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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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为了依法开展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大学保密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第二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拟公开的本校各类信息在公开前须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第三条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进行保密审查。第四条大学保密委员会(简称“校保密委”,以下同)统一领导全校保密工作。校属各单位应明确负责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领导。第

2、五条按照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校属各单位应进行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并在大学信息公开情况登记册上记载。具体程序为:承办人汇报一一单位负责人审批发布一一记载。第六条符合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和大学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公开情形的,不予公开。第七条大学保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作为“内部事项”管理的信息,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执行。相关部门认为上述信息确需公开者,须报请校保密委审批。具体程序为:承办人填写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呈批表一一校属各单位负责人审核一一校保密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审核。校保密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认为涉及重大事项需报送校保密委审批时,有权直接批示执行。第八条依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学校公开信息的,由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直接受理并按规定审查。第九条在主页“通知公告”、“讲座信息”和“招贤纳士”栏目发布信息,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主页信息发布的通知的要求执行保密审查工作。第十条学校进行保密审查的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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