工程质量只设合格等级。6.1.3.5 房屋建筑、公路工程的分项工程与分部工程质量按照相应行业的标准只设合格等级;单位工程质量在按照行业标准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外观质量按本规范评定达到优良等级,单位工程质量可评为优良等级。6.2 合格等级标准6.2.1 单元工程质量合格等级标准6.2.1.1 单元工程(工序)质量符合本规范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6.2.1.2 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a) 全部返工重做(或更换设备、部件)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b) 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或设备、部件返

32、修后经有资质检测单位检验能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评为合格;c) 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仍未达到设计要求时,经原设计单位复核,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其质量可评定为合格;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评定为合格。6.2.2 分部工程质量合格等级标准分部工程质量合格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a) 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b) 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c) 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强度按附录D评定合格;d) 金属结构、水力机械、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

33、质量合格;e) 工程试运行结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6.2.3 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等级标准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a) 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b) 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c) 工程试运行结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d) 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e) 工程施工期和初期运行阶段的试验、观测、运行、监测等分析成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6.2.4 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等级标准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a) 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b) 分部工程或子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c) 混凝土耐久性能按附录E评价符合设

34、计和规范要求;d) 工程试运行结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e) 外观质量合格;f) 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g) 工程施工期和初期运行阶段的试验、观测、运行、监测等分析成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6.2.5 工程项目质量合格等级标准工程项目质量合格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a)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b) 工程施工期和初期运行阶段的试验、观测、运行、监测等分析成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6.3 优良等级标准6.3.1 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等级标准6.3.1.1 单元工程(工序)质量符合本规范或合同约定的优良标准。6.3.1.2 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程(工序),经检

35、验达到优良标准时,可评为优良等级。6.3.2 分部工程质量优良等级标准分部工程质量优良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a) 未发生过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b) 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到90%以上;c) 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评定优良(当试件组数小于10时,试件质量评定合格);d) 金属结构、水力机械、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质量合格;e) 工程试运行结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6.3.3 子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等级标准子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a) 未发生过质量事故。质量

36、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b) 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c) 工程试运行结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d) 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e) 工程施工期和初期运行阶段的试验、观测、运行、监测等分析成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6.3.4 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等级标准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a) 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一般质量事故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b) 分部工程或子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或主要子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c) 混凝土耐久性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d) 工程试运行结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e) 外观质量优良;f) 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g) 工程施工期和初期运行阶段的试验、观测、运行、监测等分析成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6.3.5 工程项目质量优良等级标准工程项目质量优良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a)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b) 工程施工期和初期运行阶段的试验、观测、运行、监测等分析成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6.4 质量评定组织与管理6.4.1 单元工程(工序)质量等级,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由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

38、签证认可。6.4.2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成立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进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验收时,勘测设计单位应派地质工程师参加。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见附录F。6.4.3 分部工程质量、子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见附录G表G.1、表G.2。6.4.4 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的验收鉴定书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

39、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备,对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定。6.4.5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分别见附录G表G.3、表G.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时,应核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资料核查见附录G表G.5。6.4.6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定。6.4.7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项目质量评定见附录G表G.6。6.4.8 竣工验收前

40、,项目法人应按SL 223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自查。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6.4.9 项目法人应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竣工验收20个工作日前,以文件形式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核定申请,质量核定申请应附质量核定申报书。6.4.10 阶段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工程质量等级的明确结论。7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验与评定7.1 一般规定7.1.1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工

41、程特点和本部分的规定,确定外观质量检验与评定项目,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7.1.2 外观质量检验与评定由项目法人主持,设计、监理、施工及检测、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人员参加,组成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与评定。质量监督机构宜派员列席外观质量评定。7.1.3 参加外观质量检验与评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宜不少于7人。7.1.4 外观质量应分别在水下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进行检验,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等级由2次检验结果综合评定。7.1.5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7.2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7.2.1 外观

42、质量检验项目等级7.2.1.1 外观质量评定的检查项目、检测项目质量等级分为1级、2级、3级、4级。7.2.1.2 检查项目质量等级由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确定。7.2.1.3 检测项目质量等级一般应依据项目法人委托检测结果,并结合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检测数据评定。必要时,由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抽测。7.2.1.4 外观质量检验项目等级与得分见表1。表1 外观质量检验项目等级与得分检查项目检测项目评定等级得分检测点合格率评定等级得分1级该项标准分100.0%1级该项标准分2级该项标准分90%90.0%99.9%2级该项标准分90%3级该项标准分70%70.0%89.9%3级该项标准

43、分70%4级070.0%4级07.2.1.5 外观质量检验项目评定等级为4级时,应对该项目进行处理。7.2.2 外观质量评定等级7.2.2.1 外观质量等级按外观质量得分率评定。外观质量得分率为检查项目、检测项目实得总分与应得总分之比。7.2.2.2 外观质量得分率70%以上为合格等级,得分率85%以上为优良等级。外观质量得分率低于70%,应对工程外观进行全面处理,并重新评定。7.3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7.3.1 水闸、船闸、泵站、涵洞、河道开挖、堤防、房屋建筑、公路等工程的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附录H表H.1、表H.2、表H.3、表H.4、表H.5、表H.6、表H.7、表H.8、表H.9、

44、表H.10、表H.11、表H.12、表H.13、表H.14、表H.15。7.3.2 水闸、船闸、泵站、涵洞、河道开挖、堤防、房屋建筑、公路等工程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分别见附录I表I.1、表I.2、表I.3、表I.4、表I.5、表I.6、表I.7、表I.8。8 质量检验与评定基本资料8.1 施工单位基本资料 施工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以下内容:a)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措施等资料;b) 施工准备检查资料;c) 工程项目划分资料;d) 施工测量资料;e)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现场抽检试验报告,原材料进场数量、批次与检验频次汇总表;f) 中间产品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g) 金属结构、水力机械、电气设备、自动化等设备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h) 地基验槽签证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等级签证;i) 金属结构、水力机械、电气设备、自动化安装和试运行记录及有关资料;j) 施工、运行观测资料;k) 外观质量检验资料;l) 质量缺陷备案、质量事故处理等资料;m) 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资料;n) 报验资料;o) 施工日志、大事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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